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成果(2021)(国网基建部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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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成果(2021)(国网基建部2021年11月).pdf

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和基本地震动加速

强制性条文包括:4.1.11、8.4.6、8.4.8、8.4.9(1、2、3)、8.4.12、9.2.5、 9.4.5(6)、10.4.5、10.4.8、10.5.5、13.4.4 4.1.11多年冻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应设地温观测孔,并应进行地温观测。 8.4.6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取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土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按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 确定,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且每幢建筑物不得少于4个: 2取土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每个场地或每幢建筑物在地基主要受力 层内应为1m~2m,受力层以下取样间距不应大于3m,每一个主要土层的原状土 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地温观测孔应根据拟建场地规模及设计要求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 数的1/10,单幢建筑物不得少于2个; 4地温观测孔内测温点竖向间距,在季节融化层内不应大于0.5m,多年冻 土层内应为0.5m~2m; 5高层建筑群测试剪切波速钻孔数量每幢不应少于1个,单幢高层建筑不应 少于2个。 8.4.8桩基冻土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制性条文包括:4.1.11、8.4.6、8.4.8、8.4.9(1、2、3)、8.4.12、9.2.5、 9.4.5(6)、10.4.5、10.4.8、10.5.5、13.4.4 4.1.11多年冻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应设地温观测孔,并应进行地温观测。 8.4.6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取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土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按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 确定,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且每幢建筑物不得少于4个: 2取土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每个场地或每幢建筑物在地基主要受力 层内应为1m~2m,受力层以下取样间距不应大于3m,每一个主要土层的原状土 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地温观测孔应根据拟建场地规模及设计要求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 数的1/10,单幢建筑物不得少于2个; 4地温观测孔内测温点竖向间距,在季节融化层内不应大于0.5m,多年冻 土层内应为0.5m2m; 5高层建筑群测试剪切波速钻孔数量每幢不应少于1个,单幢高层建筑不应 少于2个。 8.4.8桩基冻土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孔,观测孔应满足工程地质分区的需要,并应按地貌单元布设。 10.4.5初步勘察阶段在沿线重大工程地段和大的地貌单元应建立长期地温 观测点,并应进行地温观测,观测孔深度不应小于地温年变化深度。 10.4.8初步勘察阶段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应根据工程 类别及冻土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公里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勘探深度不应小于8m,且不应小于2倍~ 3倍天然上限,其位置应选在地形特征点处,若遇高含冰量冻土时,应予以加深 或穿透该层; 2)当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层差异较大时,应增加布设横断面: 3)路堑工程应选择代表性位置布置横向断面,每段深挖路堑断面数量不应 少于1条,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勘探深度应达到路肩设计高程以下不小于 8m,且不应小于2倍~3倍天然上限。 电 2挡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1个: 2)当采用保护冻土原则设计时,勘探深度应至持力层以下的稳定地层中不 小于3mDB32T 3881-2020 中药智能工厂 中药水提醇沉提取过程质量监控,且应大于设计的人为上限以下2.5m或大于2倍天然上限,且不得小于 12m;遇有饱冰冻土或含土冰层时,应予以加深或穿透该层: 3)当采用容许融化原则设计时,勘探深度应至持力层以下稳定地层中不小 于3m,且应大于容许融化的人为上限深度以下2m;遇有饱冰冻土或含土冰层时, 应予以加深或穿透该层。 3小桥、涵洞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1个; 2)当采用保护冻土原则设计时,勘探深度应至持力层以下的稳定地层中不 小于3m,且应大于设计的人为上限以下2.5m或大于2倍天然上限,且不得小于 12m;遇有饱冰冻土或含土冰层时,应予以加深或穿透该层; 3)当采用容许融化原则设计时,勘探深度应至持力层以下稳定地层中不小 于3m,且应大于容许融化的人为上限深度以下2m;遇有饱冰冻土或含土冰层时, 应予以加深或穿透该层。

4中桥、大桥、特大桥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数量,中桥不应少于3个,大桥不应少于5个,特大桥不应少于 7个; 2)当采用保护冻土原则设计时,勘探深度应至持力层以下的稳定地层中不 小于3m,且应大于设计的人为上限以下2.5m或大于3.5倍天然上限,且不得小 于20m; 3)当采用容许融化原则设计时,勘探深度应至持力层以下稳定地层中不小 于3m,且应大于容许融化的人为上限深度以下2m;遇有饱冰冻土或含土冰层时, 应予以加深或穿透该层。 5隧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口应布置钻孔,洞身段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 2)勘探深度应至洞底设计高程以下不小于5m,且不应小于2倍天然上限 地下水发育的隧道,应至泄水洞基础底面以下不小于5m。 6需要进行变形计算的构筑物,勘探深度应按压缩层影响深度确定。 10.5.5详细勘察阶段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在确定的线位及构筑物位置上进 行勘探、测试,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应满足各类工程施工图设计时对冻土工程地 质资料的需要,勘探点的间距应根据冻土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冻土现象的 性质以及建筑物类型确定。除应符合初勘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年冻土地区路基工程的勘探每公里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多年冻土边缘 地带、冻土现象发育路段及地质条件复杂路段,应采用地球物理勘探、钻探进行 综合勘探。 2多年冻土地区涵洞工程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1个,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应予 增加。 3多年冻土地区桥梁工程应根据桥梁类型、规模、冻土工程地质条件、确定 勘探点数量和位置,每个墩台勘探点的数量不得少于1个;地质条件复杂时,应 予增加。 4隧道工程进出口必须布置勘探钻孔,同时应利用钻孔进行地温测试,洞身 段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 13.4.4架空线路施工图勘察阶段应按地貌单元布置地温长期观测孔,并应

进行地温观测,观测孔深度不应小于地温年变化深度

虽制性条文包括:全部技术内容。

强制性条文包括:全部技术内容,

7.2.4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压实度确定。压实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1级堤防不应小于0.95 22级和堤身高度不低于6m的3级堤防不应小于0.93, 3堤身高度低于6m的3级及3级以下堤防不应小于0.91。 7.2.5无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相对密度确定,1级、2级和堤身高度 不低于6m的3级堤防不应小于0.65,堤身高度低于6m的3级及3级以下堤防 不应小于0.60。有抗震要求的堤防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 范》SL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3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 价,不得影响堤防的管理运用和防汛安全

强制性条文包括:3.0.3;3.0.4:4.4.2:4.4.35.2.1.1:5.2.1.25.2.2.1 5.2.2.2;5.2.4;5.2.5.1;5.2.6.1;5.2.6.2;5.2.9;5.2.10;5.3.1;5.3.2.1; 5.3.2.2;5.3.2.3;5.3.3.1;5.3.3.2;5.5.2;5.5.7;6.2.2.1;6.2.3 3.0.3水文分析与计算应以工程水域及附近或上下游的水文站、专用站、海 洋站观测资料为主要依据。 3.0.4收集的水文资料系列应查明其来源、精度、人类活动的影响和存在问 题,采用系列应满足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的要求。 4.4.2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其统计方法和精度、误差等应进

行合理性检查。 4.4.3当工程所在地或邻近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 人类活动对水文要素造成影响时,应对不同时间的水文资料进行同一条件下的 致性检查和处理。 5.2.1.1不受潮汐影响河段、感潮河段常年径流段和季节性潮流段,设计最 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5.2.1规定的不同洪水重现期的水位

5.2.4湖泪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开结合堤 防、风浪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河湖两相湖区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第 5.2.2条规定确定。 5.2.5.1开运河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确定。 设闸运河设计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第5.2.1条和第5.2.2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5.2.6.1综合利用的通航渠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灌溉渠道应采用最大灌溉 流量时的相应水位;排涝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涝流量时的相应水位;排洪渠道 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洪流量时的相应水位和第5.2.1条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 水位中的高值;引水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引水流量时的相应水位。 5.2.6.2综合利用的通航渠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 结合第5.2.2条的规定确定。 5.2.9枢纽上下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应结合枢纽运行后的实测资料进行必 要的验证和调整。 5.2.10封冻河流和湖泊的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 定确定,其通航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停航的天数计算。 5.3.1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能力和发挥综合开 发效益的原则确定通航水位。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不应小于原天然河流设计最 低通航水位时的流量。 5.3.2.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设计挡水位和按表 5.3.2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 立有可能提高时,应计入提高值:当泥沙淤积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 的水位抬高值。

表5.3.2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通航建筑物级别 、 、V V~VIl 洪水重现期(年)公 10020 20~10 10~5 5.3.2.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 值。 5.3.2.3通航建筑物与其他挡水建筑物不在同一挡水前沿时,通航水位应根 据枢纽布置做相应调整。 5.3.3.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按表5.3.2规定的重现期计算的流量经 枢纽下泄索对应的最高水位。枢纽下游有阶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 计最高通航水位,并计入动库容的水位抬高值。 5.3.3.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第5.3.1条规定的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 量对应的水位,并计入河床下切和电站日调节等因素引起的水位变化值。枢纽下 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涉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回水到本枢纽通

航建筑物下游的相应水位。 5.5.2位于海岸和感潮河段常年潮流段的港口,设计高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 预率10%的潮位或历时累计频率1%的潮位,设计低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90% 的潮位或历时累计频率98%的潮位。 5.5.7除另有规定外,海港工程的极端高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 值高水位;极端低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低水位。 6.2.2.1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一般的斜坡式建筑物和稳定性计算,设 计波浪的重现期应采用50年。 6.2.3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一般的斜坡式建筑物和稳定性计算,设计 波高的波列累计频率标准应按累表6.2.3采用。推算的波高大于浅水极限波高 时,应采用极限波高。

强制性条文包括1.0.3;3.0.2;3.0.3;6.3.1;6.3.2;6.3.3;6.3.4; 6.3.6;7.2.1;10.0.5;10.0.11 1.0.3通航海轮航道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进行 设计。 3.0.2代表船型有考虑运输经济性、港口航道自然条件、现有船型和未来船 型发展趋势、预计使用港口航道设施的船舶等因素,综合分析考虑。 3.0.3代表船型的确定有考虑未来30~50年的船舶发展趋势,经济运输量 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经论证采用更长的年限。 6.3.1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通航净空高度应为代表船型谁先以上高度与 富裕高度之和,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6.3.2富裕高度是为保障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下船舶行驶安全而设置的 富裕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散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 物,取4m。 6.3.3当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 升的量应另计入富裕高度。平均海面上升的预测年限不应少于50年,

6.3.4富裕高度中不应包括由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挠度变化和基础 沉降引起的通航净空高度减少量。 6.3.6当通航水域上方建设跨越航道缆线时,其跨越航道的通航净空高度, 应为航道同航净空范围内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其净空高 度值不应小于代表船型船舶水线以上高度、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和电力等缆线 安全距离之和,具体参数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1穿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的埋深和宽度应满足未来可能使用该航道的 船舶通航要求,并适应航槽可能的变迁。 10.0.5在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和营运期间,必须在跨越航道建筑 物、构筑物通航孔上设置标志。 10.0.11通航孔和临近航道的水中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设施不得恶化通航 水流条件和减小通航净宽。

5.0.5现场勘查时,应测量地下水位,水位测量孔的数量应满足工程评价的 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遇第一层稳定性潜水时,每个场地的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钻探孔的 数量的1/2,且对单栋建筑物场地,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2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专门设置水位测量孔,并应分 层测量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

3.1.6防堤坡结构应进行波浪模型试验验证。 3.1.8施工过程中未成型的防堤坡段,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浪措 施。 3.2.3防堤坡设计应考虑下列设计状况: (1)持久状况,在使用期分别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

(2)短暂状况,施工期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公安的时按正带使用极配 状态设计; (3)地震状况,使用期遭受地震作用时,仅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偶然状况,有特殊要求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强制性条文包括:3.0.15 3.0.15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开窖井盖进行实地调查作业时,应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并 指定专人看管: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灯,地面 作业人员应穿着高可视性警示服;作业完毕,应立即改好窖并盖: 2在井下作业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使用明火,并应进行有 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超标的管道应采用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3严禁在氧气、燃气、乙炔等助燃、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 接法或充电法作业;严禁在塑料管道和燃气管道使用钎探; 4使用的探测仪器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应指定专人看管;并下作业的所有探测设 备外壳必须接地

3.1GB3838一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2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方

B8978一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4GB13015一2017《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3.4GB13015一2017《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3.5GB18597一201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代替

HJ2035一201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3.7HJ519一2020《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代替

4.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高于15dB(A)。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 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 声校准器的要求。 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 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 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 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

强制性余又包括:5.4;6.1;6.3;附求C.2 5.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 不得高于15dB(A)。 6.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 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 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6.3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附录C.2监测要求 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 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测量,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 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强制性条文包括:4.1.1;4.1.2;4.1.3;4.2;5.1.1;5.1.2;5.2.1 4.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1.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4.1.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 致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 GB3758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 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3

对1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 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测量仪器合校准仪器应定期检查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 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2.1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 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强制性条文包括:5.2;5.3;5.5.1;6 5.2环境条件 合成电场的监测应在风速(离地2m处)小于2m/s、无雨、无雾、无雪的天 气下进行。 5.3监测方法及频次 监测点应选在地势平坦、无障碍物遮挡处,场磨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上表 面与地面间的距离应小于200mm,其上表面放置面积为1m×1m的正方形且导 电性能良好的金属平板,场磨外壳和金属板应良好接地。监测报告应清楚标明具 体位置。场磨与监测人员的距离应不小于2.5m,且与固定物体的距离应不小于 1m。 监测频次参见HJ24。 5.5.1数据记录 监测时,应记录监测时间段的风速、风向、温度、相对湿度、气压、天气情 况等气象条件。除记录每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外,应记录监测点的具体位置和每次 监测的开始与结束时间。对直流架空输电线路监测时,还应记录监测点或监测路 经所在处极导线的线路参数,如导线高度、极间距离、导线型式、运行电压、运 行电流、杆塔编号、线路走向、同杆线路回路数和线路排列方式。对换流站监测 时,还应记录换流站的运行方式、换流阀功率、直流电压等。 对于每个监测点,至少监测30min,监测时间段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至少记 录100个数据

6质量保证 监测人员应经业务培训,现场监测工作须不少于2名监测人员。

虽制性条文:4.4:7.2.2:7.4.2:7.5.4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

强制性条文:4.5 4.5此方法仅用在背景噪声与噪声测量值相差4.0dB以上时,相差4.0dB 以内时不得采用。

强制性条文包括:3.2.3;3.2.5 3.2.3严禁在崩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 3.2.5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 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

强制性条文包括:7.1.5:12.2.2(2)

2.2.2(2) 严禁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 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

强制性条文包括:3.1.1:3.2.1:3.2.2;4.1.3;4.10.2;5.2.1;5.2.2;

5. 2、4: 7. 1. 2: 7. 2. 2

3.1.1区域监测应包括以下项目: 1不同侵蚀类型(风蚀、水蚀和冻融侵蚀)的面积和强度。 2重力侵蚀易发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进行典型监测。 3典型区水土流失危害监测: 1)土地生产力下降: 2)水库、湖泊、河床及输水干渠淤积量; 3)损坏土地数量。 4典型区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 1)防治措施数量、质量:包括水土保持工程、生物和耕作等三大措施中各 种类型的数量及质量。 2)防治效果:包括蓄水保土、减少河流泥沙、增加植被覆盖度、增加经济 收益和增产粮食等。 3.2.1中小流域监测应包括下列项目: 1不同侵蚀类型的面积强度流失量和潜在危险度 2水土流失危害监测: 1)土地生产力下降: 2)水库、湖泊和河床渠淤积量; 3)损坏土地面积。 3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效果监测: 1)防治措施:包括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封山青林(草)、梯田、 沟坝地的面积、治沟工程和坡面工程的数量及质量。 2)防治效果:包括蓄水保土、减沙、植被类型与覆盖度变化、增加经济收 益、增产粮食等。 4小流域监测增加项目

1)小流域特征值流域长度、宽度、面积,地理位置,海拨高度,地貌类型, 土地及耕地的地面坡度组成。 2)气象:包括年降水量及其年内分布、雨强,年均气温、积温和无霜期。 3)土地利用: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及结构、植被类型及覆盖度。 4)主要灾害:包括干旱、洪涝、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次数和造成的危害。 5)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包括土壤的类型、厚度、质地及理化性状,水土流 失的面积、强度与分布,防治措施类型与数量。 6)社会经济:主要包括人口、劳动力、经济结构和经济收入。 7)改良土壤:治理前后土壤质地、厚度和养分。 3.2.2小流域监测应采用地面观测方法,同时通过询问、收集资料和抽样 调查等获取有关资料。中流域宜采用遥感监测、地面观测和抽样调查等方法。 4.1.3监测区域级别、比例尺和周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区域级别与比例尺:按面积大小分为全国、大江大河流域、省(自治 区、直辖市)与重点防治区、县与小流域等4个级别。 2各种监测区域的最小比例尺: 1)全国与大江大河流域:不小于1:250000: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与重点防治区:不小于1:100000 3)县(县级市):不小于1:50000 4)小流域(包括大型建设及开发项目区):不小于:1:10000。 3监测周期:全国、大江大河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周期为5~ 10年,重点防治区、县和小流域(包括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区)监测周期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 4.10.2应按行政区划和流域界线汇编成果,分别报省和流域的监测机构。 大江大河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汇编成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5.2.1小区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布设应选择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典型地段,尽可能选取或依托各 水主流失区已有的水主保持试验站,并考虑观测与管理的方便性。 2坡面横向平整,坡度和土壤条件均一,在同一小流域内应尽量集中。 5.2.2小区分为标准小区和一般小区两类分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小区:选取垂直投影长20m,宽5m,坡度5°或15°,坡面经耕靶平 后,纵横向平整,至少荒1年,无植被覆盖。 2一般小区:按照观测项目要求,设立不同坡度和坡长级别、不同土地利用 方式、不同耕作制度和不同水土保持措施的小区。无特殊要求时,小区建设尺寸 应参照标准小区规定确定。 5.2.4控制站布设与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变动回水、冲淤急剧变化、分流、斜流、严重漫滩等妨碍测验进行 的地貌、地物,并应选择沟道顺直、水流集中、便于布设测验设施的沟道段。 2控制站选址应结合已有的水土保持试验观测站点及国家投入治理的小流 域,并应方便观测及管理。 3控制站实际控制面积宜小于50km2。 7.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设性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点应按临时点设置。生产性项目应根据基本建 设与生产运行的联系,设置临时点和固定点。X 2水土保持监测点布设密度和监测项目的控制面积,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防 冶责任范围的面积确定。重点地段应实施重点监测。 3水土保持监测点的观测设施、观测方法、观测时段、观测周期、观测频次 等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可能导致或产生的水土流失情况确定。监测方案应进行论 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费用应纳入水土保持方案,基建期监测费用应 由基建费用列支,生产期的监测费用应由生产费用列支。监测成果应报上一级监 侧网统一管理。 5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有相对固定的观测设施,做到地面监 测与调查监测相结合;小型开发建设项目应以调查监测为主。地面监测可采用小 区观测法、简易水土流失观测场法、控制站观测法。采用小区观测法和控制观 则站的设置应充分论证。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临时转运土石料场或施工过程中的 土质开挖面、堆垫面的水蚀,可采用侵蚀沟体积量测法测定。 7.2.2监测时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性项目监测时段可分为施工期和生产运行期。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时,监测时段应与方案实施时段相同。 2建设性项目监测时段可分为施工期和林草恢复期。林草恢复期种植通常为 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3.18GB/T8905一2012《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

强制性条文包括:10.1;11.2.2 10.1新六氟化硫(包括再生气体)的分析项目及质量指标见表4。 11.2.2在室内的六氟化硫设备安装场所的地面应安装带报警装置的氧量仪 和六氟化硫浓度仪。空气中氧含量应大于18%,氧量仪在氧含量降至18%时应报 警。六氟化硫浓度仪在空气中六氟化硫含量达到1000uL/L时发出警报。如发现 报警时应通风、换气。

3.19GB/T285342012

6)气体的释放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强制性条文包括:7.2.5

7.2.5对于使用过的SF6商用压力容器或特殊储存器可以作为气体储存器。 它们可以是移动的、静止的或安装在回收装置中。仅允许使用经过特殊批准的容 器对使用过的SF6进行储存和/或运输。储存器的最大压力应该适合于压缩机的 最终压力。应该遵守压力容器操作的地方法规,对于液态SF6储存的储存器,采 用5MPa的标称压力

强制性条文包括:3.1.3。 3.1.3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 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

强制性条文包括:11.1.2。 11.1.2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50年,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的 重要性系数应采用1.1。

强制性条文包括:11.1.1、11.1.5、11.1.7、 11.5.17、11.6.1、11.6.2、11.7.1。 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 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事故贮油池 丙 一级 生活、工业、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 水处理室 戊 二级 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 戊 二级 污水、雨水泵房 戊 二级

11.1.5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5的规定

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与建筑外增的最近水平距离; 2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 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增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符合第11.2.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除外;屋外 配电装置间距应为设备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11.1.7电台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 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

注:换流变压器的电压等级应按交流侧的电压选择。 11.2.8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 于2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 来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 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2.9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 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 教方向开启。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11.5.11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 和计算。 11.5.17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 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

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11.6.1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 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6.2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11.7.1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户内 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应按I类负荷供电;户外变电站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 装置时,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 源装置供电;当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 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 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不停电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负荷功率的120%不停电电源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 上; 3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 换; 4消防应急照明、疏蔬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疏散通道应急 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 电时间不应少于3h

强制性条文包括:4.1.2(3)、4.2.6(2) 4.1.2并联电容器组的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容器并联总容量不应超过3900kvar。

4.2.6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放电线圈接线 2放电线圈一次绕组中性点不应接地。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 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 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 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3)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SH/T 3167-2012 钢制焊接低压储罐表4.21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任:怕剂出度或等了 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 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 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 应保护到管口。 4.2.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理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 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 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理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 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 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Q。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 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 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 护等级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 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 统时不应小于20kA。 4.2.4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网格不大于 5m×5m或6m×4m的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接闪网 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 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 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T 8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1级试验的电浦保护器。电浦保护器的电 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 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 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 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 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5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

2.0.10屋内、屋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力闸之间应 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

锁装置。 4.1.9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气设备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气设备端 子允许的荷载。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 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 于表4.1.9的规定。

注:1表中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1h机电试验荷载;若对应于破坏荷载,安 全系数应分别为5.3和3.3。 2硬导体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应力;若对应于屈服点应力,安全系数应分别为 1.6和1.4。 5.1.1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1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 立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HB 20297-2016 基于模型的定义 发动机装配件表5.1.1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

5.1.3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应根据表5.1.3进行校验,并应采用最大值。表5.1.3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mm)设计风速1系统标称电压(kV)条件校验条件(m/s)值35661101110雷电雷电过电压Ai400650900100010(注)过电压和风偏A2400650100011001.最大工作电压、短路和风偏(取A1150300300450工频10m/s风速)10或最大过电压2.最大工作电压设计风速和风偏(取最大设计A2150300S00500风速注:在最大设计风速为35m/s及以上,以及雷暴时风速较大等气象条件恶劣的地区应采用15m/s。5.1.4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4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表5.1.4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系统标称电压(kV)符号适应范围10152035110J1101.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2.网状和板状滤栏向上延伸线距地751001251501803005508509502300mm处与滤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1.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As2.断路器和隔高开关的新口两侧引线带7510012515018D3005509001000电部分之间1.栅状滤栏至带电部分之间B;2.交叉的不网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8258508759009301050130016001700邮分之间B;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1752002252502804006509501050c无遮栏探导体至地(楼)面之间250025002500250025002600285031503250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速栏操导体D之间187519001925195019802100235026502750E通陶屋外的出线套管至屋外通道的路面400040004000400040004000450050005000注:1110J指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2海拨超过1000m时,4值应进行修正。当为板状遮栏时,B值可在A值上加30mm。通向屋外配电装置的出线套管至屋外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1,1中所列屋外部分的C值。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适厂的产品设计。5.1.7屋外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的上面和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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