JTS/T 185-2021 内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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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T 185-2021 内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4.1.1数据采集应包括自动采集、人工录人、数据接入等方式:直动采集应采用终端方 式实现,数据接入应通过数据交换实现: 4.1.2数据采集内容应包括河床地形、水位、流速、流量、航标、整治建筑物、控制河段通 行、通航建筑物、锚地、水上服务区、视频监控、工作船舶、通航净空尺度等信息: 4.1.3采集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可用, 4.1.4数据自动采集应主要包括水位、流速、流量、航标、工作船舶、视频监控等内容,采 售级端应练合下利机定

4.1.4.2数据自动采集终端应能按照设定的频次不间断地进行采样、存储、上传和自 等, 4.1.4.3采集数据超出设定的报警阈值时,数据自动采集终端应在设定时间内复检并 自动发送报警信息

4.2.1航标数据采集应包括基础信息采集和动态信息采集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基础信息采集应包括编号、名称、所在航道、管理单位、终端序列号、功能类 别、航标类别和灯光颜色等内容 4.2.1.2动态信息采集应包括采集时间、经纬度、工作状态、灯质、工作电压、工作电流 和日光值等内容: 4.2.2自动采集终端应支持定时自报、异常自报和随机查询等模式;异常自报应将偏移

和日光值等内容, 4.2.2自动采集终端应支持定时自报、异常自报和随机查询等模式;异常自报应将偏移 超限、碰撞超限、供电和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上传

GB 30528-2014 聚乙烯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3航标数据采集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正常情况下,支持定时自报的采集间隔时间可根据实际需求设

3.1正常情况下,支持定时自报的采集间隔时间可根据实际需求设定

4.2.3.2出现异常情况时,采集间隔时间不宜超过2min:

4.2.3.2出现异常情况时,采集间隔时间不宜超过2min: 2.4航标动态信息采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181一1)的 有关规定

4.3.4水位数据采集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4水位数据采集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5水位数据自动采集终端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 0138)的有关规定,

4.3.6水位数据采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JTS132)的有关 规定

4.3.6水位数据采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JTS132)的有关

4.4工作船舶数据采集

4.4.1工作船舶数据采集应包括基础信息采集和动态信息采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工作船数据采集应包括基础信息采集和到态信息采集,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1基础信息采集宜包括船名、呼号、船籍港、船舶种类,船舶长度、船舶型宽、船 拍型深、吃水、总吨、主机功率、主机数量,航行区域、核定抗风等级,船舶所有人、最低安全 配员,船舶照片、船级社、船检编号、船检日期和船检有效期等内容。 4.4.1.2动态信息采集宜包括航行地点、工作任务、定位信息、船舶吃水、航速、航向 舶异常报警信息,水深,主机、辅机等设备运行参数, 4.4.2工作船舶应根据船舶种类,吨级或主机功率等设定数据采集内容、频率和精度等 4.4.3工作船舶航行和运行状态数据宜实时监测并上传

4.5视频监控数据采集

4.5.1视频监控数据采集应包括基础信息采集和动态信息采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1基础信息采集应包括站点名称、位置,设备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安装方 式,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4.5.1.2动态信息采集宜包括图像信息及要素自动识别等内容: 4.5.2视频监控范围应满足航道安全运行和生产作业监控等需求

4.5.1.2动态信息采集宜包括图像信息及要素自动识别等内容: 4.5.2视频监控范围应满足航道安全运行和生产作业监控等需求, 4.5.3 视频监控建设宜共享共用港航、海事等现有视频资源, 4.5.4前端视频采集设备应支持数据存储,连续存储时间不宜小于7d

4.5.5视频监控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

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技术规范(JTS/T1852021

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和《视频安防监 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有关规定

4.6.1水道和航段信息采集应包括航道概况、地理位置、基本信息、养护信息、标牌、主要 浅滩或浅点、水位基础信息等内容: 4.6.2河床地形信息采集宜包括水上水下地貌和地物、水下碍航物、浅滩或浅点等内容 4.6.3通航建筑物信息采集应包括基础信息、通航船舶、通航环境和运行状态等内容, 4.6.4水上过河建筑物、拦河建筑物和临河建筑物基础信息采集应包括名称、所处水道 航道里程、设计参数、建成时间和管理单位等,经度、纬度、高程系统等位置信息,专用标志 设置等内容

4.6.2河床地形信息采集宜包括水上水下地貌和地物、水下碍航物、浅滩或浅点等内容: 4.6.3通航建筑物信息采集应包括基础信息、通航船舶、通航环境和运行状态等内容: 4.6.4水上过河建筑物、拦河建筑物和临河建筑物基础信息采集应包括名称、所处水道 航道里程、设计参数、建成时间和管理单位等,经度、纬度、高程系统等位置信息,专用标志 设置等内容: 4.6.5整治建筑物数据采集应包括名称、位置、类型、顶部高程、标识等内容 4.6.6控制河段通行基础信息采集应包括控制河段名称与范围、信号台名称与位置、开收 班时间、水位条件等内容,动态信息采集宜包括船舶动态、通行指挥信号和工作记录等内容 4.6.7通航净空尺度基础信息采集应包括水上过河建筑物名称和位置、高程系统、设计 最低和最高通航水位、管理单位等内容,动态信息采集宜包括实时通航相对净高和相对净 宽等内容: 4.6.8气象数据采集宜通过气象部门获取,宜包括能见度、风向、风速、雨量、温度、湿度 等内容, 4.6.9流速、流量数据采集应包括名称、位置、观测时间、采集方式、流速、航道断面流量 等内容, 4.6.10锚地信息采集应包括名称、类型、停泊方式、位置、长度、宽度、锚位半径、锚地水

宽等内容: 4.6.8气象数据采集宜通过气象部门获取,宜包括能见度、风向、风速、雨量、温度、湿度 等内容, 4.6.9流速、流量数据采集应包括名称、位置、观测时间、采集方式、流速、航道断面流量 等内容, 4.6.10锚地信息采集应包括名称、类型、停泊方式、位置、长度、宽度、锚位半径、锚地水

4.6.8气象数据采集宜通过气象部门获取,宜包括能见度、风向、风速、雨量、温厚 等内容 4.6.9流速、流量数据采集应包括名称、位置、观测时间、采集方式、流速、航道断 等内容

5.1.1数据应真实、安全、可靠,符合“一数一源”的要求: 5.1.2数据的分类、格式、编码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1部分:总 则》(JT/T697.1)、《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3部分:港口信息基础数据元》(JT/T697.3) 《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4部分:航道信息基础数据元》(JT/T697.4)的有关规定: 5.1.3数据资源目录宜按《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交办科技[2017]123 号)的要求编制 5.1.4数据资源管理应具备质检、处理、存储、查询、统计分析、备份与恢复、交换与共享 同步、可视化等功能

5.2.1内河数字航道数据应包括基础数据、通航环境数据、运行数据和管理数据等 5.2.2数据来源应准确、可靠,具有权威性并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5.2.1内河数字航道数据应包括基础数据、通航环境数据、运行数据和管理数据等,

表5.2.2内河数字航道数据分类与来源

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技术规范(JTS/T185—2021

.2.3航道基础信息每年更新不宜少于1次,航道管理数据每月更新不宜少于1次,航 首通航环境数据和航道运行数据应动态更新,

.2.3航道基础信息每年更新不宜少于1次,航道管理数据每月更新不宜少于1次,航 首通航环境数据和航道运行数据应动态更新,

5.3.1数据交换与共享目录应在数据资源目录基础上编制,应包括信息资源分类、信息 资源名称、信息资源代码、信息资源提供方、来源系统、信息资源摘要、信息资源格式、信息 项信息、共享属性、共享方式、开放属性、更新周期、发布周期等内容 5.3.2除航道管理信息外的数据均应实现交换与共享, 5.3.3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数据代码应包括信息资源代码和信息资源提供方代码 5.3.4信息资源代码应由前段码、分隔符和后段码三部分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1前段码应为内河航道管理机构编码,以20位的字符串表示,编码规则详见信 息资源提供方代码 5.3.4.2分隔符应为“/” 5.3.4.3后段码应包括资源来源系统代码和资源分类代码,以17位的字符串表示, 资源来源系统代码为前3位,由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资源分类代码为后14 立,代码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则: (1)行业分类类目采用2位字母表示,“SL"代表水路交通; (2)业务分类类目采用2位数字表示,从01开始顺序编号,水运管理业务为11; (3)管理对象分类类目采用2位字母表示,字母“0"代表对象含义,从“0A”开始顺 序编号; 4)主题分类类目采用2位字母,字母“T”代表主题含义,从“TA”开始顺序编号; (5)信息类别分类类目采用2位字母,字母“C”代表信息类别含义,从“CA”开始顺序 编号;

6)顺序号,采用4位阿拉拍数字表示,顺序从0001开始编号:代码结构如图5.3.

(6)顺序号,采用4位拉怕数子表) 示,

图5.3.4资源分类代码结构

5.3.5信息资源提供方代码应采用20位的字符串表示,前18位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构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不足位数应在前面补零;后2 位为机构内部编号,从“0I”开始顺序编号: 5.3.6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数据中,电子文件类、电子表格类、数据库类、图形图像类、流媒 体类应采用通用格式; 5.3.7数据交换与共享宜通过支撑平台中数据交换与共享功能实现: 5.3.8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信息交换标准》(JTS/TXXX) 等的有关规定, 5.3.9数据交换与共享目录的用户访问权限应遵循“最小范围原则”,对访问请求进行 用户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6数据交换与享的数据中,电于文件类、电于表格类、数据库类、图 体类应采用通用格式; 5.3.7数据交换与共享宜通过支撑平台中数据交换与共享功能实现 5.3.8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信息交换标准》(JTS/TXXX) 等的有关规定, 5.3.9数据交换与共享目录的用户访问权限应遵循“最小范围原则”,对访间请求进行 用户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9.1在数据传输之前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 5.3.9.2访间与操作应仅对合法用户开放,宜根据用户身份,制定相应的访问控制 策, 5.3.10数据交换与共享过程所有操作应进行日志记录异常告警.并可追溯

5.3.9.2访问与操作应仅对合法用户开放,宜根据用户身份,制定相应的访

5.4.1数据管理应包括数据处理、数据质检、数据存储、数据备份与恢复等功能 5.4.2数据处理应满足数据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的要求 5.4.3数据质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GB/T36344)建立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包括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等检查内容: 5.4.4数据存储应支持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存储: 5.4.5数据备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备份存储备份技术应用要求》 (GB/T36092)的有关规定,数据恢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 难恢复规范》(GB/T20988)的有关规定

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技术规范(JTS/T185—2021

6.1.1内河电子航道图的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内河电子航道图技术规范》(JITS 195—3)的有关规定

内河电手规道图的建设应付合现行行亚标准《闪 95—3)的有关规定 5.1.2内河电子航道图生产制作应包括数据收集和处理、生产、显示、交换发布、更新与 应用, 6.1.3P 内河电子航道图数据测绘和产品制作的全流程应进行质量检验: 6.1.4内河电子航道图生产制作和使用应进行生产运行保密工作

.2.1航道测量包括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等数据的整理和归档应 等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I)、《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JTS132 勺有关规定: 道测是或遥威影像蒸取支持无人机无

6.2.2内河电子航道图的地形数据应通过航道测量或遥感影像获取,支持无人机、无

6.3.1内河电子航道图的数据内容、数据编码、数据结构和制图要素等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内河电子航道图技术规范》(JTS195一3)的有关规定: 6.3.2内河电子航道图的生产制作应使用专用工作站及专网,不应连接互联网,不应安 装除专业软件和常用软件之外的其他软件, 6.3.3内河电子航道图的生产应包括原始数据预处理、源数据生产、电子航道图生产、产 品质检和人库等环节 6.3.4内河电子航道图应采取标准化、流程化生产,并通过内河电子航道图生产编辑系 统统一管理源数据、生产过程数据、产品数据等: 6.3.5数据预处理阶段的原始数据检查应包括要素遗漏检查、要素编码检查、要素属性 检查、等值线检查、拓扑检查等: 6.3.6源数据生产的数据入库过程中应进行数据格式转换、坐标系统转换、物标匹配、属 性赋值、部分要素几何形状变化等处理: 6.3.7内河电子航道图应根据航道稳定性和养护类别,定期进行图幅更新:一般河段 年更新不应少于1次,重点河段一年更新不应少于2次,

6.3.8内河电子航道图应定期对测绘原始数据、预处理数据和电子航道图产品数据进行 备份

.3.8内河电子航道图应定期对测绘原始数据、预处理数据和电子航道图产品数据进不 备份

6.4.1内河电子航道图应通过图形视觉语言完整、准确地表达: 6.4.2内河电子航道图的显示文字应使用简体中文,对外轮开放水域的内河电子航道图 可使用英文补充 6.4.3内河电子航道图的显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内河电子航道图技术规范》(.ITS 95一3)的有关规定: 6.4.4内河电子航道图发布应进行数据脱敏处理

.5.1内河电子航道图应用服务系统应向港航管理单位、航运企业或社会公众提供标 隹、开放、灵活、智能的服务:

6.5.1内河电子航道图应用服务系统应向港航管理单位、航运企业或社会公众提供标 准、开放、灵活、智能的服务: 6.5.2内河电子航道图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应采用安全可靠、实用先进的地理信息技术 6.5.3内河电子航道图应用服务系统应整合航标、水深、碍航物等航道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并及时更新, 654内河由子航道图官通过网而应用程序(A)小积底等士式提供服务

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技术规范(JTS/T185—2021

7.1.1应用系统应界面友好、易于操作、高效稳定,具备良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7.1.2应用支撑平台应性能先进、稳定兼容、安全可靠

7.2.1内河数字航道应用系统应包括航道动态监测、养护管理、信息服务、辅助决 7.2.2航道动态监测系统应包括航标遥测遥控、水位遥测遥报、通行控制河段监测 船舶动态监测等功能

7.2.2航道动态监测系统应包括航标遥测遥控、水位遥测遥报、通行控制河段监测、工作 船舶动态监测等功能, 7.2.3航道养护管理系统应包括航道养护管理、航道运行调度、通航建筑物养护等功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航道养护管理系统应包括航道养护管理、航道运行调度、通航建筑物养护等功能,

7.2.3.1航道养护管理应包括养护计划管理、作业管理、物资管理、工作船舶管理 力能 7.2.3.2航道运行调度应包括工作船舶调度、养护任务分配、控制河段通行指挥等 力能

7.2.6内河数字航道应用系统性能应

(1)可用性不小于99.5%; (2)具备自检、故障诊断和容错等功能,出现故障时快速确定故障点并及时修复: (3)包括响应时间、并发数、点击量等性能指标要求

7.3.1内河数字航道应用支撑平台应包括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通信服务、 地理信息系统、身份认证系统等,可包括应用服务总线、视频监测、工作流管理、报表工 等

3.2内河数字航道应用支撑平台应满足下

(1)可用性不小于99.5%:

(2)具备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能力,数据安全可靠,具有失效恢复能力和容错性,故 障能够追溯; (3)具备友好的图形用户界面和多语种支持,易于安装,具有调整配置的能力; (4)具备用户定制界面,能够扩充功能,提供二次开发接口; (5)支持多用户的并发访问

7.4.1系统测试应包括开发单位测试、用户测试和第三方测试,系统测试的组织、实施和 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15532)的有关规定: 7.4.2系统测试应包括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易用性测试、效率测试和兼容性测试等 7.4.3测试结果在满足最大并发用户数量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1系统数据录入、信息检索、业务流程操作等功能要求的平均响应时间应小 于25; 7.4.3.2每秒处理事务数(TPs,TransactionsPerSccond)应满足应用设计的相关约束 7.4.3.3事务通过率应满足应用设计的相关约束,一般事务失败率应小于0.1%:

7.4.1系统测试应包括开发单位测试、用户测试和第三方测试,系统测试的组织、实施和 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15532)的有关规定: 7.4.2系统测试应包括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易用性测试、效率测试和兼容性测试等, 7.4.3测试结果在满足最大并发用户数量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1系统数据录入、信息检索、业务流程操作等功能要求的平均响应时间应小 于25; 7.4.3.2每秒处理事务数(TPs,TransactionsPerSccond)应满足应用设计的相关约束 7.4.3.3事务通过率应满足应用设计的相关约束,一般事务失败率应小于0.1%:

7.4.1系统测试应包括开发单位测试、用户测试和第三方测试,系统测试的组织、实施和

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技术规范(JTS/T185—2021

8.1.1网络系统应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 8.1.2 网络系统应成熟稳定、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开放兼容、穴余扩展, 3.1.3网络系统传输方式宜采用公用网络.也可采用专用网络

8.2.1网络架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1)、《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第3部分:网络建设》(GB/T30850.3)的有关规定 8.2.2网络拓扑结构宜采用星型、以太环型等, 8.2.3网络系统应由路由器、交换机、安全设备等组成: 8.2.4网络系统的IP地址、虚拟局域网(VLAN,VirtualLocalArcaNctwork)的号码、域名 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21061)的有 关规定

8.2.5无线互联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第3

信息交换:基于IP的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层规范》(GB/T30269.303)的有关规定: 8.2.6专用网络与互联网宜采用隔离网闻进行安全连接;无线互联网应采用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39786)的加密技术与专用 网络安全连接,

8.3.1网络系统应便于地址聚合和访间控制,并具备以双协议栈方式同时支持网际互联 协议第4版(IPv4,IntcrnctProtocolVcrsion4)和网际互联协议第6版(IPv6,IntcrnctProto olVcrsion6)的能力 8.3.2网络系统和外场设备传输带宽应满足业务高峰期处理需求。 8.3.3在因特网包探测器(ping,PackctIntcrmctGropcr)测试包大小为512字节条件下 自数字航道数据中心的用户设备接入端口到网络接入节点下联端口的网络延时应小于 5ms网络丢包率应小于0.01% 8.3.4路由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GB/T18018) 的有关规定

8.3.1网络系统应便于地址聚合和访问控制,并具备以双协议栈方式同时支持网

自数字航道数据中心的用户设备接入端口到网络接入节点下联端口的网络延时应小于 ms,网络丢包率应小于0.01% .3.4路由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GB/T18018 的有关规定

8.3.5交换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50的有关规定

8.4.1网络管理系统应包括设备管理、拓扑管理、配置管理、性能管理、故障管理和统计 报表等功能,并具备便捷高效、可视智能的特点: A

8.4.2.1应提供可视化展示界面。

8.4.2.3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网络设备运行正常情况下,告警平均响应时间不大于20s;在系统满负荷情况下, 告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0%; (2)各种日志文件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采集到的原始告警信息、性能信息,处理后的告警信息、性能信息,各类统计分析 结果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8.4.3网络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网络工程验收标准》(GB/T51365)的有关规定进行 全网连通性测试、全网路由测试、全网性能测试、服务质量测试、网管测试、全网安全测试、

8.4.3网络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网络工程验收标准》(GB/T51365)的有关规定进行

8.5.1系统集成应包括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网络系统等的总集成,集成后的系统应协 调高效、性能均衡,具备扩充、维护能力, 8.5.2数据库系统集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关系数据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B/T 28821)的有关规定, 8.5.3应用系统集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6部分:应用

8.5.3应用系统集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6部分:应用 系统服务要求》(GB/T28827.6)的有关规定 8.5.4网络系统集成应将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软件、网络服务等集成为统 一系统

8.5.4网络系统集成应将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软件、网络服务等集成为统 一系统

8.5.4网络系统集成应将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软件、网络服务等集成为统

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技术规范(JTS/T185—2021

9.1.1F 网络安全应包括安全物理环境、安全计算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等 内容, 9.1.2内河数字航道网络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 护定级指南》(GB/T22240)的有关规定,应用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评定不应低于二级: 9.1.3内河数字航道网络安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的有关规定: 9.1.4内河数字航道网络安全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 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交通运输信息安全规范》(GB/T37378)等的 有关规定: 9.1.5内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中密码技术应用及密钥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 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39786)的有关规定: 9.1.6内河数字航道工程的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运输信息资 源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JT/T747.6)的有关规定: 9.1.7内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应开展第三方安全评估、代码安全审计、密码应用安全性 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9.1.7.1第三方安全评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 求和评价(SQuaRE)第5I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25000.51)的有关规定,进行功能测试、性能测试 9.1.7.2代码安全审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代码安全审计规范》 (GB/T39412)的有关规定,对导致安全漏洞的错误代码进行定位和验证,排除陷门、逻 辑炸弹、木马等恶意代码: 9.1.7.3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 用基本要求》(GB/T39786)的有关规定,进行密码算法、技术、产品和服务等的测评, 9.1.7.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 保护测评要求》(GB/T28448)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39786)的有关规定: 1.6内河数字航道工程的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运输信息资 原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JT/T747.6)的有关规定: 1.7内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应开展第三方安全评估、代码安全审计、密码应用安全性 平估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9.1.7.2代码安全审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代码安全审计规范》

.2.1机房应满足防盗、防雷、防火、防水、防电磁干扰等物理安全防御需求

9.2.3机房应配置视频监控和温度、湿度等环境监控系统,并具备异常报警

机房应配置视频监控和温度、湿度等环境监控系统,并具备异常报警功能

9.3.1内河数字航道应定期进行恶意代码防护机制的升级更新: 9.3.2内河数字航道的工作站和移动终端应配备杀毒工具: 9.3.3内河数字航道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通运输信息安全 规范》(GB/T37378)的有关规定: 9.3.4专用工作站和移动终端应拆除或封闭不必要的数据传输物理接口, 9.3.5设备和终端上线前应进行恶意代码程序排查的安全性检测 9.3.6内河数字航道应定期对航标遥测遥控终端和水位遥测遥报终端等的固件进行安 全巡检和升级 9.3.7内河数字航道应具备对重要节点主机的处理器、硬盘、内存等性能监视的能力: 9.3.8内河数字航道专网应能管控与设备、终端、网关节点等通信的目标地址: 9.3.9内河数字航道应具备对重要节点的设备、主机的安全漏洞和隐惠进行检测报警和 修复的能力, 9.3.10内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的云平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 务安全能力要求》(GB/T31168)、《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安全参考架构》(GB/T35279)、 《云计算数据中心基本要求》(GB/T34982)的有关规定: 9.3.11内河数字航道的数据安全应满足数据保密、数据完整、数据源可验证、数据留痕 等要求, 9.3.12内河数字航道数据对外发布前应进行数字水印、数字签名、数据脱密等数据保护 技术处理, 9.3.13内河数字航道应采用漏洞扫描、防火墙、人侵检测等网络安全技术进行数据安全 防护,

务安全能力要求》(GB/T31168)、《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安全参考架构》(GB/T3 《云计算数据中心基本要求》(GB/T34982)的有关规定: 9.3.11内河数字航道的数据安全应满足数据保密、数据完整、数据源可验证、数 等要求,

9.4.1专用网络应合理划分安全域、子网或网段,并采用可靠的技术隔离, 9.4.2 航标遥测遥控终端和水位遥测遥报终端应支持密文模式传输, 9.4.3禾 移动终端应在ApP的关键执行环节进行动态可信验证

9.5.1专用网络应仅充许授权的工作站、移动终端、外场信息采集终端接人: 9.5.2外场信息采集终端和所使用的网络设备之间应相互约束、相互认证: 9.5.3网络系统宜配置入侵检测系统或入侵防御系统,关键网络节点应具备防止或限制 网络攻击行为的能力

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技术规范(JTS/T185—2021

附录 A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 用“不宜”; (4)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信息安全技术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GB/T18018) 3.《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21061) 4.《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 5.《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B/T21050) 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 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8.《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I部分:就绪可 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GB/T25000.5) 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 10.《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 11.《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28448) 12.《关系数据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B/T2882I) 13.《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6部分:应用系统服务要求》(GB/T28827.6) 14.《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第303部分:通信与信息交换:基于IP的无线传感器 网络网络层规范》(GB/T30269.303) 15.《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第3部分:网络建设》(GB/T30850.3) 16.《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GB/T31168) 17.《云计算数据中心基本要求》(GB/T34982) 18.《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安全参考架构》(GB/T35279) 19.《信息技术备份存储备份技术应用要求》(GB/T36092) 20.《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GB/T36344) 21.《交通运输信息安全规范》(GB/T37378) 22.《信息安全技术代码安全审计规范》(GB/T39412) 23.《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39786) 24.《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 25.《网络工程验收标准》(GB/T51365) 26.《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20263) 27.《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 2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29.《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

QB/T 5435-2019 工业用缝纫机 粉末冶金件通用技术条件河数字航道工程建设技术规范(JTS/T1852021

30.《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JTS132) 31.《内河电子航道图技术规范》(JTS195—3) 32.《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181一1) 33.《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1部分:总则》(.JT/T697.1) 34.《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3部分:港口信息基础数据元》(JT/T697.3) 35.《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4部分:航道信息基础数据元》(JT/T697.4) 36.《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JT/T747.6)

30.《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JTS132) 31.《内河电子航道图技术规范》(JTS195—3) 32.《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181一1) 33.《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1部分:总则》(JT/T697.1) 34.《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3部分:港口信息基础数据元》(JT/T697.3) 35.《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4部分:航道信息基础数据元》(JT/T697.4) 36.《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JT/T747.6)

TB/T 456-2016 铁道车辆用车钩、钩尾框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长江航道局 参编单位: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北京金交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学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武汉大学 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航道事务中心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长江航道测量中心 长江泸州航道局 主要起草人:杨品福(长江航道局) 徐志远(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王玮(北京金交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万平(长江航道局) 何明宪(长江武汉航道局)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伟(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王海华(湖州市港航管理局) 水仲飞(长江航务管理局) 古劲(珠江航务管理局) 田永忠(长江航道局) 曲春雷(黑龙江省航道事务中心) 吕霖(长江航道测量中心) 朱江彦(长江航道测量中心) 任福(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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