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20-201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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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J08-20-2013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0.8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6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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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20-201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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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20-201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pdf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9 贮藏室 cabi

NY/T 2251-2012 香蕉花叶心腐病和束顶病病原分子检测技术规范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 层和管道井的面积。

2. 0. 11 层高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12 室内净高

2. 0. 15 多层住宅

2.0.16中高层住宅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 房组织成一个独立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 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 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 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 梯的住宅,

住宅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 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 行的坡道。

建筑内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 层(区域)。

3.1.5居住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现行国

3.2.1住宅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 关规定。 3.2.2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

3.2.3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分别符合上海市绿化管理及

3.2.4居住区域围墙宜通透。

3.2.4居住区域围墙宜通透

3.2.6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其水

3.2.7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 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 管线综合设计。

3.2.8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

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31/445的规定。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 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 规定》DBJ08一71的排放要求。

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小区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 于 12mX12m。

2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 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 道,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 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3.2联体的住宅群,当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 过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1应沿建筑群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或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 筑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 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 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3.3.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 坡度不应大于8%,消防车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1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 长边长度。 3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 深不应大于4m。 3.3.5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设置消防登高场地,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且应与消防车道 连通。 2消防登高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住宅的外墙不宜 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3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4消防登高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5消防登高场地与住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

、架空线路等障碍。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 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

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 3.3.6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登高场地下面的管道、 暗沟、水池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 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顶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 车的压力,

暗沟、水池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 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顶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 车的压力。

3.3.7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水泵

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明显标识

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明显标识。

4.1.2住宅套型设计应以小套、中套为主。小套建筑面

表 4. 1. 2

4.1.4小套、中套至少宜有一个,天套至少宜有两个居住空间向

1低层、多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 房间地板面积的1/15;中高层、高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 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 且不得小于0.6m。 3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4.1.6套型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100的规定。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洁污分离、动静分 离。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 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4.1.7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1 &卧与对应的卫生问之问不应设计为钳目

4. 2. 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10m²。 2 单人卧室 6m²。 4. 2. 2 卧室短边轴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双人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宜小于3.30m。 2 单人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宜小于2.40m,

4.2.2卧室短边轴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小于12m,大套不应 小于14m²。

小于14m²。 4.3.2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宜为3.60m~4.20m。 4.3.3 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 句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00m。

4.3.2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宜为3.60m~4.20m。

.3.3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升 可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o0m。

4.3.4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

4.4.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 手4.0m,中套不应小于5.0m,大套不应小于5.5m

4.4.2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 层、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外廊 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

4.4.3厨房应设置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任宅应设置垂直排 油烟道。

计。宜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 器等设施的位置。操作面的净长不应小于2.10m。

4.4.6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4.5.1住宅的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的使用面积不 3. 50m² 。

1住宅的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

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 换气措施。

3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置坐便器、 盆、浴缸(或淋浴池)

4.5.3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置坐便器

4.5.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

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 。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 生检修的措施。

4.6.1中套、大套住宅应有壁橱或贮藏间。中套的使用

1中套、大套住宅应有壁橱或贮藏间。中套的使用面积不 于0.48m,其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

4.6.2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 宽不应小于0.90m。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 宽不应小于0.90m。 4.6.3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应超过 两层。 2 低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应超过三层。 4.6.4 跌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80m;当两 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 2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 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3楼梯应设扶手。 4楼梯平台部位的净高不应小于1.90m;楼梯梯段部位的 争高不应小于2.00m。 注: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蔬散楼梯的要求 设计。

4.6.5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到户门的距离不宜超

跃层式住宅套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的1.5倍 计算,当任一户室最远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超过20m时,跃层楼面 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门。

4.7.1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30m,阳光室的净深不宜小 于1.50m。凹口净宽不宜小于1.80m,且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宜 小于2。

4.7.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4.7.3阳台栏板、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

地 4.7.4阳台不宜采用玻璃栏板。当采用玻璃阳台栏板时,其应 用技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 要求。

4.7.4阳台不宜采用玻璃栏板。当采用玻璃阳台栏板时,其应

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设置露台的,雨罩深度不应小于1.30 户的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屋面雨水管不得设置在封闭阳台内。

4.8.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的净距不应

5.1.1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50m²,并 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 时,可设一个开楼梯间。 2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 可设一个敬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项 平台。 3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个敬开楼梯间, 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 连通。 4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 5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 间,且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²。 6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 时,应按本标准5.3节设置连廊。 5.1.2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 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散开楼梯间。 2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1.3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楼梯,其设置数量及梯段宽度

1.4楼梯间的通风应符合以下

1除低层住宅外,住宅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置,并应 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不宜设机械加压送 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面积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一88的有关规定。 2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置可 开启的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 其有效面积不小于1.5m²。 3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 5.1.5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 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各单元 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5.1.6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 门不应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7当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且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如需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 应小于6.0m。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 如需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轴线 不应小于 2.4m。 5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m。 6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如需合用时,应符 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剪刀楼梯。 一

1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 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0m。 2通过底部楼梯直接进人楼层套型的叠加式住宅,梯段净 宽不应小于1.00m。 3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 1.20m。 4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 注:楼梯的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1.9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 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 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5.2.1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当为中高层及以上住宅 时,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40m×1.10m。 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60m×1.50m。 注: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 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但轿箱尺寸应按本条规定的 尺寸。 5.2.3100m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电梯,其设置数量应经过计算确 定。其中至少一台电梯轿湘的尺寸应符合5.2.2条的规定。 5.2.4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 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

5.2.5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

5.2.6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

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 房时,电梯宜到达该层面。

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

5.3.1住宅公共部位的走廊(包括通廊式住宅的内、外廊),其净

宽不应小于1.2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3.2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 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 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 走道。 5.3.3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连廊应有顶盖 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1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 在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连廊连通。 2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 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 楼梯平台设置连廊。

宽不应小于1.2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3.2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 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 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 走道。

5.3.5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

户门不应超过3套,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 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 开向前室。

内,其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5.5.2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住宅应按出人口总数10%的比 例设置轮椅坡道。当设置有无障碍住房时,其出人口应设置轮椅 坡道。

5.6.4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当地

下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时,应在地下汽 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 不低于2h的隔墙分隔,且汽车库开向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

5.7.1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的地面、墙和

7.1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的地面、墙和平顶应根 住宅的性质进行相适应的装饰。

5.7.2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5.7.2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5.7.2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5.7.3装修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 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 50222 的规定。

5.8.1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于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 些层按其层高总和除以3m进行折算。折算的层数,当余数大于 或等于1.5m的,建筑层数应按层计算,余数不足1.5m的不计 人建筑层数。 5.8.2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 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敲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 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 定设计。

5.9.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应设置避难层(区)。

5.9.2避难层(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区)的设置,自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区)或 两个避难层(区)之间,不宜超过15层或45m。避难区应设在消 防登高场地一侧。 2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但设备区和避难区应采用防火墙 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分隔,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 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向 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3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避难层(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m计算;避难层的净高 不得低于 2. 2m。

5避难层(区)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m,与相邻外 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m。 6避难层(区)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7避难层(区)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 6.1.2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及楼板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 量十修正量(R.十O)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 楼板构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修正量(R.十C.)应大于 51dB,外墙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十修正量(R十C.) 应大于等于45dB。 6.1.3现场相邻两户之间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评价量 十修正量(D.T.十C)应大于等于45dB,现场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 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声压级差评价量+修正量(DnT.w十C.) 应大于等于51dB,现场外墙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评价量 十修正量(DnT.w十C)应大于等于45dB。 6.1.4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在交通于线两侧其空气声计 权隔声量评价量十修正量(R十C)应天于等于30dB,其他应大 于等于25dB。 6.1.5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十修正量 (R十C)应大于等于25dB。 6.1.6经装修的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构件计权规范化撞击 声压级(Ln,w)应小于75dB,现场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 应小于等于75dB。当毛坏房达不到要求时,应预留改善的条件。 6.1.7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 隔声措施。 6.1.8·水泵房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内;当设在住宅建筑内时,水泵

6.1.1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 6.1.2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及楼板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 量十修正量(R十O)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 楼板构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干修正量(R十C)应大于 51dB,外墙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十修正量(R十C. 应大于等于45dB。

JB/T 6978-2016 涂装前处理准备酸洗房噪声不应使卧室、书房、起居室噪声超过允许值

6.1.9卫生洁具坐便器排污管道应进行减噪设计。 6.1.10室内充许噪声级:卧室昼间不应大于45dB(A),夜间不 应大于37dB(A)。起居室不应大于45dB(A)。

6.1.9卫生洁具坐便器排污管道应进行减噪设计。

6.2.1住宅建筑和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 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规定的 要求。 6.2.2住宅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有保温措施,屋面、外墙内表面 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并进行露点温度验算。 6.2.3住宅内热水系统管道应进行保温包覆。 6.2.4住宅建筑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 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6.2.1住宅建筑和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上 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规 要求。

6.2.3住宅内热水系统管道应进行保温包覆。

6.3全装修房室内空气质量

6.3.1全装修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的预评估HJ 1242-2022 水质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6.3.1全装修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的预评估。 6.3.2室内装修材料及装修工艺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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