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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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3. 4. 1. 2)

i=1 式中Qi一系统的计算流量(L/min); n一同时喷雾的细水雾喷头数量; qi一细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细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p:(MPa)计算。 3.4.1.3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K·Q (3.4.1.3) 式中Qs一系统设计流量(L/min); K一安全系数,应取1.05~1.10。 3.4.1.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保证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的喷雾强度不应低于本 规程表3.2.2的规定, 3.4.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储水量 3.4.2.1水容器或储水箱的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W=Qs·t (3.4.2. 1) 式中 W。一储水量(L) Qs一系统设计流量(L/min); t一持续喷雾时间(min)。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泵组式储水箱的储水容量可减去火灾时系统持续喷

[3. 4. 1. 3]

(3. 4. 2. 1]

Qs一系统设计流量(L/min); t一持续喷雾时间(min)。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GB/T 31391-2015 煤的元素分析,泵组式储水箱的储水容量可减去火灾时系统持续喷 雾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3.4.2.2容器式系统水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一水容器数量(个,应 一充装率(%); V一单个水容器容积(L)

3.4.3管道水力计算

式中i一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Pa/m); v一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宜取v≤5m/s; di 一 计算管段内径(m)。

[3. 4. 2. 2]

v2 i=0.0000107 d. I.3

[3. 4. 3. 1)

i=0.2252 d

式中i一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Pa/m); f一管道内壁摩擦系数(MPa/m),根据雷诺数、管道内壁粗糙度系数查本规程附录B穆迪图取得 p一水的密度(kg/m),按表3.4.3一1选取; Q一计算管段流量(L/min); d;一计算管段内径(mm)。

3.4.3.3雷诺数按下式计算

3.4.3.4管道粗糙度系数按下式计算:

管道粗糙度系数(相对粗糙度): 管壁粗糙度(绝对粗糙度mm),按表3.4.3一2采

Re = 21.22 Qp d.u

(3. 4.3.3]

(3. 4. 3. 4)

表3.4.3一1不同温度下水的密度及动力粘度

3.4.3.5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各种阀、管接件、过滤器等部件的 等效当量长度,由产品供货商提供。 3.4.3.6系统水容器出口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 =h+ho+Z/100

式中H一系统水容器出口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MPa); Zh一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MPa); h。一最不利点细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MPa),不应小于细水雾喷头的最小工作压力,细水 雾喷头最小工作压力由生产厂家提供; Z一最不利点细水雾喷头与系统水容器出口或消防贮水箱最低水位之间的高程差,当系统水容 器出口或消防贮水箱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细水雾喷头时,Z应取负值(m)。

3.4.3.7管道压力平衡措施

(1)对于多容器系统,同一集流管下所有储罐大小和充装压力必须一致。 (2)细水雾组合分配灭火系统,根据不同防护区所需压力,应在相应防护区 安装可调压力表及控制阀

4.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必须采用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检测,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产品。 4.1.2细水雾灭火系统各组件应有清晰的铭牌、永久性的标志,标明名称、规格、型号、 主要参数及出厂日期等。 4.1.3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应设永久性的铭牌,标明气体类型、充装量、容器容积、容器 压力等级、容器重量等,必要时加注添加剂类型及重量。

4.3.1细水雾灭火系统,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分区(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选择阀。 每个选择阀上应设有对应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供水装置,并应便于 手动操作,方便检查维护。 4.3.2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 4.3.3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消防水泵启动之前或同时打开。 4.3. 4 选择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 2 m~1. 7m

1.4.1细水雾喷头的材质应为不锈钢或铜合金。设置在粉尘场所的细水雾喷头,应增设不 影响喷雾效果的防尘措施。 1.4.2细水雾喷头应具有下列技术参数: 1适用范围; 2流量特性系数; 3喷头最大和最小工作压力; 4 最大应用高度; 5喷头之间的最大和最小间距; 6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 喷头距墙的最大距离; 8 距被保护物最小距离。

1细水雾喷头的材质应为不锈钢或铜合金。设置在粉尘场所的细水雾喷头,应增设 喷雾效果的防尘措施。 2细水雾喷头应具有下列技术参数

4.5.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侧必须设置过滤器。其结构应保证在不拆除管道的条件下, 方便更换过滤器或清洗过滤网。 4.5.2过滤器主体应采用铜合金或不锈钢材料制造,但必须采用不锈钢滤网。 4.5.3过滤器滤网的最大孔径不得大于喷头最小孔径的80%。 4.5.4当喷头最小孔径小于800um时,应在配水支管的入口处或每个喷头内安装过滤器,

4.6.1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或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应符合国家标准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和《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T1527,见附录A。 4.6.2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与管道同材质的管接件,可采用螺纹或法兰等连接方式。 4.6.3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支、吊架固定,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高压系 统应采取防晃措施

4.7.1每套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一套系统动作试验装置。 4.7.2系统动作试验装置应包括:试验阀(手动或电动)和管道等

4.7.1每套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一套系统动作试验装置。

4.7系统动作试验装置

5.0.1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5.0.2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报警时,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受到两个独立的火 信号后才能启动系统。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启动,但延退时间不应大于30s。 5.0.3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 操作。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5.0.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6.0.1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 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6.0.2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 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0.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细水雾喷放指示灯。 6.0.4防护区入口应张贴表明使用介质类型及关于自动释放可能的告示。 6.0.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操作说明应张贴在每个操作位置处。 6.0.6细水雾火火系统管道应避开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可燃气体、蒸汽、强电等场所,当 不可避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6.0.7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 开。

6.0.1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 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6.0.2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 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0.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细水雾喷放指示灯。 6.0.4防护区入口应张贴表明使用介质类型及关于自动释放可能的告示。 6.0.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操作说明应张贴在每个操作位置处。 6.0.6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避开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可燃气体、蒸汽、强电等场所,当 不可避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6.0.7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 开。

7.1.1.1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工程 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7.1.1.2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国家法定的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 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并经原国家法定的 消防监督机构再次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7.1.1.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及质 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7.1.1.4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 施。 7.1.1.5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系统计算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安装、维护 说明书。 2国家法定检验中心出具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含配套报警控制产品)的合格检验 报告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防护区、设备间设置条件及防护区内被保护物的摆放形式与设计相符。 4细水雾灭火系统组件及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5细水雾灭火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7.1.2材料、设备管理 7.1.2.1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 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 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7.1.2.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变形和 其他机械性损伤。 7.1.2.3系统组件应提供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出具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 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7.1.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7.1.3.1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做施工记录。 7.1.3.2隐蔽区域内的施工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详附录D。

7.1.2 材料、设备管理

7.2.1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安装 7.2.1.1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安装定位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 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7.2.1.2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进行防腐处理。 7.2.1.3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材质、容积及其附件设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泵组安装 7.2.2.1消防水泵的型号、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2消防水泵的定位、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3消防水泵吸水管上应装过滤器、阀门,水平段不得有气囊和漏气,变径处应采用 偏心大小头连接。 7.2.2.4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阀门、止回阀及压力表,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5消防水泵的减振按设计要求设置。

7. 2.3 选择阀安装

7.2.4.1细水雾火火系统管道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7.2.4.2管道的连接可采用螺纹、法兰、焊接、卡套及活接头等方式连接。 7.2.4.3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穿墙套管长度应和墙面相平,穿过楼板套管 长度应高出地面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7.2.4.4管道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固定牢靠,支吊架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4.4规定。 管道末端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头之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250mm

7. 2. 4. 4 支、吊架量

7.2.5管道试压与吹

7.2.5.1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 7.2.5.2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稳压时间应为10min,检 查管道及其连接处应无滴漏、无变形为合格。 7.2.5.3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应进行吹扫。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 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灰尘、水渍及其 它杂物出现, 7.2.6喷头安装 7.2.6.1喷头安装必须在管道试压、吹扫完毕后进行。 7.2.6.2喷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7.2.6.3带有过滤网的喷头安装在出口三通时,喷头的过滤网不应伸入支于管内。 7.2.7电气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的规定进行。

5.1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 5.2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稳压时间应为10min, 道及其连接处应无滴漏、无变形为合格。 5.3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应进行吹扫。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 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灰尘、水渍及 物出现。

7. 2. 6 喷头安装

8.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宜在系统安装完毕,以及有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 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8.1.2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须的其它资料,并应符合本 规程7.1节和7.2节的规定。 8.1.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人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 8.1.4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前应按本规程7.1节和7.2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 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8.1.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编写调试方案,调试方案应包括调试 内容、调试方法、调试步骤和调试检验设备。 8.1.6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后应按附录E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

8.2.1系统的调试,应采用系统动作试验装置进行模拟系统动作试验。 8.2.2模拟系统动作试验宜采用自动控制。 8.2.3模拟系统动作试验时选择阀或试验阀应关闭。在允许喷雾的情况下,宜打开相应的 选择阀而关闭系统动作试验装置进行实际喷雾。 8.2.4模拟系统动作试验的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动作试验装置的流量应与系统设计流量一致,系统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实际喷雾时,防护区内每个喷头均应正常喷出细水雾; 3有关阀门工作正常; 4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5设备和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损坏。 8.2.5模拟系统动作试验宜持续1min,防护区内实际喷雾持续30s,必要时应用透明塑料 罩罩住喷头并收集喷水。试验完成后应恢复系统,并补充储气瓶压力和水容器水量至设计 要求值。

9.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峻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计、 监理及供货厂商参加,共同进行

监理及供货厂商参加,共同进行。 9.1.2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批准的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4竣工报告; 5设计说明书; 6调试报告; 7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8系统组件、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9.1.3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提出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必 须限期整改,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 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9.2.1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9.2.1骏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1防护区和设备间; 2系统设备和管道; 3细水雾灭火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4有关的安全设施。 9.2.2防护区与设备间验收 9.2.2.1防护区的划分、用途、位置、开口、通凤、几何尺寸、环境温度及可燃物的种类 与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9.2.2.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9.2.2.3设备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9.2.3设备验收 9.2.3.1水容器和气容器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水的充装量 和氮气(或压缩空气)贮存压力,灭火装置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程7.2 节的有关规定。 9.2.3.2选择阀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和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本规程7.2节的有关规定。 9.2.3.3设备的手动操作处,应有标明对应保护区名称的耐久标志。手动操作装置应有加 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9.2.3.4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

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7.2节的有关规 定。 9.2.3.5喷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喷孔方向、固定方法和标志,应符合设计 要求和本规程7.2节的有关规定。

9.2.4模拟系统动作试验

9.2.4.1模拟系统动作试验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1对于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应按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数量的20%,且不 少于2个区,进行实际喷雾试验。 2对于不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应采用系统动作试验装置进行模拟系统动 作试验。 9.2.4.2模拟系统动作试验应符合本规程8.2节的规定。 9.2.4.3当模拟系统动作试验结果达不到本规程8.2节的有关规定时,功能检验为不合格, 应在排除故障后对允许的全部防护区进行模拟系统动作试验

10.0.1系统应有管理、检测、维护的规章制度。 10.0.2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程序,并经考核 合格。 10.0.3每天应检查报警灭火控制器、水泵控制柜的控制面板,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10.0.4每周应检查储气容器内气体压力,应符合要求。 10.0.5每月应检查水容器、水箱水位,应正常。 10.0.6每月应检查系统组件的外观,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10.0.7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 物时应及时清除, 10.0.8每月应检查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等,应完整无损。 10.0.9每月应检查各阀门,应处于常态位置。 10.0.10泵组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压力流量应符合要求。 10.0.11每年应检查管网、支、吊架,应无松动现象。 10.0.12每年进行一次系统联动试验,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10.0.13每次系统运行(灭火或试验)后,系统的过滤器滤网必须清洗或更换, 10.0.14系统中的水容器、储气容器每五年应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如一直没有排放过,允 许继续使用,12年后必须排放,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0.15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 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10.0.16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贮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系统功 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在修改前将修改方案报国家法定的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方能对系 统作相应的修改。 10.0.17系统的维护管理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符合生产厂家提出的有关维护管理的要求

管道摩擦系数f(MPa/m)

附录F细水雾灭火系统工验收报告

GB/T 18250-2015 建筑幕墙层间变形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pdf附录F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

F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 规定或要求”。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合理的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正确的施工与调 试,使之有效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以水为介质,是采用特殊喷头在特定的工作压力下喷洒细水雾进行 灭火或控火的一种固定式灭火装置,具有高效、经济、环保、适用范围产等特点,确立了 替代哈龙灭火系统的地位。有的国家已开始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 喷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了,但技术发展极为缓慢。 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防灭火观念的转变,特别是在1987年《关于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之后,哈龙系列灭火剂的全面禁止使用,函待新的灭火 系统来替代。经各国科研、生产及学术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细水雾灭火技术得到了迅 速的发展。 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可实施灭火、抑制火、控制火、控温和降尘等多种方式的 保护,同时,能有效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 细水雾灭火的机理: 1.冷却。细水雾雾滴直径很小,比表面积大,受热后易于汽化,在气、液相态变化过 程中从燃烧物质表面吸收大量的热量,使火场温度骤降,达到灭火的目的。 2.室息。细水雾喷入火场后,雾滴在受热后汽化形成原体积1700倍的水蒸气,迅速 地排斥火场的空气,在燃烧物质周围形成一道屏障阻隔新鲜空气的进入,当火场氧的浓度 降低到不能燃烧的程度,火焰被室息熄灭,达到灭火的目的。 3.阻隔辐射热。细水雾喷入火场后,细水雾及形成的水蒸气迅速将燃烧物、火焰和烟 羽笼罩,有效地阻隔火焰的辐射热,抑制辐射热引燃周围其它物品,达到防止火焰蔓延的 目的。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技术标准,为了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 计及施工,为了提供必要的消防审核、验收依据,特制定江苏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细 水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1.0.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产品选型的原则。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有待于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灭火系统,需要不断引进和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将成熟、先进的相关产品运用到灭火系统中来。要求在保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 1.0.4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的火灾和场所。 规范编制组通过对国内、外细水雾灭火系统及其工程应用情况进行了大量调研,并以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各类火灾(A类、B类、C类及带电设备火灾)的灭火试 验,及实体火灾(室内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柴油发动机、燃油、燃气锅炉房、配电柜、 电脑房、档案馆、图书馆等火灾)灭火试验和冷喷影响试验的试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了细 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和场所。

由于细水雾仍然是以水为介质,因此细水火火雾系统不得用于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等 过氧化物或金属钾、金属钠等遇水燃烧的物质,这些物质遇水后均会造成燃烧或爆炸的恶 果。另外,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场所也不得采用水基灭火系统。 .0.6本条规定中所指的“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除在本规范中已注明的以外,还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一(1)陆业甘础标准上有关的安金甘础标准:

(2)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规范 (3)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 (4)有关的产品标准; (5)其它有关的标准。

3.1.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方法。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因其工作压力低,产生的水微粒较大,能产生表面浸湿作用GB/T 33866-2017 太阳紫外辐射测量 宽带紫外辐射表法, 对扑灭深层A类火灾有良好的效果,但对扑救受遮挡火灾能力较差。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由于系统工作压力大,产生雾滴直径小,提高了扑救受遮挡火 的能力,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受遮挡的火灾。 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效果介于低、高压系统之间。 总之,在选择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针对防护区和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确保系统灭 火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可采用低、中、高压的全空间应用系统或局部应用系统。 对于封闭空间,且火灾危险点不确定时,应采用全空间应用灭火系统;对于散开、半 散开空间,只能考虑针对某个设备某些设备群或设备的某些危险点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对于空间较大的封闭空间,且火灾危险点能确定时,也可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本条规定了采用全空间应用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具备的条件: 3.1.2.1本条规定的全空间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和强度,是参照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非燃烧体及吊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构件强度要求,并考虑下 述情况提出的: (1)为了保证细水雾全空间灭火系统能完全将防护区内的火灾扑灭,防护区的建筑构件 应该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以保证完全灭火所需时间。完全灭火所需要的时间一般包括火灾 探测时间、探测出火灾后到释放出细水雾之前的延时时间、喷放细水雾灭火时间。这一时 间最长的需要30min。若防护区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低于上述时间要求,则有可能在未完 全灭火前就被烧坏,使防护区的封闭受到破坏,而影响灭火。 (2)因为在扑灭闪点≤28℃的液体火灾时,主要是以室息的灭火机理进行灭火的,此时 产生大量的蒸汽,并急剧膨胀,使防护区压力升高。 3.1.2.2对于全空间灭火系统防护区允许开口面积系数β和开口设置位置是通过变压器实 体灭火实验确定的。本条所指的“开口设置高度”指开口底面到顶部的高度。无法满足上 述规定时,可采取补偿措施,如在开口部位设置喷头,由于细水雾的高效冷却和热量隔绝 作用,设置一定区带的细水雾屏障是完全可行的。 3.1.2.3由于细水雾具有驱热特性,而且水颗粒细小、质量轻,所以细水雾系统释放灭火 前,应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设备和设施。对于人员确认发生的火灾已经被扑灭后,才启动 排烟设备进行排烟和灾后处理 3.1.3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 3.1.3.1由于细水雾的雾滴很小,易受风的影响,为了保证灭火效果,必须把风的影响因 素考虑进去。为此,在室外喷射试验中,当凤速小于3m/s时,喷射灭火效果较好,凤对灭 火效果影响不大,仍然满足设计要求。为了对环境风速条件不宜限制过死,有利于设计和 应用,故又规定了当风速大于3m/s时,可考虑采取挡风措施的做法。 3.1.3.2本条规定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是因为雾滴喷 射到遮挡物表面后会有一部分结成水滴流消,降低灭火效果。 3.1.3.3当被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流速较高的细水雾具有较大的动能,喷射到可燃液 体表面时,可能引起可燃液体的飞溅,造成流消火或更大的火灾面积,超过了保护范围, 不能有效灭火。为了避免这种飞溅的出现,可以在喷射速度作出限制,同时对容器缘口到 液面的距离作出规定。 3.1.4考虑到经济性,本条规定了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采用组合 分配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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