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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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2/T 1116-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3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6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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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116-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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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跨越街镇管辖范围的历史文化街区不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控规单元,应按照统一要求划分到相应 控规单元内,与周边控规单元相衔接。 5.1.3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等完整功能区宜在同一控规单元内,跨越单元的要注明界线。新规划 的地区控规单元划分要考虑未来设立街道管理界线的可行性,

5.2.1控规单元的划分除考虑街镇管辖范围外,应兼顾用地规模的合理性和常住人口规模。建成区以 街镇管辖范围为基本范围,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km2~4km²;新建区每个单元用地规模宜控制在2km2~6km 5.2.2现状街镇辖区面积过大的,可划分为若干控规单元。 5.2.3规模不足1km²的镇区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开发区等产业功能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单元 并注明相应界线。

5.3.1考虑区位、建设年代、 控规单元可分为不同类型, 5.3.2基于可开发改造用地的规模比例 控规电 分为保留型、改造型、新建型,以确定相应的规

5.3.1考虑区位、建设年代、

保留型单元是指现状用地占控规单元总用地面积80%以上,基本没有可开发改造空间的单元 控规重点为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环境品质,对于现状用地除考虑适度的改造要求和配套补建 的余量外,对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不再提出新的控制要求,配套设施主要考虑发挥现有 设施的效益; 改造型单元是指现状用地占控规单元总用地面积40%~80%DB11T 303-2005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与改进,有较多可开发改造空间的单元 控规重点为改善功能布局、补全配套设施、营造环境品质,充分发挥可开发改造用地的作用。 在配套设施上应保证整个单元的各项设施在数量和规模上均达到规划标准; 新建型单元是指现状用地占控规单元总用地面积40%以下,基本为可开发改造空间的单元。 控规重点为落实功能布局、构建基础支撑、配建配套设施、塑造环境品质,建设功能结构和 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安全的新区。在配套设施上应保证整个单元的各项设施 在数量和规模上均达到规划标准,在布局上均衡合理

表1控规单元类型一览表(依建设程度划分)

5.3.3针对保留型、改造型和新建型单元采用不同的规划思路、方法和指标。保留型单元在控规编制、 修编、修改中注重城市更新、“城市双修”,尽可能补充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社区环境,实现 住房成套化。改造型和新建型单元的控规编制、修编、修改应体现新规划技术水平,完善配套设施,宜 采用高标准,统筹考虑周边地区,在功能定位上与周边地区互补,在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上要统筹 兼顾周边地区。

5.4控规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规模和开发规模控制要习

4.1在控规编制、控规修编或进行控规单元划分时,应根据上位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各控规单 导功能、人口规模及开发规模上限,控规单元的主导功能可分为商业商务、教育、医疗、体育、 公、文化旅游、居住、工业、物流仓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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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调查采用1:2000现势地形图和有关基础资料数据,对现状的土地使用和建筑使用类别、居住人 口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经济、社会、环境等情况进行分析 与评价。基础资料应真实全面反映现状情况。

6. 1. 1人口情况

针对以下现状人口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规划编制要求,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调查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及空间分布 情况; 就业岗位情况; 常住人口宜以宗地为单位落实到地块,

针对以下现状用地情况进行调查: 用地性质:调查至中类或小类; 用地权属: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标明划拨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情况及宗 地边界,说明建设与规划许可的关系: 用地规模:各类设施(含公园绿地)的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0㎡的,应划定四至范围,赋予 独立属性,小于500m的可合并到相邻地块; 环保状况:土壤污染状况、环保要求等; 安全状况:危险源、安全隐惠等。

6.1.3配套设施情况

针对以下现状配套设施情况进行调查: 以控规单元为基本单位,以配套设施通用图形符号(图戳)形式标注各类独立占地或合建的 配套设施空间位置,并统计各类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安全等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对于用地面积小于500㎡合并到相邻地块的配套设施,在相应地块内加盖图戳; 收集控规单元范围内气象、防洪、抗震、人防、应急避难、消防等防灾设施的相关资料: 气象设施:主要包括气象站、气象监测点等; 防洪设施:主要包括行洪河道的等级、行洪标准、堤坝高程和水文监测站等; 抗震设施:主要包括地震监测站、地震断裂带位置及抗震设防标准等; 人防设施:主要包括地下人防设施等; ·应急避难设施:主要包括应急避难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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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场地等,并区别出普通站和特勤站。

针对以下现状建筑情况进行调查: 一 建筑面积: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计单位内的总建筑面积; 建筑质量: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宜分别按建筑高度和建设年代调查,并进行合理的归类 6.1.5 针对以下历史文化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区、名镇名村、文物古迹、风貌建筑等坐落的用地四至范围; 统计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等级、规模等信息

6.2相关规划情况核查

收集和了解已批和在编相关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城市设计等。掌 握已确定的城市道路、铁路、轨道、河流及公路等的控制线和定线情况。 对已有规划审批和行政许可,包括已批在建、已批未建等用地情况进行核查与统计。

术用地和可开发改造用地

不合理使用等情形除外): 现状成片的多层建筑区(工业、物流仓储除外); 现状高层建筑; 现状公园绿地(临时绿地除外); 现状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因设施使用功能 需要提升改造的除外; 一其他有特定要求经分析论证需要保留的用地宜作为现状用地。 3.2基于现状调查,依据上位规划,从规划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出发,研究确定规划有效期内可开 发改造用地,并提出可开 造用 市更新的类型与基本途径

6.4城镇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

对上位规划确定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可从区位条件、生态环境、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灾害 方面,结合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开展适宜性分析,

7.1.1控规应以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结合街区控规,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用地规模、人口规模、 公共空间体系、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空间管制和“三区”划定、 成市“四线”等控制要求。对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中确定的主导用地功能,控规不应随意更改,但可进 行细化分类。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过渡期外,上位规划尚未批复的,不应编制控规。过渡期内,涉 及主导用地功能等重大内容调整的应编制总体规划论证报告作为控规编制、修编、修改的依据。 7.1.2控规的编制应与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安全、绿地系统、风貌保护、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 沪等经依法审批的各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对专项规划的内容应作出综合平衡后进行合理落实。 7.1.3控规的编制、修编、修改应对用地自然条件和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保证城市规划对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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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历史文脉的保护,保持规划建设的延续性。在控规编制、修编、修改阶段,除必需的道路交通设 施、市政基础设施、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外,规划应审慎对待成片改造,确需改造的,应进行相应的论 证,理由充分且确有必要的,方可对现状进行改造。 7.1.4控规编制、修编、修改应充分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镇、企事业单位、居民等的意见建议, 在保证方案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 7.1.5编制控规之前应编制控规单元划分方案,单元边界应尽量与街镇管辖范围一致。 7.1.6控规编制和修编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控规单元。特殊情况下,经论证研究后,可在控规单 元确定的基础上以街坊为单位确定合理范围,但应保证完整控规单元的用地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等。 控规修改范围可为具体用地,但其论证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街坊,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等应在 一个完整控规单元内平衡。 7.1.7控规编制应以上位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为主体,以控规单元为单位,落实上位规划和 街区控规要求,衔接专项规划内容,自上而下合理确定单元主导功能、功能布局、规划人口和开发规模。 司时,宜以城区范围汇总各单元控规成果,包括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系统和规划人口、开发 现模等。不同主导功能的单元,规划编制要有所侧重。各类型单元都应注重公共开放空间、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保护、地下空间以及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城市安全的规划内容。 7.1.8现状用地在控规中以现状调查的用地性质、指标等信息为基础进行设定,如与房屋土地主管部 门批准使用的信息不符的,以批准文件为准。

7.2.2控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结合用地现状、各类控制线等合理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用地混合等用地性质控制要求: 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轨道交通控制线以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准,规划实施时以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及批准的实施方案为准;地下 管线规划应落实各类场站设施,地下管线按照相应专项规划实施; 重点地区控规宜结合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明确控规“四线”控制要求,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作为黄线、各类绿地范围作为绿线、历史文 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作为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作为蓝线。 .3镇区及乡政府所在地控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上位规划和国家标准有关强制性内容的基码 适当调整控制要求。规模较小的镇区及乡政府所在地的控规,可纳入乡镇上位规划,或同步编制 4控规编制或整体修编前,应开展街区控规编制研究,分解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单元划分, 出单元规模、功能等的总体要求:在实施阶段应编制控规实施方案,具体细化落实控规管控内容。

7.3.1对公共设施单元"应依据控规单元的主导功能,落实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对单元的要求,落实城 市各级各类公共中心的用地。可结合具体的自然历史沿革、现实情况和城市设计,确定用地布局、公园 绿地、广场用地和公共空间布局、各类用地比例和总的开发强度与各类经营性用地构成比例。细化优化

设施单元是指公设施用地 包含中心商务区、 中心商业区、行政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娱 交通板纽以及市级中心、 地区中心 街镇中心等的控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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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网和交通组织,协调综合交通体系,结合轨道站点分布促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确定道路交通设施 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等重要支撑性功能的用地。塑造城市景观形象,形成优美天际线。 7.3.2对上位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的各级各类中心区域,可根据需要增加城市设计和功能定位等专题 研究,以更好落实各项要求。

7.4.1对居住社区单元"应落实“窄路密网,开放社区”的理念,结合单元自然条件、历史沿革和现实 情况,制定单元规划结构和用地布局,落实街道社区中心的位置,将控规街坊范围与居委会管辖范围衔 接,形成完善且达标的社区配套设施,与公交站点、慢行系统衔接,方便使用。 7.4.2居住社区应体现安全、绿色、生态、可持续的理念,塑造温馨宜人的生活环境。居住用地布局 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和用地条件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与公共交通相协调,轨道站点300m范 围内的居住用地宜以混合功能设置。 7.4.3考虑各社区的产业特色,在有条件的地区形成社区就业中心,就近就业,繁荣社区经济。 7.4.4优化社区绿化环境,合理降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和高度,形成宜人的居住环境。 7.4.5老旧城区应尽可能考虑加密路网,提升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形成生活性街道。 7.4.6居住社区建设应符合GB50180的基本规定。

7.5.1产业单元”的布局应遵循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相对集中布局,促进实现园区化。引导生 产与生活功能的协调发展。应合理设置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一定比例相对集中的公共绿地,并宜 结合公共绿地设置体育活动场地及设施。产业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产业集聚区。 .5.2针对分布在城区中的产业单元,在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在城市功能布局上, 内产业用地做好配套,依托公共交通和混合用地,促进实现区域内职住平衡。 .5.3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 干扰、污染和安全影响。 .5.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应严格按照危化品专项规划落位。三类工业用地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不 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重污 染的工业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应符合水源水质保护要求。

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生态空间可根据 控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 整。应保障生态用地的完整性, 严格落实

7.7.1在城市重要区域应明确公共开放空间"的类型和管控要求。 7.7.2公共开放空间应与公共活动中心、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公交站点等结合设置,并通过步 行网络串联。建成区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小型公共空间,并鼓励现状用地内的空间向公众开放。 7.7.3控规应结合公共开放空间规划要求,提出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散空间体系,明确生活性道路及

3)产业单元是指产业用地占单元总用地30%以上的单元。主要包括产业园区和分布在城区的都市工业集中区两大类。 4)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24小时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指露天或有遮盖的室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斤和通道也可作为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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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制要求,在城市中心地区和需要管控的区域增加必要公共空间规划内容和要求。

7.8.1落实上位规划、街区控规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在传承天津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形 戎独特的城市风貌和宜居的城市环境。 7.8.2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等已公布的具有历史 文化特色的区域,其风貌保护按照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规定执行。 7.8.3未纳入已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但 具有历史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历史城(镇)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等地区,规划中应尊重原有区域肌理, 对周边相邻街坊,宜开展建筑高度和视线分析,控制新建建筑高度,对建筑高度及周边建构筑物空间景 观等提出控制要求。

7.9.1按照上位规划及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7.9.2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地区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要求,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满足人防、 防及其它防灾要求,注重地上地下空间分层管控和综合协调利用。 7.9.3地下空间竖向规划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的原则。 7.9.4城市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绿地的生态景观要求,以局部开发利用为原则,合理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功能、范围、覆土深度等控制要求。 7.9.5鼓励地下商业、文化等公共设施与地下公共步行系统、轨道交通站点及其它公共交通设施相连 通。 7.9.6除独立设置的地下空间系统(如人防)外,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与地上土地使用性质之间宜保持 关联。

3.1.1依据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城市河流、绿地等自然边界,以及在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确定的城市 快速路、主干路、铁路、市政廊道和生态廊道等控制线的基础上,加密次干路、支路路网,结合用地布 局和规划控制要求、实施可行性等划定规划用地边界。控规用地应至少与一条城市道路相邻,用地的 现模和形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自身技术要求。 8.1.2现状用地宜单独划分地块,反映土地利用的现实性。 8.1.3规划用地规模大于1hm2的规划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和公用设施用地宜单独划分,且划分后的用地不宜大于20hm2(特殊的教育科研、体育中心等用地除外)。 8.1.4规划新增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不单独划分用地(以图戳形式表示),有邻避要求的设施应明确邻 避原则和要求,规划实施中应确保相关联的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8.1.5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在不改变主导性质的前提下,可对控规用地进行细分,并确定独立的控制 指标。

2.1用地性质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用 作为归类的依据。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较为主要的用途来确定归类,难以确定时,按地面首层使 性质进行归类。地下或空域对应地面部分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其地面规划用途归类,但要明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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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在规划编制中,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 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可划分至大类,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可划分至中类,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城乡用地可划分至中类。镇建设用地分类按国家和天津市相关 标准执行。 8.2.3军民共用的学校、医院、仓库、商务办公等设施,以及独立地段的部队家属生活区等,其与城 市功能相近,不能脱离城市环境而独立存在,因此这类用地应按实际使用性质归类(非军事用地),并 在相应用地属性中注明。

8.2.4对于现状建成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在其他属性难以区分的情况下,绿地率大于等于65%的 归类为公园绿地,绿地率小于65%的归类为广场用地;道路用地、铁路用地以及以市政功能为主的河流 两侧的绿带,其宽度大于绿线规定要求且大于12m,具备游憩设施的,可归类为公园绿地,其他可归类 为防护绿地:以景观功能为主的河流两侧的绿带,可归类为公园绿地

3.1用地兼容应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相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利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被兼容的建设内容不应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 面的负面影响。 3.2在主导用地性质之外可兼容允许类别的其他性质用地,兼容用地类型应满足表2的规定

表2用地兼容指引一览表

注1:社区公益性 施范围由建设用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注2:表中未涉及用地的兼容性可结合具体用地条件等经论证研究确定。

3.3新建社会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用地 附属商业面积。 3.4环境、安全等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兼容,特殊用地、有严重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

物流仓储用地等不得与其它任何用地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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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鼓励公共活动中心 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 8.4.2用地混合类型可参照表3规定执行

3用地混合指引一览表

8.4.3安全、环保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8.4.4混合用地在控规中以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划定和表达用地性质,并在备注中明确混合的其 他类型用地及比例。

新建和改造的各类规划用地应符合基准容积率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在满足日照标准、公 共服务设施配置、基础设施负荷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用地的政策和建设条件差异,包括用地大小、 周边相邻道路条数、是否临近轨道站点等影响因素进行修正,通过城市设计、环境影响分析、交通影响 分析等方法进行论证研究。已作出规划行政许可超出基准容积率的用地,容积率控制要求以许可文件为 准。新建和改造用地基准容积率按表4规定执行

表4新建和改造用地基准容积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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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开发强度可以容积率上限的形式控制,也可以地上建设总量上限的形式进行控制。 2.2控规实施阶段,因用地增加支路、增加轨道交通设施或进行工业改造等,各地块容积率可大 于或小于用地基准容积率,但各地块平均开发强度不应大于控规用地容积率,各地块地上建筑面 不应大于控规用地地上建筑面积。

9.3.1鼓励地块开发时建设公共停车楼(库),公共停车楼(库)可不计入容积率,同时建筑密度和 绿地率在基准指标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 9.3.2开发建设中因公共利益需要,提供规划规定之外的公益性设施、社会停车场、公共开放空间(含 公园绿地)、轨道交通设施等公共产品的,在满足环保、安全、卫生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在规 划确定容积率之外,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 9.3.3容积率奖励以可提供的有效公共产品为基本依据,奖励最高不超过规划容积率指标的15%。容 积率奖励可参照表5规定执行。

表5容积率奖励指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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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的配套设施基础上,鼓励建设用地申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 模15%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相关建设内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 管部门认定其公益性后,所兼容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可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 率。 9.3.5在满足规划及标准规定配置停车泊位的基础上,鼓励建设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 的公共停车泊位,所兼容的公共停车泊位可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9.3.6在满足规划及标准规定配置配套设施的基础上,鼓励不大于4hm2的新建居住用地中兼容不超过 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商业服务业设施,所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可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10.1.1涉及机场、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当建 筑物、构筑物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控规对建筑高度提 出上限控制原则要求,具体高度指标可在规划实施阶段结合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有明确建筑高度要求 的,应在控规指标表中列明。 10.1.2高层建筑应适当集中布局,以利于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营造城市整体空间秩序,

10.2.1控规对建筑密度一般控制其上限。 10.2.2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不应大于50%,同时应满足GB50180的规定。其他各类用地的建筑密度在 满足日照、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专业要求和规划实施具体情况设定。 10.2.3混合用地的建筑密度应结合用地规模、混合用地类型及比例等结合规划实施综合确定

对绿地率一般控制其下限。基准绿地率可参照表

表6新建用地基准绿地率一览表

用地≤20,区域≥20

留型单元中的新规划用地部分,也应满足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指标,绿地总量可在单元内综合 .3.3在满足安全、消防等的前提下,现状用地绿地率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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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在满足建筑荷载安全、保温、防水等要求的前提下,规划鼓励平屋顶建筑实施有效的屋绿化 和立体绿化。建筑屋顶、平台等绿化可按照表7规定折算为一定的绿地率,并纳入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

表7屋顶绿化绿地率折

11.1控制内容和形式

11.1.1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两大类,控规重点保障街道级及以上级别的公益性公共设施 的用地和布局。对于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通过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进行配置,可通过混合用地等方式 适应社会需求。街道级以下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实施中落实。 11.1.2公益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行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类型,控规应按照 上位规划、专项规划和街区控规要求予以落实。 11.1.3街道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设施在控规中应确定其等级、规模、位置,并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区 级及以上级别设施应划定用地范围

11.2.5医疗卫生设施周边应做好防护隔离

,2.6对现状设施进行评估,有改造可能的应尽量按相关标准要求改造,现状保留的公共服务设 现状规模进行控制,并要求其按标准逐步完善。 2.7保障行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各类公共设施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完整、安全环保、交通便利。

11.3公共中心及重点地区

1.3.1落实市区两级上位规划确定的中心体系,自上而下构建各级公共中心。 1.3.2落实市区两级上位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统筹落实上位规划要求。 11.3.3公共中心和重点地区的控规编制宜结合城市设计方法,加强城市空间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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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居住用地应形成合理的居住社区三级层级模式,分别为街道社区、居委会社区、业委会街坊, 与社会管理相衔接。城市建成区的更新改造居住用地宜形成完整街坊,与周边建成区合理融合。

表8居住社区层级模式对应一览表

12.1.2通过居住分级体系与社会管理和规划管控的良好对应,促进规划的公众参与,以形成社会融合、 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睦邻友好的和谐社区。鼓励居委会、业委会积极参与规划工作,通过社区规划师 等形式推动社区自治,开展各类社区规划自组织活动

2.2.1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持保障基本、兼顾差异、满足多层次 性化需求,建立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落实上位规划、住房相关专项规划和街区控规的要求。合理确 住房供应总量,引导居住用地和相关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住房供需平衡。 2.2.2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适应我市城镇住房升级换代和住房类型、居住需求多样性的要求。 安照不同类型住宅空间布局的规律,合理确定居住用地布局。 2.2.3规划住房类型布置参照级差地租理论及交通可达性,中心地区以高层和多层住宅为主,外围地 区、城镇中心以多层和小高层住宅为主;城市郊区、城镇外围地区以多层和低层为主。 2.2.4按照住房社会属性,住房可分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众商品住房、高档商品住房(含 独立住房) 保障性住房可根据保障房人口比例确保用地规模,注明人均建筑面积上限,并可在用地控制 指标表的备注中标注; 公共租赁住房宜以小户型(90㎡以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规划布局在人口密集区、 商务集聚区及交通便利的轨道站点、公交站点周边等租赁住房需求集中区域,以及工业园区、 产业聚集区等就业密集区域周边,促进职住平衡和供需平衡。部分区位较好存量住房可改为 公共租赁住房; 一一公众商品住房"应作为新建商品房主体。公众商品住房规划用地可标注建设套数和配建老年住 房套数,满足居家养老需求; 保障住房与公众商品住房宜共建,促进社会融合发展。通过混合布局、完善配套,兼顾不同 社会群体生活需要,将保障房和公众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共建,营造环境优美、舒适安 全的宜居环境:

5)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规定面秒 租金标准和租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 6)由市场主体经营的专门用于租赁的住房。 7)满足大部分居民高水平住房需求、具有合理房价收入比的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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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商品住房”建设由市场决定,政府可通过税收来调控,其土地和税收收入可补充城市保障 房建设。 2.2.5按照住房建设年代,可分为存量住房和新建住房。鼓励老旧居住社区实施城市更新、住房成套 化,增加电梯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12.3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按照上位规划、住房相关专项规划和街区控规的要求明确公众商品住房标准,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 赁住房按照本市标准执行,高档商品房可不限制住房标准,但应在合理范围内。统计规划可容纳居住人 口数时,在充分考虑现状人口情况基础上,有户型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参照计算GB/T 24532-2009 微米级羰基铁粉,无其他要求的, 以表9为参照计算。控规实施中可根据即时政策、市场情况确定实施标准。

表9人均住宝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12.4人口规模和住宅套数

12.4人口规模和住宅

12.4.1居住人口规模和住宅套数预测宜以 和实际测算相结合。新建型单元和改造型单元宜采用表 9标准,保留型单元以实际可容纳居住人口为准。若无法精确测算住宅面积,可按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测 算可容纳居住人口规模,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测算标准应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适当提高, 12.4.2保留型单元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鼓励城市更新和住房成套化。 12.4.3适应户均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要求合理确定户均人口。

12.5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12.5.1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要完善,配置内容和规模应达标。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 的布局方式,宜形成街道级社区中心和居委会级社区中心。社区中心选址应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宜与 公园绿地结合布局。新规划社区中心、养老设施等周边应形成开敞空间环境。新建的社区中心宜单独占 地,内容应注重综合性,并可预留一定发展空间。 2.5.2设施应以控规单元为单位,并结合各级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规定要求进行核算和配置。对于 整业单元,可根据就业人口情况配置托幼等配套服务设施。 2.5.3以居住为主导功能的单元应保障各项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类型齐全,布局上宜集中设置,在规 模上应兼顾每个单元的人口规模,即人口多的单元其设施的规模应相应增大。此外,设施的配置还应考 12.5.4街道级设施配置要求可按表10规定执行,

DL/T 2044-2019 输电系统谐波引发谐振过电压计算导则表10街道级设施配置技术要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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