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55—2021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应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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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255—2021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应用技术标准.pdf

4.1.11场站及重要燃气管道设施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安全标 识、疏散标志、视频监控系统、人侵警报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 统等。

4.1.12钢质燃气管道、储罐及其他金属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GB 28396-2012 混合气潜水安全要求4.1.12钢质燃气管道、储罐及其他金属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4.1.13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4.2.1燃气管道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标志桩(牌)、警示带 (板)、套管、防撞设施、水工保护、稳管设施、补偿和减震装 置、防腐等。

4.2.2燃气管道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 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 管位警示标志; 2地下中低压燃气管道应设置标志或标志标识: 3穿跨越河流两岸上、下游及穿跨越铁路、公路、城市道 路等处应设立标志标识

4.2.3理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板)。

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十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 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 可不加套管。

4.2.5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 有效防护措施,

4.2.6燃气管道通过土(石)坎、田坎、陡坡、河流、冲沟

岘、沟渠、不稳定边坡地段时,应采取保护管道和防止水土流 失的水工保护措施

4.2.7钢质燃气管道采用涂层保护理地敷设时,应同时采用阴

4.2.7钢质燃气管道采用涂层保护理地敷设时,应同时采用阴 极保护

4.2.8已具有市政桥梁功能的公路桥梁,城镇燃气中压管道可 沿桥敷设。沿其他公路桥梁敷设时应经安全评估后方可实施。 4.2.9在县道、乡道等低等级公路的用地红线内或建筑控制线 内敷设城镇燃气管道时,管道管顶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 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 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在机动车不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 小于0.5m; 5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4.2.10在国道、省道等高等级公路用地红线内敷设城镇燃气管 道时,需经安全评估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4.2.11燃气管道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不应进人历史文化街 区内; 2中压燃气管道进入历史文化街区时,运行压力不宜大 于0.2MPa; 3区域调压柜(站)宜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设置,其放 散管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

1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不应进入历史文化街 区内; 2中压燃气管道进人历史文化街区时,运行压力不宜大 于0.2MPa; 3区域调压柜(站)宜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设置,其放 散管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

4.3.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得穿过或设置燃 气管道:散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当住宅建筑的开楼 梯间内确需设置燃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 切断气源的阀门。

4.3.2当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并

应采取防沉降、防雷、温差补偿等措施。

4.3.3燃气器具与低压燃气管道间采用软管连接时,以及燃气 灶具与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时,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 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的软管。 4.3.4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在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地下室、 半地下室、室温超过45℃的场所及高层住宅内使用。 4.3.5燃气用户应根据附录A的规定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 器、自动切断装置等安全措施。 4.3.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团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池 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 散管。 4.3.7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 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 泄压阀; 2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 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 3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8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 组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烧器应具备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 的燃具; 2每台锅炉燃气十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 3应具备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火火系统。

4.3.3燃气器具与低压燃气管道间采用软管连接时,以及燃气 灶具与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时,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 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的软管。 4.3.4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在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地下室 半地下室、室温超过45℃的场所及高层住宅内使用。 4.3.5燃气用户应根据附录A的规定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 器、自动切断装置等安全措施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 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 散管。

4.3.7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

1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 泄压阀; 2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 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 3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8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 组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烧器应具备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 的燃具; 2每台锅炉燃气十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 3应具备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5.2.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城镇燃气场站的设施设备应进行日 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 5.2.2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 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规定,并做好台账

5.2.2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 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规定,并做好台账 记录。

5.2.6进入燃气场站的槽罐车和钢瓶运输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场站管理人员应对进人场站的槽罐车和钢瓶运输车 的车辆信息、押运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进行检查: 2燃气槽罐车不得在燃气场站生产区长时间停留,平时应 按规定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槽车库。非燃气场站 自备槽罐车不得在站内停留过夜: 3钢瓶运输车辆不得在燃气场站生产区停留过夜。 5.2.7燃气场站应设置反恐怖防范系统,反恐怖防范系统应进 行功能有效性测试,频次不应低于每年1次,系统故障修复期间 应采取人防和技防补偿措施

5.3.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管道进行日常巡查,并作好 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

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

5.3.2燃气管道的巡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和次高压管道的巡查频次不应低于1次/d; 2沿桥梁架设的燃气管道巡查频次不应低于1次/d: 3低压管道的钢塑转换接头、立管、金属软管等燃气设施 应定期进行沉降监测: 4燃气管道周边的施工现场应增加巡查频次: 5特殊地段的管道应在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过后及时 巡查。

5.3.3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5.3.4燃气管道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和次高压管道的检查频次不应低于每年一次: 2中压管道的检查频次不应低于每2年一次; 3管道阀门的检查频次不应低于每季度一次: 4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一次,并应在通气后的 第一周进行一次复查: 5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 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检测周期

5.3.5高压和次高压管道内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和次高压管道投产后10年内应至少进行一次管道内 检测,之后应定期进行内检测,频次不宜低于每5年一次; 2高压和次高压管道运行年限超过8年后,管道业主应委 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管道进行完整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不 合格管道进行修复或者更换处理,并确定下一次评估周期,制定 管道检查和内检测周期, 5.3.6外部设施或环境对燃气管道造成影响而产生管位变动时 应及时复测管位,并更新档案资料。

5.3.7聚乙烯管道发生断管、升裂或意外损坏天量漏气时,抢

1泄漏处开挖后,宜对泄漏点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临时封 堵,减少泄漏量: 2当采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宜使用钻孔设备在工作坑泄 漏点两侧各钻制一阻气工作孔,并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内燃气压力应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 下,且阻气袋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2)当给阻气袋充压时,应使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 行,且充气压力要在阻气袋充许充压范围内,充填 气体宜采用性气体

1)管线内燃气压力应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 下,且阻气袋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2)当给阻气袋充压时,应使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 行,且充气压力要在阻气袋充许充压范围内,充填 气体宜采用惰性气体。 5.3.9燃气管道停运、封存、报废的,管道业主单位应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燃气主管部 门备案。 5.3.10停运封存的管道需要重新启用的管道业主单位应将

5.3.9燃气管道停运、封存、报废的,管道业主单位应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燃气主管部 门备案

5.3.10停运、封存的管道需要重新启用的,管道业主单位应将 重新启用管道的原因、安全运行保障方案等报原备案的燃气主管 部门。经燃气主管部门和专家论证认定管道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的,方可重新启用。

5.4.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用户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 查频次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 DB33/T1211的规定,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应确认燃气用户设施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2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

两侧划分为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6.1.2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理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中心线两侧各 5m内; 2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保护范围应由城镇燃气经营 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管道和 河堤具体情况确定: 3湿地、沿海滩涂等地质情况较差地区及存在滑坡、泥石 流、洪水侵蚀等隐惠的地区,宜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燃气管道设施 的保护范围

1理地高压管道(包括管道附属设施)中心线两侧各 50m内; 2埋地次高压管道(包括管道附属设施)中心线两侧各 15m内; 3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控制范围应由城镇燃气经营 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管道和 河堤具体情况确定; 4湿地、沿海滩涂等地质情况较差地区及存在滑坡、泥石 流、洪水侵蚀等隐患的地区,宜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燃气管道设施 的控制范围。 14国家 退旅相单

6.1.4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

行为有更严格保护范围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 保护。

6.2.1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6.2周边作业控制及安全评估

者施工单位应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 路、河渠,堆土,架设电力线路,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 地体; 3在理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中心线两侧各 200m内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 采矿; 4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在管道 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m地域范围内实施采石、爆破作业 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批准,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6.2.4满足6.2.3条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当

1 申请报告; 2 工程项目设计方案; 3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4 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应急措施和预案; 5 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经燃气管道业主单位签章的《安全监护协议书》。 6.2.5城镇燃气设施周边的后建工程在开工前应查明建设工程 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情况HJ 发布稿785-2016 电子直线加速器工业CT辐射安全技术规范,并根据提供的燃气管 道相关竣工资料进行管位复核

6.2.5城镇燃气设施周边的后建工程在开工前应查明建设工程 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提供的燃气管 道相关竣工资料进行管位复核

安全保护措施消除危险因素时,后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燃气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燃气设施迁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2燃气设施迁改期间下游用户的用户保障方案: 3燃气设施迁改的实施方案。

7.0.1应急储备设施布局应结合城镇燃气负荷分布、气源点布 高、输配管网结构,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城镇燃气规划中确定。 7.0.2应结合本地储气设施情况,在不影响最不利点用户用气 量和用气压力的条件下,确定应急气源供气响应时间。 7.0.3城镇燃气应具有满足应急供应的气源能力储备,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当采用天然气作气源时,气源能力储备应符合国家现行 相关政策的规定; 2气源能力储备设施与城镇燃气管网之间应设有能力和可 靠性满足要求的输送系统。当气源能力储备设施设置在异地时 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备气源能够可靠、按需输送至城镇燃气管网 并应实现连续、稳定供气。 7.0.4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警机制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等,

气用户设施报警切断装

注:1★应设置 2人宜设置

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利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TCACM 1274-2019 中医内科临床诊疗指南 皮肌炎,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I51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I/T197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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