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195-2021 再生骨料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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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1/T 195-2021 再生骨料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pdf

3.0.1设计选用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时,其品种、代号、分类和标 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和本规程的相关 规定,当有其他的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和本规程的相关 规定,当有其他的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3.0.2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 程要求和再生骨料预拌砂浆产品说明书等编制施工方案。 3.0.3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预拌砂浆不应混存 混用。

3.0.2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二

程要求和再生骨料预拌砂浆产品说明书等编制施工方案。

GB 12441-2018 饰面型防火涂料3.0.4再生骨料干混砂浆贮存期自生产之日起不得超过2个

月,超过2个月应重新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出现结块时 使用。

3.0.5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施工使用不应超过规定的保塑时间 或凝结时间。

3.0.6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施

范围时,应采取质量保证措施。露天环境下,雨天、雪天和五级厂 及以上时不应施工。

3.0.7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 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6566的规定

3.0.7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

4.1.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用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 2水泥应采用散装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 批次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 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以50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0t也应为 检验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4对已进厂的水泥,因贮存期超过3个月、贮存不当或在使 用过程中产生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合格后方可继 续使用。 5通用硅酸盐水泥以外其他品种的水泥应符合相应国家现 行标准的规定。

4.1.2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用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 煤灰》GB/T1596的规定,宜选用不低于Ⅱ级质量要求的粉煤灰。 2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 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宜选用不低于S75级质量要 求的矿渣粉。 3当采用其他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 的规定,其掺量应进行试验验证,确定砂浆性能满足工程应用要

求后方可使用。 4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粉煤 灰、矿渣粉,以200t为一检验批,不足200t也应为一检验批,每批 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4.2.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用天然细骨料,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的规定,宜选用2区中砂,并应筛 除4.75mm以上粒径的颗粒。

不么工日伙不以 4.2.2再生细骨料种类较多,性能差异大,宜分类应用。按再生 细骨料来源分为混凝土再生细骨料、砖渣再生细骨料、混合再生 细骨料。

4.2.2再生细骨料种类较多,性能差异大,宜分类应用。按再生

细骨料来源分为混凝土再生细骨料、砖渣再生细骨料、混合再生 细骨料。

4.2.3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其质量应符合现行

家物准 符合下列规定: 1I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Ⅱ类 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砂浆;血类再生细 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砂浆。 2再生细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或多级配复合使用,并应筛 除4.75mm以上粒径的颗粒 3再生细骨料应按不同种类、不同等级分别进行运输和堆 放,并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可能改变其品质的杂质。 4同一厂家、同一分类、同一规格的再生细骨料,以600t为 检验批,不足600t也应为一检验批。

4.2.4再生细骨料可与

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并根据混合细骨料的类另 配制不同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预拌砂浆,

4.3.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用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七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十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 规定。 2掺加缓凝剂的预拌砂浆,其保塑时间或凝结时间应符合 本规程5.2.1和5.3.2的规定。 3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性能、同一批号连续进场的 外加剂,以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也应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 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4.3.3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用防冻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

砂浆防冻剂》JC/T2031的规定。

4.3.4其他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

4.4.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用保水增稠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抹灰砂浆增塑剂》JG/T426和《建 筑干混砂浆用纤维素醚》JC/T2190的规定。

4.4.3其他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进行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5.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拌制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 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5.2再生骨料湿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经处理后可按一定 比例掺入拌制用水中,混合后的拌制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5.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拌制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 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5.2再生骨料湿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经处理后可按一定 比例掺人拌制用水中,混合后的拌制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比例掺人拌制用水中,混合后的拌制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的规定。

5.1.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划分为:M5、M7.5、M10

5.1.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划分为:M5、M7.5、M10、 M15、M20。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 GB/T 25181要求。 5.1.2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应不小于 1750 kg/m 。 5.1.3再生骨料砌筑砂浆用于承重墙时,宜采用混凝土再生细 骨料配制砌筑砂浆,砌体抗剪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 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

5.2.1湿拌再生骨料砂浆性能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湿拌再生骨料砂浆性能应符合表5.2.1的

表 5. 2. 1 湿拌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

续表 5.3.2干混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

5.4.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测试应采用满足设计

的实际稠度所拌制浆体进行试验 5.4.2抗压强度、表观密度、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拉伸粘结 强度、收缩率、抗冻性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5.4.2抗压强度、表观密度、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拉伸粘结

5.4.3保塑时间和稠度损失率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

5.4.3保塑时间和稠度损失率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

6.1.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力学性能、拌合物 性能、耐久性能的要求。 6.1.2再生骨料预拌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砂浆的试配抗压 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fm.o = k : f2

式中:fm.0 砂浆的试配强度(MPa),精确至0.1MPa; f²—砂浆强度等级值(MPa),精确至0.1MPa; k————砂浆生产质量水平系数,取1.15~1.25,优良1.15 一般 1.20、较差 1.25

6.2.1每立方米再生骨料预拌砂浆中的细骨料用量按照细骨料 的堆积密度值确定。

6.2.2再生细骨料的最大取代率(Ss)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2再生细骨料的最大取代率(Ss)应符合表6.2.2

表6.2.2再生细骨料最大取代率(3。 单位:

细骨料》GB/T25176规定的性能指标时,可与天然细骨料按比 掺配使用,比例应根据试验验证确定,且掺配后的混合细骨料性 能指标应符合GB/T25176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

6.3.1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可按砌体种类按表6.3.1选用强度等 级和稠度

6.3.1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可按砌体种类按表6.3.1选

表6.3.1不同再生骨料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和稠度选用表

6.3.2用于承重结构砌体的再生骨料砌筑砂浆最低强度等级应 符合表6.3.2 的规定

6.3.2用于承重结构砌体的再生骨料砌筑砂浆最低强度等级应 符合表6.3.2 的规定。

结构砌体用再生骨料砌筑砂浆的最低

6.3.3再生骨料砌筑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规定。 6.3.4地坪以下、与土体接触以及潮湿环境的砌体,再生骨料砌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规定。

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6.3.5其他应用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 规范》GB 50003 的规定。

6.4.1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 6.4.2外墙有粘贴饰面砖或外保温系统,孔洞填补,窗台、阳台 用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5。 6.4.3强度高的再生骨料抹灰砂浆不应设置在强度低的抹灰砂 浆基层上。 6.4.4其他应用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

6.4.4其他应用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才 规程》JGJ/T 220 的规定

6.5.1再生骨料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屋面找平 层的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强度等级应采用M20。 6.5.2再生骨料地面砂浆的配合比设计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 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执行。 6.5.3再生骨料地面砂浆以及屋面找平层铺设时宜设置分格 缝,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缝宽宜为5mm~20mm。 6.5.4再生骨料地面砂浆找平层厚度不宜大于30mm,

6.5.5混凝土再生细骨料配制

渣再生细骨料和混合再生细骨料配制的地面砂浆不宜用于地口 面层。

7.1.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原材料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原材料必须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同时应具 有防潮和防污染措施。 3细骨料的贮存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同品种、规格的细骨料 应分别贮存,细骨料的堆放场地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4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严禁与水泥或其他粉状 材料混杂。 5外加剂、添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应具有防 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7.1.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原材料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原材料必须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同时应具 有防潮和防污染措施。 3细骨料的贮存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同品种、规格的细骨料 应分别贮存,细骨料的堆放场地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4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严禁与水泥或其他粉状 材料混杂。 5外加剂、添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应具有防 正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7.1.2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所采用的计量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使用 期间应定期进行校验。 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原材料 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7.1.3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与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十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SB/T10647,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7.1.2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所采用的计量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使 期间应定期进行校验。 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原材料 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期间应定期进行校验。 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原材料 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7.1.3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与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SB/T10647,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7.1.3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与贮存应符合现行国

7.1.3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与贮存应符合现

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SB/T10647,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7.2.1再生骨料湿拌砂浆原材料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原材料贮存应符合本规程7.1.1的规定。 2 再生细骨料的堆放场地宜具备进行预湿处理的工艺条 件。 7.2.2 再生骨料湿拌砂浆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2天然细骨料、再生细骨料应分开计量。 3 原材料的计量充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再生骨料湿拌砂浆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注: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 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原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7.2.3再生骨料湿拌砂浆的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拌砂浆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 备湿拌砂浆搅拌站》JB/T11859要求的搅拌机进行搅拌。 2湿拌砂浆的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掺有矿物掺 合料、添加剂或外加剂时,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80s;由水泥、细骨 料和水配制的砂浆,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3生产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个工作班不应少于1 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根据测试结果及时

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 4湿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污染,所有粉料 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细 骨料堆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5应严格控制生产废水的排放。 7.2.4再生骨料湿拌砂浆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拌砂浆运输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装料前人料口应保持 清洁,搅拌罐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2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罐按一定速度旋转,保 证砂浆拌合物均匀,不产生分层、离析现象,且稠度应满足施工要 求。 3运输设备不应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 禁在运输及卸料过程中加水。 4湿拌砂浆用搅拌运输车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7.2.4 的规定

5湿拌砂浆供货量以立方米(m)为计算单位 Z.2.5再生骨料湿挫砂浆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5湿拌砂浆供货量以立方米(m)为计算单位

1施工现场应配备湿拌砂浆贮存容器,贮存容器应密闭、不 吸水,使用时内部应无明水、杂物,贮存容器应便于贮存、清洗和 取用。 2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宜采取遮阳、保温等措施。 3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湿拌砂浆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贮 存容器中,并应对贮存容器进行标识。

4湿拌砂浆在贮存及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出现少量泌水 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砂浆用完后应立即清理贮存容器。 5湿拌砂浆贮存地点的环境温度宜为5℃~30℃

7.3.1再生骨料干混砂浆原材料的贮存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各原材料贮存应符合本规程7.1.1的规定。 2细骨料应进行干燥处理,必要时,宜进行筛分处理。细骨 料的含水率应小于0.5%。 7.3.2再生骨料干混砂浆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2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7.3.2再生骨料干混砂浆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再生骨料干混砂浆原材料计量允许

7.3.3再生骨料十混砂浆的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混砂浆搅拌机应符合应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机械 与设备干混砂浆搅拌机》JB/T11185要求。 2搅拌时间应根据砂浆品种及搅拌机特点合理确定,并应 保证砂浆混合均匀。 3生产中应测定干燥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个工作班不应少 于1次。 4应定期检查搅拌机的混合效果,以及进出料口的封闭情 况。

8.1.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等要求 确定。 8.1.2不同品种、规格的再生骨料预拌砂浆不得混合使用。 8.1.3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方案进行 技术交底,并应做好施工记录。 8.1.4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施工现场的环境控制,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的规定。 8.1.5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 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有关规定

8.2.1块体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块材应试排块。 2多孔砖及小砌块的半盲孔面,应作为铺浆面。 3非烧结块材砌筑时龄期不应少于28d。 4烧结块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应提前1d~2d适 度湿润,不得采用十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烧结块材的 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其他非烧结类块材的相对含水率宜 为 40%~ 50% 。

6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实心砖砌筑前不宜浇水湿润,当 大气十燥炎热时,宜在砌筑前对其表面适当喷水润湿, 7砌筑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时,应提前浇水湿 润;砌筑时,砌块表面不应有明水。 8.2.2再生骨料砌筑砂浆的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允许偏差 宜为±2mm。

润;砌筑时,砌块表面不应有明水。 8.2.2再生骨料砌筑砂浆的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允许偏差 宜为±2mm。 8.2.3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500mm

8.2.3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运 500mm

应采用加浆法或挤浆法使其饱满,不应先干砌后灌缝;再生骨米 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

下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对石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8.2.6其他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 的有关规定执行。

8.3.1施工前,施工单位宜和生产企业、监理单位共同模拟现场 条件制作抹灰样板,在规定龄期进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实体拉 伸粘结强度检验,合格后封存留样

8.3.1施工前,施工单位宜和生产企业、监理单位共同模拟现场

8.3.2砂浆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抹灰的充许偏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的规定。

8.3.3抹灰施工应在砌筑工程施工完毕至少7d,并经主体结术

8.3.4抹灰砂浆的一次涂抹厚度不宜大于10mm;当抹灰砂浆厚

度大于10mm时,应分层抹灰,且应在前一层砂浆凝结硬化后再 进行后一层抹灰;当抹灰砂浆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 取加强措施

8.3.5抹灰砂浆凝结硬化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 应少于7d。

8.3.5抹灰砂浆凝结硬化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

8.3.6其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8..0其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巩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有关规 定执行。

8.4.1当再生骨料地面砂浆以及屋面找平层铺设面积超过30m 时,应设置分格缝,其间距不宜大于6m。 8.4.2再生骨料地面砂浆抹压应分2次进行,水泥初凝前进行 抹平,终凝前再进行压实抹平。 8.4.3再生骨料地面砂浆施工完成1d后,应进行洒水保湿养 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d。 8.4.4再生骨料地面砂浆施工完成后,应有防止污和损坏的 措施。 8.4.5其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的有关规定执行,

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的规定。

8.5.1再生骨料预拌砂浆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

8.5.2再生骨料抹灰砂浆不宜进行

8.5.3再生骨料湿拌砂浆冬期施工时,应适当缩短砂浆凝结时 间,但应经试配确定。再生骨料湿拌砂浆的贮存容器应采取保温 措施。

度增长,但应监测砂浆表面温度,不宜浇水养护。

8.5.5雨天不宜进行外墙抹灰施工,确需施工时,应采取

8.5.6在多风、空气于燥的季节,进行室内抹

窗进行封团;进行室外抹灰施工时,应采取防风措施,并均应在矿 浆凝结后及时保湿养护

8.5.7夏季施工时,再生骨料预拌砂浆应随拌随用,以防高温影

响砂浆工作性能。夏季气温高于30℃时,外墙抹灰应采取遮阳指 施,并应加强洒水保湿养护

9.1.1本章适用于砖、石、砌块等块材砌筑所用再生骨料砌筑矿 浆的质量验收,适用于墙面和顶棚一般抹灰所用再生骨料抹灰矿 浆的质量验收,适用于建筑地面和屋面工程的找平层再生骨料地 面砂浆的质量验收。

永的顶量验收,道用 他用全生公月平地 面砂浆的质量验收。 9.1.2再生骨料预拌砂浆进场时,供应商应按批次向使用单位 提供生产单位的出厂检验报告;首次进场时还应提供产品型式检 验报告。再生骨料预拌砂浆进场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进行复验

9.1.2再生骨料预拌砂浆进场时,供应商应按批次向使用单

提供生产单位的出厂检验报告;首次进场时还应提供产品型式 验报告。再生骨料预拌砂浆进场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 进行复验

9.1.3再生骨料预拌砂浆进场验收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装干混砂浆应均匀GB/T 18958-2013 难燃中密度纤维板,无结块、受潮现象。 2)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结块、受潮现象。 3)湿拌砂浆应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 2再生骨料湿拌砂浆应进行稠度检验。 3再生骨料预拌砂浆外观检验合格后,应按表9.1.3的规 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表9.1.3再生骨料预拌砂浆进场复验项目

4当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确需在温度低于0℃条件下进行冬 期施工时,应进行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抗冻性检验。 9.1.4再生骨料预拌砂浆取样时,干混砂浆宜从搅拌机出料口 取样,湿拌砂浆宜从运输车出料口或贮存器随机取样,砂浆抗压 强度试块制作、养护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

9.1.5再生骨料预拌砂浆抗压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其合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天于或等于设计 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1.10倍,且最小值应天于 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85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抗压强度试块不应少于3组。当同一验 收批抗压强度试块少于3组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均须天于或等 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1.10倍。

DB34T 2438-2015 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安装施工验收规范9.1.6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实体拉伸粘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i

9.2砌筑砂浆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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