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市建发[2021]181号 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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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市建发[2021]181号 2021年12月).pdf

5.1一般规定 5.1.1整体改造、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变时,改造区域内消 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1.2内部装修和局部改造功能不改变时,除5.4.1.2规定外 的消防设施设计可执行原标准,当依托原建筑消防系统时,应对 系统可靠性进行复核,且改造工程不应影响原消防系统的功能 新增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1.3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 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时,如改造确有困 难,消防水泵房位置可维持不变。 5.1.4当改造建筑与其他建筑(群)共用消防控制室时,其 也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维持原标准。 5.1.5改造工程需增设送回凤管(道)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5.2.6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应 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局部改造时,可仅在改造 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5.2.7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 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局部改造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 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5.3防排烟系统 5.3.1既有建筑改造的防排烟系统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建筑内部装修、局部改造功能未变时可按原标准执行; 2整体、局部改造功能改变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执行; 3改造中新增部分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4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方式; 5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的地上房间设置机械排烟系 统无补风设施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增 设补凤设施。 5.3.2建筑内部装修、局部改造及整体改造功能未变时,原 防烟竖井送风量、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要求,当风井难以改造为其他不燃材料时,在保证竖井内 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

5.3.3整体改造功能改变时,防烟、排烟管道应满足现行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3.4防排烟系统的风机宜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 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当受改造条件限制,防排烟系统的凤机吊装于建筑室内时,应设 置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耐火极限要求、便于检修 的专用凤机小室。 注:专用凤机小室指设置于吊顶等空间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不燃烧 体(A级材料)搭建(围合)且检修门达到甲级防火门标准,风机周围满足检修操作 要求的空间。 5.3.5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时,排烟口的排烟量可按照风口有 效面积与凤速乘积计算,凤口凤速不宜大于10m/s。 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1既有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内部装修及局 部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范围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及内部装修宜按现行标准执行,当

5.4.3既有建筑新增或改造消火栓系统、湿式和十式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水泵控制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5.4.4改造区域内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时,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4.5当系统改造执行原标准时,防火门监控、消防电源监 控可维挂原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1.2当消防安全综合评估中存在严重电气火灾隐惠时,应 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进行改造 6.1.3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改造部分应按现行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 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 6.2消防电源及配电 6.2.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要求提高时,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6.2.2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增加或消防设备容量增大时,备用

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 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6.2.3新增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自备电源时,应执 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仅增容并维持既有机房位置 不变时,配套设施应满足机组正常工作要求。 注:配套设施指机组燃烧、散热、排烟、储油、降噪及机组基础等设施 6.2.4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及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的新 增和改造的配电系统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 他可适用原标准。 6.2.5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配电系统按现行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6.3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 6.3.1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设置申气火灾监控系统:当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可在改造区域 设置,并为其他区域增设预留条件。 6.3.2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及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的新 增或改造的消防与非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电器装置防火措施等 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他可适用原标准。 6.3.3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消防与非消防线缆 选择及敷设、电器装置防火措施等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改造形式与适用标准(土建部分)

DB33T 893.3-2013 临床实验室信息系统 第3部分 工作流程规范附录B改造形式与适用标准(防排烟系统)原有系统原有重要部位改造形式改造属性一般场所【1】防排烟系风管竖井风机房风管及配件楼梯间统形式及前室自然排烟窗新增系统建筑内部装修功能未变原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功能未变的建现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宜按现标准筑整体改造宜按现标准建筑整体宜优先采改造功能改变的建现标准现标准用自然排现标准5.3.1.2宜按现标准宜按现标准现标准现标准筑整体改造烟和自然现标准功能未变的建通风现标准原标准筑局部改造原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原标准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改变的建现标准现标准5.3.1.2宜按现标准宜按现标准宜按现标准宜按现标准筑局部改造注:【1】(1)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2)儿童、老年人活动和照料场所:(3)结合5.3.1.4条。

改造内容与适用规范(给排水)

改造形式与适用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电气部分)

用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经

既有建筑改造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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