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609-2021 山区普通公路改扩建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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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609-2021 山区普通公路改扩建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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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兼具城市道路功能公路设计速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作为干线二级公路、二级公路设置慢车道的路段,或二级公路与城市主干路衔接的路段,设 计速度宜采用60km/h b)作为集散二级公路,或与城市次于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40km/h。

6.4.1改扩建公路的路基宽度应根据公路功能、公路等级、设计速度、交通量大小及组成、地形条件 及沿线城镇化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路基宽度及横断面形式,

6.4.1改扩建公路的路基宽度应根据公路功能、公路等级、设计速度、交通量大小及组成、地形条件

机动车道、大型车或混行车道宽度应采用3.5mDB33T 2058-2017 木制品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小客车专用车道宽度应采用3.25m,慢车 道的宽度应采用3.5m。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宽度应符合GB51286的要求, 国曲线加宽类别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组成确定。圆曲线上的行车道加宽应设置在 侧,特殊情况下,当内侧加宽受限时,可采用外侧或双侧加宽。对越岭路段、急弯曲线段或回 级公路设计速度采用35km/h、30km/h及三级公路设计速度采用25km/h时,在条件允许的 宜按表3加宽,并应加强渐变过渡段的线形与交通标线设计。

圆曲线内侧,特殊情况下,当内侧加宽受限时,可采用外侧或双侧加宽。对越岭路段、急弯曲线段或回 头曲线二级公路设计速度采用35km/h、30km/h及三级公路设计速度采用25km/h时,在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宜按表3加宽,并应加强渐变过渡段的线形与交通标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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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的衔接处宜选择在交通量变化的平面交义处,当条件受限 置于平面交叉处时,应设置过渡段,过渡段渐变率不宜大于1/20,且设计速度为40km/h时不 30m,设计速度为60km/h时不宜小于40m。

平面线形应注意线形与地形、景观、环境等协调性,但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或建设资金制 约时,可在满足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灵活选用曲线间的直线长度、回旋线参数比例、平纵线形组合等指 标。

6.5.2.1各级公路平面不论转角大小,均应设置圆曲线。在选用圆曲线半径时,应与设计速度相适应 6.5.2.2圆曲线最小半径及回旋线最小长度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4确定。

6. 5.3 急弯曲线

二级公路设计速度采用40km/h时,困难路段经充分论证后可采用设计速度35km/h、30km/h的平 纵指标,但平面半径不宜小于40m;三级公路设计速度采用30km/h时,困难路段经充分论证后可采用 设计速度25km/h的平纵指标,但平面半径不宜小于20m:并满足合成纵坡、停车视距的要求。

6. 5. 4越岭路段

二级公路设计速度采用40km/h时,困难路段为充分利用老路,节约资源,在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后,可以采用35km/h、30km/h的平纵指标;三级公路设计速度采用30km/h时,困难路段为充分 利用老路,降低造价,在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采用25km/h的平纵指标,

6. 5.5回头曲线段

回头曲线按.JTGD20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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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同小于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径向相*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缓和曲线采用回旋线,回 旋线最小长度应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且满足超高渐变率的要求。当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 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不大于1:15计算,且长度不应小于10m。困难路段,当 超高缓和段或加宽缓和段较长时,经论证后,可将超高、加宽插入相邻直线和圆曲线段,但插入圆曲线 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一半 6.5.7 曲线间直线长度 两圆曲线间以直线相*接时,直线长度不宜过短, 并符合下列规定: a 设计速度为60km/h时,同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不宜小于4V(以km/h计); 反向圆曲线间不宜小于1V(以km/h计); b) 设计速度小或等于40km/h时,同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不宜小于2V;反向 曲线间不宜小于1V(以km/h计)。 在困难路段,当平纵面完全拟合老路时,在满足速度协 调性的基础上曲线间直线长度可不作要求。 6.5.8视距 双车道公路的视距应满足会车视距的要求,受地形条件或其他条件限制而采取分道行驶措施的路段, 可采用停车视距。 当视距不满足会车视距要求时,应有足够的横净距,当利用老路路段受条件限制不能 满足横净距要求时,应通过设置凸面镜等交通工程措施改善行车条件。 6.6 纵面设计 6.6.1纵断面设计应结合地形、水文、地质、桥涵、取弃土等因素深入研究、综合比较,老路路基、 路面、结构物的技术状况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充分利用。经过论证分析后,提出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6.6.2老路利用段的纵面设计,宜与既有公路纵面拟合, 除受净空以及构造物限制的路段外,一般路 段应遵循“宁填勿挖”的改扩建原则。 6.6.3 纵面拟合线形设计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满足路面加铺、补强的预留厚度需要: b 考虑老路既有构造物利用时,以构造物为控制点进行设计; C 兼具城镇道路功能路段,纵断面设计高程应与周边地块衔接,并参照城市竖向规划控制高程, 充分考虑城市排水需求; d 在沿线村寨集镇路段,应充分考虑出行需求, 6.6.4最大纵坡根据设计速度,按表5确定。利用老路路段,最大纵坡可增加1%。

6.5.7曲线间直线长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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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为充分利用老路,在困难路段最大坡长可按纵坡按减1%后,最大坡长取值应符合JTGD20的要 求,经运行速度检验,满足协调性要求,不低于载重汽车上坡方向容许最低速度规范值,并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公路限速设施。 6.6.6桥头引道的长度(以m计)不宜小于1V,引道纵坡不宜大于6%。 6.6.7越岭路段**上坡(或下坡)路段,相对高差为200m~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相 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且任意**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超过上述 规定的路段应进行专项安全性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公路限速设施。

6.6.8爬坡车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a)在**上坡路段,当通行能力、运行安全受到影响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设置。爬坡车道可 采用“短距多处”的方式,其宽度不应小于3.5m,有效长度不宜小于200m; b)双车道公路服务水平为四级及以上的路段可不设爬坡车道。

6.7.1平、纵线形设计应总体协调,在视觉上能自然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保持视觉的**性。平、 纵线形的技术指标宜均衡,做到线形**、指标均衡、视觉良好、景观协调、安全舒适。 6.7.2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h时,宜满足平曲线包含竖曲线的要求,困难路段部分竖曲线可伸 入直线段或平曲线段。 6.7.3平面线形指标较优、视距良好的路段,最大纵坡可采用极限值;平面指标低、**弯道频繁的 路段,纵断面指标不宜采用极限值;长陡纵坡坡底不应与低限的平曲线组合应用。其它路段如无法避免 存在不利组合时,应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限速设施。 3.7.4隧道洞口不应布设半径小于一般值的平曲线,隧道洞口外*接线应与隧道洞口内线形相协调, 隧道洞口内外侧各3s设计速度行程范围的平、纵面线形应一致,困难路段,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 同口内外平曲线可采用回旋线,但应加强线形诱导设施。洞口的纵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坡段,需设置竖曲 线时,宜采用较大的竖曲线半径。隧道洞身范围内的线形指标按照JTG3370.1相关规定执行。 6.7.5最大合成坡度值应根据运行速度、圆曲线半径、路线纵坡、横向力系数、自然条件经计算确定, 6.7.6回头曲线宜满足会车视距(两倍停车视距)要求,如达不到会车视距要求,且清除边坡、开挖 现距台或加大圆曲线半径工程过大时,可采用设置标志、凸面镜,原有路面加宽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路基 宽度,回头曲线内、外侧边沟采用浅碟式边沟或者设置盖板边沟增加路侧净区宽度等。

系急停车市的设直,应付合下规定 当路基宽度≤10.0m时,应结合公路的平纵横指标、合适的地形条件及沿线居民点的布局, 合理设计紧急停车带; b)宜利用截弯取直后被“闲置”的老路、弃土场,在增加工程量不大的位置设置; c)有效宽度不应小于3.50m、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m、过渡段长度不宜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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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停车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结合沿线途经的乡镇、居民集中点及观景需求合理设置; b)宜利用截弯取直后被废弃的老路、弃土场,在增加工程量不大的位置设置。 6.8.3观景台、加水点、农产品销售点、客车临时停靠站等应结合线形、环境条件,充分利用既有公 路资源,综合考虑,合理设置,且两端变速区段应按JTGD20设置,

6.8.2停车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1一般规定 7.1.1路基设计应掌握公路沿线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 气象水文等,了解原有路基施工及使用状况, 结合路网情况、农田水利建设等综合设计 宜避免高填、 深挖。 7.1.2应充分利用既有路基,并进行调查、合理评价,分析拼宽路基对既有路基变形、稳定性及防护 排水设施的影响,采取合理的改扩建方式和具体工程措施,保证改扩建公路路基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 并满足使用功能。 7.1.3应对原有路基标高进行复核,不满足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要求时,应按规范要求加高原路基。路 基填筑高度应满足路床中湿状态下路基临界高度要求,当受建筑限界影响填筑高度不满足排除地下水排 水要求时,应采取增设排水垫层或地下排水渗沟等措施。下穿既有构筑物受建筑限界限制,路基排水功 能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纵向渗沟、暗沟等,排除地面水 7.1.4公路路基的拓宽改建应根据公路等级、技术标准、结合当地地形、地质、水文、填挖情况选择 适宜的路基横断面形式。路基拓宽宜采取单侧拓宽的方式 7.1.5拓宽部分的路基应与既有路基之间保持良好的衔接,并采用必要的工程措施减小新老路基之间 的差异沉降,防止产生纵向裂缝。 7.1.6对特殊路基路段应加强地质勘察,并进行专项路基设计。 7.1.7对既有公路的防护、排水等构造物的稳定性、完整性进行评价分析,对既有支挡结构,应少扰 动,多利用。无明显损害、且强度及稳定性满足改建要求时,宜全部利用:部分损坏或不能满足改建要 求时,宜进行加固利用、改建或拆除重建, 7.1.8路基排水应充分结合白然地形、天然及人工沟渠、 桥涵位置等进行综合设计,做好路基排水与 桥涵、隧道排水系统及各类排水设施的衔行接处理。 7.1.9受地形或既有建筑物限制路段,为满足路基宽度要求导致工程造价增加较大时,可将排水设施 以暗沟、渗沟等形式设置在路肩范围内,并应满足行车荷载和排水要求。

7.2既有路基状况调查评价

7.2.1路基状况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收集既有路基的设计资料及养护资料; b 调查既有路基主体稳定性及使用状况: c 调查既有路基支挡结构、防护工程、排水系统等实际状况; d 收集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地段的既有路基处治方案、监测资料等成果。 7.2.2 应对既有路基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置建议,评价内容包括: a) 根据相关标准综合分析评价既有路基的稳定性和使用状况,判别拓宽改建路基对既有路基稳 定的影响程度,对既有路基的可利用程度做出评价; b)分析评价各种防护和排水设施的有数性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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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分析评价路基的病害类型、规模、成因,提出病害的处治建议; d)软土、膨胀土、岩溶等特殊路基的调查和分析评价按照JTGD30要求进行; e)采空区路段应进行地表稳定性评价,分析评价拓宽改建路基对下伏地基作用影响。

7.3.1上路床应优先选用硬质石料填筑, 页指标均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7.3.2当改扩建公路完全利用段既有路面结构层强度满足新建路面基层要求时,可直接作为改扩建公 路路床: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就地翻挖回填、换填、掺灰改良或排水等增强补压措施进行处理

7.4.1应充分利用挖方边坡的开山石渣进行填筑,达到区域段内挖填平衡,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路基 填料、压实度应符合JTGD30的相关规定,并与既有路基地表的排水设施做好衔接。 7.4.2填方边坡坡率、平台宽度及边坡分级高度应结合填料种类和工程地质条件按JTGD30的相关规 定执行,当弃方量较大时,可适当加宽填方边坡平台或放缓填方边坡,以减少弃方、增加路基稳定性及 利王边坡植物防护。

真料、压实度应符合JTGD30的相关规定,并与既有路基地表的排水设施做好衔接。 7.4.2填方边坡坡率、平台宽度及边坡分级高度应结合填料种类和工程地质条件按JTGD30的相关规 定执行,当弃方量较大时,可适当加宽填方边坡平台或放缓填方边坡,以减少弃方、增加路基稳定性及 利于边坡植物防护。 7.4.3高填方路堤、陡坡路堤以及拟利用既有路基存在病害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7.4.4拼宽路基应与既有路基的路基动回弹模量相协调。并根据既有路基的含水率、密实度、病害类 型等因素,统筹协调既有路基、路面加铺设计,综合确定既有路基的处治措施,具体如下: a)当既有路基回弹模量不满足新建路基的要求,但既有路面未出现破损,且拓宽后通过加铺设 计可满足路面设计要求时,宜充分利用既有路基; b)当既有路基动回弹模量不满足新建路基的要求,且既有路面出现病害时,可根据含水率、压 实度和填料类型的分析评价,分别采取改善排水、补充碾压、换填处治等措施。当条件受限 不能翻挖既有路基时,可采取注浆、复合地基方案等处理措施。 7.4.5拼宽路基应对地基基础的稳定性、承载能力、沉降情况进行评价,不满足要求时,采取挖换、 注浆、强夯或采用复合地基进行处理。 7.4.6拼宽改建路堤的填料应符合JTGD30的要求,宜采用有利于拼接的材料。 7.4.7当拼宽宽度不满足压实机械作业要求时,可采用超宽填筑或翻挖既有路基,或增设护肩、挡墙 等工程措施。拼宽部分应分层压实。 748路其排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高填方路堤、陡坡路堤以及拟利用既有路基存在病害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7.4.8路基拼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在保证交通通行、路基稳定的前提下对原填方路基进行防护、绿化及交安设施拆除; 6 新老路基结合部应设置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m,且应设置成2%~4%的内向横坡; 拼宽路堤边坡形式和坡度应按JTGD30的相关规定执行; d 结合面以外不小于2m的范围,应增强补压,采用良好的路基填料填筑,确保拼接密实,减 小差异沉降; 路基拼接可采用铺设土工合成材料等措施加强*接。新老路基结合部加筋处治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既有路基边坡开挖台阶,新建路基填筑、压实到相应标高时,再平整铺设加筋材料,伸 至台阶内缘,使加筋材料的被动抗力区尽可能长; 2) 加筋材料应选择抗拉强度高、延伸率小、易于施工的土工合成材料; 3)加筋材料在新路基中铺设长度应达到车道线外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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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高路堤拼宽改造时,宜与桥梁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确定适宜的改扩建方案。 7.4.10高路堤及陡坡路堤拼宽时,除应对路堤堤身稳定性、路堤和地基的整体稳定性作验算外,还应 对新老路基结合面及斜坡地基或沿软弱带滑动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7.4.11高路堤及陡坡路堤拼接,既有坡脚支挡结构物不宜拆除,并应做好排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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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典型地表排水设施型式

.8.1弃土场选址应根据弃方量、占地类型、占地面积、临时便道、弃土运距、弃土组成、堆放方式、 护整治工程量及弃土场后期利用等情况,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弃土场设置应选择在相对平坦低洼路段,严禁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 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场,且应不影响河流、沟谷的行洪安全,不应影响水库 大坝、水利工程取用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灌(排)干渠(沟)功能,不应影响工矿企业、 居民区、交通干线或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 6 弃土场应避开滑坡体等不良地质条件地段,不宜在泥石流易发区设置弃土场;确需设置的, 应确保弃土场稳定安全; C 弃土场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沟谷纵坡陡、出口不易拦截的沟道;对弃土场选址进 行论证后,确需在此类沟道弃渣的,应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 d 不应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场。 .8.2 取土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设置在可视范围以外和易绿化区域位置,不应选在顺层坡或滑坡地带; 6 取料应满足路基填料性质要求; C 应满足边坡稳定性要求: d 可结合路基挖方边坡放缓,减小防护工程综合考虑; e .8.3取弃土场的选址应按相关规范进行勘察。 .8.4弃土场的设计,应结合城镇发展及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既有 公路资源,采用集中弃土方式,少破坏植被、少占耕地 8.5弃土场应进行适当清表、碾压处理,进行稳定性计算,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护支挡和绿化 工铝进保动毯宝游色水士法生 宝游生斯居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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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利用既有路面时,应对拟利用路段按规范进行现场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8.3.2既有路面结构层强度满足新建路面基层要求时,可作为改扩建公路路面底基层或基层使用。 8.3.3既有路面利用前应对病害进行处治,处治方案以局部补强为主,补强层宜与相邻路段新建路面 结构相协调。 8.3.4应重视与既有道路路线平、纵断面设计的协调,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改扩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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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路面纵向拼接时,拼接缝应与路中线垂直,横向拼宽时,拼接缝宜与路中线平行且避开轮迹 带;应合理确定拼接宽度,以便于施工;拼接新路的标高应结合老路的标高及拟定的病害处 治万案确定: 6 路面横向拼宽设计时,加宽的新建路面部分宜采用与相邻路段新建路面相同的结构组合设计 且应使路基和路面各层与既有道路的路基和路面各层具有相近的动回弹模量; 沥青路面拼接时,各结构层均应采用台阶搭接方式。基层、底基层搭接宽度不应小于0.25m, 面层搭接宽度不宜小于0.15m,纵向拼接时宜再适当延长。为避免不均匀沉降导致路面结构 开裂,可在基层底面铺设加筋材料,增强基层抵抗不协调变形的能力; 水泥混凝土路面拼接时,各结构层也均应采用台阶搭接方式,基层、底基层搭接宽度不应小 于0.25m,面层搭接宽度不宜小于0.30m。新混凝土板的厚度和强度不应小于既有路面,横 缝宜与既有路面对齐,新旧混凝土板之间的纵缝应设置拉杆。 3.6结构性补强或加铺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a)对公路改扩建工程,在进行了既有路面结构性补强后可再加铺罩面层; D 对路面改造工程,可只进行路面结构补强: C 沥青加铺层(罩面层)厚度应兼顾混合料的公称最大粒径相匹配和减缓反射裂缝的要求确定: 加铺路面厚度不宜大于70mm,并重视中间功能层设计; 混凝土路面需设加铺层时,应根据旧路面损坏状况和接缝传荷能力评定结果合理选择分离式 或结合式水泥混凝土加铺以及沥青混凝土加铺方案,并应重视新旧面层间的结合处理。条件 充许时宜优先选择结合式水泥混凝土加铺或沥青混凝土加铺方案,

8.4.1应结合路面调查分析、材料试验结果确定旧料的再生利用部位,并经材料配合比设计确定旧料 的参配比例。 8.4.2沥青路面应根据交通量、气候条件、既有路面状况、沥青路面回收料品质等因素,选择技术成 熟、质量可控和经工程验证的再生技术。同一路段沥青材料再生利用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8.4.3水泥混凝土面层损坏严重时,应采用再生工艺将旧路面做成改扩建路面的基层或底基层,再生 工艺推荐采用就地打裂压稳方案,条件允许时,可选择碎石化再生方案。碎石化设计应考虑震动、噪声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8.5.1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排为主、防排结合的原则,视工程实际情况,可考虑设置路面边缘排 水系统或路面内部排水系统,排除路面结构层间水。 3.5.2路面拼接缝应重点考虑防水黏结设计。 8.5.3桥面、隧道洞口段路面沥青铺装整体铣刨重铺时应设置防水粘结层。 3.5.4地下水位高、排水不良的路段,有裂隙水、泉眼等水文条件不良岩石挖方路段,基层、底基层 为非粒料类材料时,基底宜设置厚度不小于15cm的透水功能层,

8.5.1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排为主、防排结合的原则, 程实际情玩, 日考康设首 面边家扫 水系统或路面内部排水系统,排除路面结构层间水。 8.5.2路面拼接缝应重点考虑防水黏结设计。 8.5.3桥面、隧道洞口段路面沥青铺装整体铣刨重铺时应设置防水粘结层。 8.5.4地下水位高、排水不良的路段,有裂隙水、泉眼等水文条件不良岩石挖方路段,基层、底基层 为非粒料类材料时,基底宜设置厚度不小于15cm的透水功能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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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位选择应符合JTGD60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特大桥、大桥的桥位是路线布设的重要控制点,位置的选择原则上应服从路线的基本走向, 路桥综合考虑,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中、小桥的位置应服从路线走向; b 桥位应因地制宜,尽量在河道顺直、地形条件好、岸坡稳定的河道最窄处选择最佳桥位,合 理布设孔跨,避免出现较多高墩、大跨及弯坡斜桥,以减小桥梁规模和难度,节省工程造价。 通航河道应满足通航要求; c)既有桥梁改扩建时,应加强水文计算,对冲刷较大或存在较大冲刷隐患的桥梁,应考虑桥梁

设置非机动车道或检修道(人行道)的路段,桥梁全宽应包含该部分宽度,检修道(人行道) 净宽不宜小于1m;栏杆设置宜采用图1a)的布置型式,或可采用图1b)的布置型式,路缘石 高度宜采用15cm,不应超过20 cm:

设置非机动车道或检修道(人行道)的路段,桥梁全宽应包含该部分宽度,检修道(人行道) 争宽不宜小于1m;栏杆设置宜采用图1a)的布置型式,或可采用图1b)的布置型式,路缘石 高度宜采用15cm,不应超过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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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利用桥梁桥面最小净宽

几动车道或检修道(人行道)的桥梁护栏和栏杆

直接利用或改造加固后利用的既有桥梁,桥面净宽应满足以下规定: a)二级公路一般路段桥梁桥面净宽不小于8.0m、困难路段桥梁桥面净宽不小于7.0m b)三级公路一般路段桥梁桥面净宽不小于7.0m、困难路段桥梁桥面净宽不小于6.5m c)四级公路一般路段桥梁桥面净宽不小于6.5m、困难路段桥梁桥面净宽不小于6.0m

9.1.5桥涵荷载等级

9.1.6桥涵检测与评定

确定桥梁、涵洞通道的直接利用、改造加固后利用或拆除重建方案,应对全线既有结构进行调查 检测及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调查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及历年运营养护情况等资料; b)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应按JTG/TH21的规定进行; C) 涵洞、通道技术状况评定应按JTGH11的规定进行; d)桥梁承裁能力评定应根据需要按ITG/TI21的规定进行。

.1.7 桥涵加固与利用

直接利用或改造加固后利用的既有桥梁、涵洞通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评定等级为1类、2类并满足相应设计荷载标准要求的桥梁可直接利用; b)评定等级为3类的桥梁,经改造加固后达到1类或2类时应利用; c)评定等级为“好”的涵洞、通道可直接利用; d)评定等级为“较好”的涵洞、通道,经改造加固后达到“好”的评级时应利用

9.1.8桥涵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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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行拆除重建的既有桥梁、涵洞通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评定等级为4类的桥梁加固后耐久性不满足长期使用要求的宜拆除重建,5类桥梁应拆除重建; b)评定等级为“较差”的涵洞通道宜拆除重建,评定等级为“差”、“危险”的涵洞通道应拆 除重建。

9. 1.9 洪水频率

.1.1隧道设计应满足公路规划、公路功能、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平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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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限界、净宽断面、运营设施等应与公路等级相适应。 10.1.2隧道选址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经济合理的确定隧道平面线型指标及隧道平面布置,路线总体 设计应严格控制隧道规模,原则上应以不设通风设施的中短隧道为主,宜避免设置长隧道和特长隧道。 10.1.3为改善隧道通行条件、提升通行能力,或提高公路等级和标准,利用既有隧道或既有隧道线位 时,可对既有隧道进行加固、改扩建或新建。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经评估论证,可维持原 隧道通行。

10.2.1隧道路段平纵线形应协调均衡,隧道进、出口不应布设半径小于一般值的平曲线,洞口内外 平面线形不应有急剧的变化。曲线隧道宜采用不设超高的圆曲线,需采用设超高的圆曲线时,其超高值 不宜大于4.0%。当设计速度为20km/h时,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250m。 0.2.2隧道洞口内外侧各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的平、纵线形应一致。困难地段,经技术经济比 交论证后,洞口内外平曲线可采用缓和曲线,但应加强线形诱导设施。 0.2.3隧道内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短于10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制。大 于100m的中、短隧道,其最大纵坡值可采用4%。

10.3.2较宽的一侧检修道宜设置混凝土护栏,不设检修道的一侧应保留不小于0.25m的余宽,单侧 检修道加宽及混凝土护栏示意图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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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

图1单侧检修道加宽及混凝土护栏示意图

10.4.1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应根据隧道长度、预测交通量和交通量增长情况统筹设计,通风、照明设 施可分期实施,隧道预留预埋、供配电、接地与防雷等后期增加或调整较困难的设施,应按远期设计年 限一次性设计并实施。 10.4.2隧道通风设施根据公路等级、隧道长度、设计速度、设计交通量、平纵线形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般情况下中短隧道可不考虑通风设施。 10.4.3无人行需求的长度(L)<200m及200m≤L<500m的直线隧道可不设置照明设施,200m≤ <500m的曲线隧道及500m≤L<1000m的直线隧道可根据交通量、隧道位置、接电条件等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设置照明设施,500m

.1.1平面交叉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路网规划、地形地质条件等合理计 面交叉位置不应改变现有路网结构。 ,1.2与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进行渠化设计,与四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宜进行渠化计 化设计可采用加铺转角、加宽路口、设置转弯车道和交通岛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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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1637-2018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邻区域防坠落安全规范11.2与等级公路平面交叉

11.2.1平面交叉角宜为直角,斜交交叉角小于等于45°时,应对被交叉公路进行局部改线处理。 11.2.2平交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不设超高的大半径平曲线, 11.2.3平交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有条件时次要公路纵坡宜控制在3%以内, 11.2.4平交范围内应保证视距通视三角区的要求。 11.2.5平面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2Vn(单位为m,其中n为主线车道数)且不小于150m

11.3.1与通村公路、通组公路、通户道路、连接厂区道路等等外道路相交时可采用道路搭接。 11.3.2道路搭接应结合村寨布局、地形地质、用地条件、路网现状和规划等条件进行设置。 1.3.3搭接范围内主线公路的平面线形有条件宜采用直线或大半径平曲线,纵面宜平缓,条件受限日 应保证停车视距或强化安全设施设置, 1.3.4紧接主线处的搭接道路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铺装宜设置不小于15m的搭接过渡长度 11.3.5有条件宜对搭接道路进行调整或归并,尽量加大搭接口间距,减少搭接口数量。

12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12.1.1安全设施设计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12.1.2应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视线诱导、警示设施及防护设施等。 2.1.3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及既有公路现状、交通量和交通组成、运行速度、交通事故情况、气 象环境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应结合调查与评价进行经济比较,确定安全设施设计重点和设计方案。 12.1.4应结合既有公路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对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的路段 进行专项分析论证,提出安全设施的设置方案。 12.1.5合理利用既有公路交通标志设施,对满足使用功能的设施予以利用。 12.1.6根据设计速度的不同,分段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12.1.7兼具城市道路功能的路段,应结合城市道路的使用要求,交通标志、里程碑、百米桩的设置应 符合《国家公路网标志调整工作技术指南》的要求,保证公路设施的连续性。百米桩的设置可参考附录

12.2既有公路交通条件与安全状况调查

12.2.1收集周边路网既有公路交通工程的相关资料。 12.2.2收集对既有公路交通造成影响的气象资料。 12.2.3收集既有公路的交通事故资料,包括事故位置、事故原因、事故处理、后期运营改善情况等相 关记录。 2.2.4 调查既有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现状DB21T 2116-2013 辽宁省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并对护栏材料利用的必要性、标志版面及结构支撑 材料利用的必要性等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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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路侧15m范围内(路堤坡脚起向外的距离)与高速公路并行,或与铁路并行达到JT/T1116 规定的条件时,车辆驶出路外后有可能影响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营安全的填方路段; b 公路沿线小半径圆曲线或连续小半径圆曲线外侧填方路段: 连续长陡下坡填方路段; d 通过饮用水源地的填方路段; e) 凝冻和雾区填方路段。 12.5.6设计速度采用60km/h的二级公路护栏防护等级按JTGD81相关规定执行,采用其他设计速度 的公路路基护栏防护等级应符合表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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