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_T50532-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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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_T50532-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pdf

注:1表中的修理量指标包括约占修理量20%的清洗、喷漆等辅助工时; 2本表为支护高度2.5m~4.5m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的大修理量指标 形式及规格的支柱可参照本表适当修正。

3.4.3液压支架大修理使用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4.

年大修理数量(架) 名 称 600~900 900~1300 >1300 每架液压支架大修理占 5.8~5.4 5.4~4.9 4.9~4.8 <4.8 使用面积(m²) 注:1本表为二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一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乘以系数1.4~1.6; 2液压支架一般检修的面积指标按大修理指标的40%~50%计算; 3 本表为支护高度2.6m~5.2m,工作阻力15000kN,支架中心距1.75m,质 量约40t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的大修理面积指标,其他形式和规格的支架 可参照本表适当修正。

注:1本表为二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一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乘以系数1.4~1.6; 2本表为支护高度2.5m~4.5m的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的大修理面积指标 其他形式和规格的支柱可参照本表适当修正

3.4.4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应设清洗场地,严寒地区应设室内清洗 可。每个清洗台位可按1人~3人配置。室内清洗间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清洗间建筑参数应按可清洗的最大支架型号参数确定TTAF 078.5-2020 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违规使用个人信息,室 内净高应大于支架全升高状态的高度;

3.5电气设备修理车间

3.5.1电气设备修理车间主要承担各类电动机、变压器、移动变目 站、馈电开关、磁力启动器、综合保护装置、电气控制装置、矿井安全 监控插件等电气设备大修理和部分设备一般检修及电气试验。

3.5.2电气试验站的试验电源和主要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修理量在45MW及以上时,电气试验站的低压电源宜 采用专用变压器,小于45MW时,宜设专用电源线; 2感应调压器的容量,应按本车间修理量较多的最大电动机 确定; 3宜设高压和低压两套耐压试验装置。高压试验宜附有变 压器油绝缘耐压试验。 3.5.3修理工人应按各类电器设备的修程、修理量配置。电气控 制装置和矿并安全监控插件修理工人宜2人~6人。机床工人可 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电气试验工为2人~4人。辅助生产 工人可按生产工人(修理工、机床工、电气试验工之和)的7%~ 10%计算。修理工人修理量指标不宜低于表3.5.3的规定

3.5.31修理工人应按各类电器设备的修程、修理量配置。电气控

3.5.3修理工人应按各类电器设备的修程、修理量配

制装置和矿井安全监控插件修理工人宜2人~6人。机床工人可 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电气试验工为2人~4人。辅助生产 工人可按生产工人(修理工、机床工、电气试验工之和)的7% 10%计算。修理工人修理量指标不宜低于表3.5.3的规定

表3.5.3电气设备修理车间修理量指标

主:1开关大修理以每吨质量折合电动机大修理任务量80kW,按电动机大修理 工人修理量指标计算工人数; 2年修理量大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工人修理量指标计算工人数; 2年修理量大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5.4车间使用面积应按修理作业台位和设备的工艺布置确定, 1不宜超过表3.5.4的规定

表3.5.4电气设备修理车间面积指

主:1开关大修理以每吨质量折合电动机修理任务量80kW,按电动机大修理面 积指标计算车间面积: 2车间年修理量大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3本指标适用于二班制生产,若为一班制生产,面积指标乘以系数1.31.4

3.6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

3.6.1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应承担货物运输车、人员运输车 运机、装载机及支架搬运车等无轨胶轮车辆的大修理、一般检 检测检验

3.6.2无轨胶轮车宜采用总成互换法维修,且应分批进车!

3.6.3无轨胶轮车的大修理量指标不宜超过表3.6.3的规定

3.6.3无轨胶轮车的大修理量指标不宜超过表3.6.3的规定

表3.6.3无轨胶轮车大修理量指标

3.6.4车间使用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6.4的规定

表3.6.4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面积指标

表3.6.4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面积指标

3.7.1铆焊修理车间宜设铆焊修理工段、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 理工段。当承担U型钢可伸缩支架制造任务时,可增设U型钢可 伸缩支架制造工段

3.7.2铆焊修理工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段主要承担矿山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件的修复及刮板输 送机中部槽的修理任务,年修理量根据实际需要统计分析确定; 2工段修理量指标及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3.7.2的 规定。

表3.7.2铆焊修理工段主要指标(t)

3.7.3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理工段宜承担液压支架前

梁、掩护梁和底座等金属结构件修理,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全年大修 液压支架的架数确定,且工段工人及使用面积不宜超过表3.7.3 的规定

表3.7.3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理工

表3.7.3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理工段规模

3.7.4U型钢可伸缩支架制造工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U型钢可伸缩支架制造工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卡缆宜外委加工制造; 2 工段人员及车间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3.7.4的规定

2工段人员及车间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3.7.4的规定。

4U型钢可伸缩支架工段主要指标(

注:1露天作业面积可按工段使用面积的150%确定;

2年生产量大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3.8.3车间工人宜按下列指标配备:ANY

3.8.3车间工人宜按下列指标配

1车床每台每班1人,其他金属切削机床和修旧设备每台1 人。钳工人数可为机床工人的50%一100%。辅助工人可为生产 工人(机床工和钳工)总数的5%~10%。 2管修钣金工2人~6人(有采暖设备的取大值) 3 电气设备维修工2人~8人。 4 锻工组可按每台锻锤3人~4人 5 热处理工人3人~5人。 3.8.4车间使用面积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修旧、加工和钳工组应按工艺布置,并应按每台机床占用 30m²~45m计算; 2管修钣金组应为30m²~50m²,当设有锅炉房时,管修部 分可设置在锅炉房内; 3电气设备维修组应为30m²~50m²; 4 锻工组可按每台锻锤占用120m²~150m²计算; 5热处理组应为120m²~150m²

3.9计量室与理化试验室

3.9.1计量室应由基准、测定、整修和辅助等部分组成,其规模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应配备3人~5人;

3.9.1计量室应由基准、测定、整修和辅助等部分组成,其规模应

3.9.1计量室应由基准、测定、整修和辅助等部分组成,其规模应

4.0.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址应根据已批准的矿区总位

4.0.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址应根据已批准的矿区总 规划或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规划确定其位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前,应进一步核实厂址所在地的地形(地物地貌)、地震、气象、二 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对建厂的可行性进行落实

4.0.2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1应符合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要 合理布置,节约用地; 2应使厂内、厂外交通运输相适应;厂区物流人流线路应顺 畅短捷,避免物流、人流线路交叉; 3应利用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工 艺联系密切、运输量较大的车间应就近布置或设联合车间,并应使 建筑物有良好的朝向; 4应根据车间生产性质,合理分区布置,避免和减少环境 污染; 5 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宜与空间景观环境和绿化布置相 结合。 4.0.3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的规定

4.0.4厂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

1厂区竖向设计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统一考,与厂外现有 运输线路、排水系统相协调; 2生产和运输应具有良好条件,厂区不应受洪水、内涝威胁; 3应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宜做到挖填土方平 衡;当自然地形坡度较大时,可采用混合或阶梯式竖向布置;

4场地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 4.0.5 厂区出入口及室内、外地坪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出人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 2厂房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平场标高)0.20m及以上; 3露天作业场地、露天堆场地坪标高应高于平均标高0.10n 及以上,并应设不小于5%排水坡; 4当厂房之间设有蓄电池轨道平板车时,应协调好厂房内地 评标高关系: 5有泄漏可能的易燃、可燃及对环境有污染的液体库房,室 内地坪标高应低于室外(平场标高)0.15m(门槛处局部高于室外 平场标高0.15m)。 4.0.6厂区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防洪标准重现期不应低于50年。当观测洪水位高于 防洪设计标准时,应按观测洪水位设计;当观察洪水位低于防洪设 计标准时,应按防洪设计标准设计。 X 2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应采用已有实测资料或根据资料情 况及地区特点,选用适宜的方法计算或用多种方法计算比较确定 3防洪设计高程应按设计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包括雍水和风 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确定,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应采用0.5m,山 区应采用1.0m。 4.0.7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内、厂外运输宜符合下列 规定: 1大宗进出厂的修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运输宜采用公路运 输,运输力量宜依托社会解决: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可采用铁路运输; 3零星物资和全厂性生活物资的运输,宜配适量载货汽车; 4厂外业务联系和外修任务宜配适量工作车和工程车; 5厂内运输根据任务量宜分别选用叉车和蓄电池轨道平

4.0.6厂区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0.6厂区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防洪标准重现期不应低于50年。当观测洪水位高于 防洪设计标准时,应按观测洪水位设计;当观察洪水位低于防洪设 计标准时,应按防洪设计标准设计。 2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应采用已有实测资料或根据资料情 况及地区特点,选用适宜的方法计算或用多种方法计算比较确定 3防洪设计高程应按设计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包括雍水和风 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确定,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应采用0.5m,山 区应采用1.0m。 4.0.7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内、厂外运输宜符合下列 规定:

1天宗进出厂的修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运输宜采用公路运 输,运输力量宜依托社会解决: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可采用铁路运输: 3零星物资和全厂性生活物资的运输,宜配适量载货汽车; 4厂外业务联系和外修任务宜配适量工作车和工程车; 5厂内运输根据任务量宜分别选用叉车和蓄电池轨道平 板车;

运输车辆配备宜符合表4.0.7的规定

运输车辆配备宜符合表4.0.7的规定

表4.0.7运输车辆配备

注:蓄电池轨道平板车由工艺具体设计确定

GBJ22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Y 1当厂区只设一个出入口时,主开道路面宽度宜采用7.0m~ 9.0m;当厂区设两个及以上出人口时,主干道路面宽度宜采用 6.0m~7.0m; 2次干道路面宽度宜采用4.0m~6.0m; 3主干道和次干道宜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或沥青混凝土面 层,路面的面层宜采用同一种类型; 4道路型式宜采用城市型。 4.0.9厂区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绿化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考虑,并与城市(或地区)的 绿化规划协调一致;合理利用厂区内非建筑用地和零星边角空地 进行绿化,绿地率不得超过20%,且不宜小于15%; 2绿化布置应结合厂容、景观和环境进行布置,重点在厂区 主干道和主要出入口,生产管理区,散发有害气体、热量、粉尘和产 生高噪声的车间处,受西晒的车间及建筑物; 3绿化植物选择应根据各地区自然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适应 性强、生长期长、再生能力强的树种。 4.0.10厂区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5.1一般规定 5.1.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区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 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 5.1.2厂区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002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的有关规定。 5.1.3厂区建筑设计应采用国家标准图集和所在地区的定型构 配件。厂房围护结构应合理选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 5.1.4厂区建筑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节能的原则,把生产性 质、工作条件、使用要求相近的生产车间集中布置设计成联合厂 房,并应做好联合厂房的采光、通风和防火设计;当有条件建多层 厂房和仓库时应设计为多层;车间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生 活室在方便生产管理和方便生活的前提下,应联合建多层。 5.1.5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区别对待,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有关规定; 2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 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 有关规定;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 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新建)区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区的 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满50年

5.2.1厂房建筑体型应简洁,厂房跨度、高度种类应少,应避免设 置纵横相交跨、多跨厂房中的长短跨和高度差。 5.2.2车间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生活室,当毗连厂房纵 向建设时,其遮挡厂房的长度不应超过纵向全长的30%:遮挡的 采光口和通风口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同时不宜设在厂房夏季 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XX

5.2.2车间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生活室,当毗连厂房绘

向建设时,其遮挡厂房的长度不应超过纵向全长的30%;遮挡的 采光口和通风口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同时不宜设在厂房夏季 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YX

5.2.3下列厂房的部分生产区(工)段宜设避风天窗或偏天窗,并

宜布置在对准热源或排放物的上方: 1铆焊修理车间的焊接工段; 2综合辅助车间的锻工工段; 3锅炉房的锅炉间; 4人房有涂料污染的区位,除工艺,环保采取措施外,应适当 加强厂房自然通风作为辅助措施。 5.2.4使用要求有大面积地面荷载作用的厂房、仓库和露天排 架,应考虑由于上述荷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对上部结

5.2.5厂房建筑设计应避免大厂房内套小房间及过多分隔。取

5.2.6结构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单层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 柱和钢屋架组成的排架结构,或钢排架结构: 2跨度30m及以下,柱距9m及以下,柱顶标高12.5m及以下, 起重量20t及以下的厂房和仓库,宜采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

3跨度18m及以下,柱距6m及以下,柱顶标高10m及以 下,起重量10t及以下的厂房和仓库,当地基条件不好时,宜采用 三铰拱钢筋混凝土门式刚架; 4跨度15m及以下,柱距6m及以下,无抗震设防要求的单 层厂房和仓库,其柱顶标高不大于7.5m,起重量不大于5t的起重 机,轨面标高不大于6m者,当材料或施工条件有困难时,可采用 砖砌体排架结构; 5多层厂房及仓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6行政、生活建筑及车间辅助用房可采用砌体结构,或现浇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5.2.7有扩建要求的独立式厂房应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XX 1厂房横向扩建时,应分别考虑厂房前后期对采光、通风和 消防的要求,并按前后期两种情况分析结构受力; 2厂房纵向扩建时,可结合双柱伸缩缝的设置预留扩建用的 柱基联结方式;人 3无论沿横向或纵向扩建,需拆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能拆 卸和重复使用的构件和材料; 4 应减少扩建对已有厂房及生产的影响; 厂房扩建宜采用先建联合厂房的扩建方式。 5.2.8 厂房改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改建的可行性和现实性应进行整体评估; 改建工程不宜改变结构的受力状态; 3 结构设计应对原有厂房进行系统检测、鉴定和验算,按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行政、生活建筑宜符合下列规定:

1厂级办公室宜由行政、技术、环保、节能及办公辅助用房 组成; 2车间办公室宜由行政、技术及办公辅助用房组成; 3厂级办公室、车间办公室、车间会议室建筑面积指标宜符 合表 5. 3. 1 的规定。

表 5.3. 1 厂级办公室、车间办公室、车间会议室建筑面积指标

5.3.2车间生活室应包括更衣休息室、厕所及洗设施、开水房。 其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3.2车间生活室应包括更衣休息室、厕所及盟洗设施、开水房 其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3.3公共建筑应包括职工教育用房、图书游艺室、单身公寓,洗

.3.3公共建筑应包括职工教育用房、图书游艺室、单身公寓,洗 衣房,卫生室、职工浴室、职工食堂、开水房等设施。公共建筑面积 宜符合表 5. 3. 3 的规定。

表5.3.3公共建筑面积指标

表5.3.4其他设施建筑面积指标

5.3.5汽车库、叉车库应符合下

2汽车、叉车入库台数按实际需要确定,载重汽车不考虑入 库: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宜取每辆19m²~22m²

5.3.6宿舍、探亲房和住

1 职工单卷比应按实际情况经与建设单位研究确定; 2 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应为平均每位单身职工15m²; 探亲房建筑面积指标应为平均每位单身职工1.5m²~ 1. 6m² ; 4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可依托社会解决。

6.1.7车间内配电线路宜采用下列方式敷设

1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桥架方式敷设; 2引下至动力配电箱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可采用电缆桥架敷 设或穿管沿墙柱明敷; 3配电箱至用电设备的线路宜采用电缆穿管理地敷设

6.1.8当多跨厂房内采用变压器 封闭母线或母干线配 式时,各跨封闭母线或母干线与共有主干线的连接处,应装 关箱。

6.1.9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和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应设置试验用电

1各车间和办公场所的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 色和反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有关规定; 2生产车间照明线路宜穿管明敷,办公及辅助建筑照明线路 应采用穿管暗敷: 3照明负荷为2kW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供电;3kW以上 时,应采用三相供电;2kW3kW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单相或 三相供电。 6.1.11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 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用电设备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厂房的防雷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 规定。 6.1.12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 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6.2.3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可不设生产调度交换机。下列地

点应设连接矿区相关业务部门的调度分机: 1厂区生产调度(值班)室; 2厂区总变配电所。 6.2.4厂区通信主干线路宜采用光缆,并宜与配电线路同路径 敷设。

点应设连接矿区相天业务部门的调度分机: 1厂区生产调度(值班)室; 2厂区总变配电所。 6.2.4厂区通信主干线路宜采用光缆,并宜与配电线路同路径 敷设。 6.3.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应设厂区安金生产监控系统,并宜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与 计算机管理网共用。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宜包括下列系统: 车间视频监控系统; 厂区视频监控系统; 生产数据传输系统 4 车间、办公区域防盗报警系统和厂区周界越界报警系统; 5 厂区电力监控系统。 6.3.2 安全生产监控网可采用现场总线或工业以太网,主干网应 优先选择光缆。采用工业以太网时,主千网的传输速率不宜低于 1000Mb/s 6.3.3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厂区信息中心合建; 应设置独立的监控主机和服务器; 3 应采取可靠的网络安全措施。 6.3.4 监控中心应通过矿区数据通信网或当地公用传输网与矿 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联网。

6.3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6.3.2安全生产监控网可采用现场总线或工业以太网,主干

1 宜与厂区信息中心合建; 2 应设置独立的监控主机和服务器; 应采取可靠的网络安全措施。 3.4 监控中心应通过矿区数据通信网或当地公用传输网与矿 安全生产监控中心联网

6.4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4.1应按矿区统一规划建立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计算机管 里信息系统。

6.4.2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规模和设备应能满足本矿区和本 一信息管理的需要,并应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5.4.3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宜设置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宜通过矿 区数据通信网与矿区信息中心联网。当条件不具备时,在保证信 息安全的前提下,可就近接入当地公用数据通信网。 5.4.4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宜设置财务、计划、物料管理的基础 信息平台,条件具备时,可设置具有生产管控、物流管理、远程诊断 与检测功能的智能制造信自系统

4 信息平台,条件具备时,可设置具有生产管控、物流管理、远程诊断 与检测功能的智能制造信息系统

6.4.5信息中心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

7.1.5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 50041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供暖期与非供暖期总热负荷的 合理确定锅炉型号及台数,且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 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的有关规定。

位付现1 50041的有天规定。 .1.7厂区供热系统应按能源管理要求设置必要的供热调节装 置、热量表等。

1焊接工位; 2除锈工位; 3喷漆室。 7.2.2供暖车间机械排风系统的补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3计量室、理化试验室及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的液压阀装配间 应设置空气调节设施。 7.2.4行政、生活建筑的空气调节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7.2.5建筑的防烟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

8.0.1供水水源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 准》GB50013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用水量、用水水质要求及水资 源环境等因素YS/T 820.24-2012 红土镍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24部分:湿存水量的测定 重量法,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下列顺序确定: 1优先采用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的供水系统; 2附近有能满足需要的市政供水系统; 3征得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自 建供水水源。 8.0.2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按设计最高日用水量的1.2倍~ 1.5倍计算。 8.0.3厂区供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管网。应设置在消防泵工作 时能防止消防水进人消防水箱或水塔的装置。 8.0.4消防供水系统应根据所在区域的消防条件确定。当附近 有消防站且消防车从接警起能在5min内到达火灾地点时,室外 消防供水管道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8.0.5消防用水量、消防制度、消防供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设置 范围与标准、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0.6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调节水量,消防储 备水量、事故储备水量、供水站自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之和及下 列规定计算确定: 1调节水量应按供水曲线和用水曲线确定。当缺乏资料时: 可按表8.0.6确定

表8.0.6水池调节容量

2消防储备容量应按一次火灾延续时间2h的最天消防用水 量计算。 3事故储备容量应按生产需要确定。 4供水站自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都应按供水量的5%~ 10%计算。 8.0.7供水站根据需要可设值班室、配电间、材料工具间等附属 用房。值班室应设通信设施。 8.0.8室外排水系统宜采用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分流制,生 产废水、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放;雨水宜采用管渠收集、 排放。 8.0.9各项用水指标、小时变化系数(K)用水时间等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8.0.10应根据不同工艺需要采用分质供水系统,并应设置回用 8.0.11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应分别收集处理后再分别回 用,回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9.0.4总图运输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分区,并应布置紧凑,节 约用地;联系密切、运输量较大的车间宜集中或联合布置; 2动力站房除应符合各自特定的布置要求外,宜接近负荷 中心; 3厂区场地设计的高程和坡度,应符合自然排水的要求GB/T 29030-2012 容积式CO2制冷压缩机(组),生 产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场地的低处; 4厂区竖向设计应根据自然地形特点,合理确定竖向布置形 式,宜做到挖填土方平衡,减少土方向厂内、厂外的运输; 5厂内、厂外运输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道路布置应顺直 短捷; 6厂外运输所需车辆,应依托社会协作解决。

9.0.5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

8厂区照明应合理选择控制方式,并宜选用智能型照明控制 设备。 9.0.7供暖、通风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 2供热管道保温材料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3锅炉的热效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技术条件》 NB/T47034的有关规定; 4空调设备的能效系数、能效比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9.0.8 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器材器具应选择节能节水型产品; 2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回用,并应分质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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