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3版)(桂建标[2013]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1月20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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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3版)(桂建标[2013]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1月20日).pdf

一、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包括各 种房屋、设备基础、烟图、水塔、水池、站台、围墙工程等。但建筑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工 程、土石方及其它工程、地基基础及桩基础工程单列计费,具体详见表2.1.1。 二、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装饰 装修工程。 三、地基基础及桩基础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地基基础及桩基础 工程。 四、土石方及其他工程:适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石方工程(包括爆破工程)、垂 直运输工程、混凝土运输及泵送工程、建筑物超高增加加压水泵台班、大型机械安拆及进 退场费、材料二次运输

表2.1.1适用范围与消耗量定额定额章节对应表

一、计算基数: 1.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项日费中的管理费、利润均以“人工费十机械费”为计 算基数; 2.按费率计费的总价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十材 料费十机械费”为计算基数; 3.规费中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分部 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为计算基数。 二、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确定: 1.人工费:按消耗量定额子目中的人工费(包括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计算,自治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系数时进行相应调整。计日工(包括现场签证中的零工)中的人工 费不得作为计费基数。 2.材料费:材料费=么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材料消耗量按消耗量定额确定,材料 单价格按当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询价确定,无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时, 可参照基期计算。材料租赁费不得作为计费基数。 3.机械费:机械费=Z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消耗量定 额规定确定,机械台班单价按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计取,其中人工和燃料等可 以按有关规定调整。机械租赁费不得作为计费基数。 三、措施费项目应根据本定额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本定额未包括的其他措施项 目费,发承包双方可自行补充或约定。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为不可竞争费用。 五、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招标控制价等时,有费率区间的项日应按费率区间的 中值至上限值间取定。一般工程按费率中值取定,特殊工程可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 复杂程度在费率中值至上限值间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无费率区间的项目一律按规 定的费率取值。 六、投标报价时,除不可竞争费用、规费和税金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外,其 余各项费用企业可自主确定。 七、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1.提前峻工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非招标工程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压缩工期 天数超过定额工期20%的,按经审定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相应的费用。 2.赶工补偿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 短,按经审定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相应的赶工补偿费

八、申供材料费应计入相应的材料费中,按计费程序规定计取各项费用,工程结算时 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甲供材料费。 九、总承包服务费: 1.总分包管理费和总分包配合费按本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其计算基数为分包工程造 价(不含税金)。 2.甲供材的采购保管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 班基期价》附表一“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率表”规定计算

表2.3.1管理费与利润费率表

表2.3.2.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表

注:S表示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

表2.3.2.2其他费率表

表2.3.3其他项目费率表

SN/T 0370.3-201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 使用鉴定表2.3.4规费费率表

五、税(费)取费费率

表2.3.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税(费)取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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