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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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pdf

是满足公安派出所日常后勤保障的警营文化室、健身房、洗衣房、淋浴室及供民 、辅警住宿的备勤用房等用房,

是确保公安派出所安全正常运行所需的用房。主要包括:变配电室,UPS室,水 泵房,水箱间,锅炉房,制冷机房,空调、新风、排烟机房,消防、安防、楼宇控制 机房,强、弱电室,电梯机房等用房。

GJB 947A-2003 贵金属及其合金丝、线、棒材规范是满足公安派出所用房配套的必要用房。包括:场区厂卫室、食堂、车库等用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单位,是公安机关发挥职能的 物资基础和必要条件,其规划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职能发挥。编制本标准的 目的,一是要解决目前在派出所规划设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功能性考虑不周全等 问题;二是合理分配用房,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作用。 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自决策服务和控制项自建设水平提供全国统一标准;是编 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 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公安派出所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铁路、交通、民航、森林、边防等公安 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标准的原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既要充分体现公 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从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 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第五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用房建设与城镇规划的关系。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 应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城市设计等 与周边环境的关系,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 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规模的分类。根据民警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三类, 第八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建设范围。 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房屋建筑建设内容。 包括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六部分。 第十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附属设施的建设内容。

包括训练设施、消防设施、充电桩等。 第十一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场地的建设内容。 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和警用训练场、大件涉案物品的停放场所、涉案车辆 临时扣押场等。 第十二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建设用地选址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的选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房屋建设的建筑功能和质量,还 直接影响着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和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址地块应具备良好的地质 条件、无污染的周边环境、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的地块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本条是按照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而设定。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本条是指具有空余场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训练场,用于 民警进行体能训练和警务技能训练。警用训练场地按标准篮球场及其缓冲区计算面 积。 第十六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警用车辆停放场地作了明确规定,场地的大小根据不同类 型派出所的车辆标准和数量确定。 第十七条本条提出的绿化指标是指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既要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统一规定,又要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特点。 第十八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综合使用面积指标是控制派出所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公安派出所建设规模过小 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过大又会造成浪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反复 测算,本条确定了不同类别派出所的建设规模。公安派出所不论大小,其职能是相同 的,只是不同业务的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别的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内容是 致的,只是相应的面积指标应视工作量而有所差别。对于同类派出所而言,其面积指 标应根据实际编制定员人数,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确定。人数处于指标下限时,其面 积指标不应低于标准表中所列面积指标的下限;人数处于指标上限时,则不应高于面 积指标的上限。 基本用房包括: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及后勤保障用房。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 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面积分配比例关系。该面积分配比例关系是根据大量的调研 数据整理得出,每类用房面积比例可上下浮动3%。

第二十条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的建筑外观形象进行统一规范,具体标准按公安部《公 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的外观标识进行统一规范,具体标准按公安部《关于 规范统一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户籍(办证)室应为低台开式。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置应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 第75号)。 第二十四条本条对派出所建筑结构作出了规定,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和建筑风格 各不相同,因此,对派出所建筑结构未作统一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拥有独立配电室是保障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行警务 及各种装备用电安全的需要;锅炉房的配置主要是保障寒冷地区公安派出所业务、生 活需要。 第二十六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外围应装设安全防范设施。 这是为了保证派出所内部安全的需要。公安派出所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院墙、铁 栅栏、电子监控等防护设施;武器警械室应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 (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的建设标准;候问室应符合《公安机关适月 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建设标准;档案室应符合国家档案局规定的保 密、防火、防潮等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建设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方便残疾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指公安派出所室内装修要适应地的整体经济水平,不得超范围、超 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第二十九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派出所的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条本条是为公安派出所信息化建设和今后发展作全面规划。 第三十一条本条是建筑的环保节能已经成为节能减排的重要一环。 针对建筑领域,国家出台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同时,各省在国家标准 上,根据各自气候的特点并融合进各自的要求,相继出台了地方的《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因此,当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独立建设时,在设计阶段,应满足国家及地 方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士二条本条是根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公传 发[2014]158号)关于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涉事人员突发不正常行为时,发生触电事故。 第三十四条本条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有关规定

走廊等公共区域消防箱体应设计为暗装,不得突出墙面。 2 公安派出所若设置电梯,电梯载重量1000KG,速度1.6m/s,土建尺寸满足国标规定。 公安派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符合现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及《成都市公共厕 所建设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类标准。卫生间应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安 装机械排风装置。按照相关规范配置足够位和洗手盆,还应考虑成品拖布池和拖布放置处。洗 手台材料应选用石材。 4当项目设有机动车停车库时,车库内建筑设计和室内装修标准按《天府新区公共停车场建设 标准》的车库相关标准执行。地下车库的顶棚和墙面的面层应选用防潮型。机动车停车库和室外 停车场交通安全设计和诱导标志的设置按《天府新区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相关标准执行。 5当项目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库时,车库地面采用混凝土,顶棚和墙面采用无机矿物涂料。地下 非机动车库的顶棚和墙面的面层应选用防潮型。 公安派出所的外立面设计必须结合本区域的文化、地域及民族特色,建筑空间形态要充分体 现公共性,在不求怪异的前提下,在外观造型上应有个性化特点。形态应参照《天府新区成都直 管区建筑形态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外立面装修材料,除有特殊要求外,沿街面应采用中、高端材 料,如铝板、陶板、石材、复合型板材,非沿街面优质面砖等自洁性、耐久性好、节能环保的饰 面材料。 当项目外立面采用幕墙系统时,应采用岩棉外保温系统;其它则采用保温材料达到耐火等级 A级的内保温系统。 8鼓励立体绿化。当项目为混凝土平屋面时,必须采用种植屋面。立体绿化的设计及施工应符 合《成都市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技术导则》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新建且临街的公安派出所的围墙建设,立体绿化面积或围栏透绿面积不小于墙面面积的80% 非临街的上述围墙鼓励立体绿化或围栏透绿

天府新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建设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建设标准 4.1规划与建筑 4.2结构与设备 4.3室内外装饰

.· 22 .·24 ·24 : 26

. .·21 .· 22 .·24 ··24 : 26 28

1.0.1为规范大府新区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建设及交付 促进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1.0.2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因地制宜、 布局合理、装备适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

1.0.1为规范天府新区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建设及交付 促进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1.0.2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因地制 布局合理、装备适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

1.0.3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天府新区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的社区服务中心(社

1.0.3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天府新区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 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4大府新区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建设及交付,除执 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本建设标准未 尽事宜可参考《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DB510100/T150一2015)。 1.0.5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应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形成有活力、易识别的 中心场所,并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率。

1.0.6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应临市政道路或有与单独出入市政道路的通道联通,必须

1.0.6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应临市政道路或有与单独出入市政道路的通道联通,必须 满足民民日堂使用一后勤维拍和消

1.0.7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建设应包括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设施设备、

1.0.9本建设标准由天府新区成都直

2.0.1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开展民主自治、服务管理和各类活动的用房,包括具

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服务、活动和辅助用房

3.0.1公共配套设施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形成有特色、有活力、易识别的中心 场所,方便居民使用,并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规划控制、实施和管理。在没有 条件进行集中叠建时,应根据专项规划、控规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置。 3.0.2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建筑规模,按照服务的区域和户数适当、界线清楚、区域 相对集中、资源配置相对合理、功能相对齐全的原则,可按城市社区居民2000至4000户(特 殊情况不超过8000户)、城镇社区居民700至2000户、农村村民300至1500户的标准,科学调 整村(社区)设置。 据此测算社区用房面积配置如下:

3.0.3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设置项目及功能要求,不管是旧城还是新区主要以政务 服务大厅为主,为社区居民代办理各项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为前来咨询、办事 的社区居民提供等候的场所。 项目及功能要求按下表执行

4.1.1按照《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的要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均设在 居住区服务中心内,且宜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叠建。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 位置适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地段。除特殊规定外,应为多层建筑。 4.1.2党建室(党群服务中心)可按区域型、集中型、独立型设置,并满足《成都市党群 服务中心基本规范》CDZZB/T的要求。

4.1.1按照《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的要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均设在

4.1.1按照《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的要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均设在

4.1.3党建室(党群服务中心)和居委

4.1.3党建室(党群服务中心)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应按社区工作需要进行设置,应采用大开

(克群服务 间的集中办公模式,不应设置单人办公室,社区警务室应设置在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 并应与社区办公用房相邻。

应至少设置2个服务窗口,有条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多个服务窗口,并将相应的服务项 且分别纳入对应的服务窗口。

4.1.5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

(CJJ14)》及《成都市公共厕所建设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类标准。 卫生间应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按照相关规范配置足够尊位和洗手盆, 不应考虚成品拖布池和拖布放置处。洗手台材料应选用石材

4.1.6各功能用房的面积占比,可参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及《成都市社 用房建设规范》DB510100/T150的相关要求控制,当社区用房总面积超过1000m*时,社区党 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80m,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服务大厅面积不得 超过100㎡,增加的面积应用于社区活动用房

4.1.6各功能用房的面积占比,可参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及

社区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走廊等公共区域消防箱体应设计为暗装,不得

4.1.9若设置电梯,电梯载重量1000KG,速度1.6m/s,土建尺寸满足国标规定。

4.1.10当项目外立面采用幕墙系统时,应采用岩棉外保温系统;其它则采用保温材料达到 耐火等级A级的内保温系统

4.1.11社区用房车位配比要求除规划条件特别要求外,必须满足机动车≥1辆

面积,非机动车≥2辆/100m建筑面积,室外应预留不少于20辆共享单车的停车场地且应满足 规划用地条件的规定。

4.1.12当项目设有机动车停车库时,车库内建筑设计按《天府新区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 的车库相关标准执行

4.2.1建筑的主体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建筑的主体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4.2.2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宜采取降噪隔

4.2.2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宜采取降噪隔 声措施,应配备完善的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通讯网络等设施,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执行标准参考GB50016、JGJ67等相关要求。

4.2.3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 求;应根据环评要求:经化粪池或沉渣池预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应根据现行国家 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合理安全的进行消防系统设计;给排水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对于供水压力超过0.2Mpa的楼层应采取减压措施。 2给水引入管应设置计量总表,并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各用水单元宜分散设置水表,水 表安装位置应便于读数与检修;给水引入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 3建筑给水引入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当其承担有消防任务时,管径不得小于DN100

4.2.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房间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 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2.公共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同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3.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宜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可选择风冷热泵或多联机,风冷 热泵主机、多联机室外机位置须考虑其对噪声和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设置在屋顶的主机 应考虑隔声和隔振措施。 4.多联机室外机/分体空调室外机设置在专用机位内时,百叶应选择一字百叶或格栅,严禁 使用防雨百叶。

4.3.1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外立面设计必须结合本区域的文化、地域及民族特色,建 筑空间形态要充分体现公共性,在不求怪异的前提下,在外观造型上应有个性化特点。 4.3.2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建筑形态应参照《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筑形态规划建设 管理机定》

4.3.2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建筑形态应参照《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筑形态规划建设 管理规定》。 4.3.3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外立面装修材料,除有特殊要求外,沿街面应采用中、高端 材料,如铝板、陶板、石材、复合型板材,非沿街面优质面砖等自洁性、耐久性好、节能环 保的饰面材料

4.3.3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外立面装修材料,除有特殊要求外,沿街面应采用中、高端 材料,如铝板、陶板、石材、复合型板材,非沿街面优质面砖等自洁性、耐久性好、节能环 保的饰面材料。

4.3.4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室内装饰的标准应按下表执行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室内装修标准

社区档案室、公共物品管理室均应考虚通风、防潮

的车库相关标准执行。地下车库的顶棚和墙面的面层应选用防潮型。 4.3.6当项目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库时,车库地面采用混凝土,顶棚和墙面采用无机矿物涂 料。地下非机动车库的顶棚和墙面的面层应选用防潮型

4.3.6当项目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库时,车库地面采用混凝土,顶棚和墙面采用

5.0.1对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周边公共景观的建设标准应满足《成都市城市建设管 理技术规定》中相关要求,

花添彩”工程采用成都地域特色植物。

5.0.6绿化应采用易管护灌木、乔木分类分层栽种,注重植物搭配的多样性。

毒、有尖刺、有飘絮的植物种类。临近建筑不应来用根系较发达的种类。 5.0.7鼓励立体绿化。当项目为混凝土平屋面时,必须来用种植屋面。立体绿化的设计及 施工应符合《成都市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技术导则》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5.0.8新建且临街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的围墙建设,立体绿化面积或围栏透绿面积 不小于墙面面积的80%;非临街的上述围墙鼓励立体绿化或围栏透绿。 5.0.9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 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建设规范》DB510100/T150的相关要求执行。 5.0.11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室外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生活污、废水应根据环评 要求经化粪池或沉渣池预处理(其中厨房排水先经隔油池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所有给排水管道设计时应考虑控制水流噪声。 5.0.12通风、空调系统设备产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系统运行过 程中产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声环 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5.0.13所有室外配电柜、配电箱等配电装置必须标注“有电危险,注意安全”等字样并 设于人流不常到的角落位置。 5.0.14当项目设有机动车停车库或室外停车场时,交通安全设计和诱导标志的设置按 《天府新区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相关标准执行

《天府新区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相关标准执行。

天府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建设标准 4.1选址与规戈 4.2建筑与结构 4.3设施与设备 4.4室内外装饰

38 :39 40 49

38 • 39 40 49

1.0.2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因地制宜、布局合理、 装备适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

1.0.3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保护 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1.0.4社区养老设施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 等因素,同时参考街道乡镇养老设施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置。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站的服 务半径不超过1500米

1.0.5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应包括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设施设备、环境景观、导识系统 等方面内容,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不得以清水房标准交付使用

1.0.6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天府新区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的社区养老的新建工程项目,

1.0.6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天府新区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的社区养老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对于性质相同、规模较小项目(如3~5床位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保留相应功能用房, 其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对于性质相同、规模较小项目(如35床位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保留相应功能用房, 其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省及成都市现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1.0.8天府新区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的社区养老的建设及交付,除执行本

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0.10本建设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培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养老服务 机构。

2.0.2老年人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 属于公共建筑,

2.0.3老年人全且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 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0. 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 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2. 0.5 老年人用房

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 疗用房。

2. 0.6 生活用房

指为满足老年人居住、就餐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2.0.7文娱与健身用房

指为满足老年人文娱、健身活动需求而设置的用房。

2. 0.8康复与医疗用房

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及医疗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3.0.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 综合设置,可与现有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相邻 设置,共享部分设施。

3.0.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 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

3.0.2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 2.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0.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环境应达到以下要

1.名称、功能、标识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 2.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 3.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 4.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有通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确保老年人 居住和活动空间空气清洁; 6.外部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环境空气、噪声环境、道路交通的要求,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 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4. 1. 2. 建筑总平面规划

7.1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 7.2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且应保证能获得日照,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7.3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7.4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邻近设置。 8.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 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9.布置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10.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的配置数量需满足规划条件的要求。当项目设有机动车停车库 时,车库内建筑设计按《天府新区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的车库相关标准执行

4.2.1建筑的主体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4.2.1建筑的主体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 其他用房所组成。 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独立储藏空间等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 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每间卧室床 立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 3.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厨房按0.30~0.40m/床计;餐厅按0.50~0.60m/床计;公共厕所按0.10~0.15m/床计, 助浴室按0.10~0.15m/床计;洗衣房不小于0.3m/床计;晒衣场不小于0.2m/床计。 4.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低于0.3m/床计,其中用于医疗使用床位不应少于2张 5.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按不低于1.5m/床计,可采取分区合设形式,配备文化活

动室、娱乐活动室、医疗康复室等日间照料功能; 6.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按不低于0.2m/床计。 4.2.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4.2.4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 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按照料单元设计时DB11T 772-2010 梨贮藏保鲜技术规程,应设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餐、护理站、药存、清洁间, 污物间、卫生间、盟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可设老年人休息、家属探视等用房或空间。 2.当按生活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就餐、卫生间、盟洗、洗浴、厨房或电炊操作等用房或 空间

1.应设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用房或空间。 2.应设厨房、洗衣房、储藏等后勤服务用房或空间。 3.应设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用房或空间,宜设员工浴室、食堂等用房或空间

4.2.9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房:应设就餐、备餐、休息室、卫生间、洗浴等用房或空间。 2.文娱与健身用房:应设至少1个多功能活动空间,宜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 或分室设置。 3.康复与医疗用房: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医疗服务用房宜设 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 4.管理服务用房:应设接待、办公、员工休息和卫生间、厨房、储藏等用房或空间,宜设 洗衣房。

1.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DB22T 2412-2015 居家养老服务员服务规范,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 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2.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3.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4.2.11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m/床确定使用面积。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m。 2.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 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3.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 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 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5.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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