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云教规[2019]7号 云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2019年10月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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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云教规[2019]7号 云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2019年10月9日).pdf

成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一2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标准》(GB50180一2018)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云南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实施老城区(棚户区 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等建设的城镇小区所 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QLDW 0005S-2014 陆良鼎味食品有限公司 复合调味料,包括商品房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 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 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各地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 园与新建城镇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 用。 第四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 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幼儿园 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布局规划一并编制。 第五条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或住宅达1500套及以上的

城镇小区应按照9个班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 设1个班的建设规模。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座位数 宜为20至35座。 第六条对居住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或住宅不足1500套的 城镇小区,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规划、用地和建设问题。 第七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基本程 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与幼儿园布 点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充分 考虑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 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等相关要求,且在土地供应时作为 土地供应条件。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时落实幼儿 园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有关部门审查城镇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 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 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县级政府 应当把教育行政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 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配套幼儿园应做到功能独立,与城镇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 确,具备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城镇小

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第一期同步立项、规划、建设 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 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 建设工程规划核定意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建,并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 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与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幼儿园和幼儿园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签订接收协议 书。教育行政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 机构申请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 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 为公办的,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 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级政府可通过** 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 导等**,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 相关部门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三条配套的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云南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配套的普惠 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所在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 建立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理运营成本为基础的收费机制,在成

本测算时应相应核减政府投入部分,充分体现公益性。 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 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 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 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 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 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要组织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 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配 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督导。 第十七条各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 园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 园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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