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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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pdf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各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 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DB34T 2767-2016 红色旅游经典景区评定规程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 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工资料汇总整理 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 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 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 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 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 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 费用。

2.0.27 不可抗力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 期限。

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 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 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没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 动的专业人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 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 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 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 *计算的 项目。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 算和确认。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 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 结算。

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 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 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 后标明的总价。

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 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 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 项。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

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 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 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 \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 额。

2.0.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 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 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 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 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 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

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 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

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 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 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 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

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 险内容及范围。

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 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 9.2.2条、第9.8.3条的判 执行。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 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 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

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 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 执行,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 具有相 立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 具有相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

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 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 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 成。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

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 编制。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 4其他项目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 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 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 部门的规定列顶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 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 门审核。

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 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 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 青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 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DL/T 1021-2019 电容式量水堰水位计,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

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 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 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 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 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关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GB/T 29654-2013 冷弯钢板桩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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