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20]12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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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20]12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6日).pdf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 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 平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前需要预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应 当从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公升抽签、摇号 等随机方式选定预评估机构。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 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 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学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 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 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 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 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 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 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义 需的情况和资料。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户实地查勘、拍摄 影像资料,评估机构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 正、房屋普查、航拍资料或者外围勘测等进行评估,外围勘测时 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 句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 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 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 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书面审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 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 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 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 专家中选定组成,并子以公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YS/T 745.1-2010 铜阳极泥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 铜量的测定碘量法,依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可以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1月15日。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 公告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可以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1月15日。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 公告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 察院,菏泽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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