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856-2021 公共机构食堂灶具节能和油烟净化改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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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856-2021 公共机构食堂灶具节能和油烟净化改造技术规程.pdf

使用城镇燃气为主能源的燃气炒菜灶、燃气大锅灶、燃气蒸 燃气矮汤炉等灶具。

可对烹饪未有效利用热量进行回收利用的灶具

2.0.4 油烟 cooking fume

JB/T 12838-2016 流化床气流粉碎机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 裂解产物。

在食物烹饪过程中,油脂、各类有机物质经过物理或化学变 化形成并排放的液态和固态颗粒物以及烹饪燃料燃烧产生的颗 粒物。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应的除甲烷外的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餐饮烟气净化系统污染源的收集

2.0.8复合式净化技术

采用两种及以上净化技术处理同一排油烟系统中排放物的 技术。

3.1.1改造设计应遵循功能协调、食品安全、节能减

3.1.2公共机构食堂改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的有关规定。 3.1.3燃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 94的有关规定。 3.1.4改造设计应满足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要求,并符合其他专项审查要求。 3.1.5改造设计应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3个 阶段,并应提供设计计算依据。 3.1.6改造应依据用餐人数、油烟废气排放总量、功能配置、 场所规模、现场建筑装修等因素进行设计,并应最大限度利用原 有设备和辅助设施。

3.1.6改造应依据用餐人数、油烟废气排放总量、功能 场所规模、现场建筑装修等因素进行设计,并应最大限度禾 有设备和辅助设施。

3.1.8改造设备能耗或排放指标应记录近1年数据

3.2.1灶具应按使用功能分区

灶具应按使用功能分区设置。 灶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 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的有关规定

3.2.3燃气灶具应用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商用燃气燃烧 应用技术规程》T/CECS583的有关规定

应用技术规程》T/CECS583的有关规定。 3.2.4燃气灶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30531中1级热效率值的规定;燃气矮汤炉 热效率不应小于60%。 3.2.5电磁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用电磁灶》SB/T10548 中1级热效率值的规定。 3.2.6电磁灶应为模块化设计,应加装接地、等电位和漏电保 护装置,设计额定断开电流不应大于30mA。 3.2.7更换电磁灶时,应复核电缆、开关、配电控制装置等原 有设备用电负荷,并应提出相应的计算依据和更新方案。 3.2.8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 3.2.9具备余热利用条件时,改造项目宜采用余热回收灶或余 热回收装置。

3.2.4燃气灶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能交

值及能效等级》GB30531中1级热效率值的规定;燃气短 热效率不应小于60%。

3.2.10使用燃气蒸箱或余热回收灶时,宜在前端加装软刀 装置。

3.2.11蒸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用电汽两用蒸饭柜》SB/T

2.11蒸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用电汽两用蒸饭柜》SB/ 0697的有关规定。

10697的有关规定。

3.1油烟净化设计中污染物最高充许排放浓度应符合 表 3. 3. 1 的规定。

表3.3.1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²)

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1h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空排放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设备的处理风量不应小于风机 排烟风量。

3.3.5油烟净化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净化设备运行中

3.3.5油烟净化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净化设备运行中 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及其他污染物,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 规定。

3.4.1食堂排烟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烟 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73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62、《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的有关规定。 3.4.2排烟通风系统设计应包含排烟风量、风量平衡、风管设 计等。 3.4.3油烟、蒸汽等不同种类排气、不同工作时段的集气罩应 采用独立控制方式,并应分别设置单独的排烟系统

3.4.4排烟通风系统宜采用智能控制和监控

3.4.5全面通风工作间的换气次数,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 表A.0.1的规定。

3.4.6上挂式集气罩排风量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公式(A.0.2)

.4.7新风平衡计算应符合下列

1应优先采用与厨房连通的建筑自然通风,自然通风风量 应以常开通风通道的截面积计算,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公式 (A.0.3)计算。 2机械送新风风量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公式(A.0.4)

3.4.9排烟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0室外风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风口应置于建筑物屋面或不影响周边环境的位置。 2 机械送风风管进风口的位置应远离或低于排风口

1应根据管路特性曲线和风机性能曲线合理选用风机型号, 宜选用厨房排烟专用风机。 2应按系统计算总风量并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送 排风系统可附加5%~10%,排烟系统可附加10%20%。 3采用定转速通风机时,通风机的压力应在计算系统压力 损失上进行附加;常规送排风系统可附加5%~10%,排烟系统 可附加10%~20%。 4设计工况下,通风机效率不应低于其最高效率的90%。 5采用变频电机的变频范围应为10Hz~50Hz

3.5.1改造使用的设备、材料、半成品、配件等均应符合国家 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合格证书。 3.5.2改造使用的灶具应取得安全和性能认证、节能认证、食 品接触安全认证等相关认证证书, 3.5.3改造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5.4燃气灶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质量检验 与等级评定》GB/T36503中产品质量等级A级以上要求。

表3.5.5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注: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指实验室检测的去除效率。

5油烟净化设备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净 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62的有关规

定,且油烟净化设备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小于5年。 3.5.7油烟净化设备应对接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并可实时上 至第三方监管平台。

定,且油烟净化设备止常使用寿命不应小于5年。 3.5.7油烟净化设备应对接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并可实时上传 至第三方监管平台。 3.5.8油烟净化设备产生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 管网。 3.5.9油烟净化设备应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故障报警、记录和 查询的功能,应能实现对油烟净化设施和排风设备开启及运行状

3.5.8油烟净化设备产生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不得直接排入城 管网,

3.5.9油烟净化设备应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故障报警、

查询的功能,应能实现对油烟净化设施和排风设备开启及运行状 态的远程监控和数据传输。

4.0.1改造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机械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建筑给水排水 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技术指南》HJ2000、《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和《商用 燃气燃烧器具应用技术规程》T/CECS583的有关规定。 4.0.2改造设备安装前,应检查现场安装的产品和辅助装置等 主要部件是否与采购要求一致。 4.0.3灶具安装及调试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团体 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应用技术规程》T/CECS583的有关 规定。 4.0.4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应与排油烟风机联动控制,并应设置 便于操作的控制箱。 4.0.5设备安装完毕,应检查各管线连接情况,确保设备正常 运行。 4.0.6排烟通风系统风量平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风罩的

4.0.7排烟通风系统应满足安装技术要求

5.1.1竣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

5.1.1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一标准》GB50300、《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 范》GB502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 的有关规定。

有设备情况表、历史用能数据统计表、采用的主要措施和实施 兄、改造前后设备对比图片、节能和环保效果分析等内容。原 设备情况表、历史用能数据统计表应分别符合本规程附录B、 录C的规定。

5.1.4竣工验收应填写设备质量验收单,质量验收单应符合本

5.1.4峻工验收应填写设备质量验收单,质量验收单应符合 规程附录D的规定,并应满足本规程附录B中合格项指标 要求。

5.2.1燃气灶具验收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团体 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应用技术规程》T/CECS583的有关 规定。

5.2.2蒸箱产品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用电汽两

柜》SB/T10697的有关规定

5.2.3油烟净化改造验收应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应符合 烟净化设计要求。

5.2.4油烟净化设备在线监控工况参数应符合数据采集和传输 要求。

5.2.5应对改造后设备的运行噪声进行实地检测,并应符合设 计要求。

5.3.1改造项目工程资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 管理规程》JGJ/T185的有关规定。 5.3.2工程文件的归档和移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 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的有关规定。

5.3.1改造项目工程资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

5.3.2工程文件的归档和移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 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的有关规定。 5.3.3改造项目预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 个月内存档,或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6.1.1应对设备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故障检修等情 录存档,记录应至少保留2年。

6.1.1应对设备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故障检修等情况进行记 录存档,记录应至少保留2年。 5.1.2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 6.1.3质量保证期内,施工单位应提供维保服务

6.1.2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

6.2.1 灶具设备出现漏气、火力下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 检修。 6.2.2灶具设备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关断燃气、电源,并应保 持设备清洁。 6.2.3燃气管道接口、电路连接处、炉膛内部、报警装置等工 作状况应每月检查1次。

专感器、压力开关、液位传感器、热量计、流量计和压力表等 定期进行校验。

6.2.8电磁灶整机配套的防油滤网应每季度至少清

6.3油烟净化设备运维

6.3.1油烟净化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保养。 6.3.2排烟通风系统及油烟净化设备应每月检查1次。 6.3.3清洗和更换周期应根据油烟净化器、排放管道和耗材等

6.3.1油烟净化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保养。

6.3.2排烟通风系统及油烟净化设备应每月检查1次

7.0.1建设单位应在改造项目投入使用1个月后进行效果评估: 并应编制《项目改造效果评估报告》。 7.0.2《项目改造效果评估报告》应包含项目实施情况、改善效 果、经济效益、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社会示范作用、存在问 题、意见与建议等。 7.0.3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应包括建筑物名称、改造范围、建设 时间、改造前后状况等。 7.0.4改造项目节能效益评估应计算不少于1个季度的节能量 和节能率分析,并出具节能环保评价表,节能环保评价表应符合 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 7.0.5改善效果应包含设备使用情况、厨房环境改善、食堂操 作人员满意度调查表、后勤物业人员反映等;满意度调查表应符 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

作人员满意度调查表、后勤物业人员反映等;满意度调查表应符 合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

附录 A公式计算及参数表

注:十/一数学符号表示室内压力状态

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流速

:表列值的分子为推荐流速,分母为最

注:通风机与消声装置间的风管,其风速可采用8m/s~10m/

A.0.2上挂式集气罩排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DL/T 333.1-2010 火电厂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技术要求 湿冷机组A.0.2上挂式集气罩排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3600puhk

自然通风风量(m/h); u 自然通风平均风速(m/s); a 通道截面高度(m); b—通道截面宽度(m)。

A.0.4机械送新风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机械送新风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附录 B原有设备情况表

附录C历史用能数据统计表

DL 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5部分:管道及系统表C历史用能数据统计表

附录 E节能环保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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