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84-2021 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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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184-2021 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pdf

通过在边坡工程坡脚堆载反压,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 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通过设置抗滑桩,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 一种加固法。

加大原结构或构件的截面面积或增配钢筋TB/T 2075.9-202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第9部分:接头连接线夹,以提高其承载力 和刚度的一种加固法。

通过设置锚杆及传力结构,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 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grouting method

grouting method

通过对岩土体进行注浆处理,改变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 能,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通过设置或改造截、排水系统,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

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S支护结构上的外部作用效应; R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 R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 R。原支护结构的有效抗力; 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发挥系数。

2. 2. 2 计算系数

F 抗滑移稳定系数; 抗倾覆稳定系数; Fst 边坡稳定性系数; K 安全系数。

F 抗滑移稳定系数; F 抗倾覆稳定系数: Fst 边坡稳定性系数; K 安全系数。

As、Bs、Css: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A、B、C、D..: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B.、C:子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安全性等级; as、bs、c:构件正常使用性等级; a、b.、Cr、d.:构件安全性等级。

3.1.1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应明确对象、范围和要求,可将边 坡工程整体作为鉴定与加固对象,也可将鉴定单元、子单元或构 件作为鉴定与加固对象。 3.1.2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和专业技术 人员承担。

3.1.3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其用途和使

3.1.3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其用途和使 用条件时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3.2.1边坡鉴定适用于对边坡工程安全性、正常使用性、耐 性和施工质量等进行的鉴定

边坡金定道用于对边坡工程安全性、正吊使用性、耐久 生和施工质量等进行的鉴定 3.2.2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1 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应急情况时: 2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影响边坡工程安全性、适 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时; 3 对邻近建筑物安全有影响时: 4 进行改造、扩建及使用环境改变时: 5 需要进行整体维护、维修时: 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7 需进行司法鉴定时: 8 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性问题时; 9 边坡工程未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时: 10 其他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的。

3.2.2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性的检查; 边坡工程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鉴定; 3 其他需进行的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 3.2.4 当边坡工程存在耐久性问题时,应进行边坡工程耐久性 鉴定。 3.2.5边坡工程鉴定可按初步调查、制定方案、详细调查与检 测、鉴定评级和报告编写的程序进行。 3.2.6特殊项目鉴定的工作内容还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求。 3.2.7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范围和目的、现场条件及技术标准 等制定。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主要包括边坡工程类型、边坡总高度、周边 环境,边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鉴定依据,主要包括检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 技术资料等;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抽样检测的数量; 5 检测鉴定人员和仪器设备配置; 6 鉴定工作进度计划; 7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8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3.2.6特殊项目鉴定的工作内容还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

3.3.1边坡工程加固应先设计后施工,及时验收,长期维护。 3.3.2边坡加固对象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使用 历史、现状和使用要求确定

3.3.1边坡工程加固应先设计后施工,及时验收,长期维护。 3.3.2边坡加固对象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使用 历史、现状和使用要求确定。 3.3.3下列情况的边坡工程应进行加固: 1边坡出现失稳迹象、支护结构及构件出现明显开裂及变 形的边坡工程; 2使用条件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安全的边坡工程; 3遭受灾害及已发生安全事故的边坡工程:

1边坡出现失稳迹象、支护结构及构件出现明显开裂及变 形的边坡工程; 2使用条件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安全的边坡工程; 3遭受灾害及已发生安全事故的边坡工程:

4支护结构出现严重腐蚀的边坡工程;

5其他应进行加固的边坡工程。 3.3.4边坡加固工程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 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确定。当边坡的使用条件和环境 发生改变,使边坡工程损坏后造成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发生变化 时,加固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作相应的调整

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确定。当边坡的使用条件和环 发生改变,使边坡工程损坏后造成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发生变 时,加固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作相应的调整

3.3.5边坡工程加固设计文件及施工专项方案应按有关规定进 行评审。

3.3.6对使用粘结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支护结构或构化

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 检查的时间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时间不应超过10年。

3.3.7与支护结构配合使用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或

加固技术、裂缝修补技术、锚固技术和防锈技术以及加固材料等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和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等的有关规定。

4.1.1当边坡已有工程察资料不满足鉴定加固要求时,应进 行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 4.1.2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应在利用已有工程勘察资料的基 础上进行。 4.1.3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应根据边坡特点、破坏情况、边 坡工程鉴定要求和可能的加固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1.4 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气象、水文资料,特别是雨期和暴雨强度等资料; 场地已有岩土工程察资料; 3 边坡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相关资料: 4 附有坐标和地形的边坡工程平面图等: 5 邻近建筑物、地下工程和管线等环境资料。 4.1.5 边坡鉴定加固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 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 关规定外,尚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边坡岩土体与支护结构变形特征及其成因; 2边坡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变化; 3场地的地下水类型、水位、水量、补给、排泄条件和动 态变化,岩土层的透水性,地下水出露情况等水文地质条件及其 变化。

4.1.1当边坡已有工程察资料不满足鉴定加固要求时,应进 行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 4.1.2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应在利用已有工程勘察资料的基 础上进行。 4.1.3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应根据边坡特点、破坏情况、边 坡工程鉴定要求和可能的加固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 关规定外,尚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边坡岩土体与支护结构变形特征及其成因: 2边坡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变化; 3场地的地下水类型、水位、水量、补给、排泄条件和动 态变化,岩土层的透水性,地下水出露情况等水文地质条件及其 变化

.2.1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探范围应包括坡面区域和坡后一定 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探范围应包括坡面区域和坡后一定 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无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坡顶勘探区域后缘到 坡顶边缘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应小于边坡高度: 2对于可能按十体内部圆弧形破坏的十质边坡不应小于 1.5倍坡高; 3对可能沿岩土界面滑动的土岩组合边坡,后部应大于可 能的后缘边界; 4对有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坡顶勘探区域一般应 覆盖该结构面在坡顶的出露线: 5对既有支护结构和建(构)筑物应覆盖有潜在安全影响 的区域。 4.2.2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先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2勘察工作布置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勘察等级和已出现的变 形破坏迹象,结合搜集的已有岩土工程察成果等资料,适当补 充勘探孔、原位测试和工程物探等工作;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 边坡工程,其勘探孔、工程物探测试点(线)应适当加密,必 要时,采取现场剪切试验确定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3勘察工作布置应注意对已有边坡工程支护构件的保护 合理避开支护构件: 4勘探工作采用钻探、坑(井)探、槽探以及物探等 方法。 4.2.3 勘察中的钻孔、探井、探坑和探槽应及时封填密实 4.2.4 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察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绘范围应包括边坡工程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影响边 坡工程安全的范围; 2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1:1000,对边坡稳定性有重要 影响的复杂地段宜采用1:200; 3测绘内容应包括地形、地物及支护结构等内容; 4测绘成果应包括地形图、平面图、支护部面图以及文字

1测绘范围应包括边坡工程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影响边 坡工程安全的范围; 2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1:1000,对边坡稳定性有重要 影响的复杂地段宜采用1:200; 3测绘内容应包括地形、地物及支护结构等内容; 4 测绘成果应包括地形图、平面图、支护部面图以及文字

4.3.1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应通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取得,当 无试验条件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规定确定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边坡,可按工程经验 确定。

无试验条件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规定确定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边坡,可按工程经验 确定。 4.3.2对于未出现变形或处于弱变形阶段的边坡工程,滑动面 抗剪强度指标可取现场原位测试的峰值强度值:处于滑动阶段或 已滑动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残余强度值:处于 强变形阶段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介于峰值强度 与残余强度之间值

抗剪强度指标可取现场原位测试的峰值强度值;处于滑动阶段或 已滑动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残余强度值:处于 强变形阶段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介于峰值强度 与残余强度之间值。

4.3.3利用搜集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时应进行分析复核,并应

4.3.3利用搜集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时应进行分析复核,并应

充分考虑边坡工程使用对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造 成的变化。

用反演分析法确定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对出现变形的边坡工 程,其稳定性系数K。宜取1.00~1.05;对产生滑动的边坡工 程,其滑坡稳定系数K。宜取0.95~1.00。

5.1.1现场检测宜选用对检测对象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 高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或原位检测方法时,不得损害检测对象 的安全性

5.1.2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

5.1.4边坡工程检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 有关标准的规定。

1查阅边坡工程资料,包括边坡工程勘察资料、设计图、 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峻工资料、历次检测(监测)、加固和 收造资料、质量或事故处理报告等: 2调查边坡工程建设及使用历史,如原始施工、维修、加 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及受灾等情况; 3现场考察,根据资料核对实物,调查边坡工程实际使用 情况,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 2调查核实使用条件:应对设计、施工、用途、维修、加 固等建设、使用历史进行调查,同时对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 然荷载作用和间接作用进行调查,当环境作用对边坡安全性影响

较大时应进行环境作用调查; 3支护结构、构件的检查和抽样检测:当有图纸资料时, 可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无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不全时,应通过 对支护结构的现场调查和分析,再按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 准,对重要和有代表性的支护结构、构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 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检测; 4附属工程的检查和检测:重点检查边坡工程排水系统的 设置和其排水功能,对其他影响安全的附属工程也应进行检查; 5材料性能检测分析:当图纸资料有说明目不怀疑材料性 能有变化时,可采用设计值: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时,应按 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现场取样进行检测或现场测试。 5.2.3边坡工程鉴定调查与检测包括使用条件和支护结构两部 分的调查与检测

5.3.1使用条件的调查应包括边坡工程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 历史三部分,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 的变化。

5.3.2使用条件调香应通过现场踏斯、资料香查阅和向委托方、

知情人员及边坡工程周边居民调查,了解边坡工程使用、维护和 改造历史。 可选择表5.3.3中的且

5.3.3 边坡工程作用的调查,可选择表5.3.3中的项目。

5.3.3边坡工程作用的调查,可选择表5.3.3中的项目。

5.3.4边坡工程作用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工程的水土压力作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 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确定; 2边坡坡顶上建(构)筑物的作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3其他荷载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5.3.5边坡工程使用环境应包括气象环境、地质环境和工作环 境,可按表5.3.5中所列项目进行调查。

表5.3.5边坡工程使用环境调查项目

5.3.6边坡工程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为化 学腐蚀环境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确定。 5.3.7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变形与裂缝的调查、检测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调查范围为边坡工程塌滑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建 (构)筑物、地上及地下输送管线等; 2对已发生变形或出现裂缝的部位应做出标识和记录: 3对受到影响的地上及地下输送管线应做出标识和记录 必要时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探测; 4对建(构)筑物的变形、倾斜等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 进行检测; 5对地面或结构体裂缝深度、宽度、走向应采用相应的仪 器设备进行检测或观测,并对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或判断

5.4支护系统的调查与检测

5.4.1对边坡工程支护系统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支 护结构和附属工程三个部分。

护结构和附属工程三个部分。 5.4.2对地基基础的调查,除应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 图纸资料外,尚应调查地基变形情况(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 沉降差)以及支护结构斜、扭曲和裂损情况。 5.4.3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应通过查阅图纸及验收资料确 定:当资料不足时,可采用局部开挖、物探等手段检测,并应香 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变形、开裂、腐蚀和损伤等情况。 5.4.4对支护结构的调查,可根据支护结构的具体情况以及鉴 定的内容和要求,选择表5.4.4中的调查项目,

表5.4.4支护结构的调查项目

5.4.5对附属工程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现 场核实附属工程的布置,调查该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 坏失效等情况。

5.4.6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及附属工程检测包含以下项目:

材料性能; 2 边坡工程外观几何尺寸和整体变形:

4支护结构、构件及基础的几何尺寸和变形; 5 配筋数量、规格和保护层厚度; 6支护结构、构件及基础的耐久性; 7 截、排水系统。 5.4.7边坡工程支护系统的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及附属工程现 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抽样原则和抽样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执行,支护结构构件的抽样 数量可按检测类别B的要求执行,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 检测; 2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 的几何特性、材料性能和结构性能等; 3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的检测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建筑地基基 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 范》JGI10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 要求; 4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5.4.8支护结构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变形、缺陷和损伤等 检测,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1支护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当图纸资料有明确说明且无 疑问时,可进行现场抽检验证: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有疑问 时,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通过现场取样或现 场测试进行检测; 2支护结构或构件儿何尺寸的检测,当图纸资料齐全完整 时,可进行现场抽检复核;当图纸资料不全或无图纸资料时,应 通过对结构布置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重要和有代表性的结构或 构件进行现场详细测量:

3支护结构的整体变形、竖向构件的倾斜、受弯构件的挠 度和侧弯的检测,应在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 对有明显变形的结构或构件,可按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进行检测; 4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根据现行国家有 关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构件及其 节点的损伤,应在其外观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对其中损伤相对产 重的构件和节点进行详细检测: 5当需要进行构件结构性能测试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有关 结构性能检验或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现场试验进行检测。构件的 结构性能现场载荷试验,应根据同类构件的使用状况、荷载状况 和检验自的选择有代表性的构件。 5.4.9当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 除应按本标准第5.4.8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 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 规定; 2混凝土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混凝土中性化 测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混凝岩相 及化学分析、混凝土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3从混凝土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4.10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 除应按本标准第5.4.8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现行国家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 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进行: 2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 样数量

3支护结构的整体变形、竖向构件的倾斜、受弯构件的挠 度和侧弯的检测,应在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 对有明显变形的结构或构件,可按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进行检测; 4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根据现行国家有 关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构件及其 节点的损伤,应在其外观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对其中损伤相对严 重的构件和节点进行详细检测: 5当需要进行构件结构性能测试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有关 结构性能检验或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现场试验进行检测。构件的 结构性能现场载荷试验,应根据同类构件的使用状况、荷载状况 和检验目的选择有代表性的构件

除应按本标准第5.4.8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 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 规定; 2混凝土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混凝土中性化 则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势化混凝土岩相 及化学分析、混凝土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3从混凝土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4.10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 除应按本标准第5.4.8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边坡工程可划分成若十鉴定单元进行鉴定评级,安全性 评级和正常使用性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性评级分为四个等级,正常使用性评级分为三个等级; 2当鉴定单元可划分为构件、支护子单元时,应按表 6.1.1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鉴定单元的评级:

1.1鉴定单元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

3当鉴定单元不能细分为构件、支护子单元时,应根据签定 单元的实际检测数据,直接对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进行评级。

1)独立基础: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条形基础: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 3)单桩:一根为一个构件; 4)群桩: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承台或独立的承台及其所 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5)地梁: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

1)锚杆:一根锚杆为一个构件; 2)抗滑桩:一根抗滑桩为一个构件; 3)肋柱:两根锚杆所区分的一段肋柱为一个构件; 4)肋梁:两根肋柱所区分的一段肋梁为一个构件; 5)挡墙: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挡墙段为一个构件; 6)挡板:按肋梁、肋柱或桩区分的挡板段为一个构件。 2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承载力项目的校核和连接 项目的分析确定,并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等 评级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构造项目的分析确定,并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等 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3构件的使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

6.2.3构件的使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 腐蚀、空间位移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用的影响分析确定,并取其

蚀、空间位移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用的影响分析确定,并取其 中的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等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6.2.3的 规定

表 6. 2. 3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标准

6.2.4锚杆安全性鉴定评级宜按下列规定进行:

1调查锚杆已有技术资料,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对锚头、锚 杆杆体、锚固段承载力进行验算。 2锚杆现场检测可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宜符合 下列规定: 1)对锚杆外锚头固端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对发现有质量 缺陷的外锚头进行全数检测;对未发现有质量缺陷的 外锚头抽其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3个进行检测 并对外锚头锚固性能进行评价: 2)有条件时,对锚杆杆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3)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或预加固措施后,抽取锚杆总数的 5%,且每种类型锚杆不应少于3根,进行锚杆抗拨 试验。 6.2.5锚杆的耐久性应根据锚杆修建年代、材料选择、防腐措 拖、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及当地工程经验类比进行评估;确有 必要,可局部开挖探坑检测锚杆腐蚀情况,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评估其耐久年限。

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进行评估。 6.2.7重力式挡墙中砌体材料的耐久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码 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等标准进行评估, 6.2.8按坡率法修建的边坡工程,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地质特点 高度和已使用年限,划分成若于鉴定单元,调查各鉴定单元的列 露岩土体的风化程度,局部块体材料的裂隙、损伤程度,根据其 整体或局部滑动的可能性、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当地工程经 验,确定其耐久年限,

6.3支护子单元鉴定评级

6.3.1支护子单元鉴定评级按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 三项进行。 6.3.2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评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 规定。

3支护结构应按本条第1、2款的较低评定等级作为支护 结构的评级结果,

2稳定性评级应以鉴定单元或子单元作为评定对象: 3已经出现稳定性破坏的或已有重大安全事故迹象的鉴定 单元,应直接评定为D,级。 6.4.4当原支护结构对边坡稳定性起有利作用时,边坡工程稳 定性验算应考虑其有效抗力。下列情况不应考虑原支护结构或构 件的有效抗力: 支护结构基础位于潜在滑面之上,边坡工程整体失稳时: 2 锚杆锚固段位于非稳定地层中时; 鉴定认定支护结构或构件已经失效时。 6.4.5 原支护结构、构件的有效抗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原支护结构、构件儿何尺寸应根据调查与检测结果确定: 2当现场检测数据符合原设计值时,原支护结构、构件的 材料强度标准值可采用原设计标准值;当现场检测数据与原设计 直有差异时,应依据检测结果推定材料强度标准值,推定方法应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原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有效抗力可根据原支护结构、构件 的几何尺寸和材料性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 范》GB50330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等相关规定 计算确定; 4确定支护结构及构件有效抗力时应考虑支护结构布置和 构造因素,必要时结合支护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适当折减。 6.4.6按支护结构抗滑移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评定鉴定单元 安全性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的最低鉴定等级作为鉴定 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支护结构无变形、倾覆迹象,且不改变边坡使用条件时 可直接将其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评定为A级或B级; 3支护结构有明显变形、倾覆迹象,可直接将其抗滑稳定 生和抗倾覆稳定性评定为C级或D级; 4支护结构难以确定有无变形、倾覆迹象,或改变边坡使

注:F。、F.为抗滑或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注:F。、F。为抗滑或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6.4.7应根据鉴定单元整体变形迹象、大小、稳定性验算结果, 综合评定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经出现整体稳定性破环的或已有重天安全事故迹象的 鉴定单元,其稳定性评级按本标准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2当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无变形 裂缝等异常现象,目不改变边坡使用条件时,可结合建设年代 将其稳定性评定为A级或B级: 3当难以确定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 有无变形、裂缝等异常现象,或改变边坡使用条件时,应按实际 检测数据验算评定,验算可按本标准附录A提供的方法进行 其稳定性评定等级应符合表6.4.7的规定,边坡整体稳定性系数 F的计算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表6.4.7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表

注:F为对应鉴定单元整体稳定安全系数

6.4.8鉴定单元应按抗滑移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和整体稳定 性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稳定性的评级结果

性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稳定性的评级结果

6.5鉴定单元的鉴定评级

6.5.1支护系统安全性的鉴定评级依据支护子单元鉴定

果综合分析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附属工程安全性评定为B.级以上时,应以地基基础和 支护结构安全性评级中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支护系统的安全性 等级; 2当附属工程安全性等级为C.级,地基基础和支护结构安 全性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不低于B.级时,支护系统安全性评 级应为B级; 3当附属工程安全性等级为D.级,地基基础和支护结构安 全性评级不低于C.级时,支护系统安全性评级应为C级; 4其他情况应以地基基础和支护结构安全性评级,作为支 护系统安全性评定等级 6.5.2应以支护系统安全性评级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中的较 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安全性评定等级。 6.5.3鉴定单元使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级:B级子单元不应超过子单元总数的1/3; 2B级:无C级子单元;

A级:B级子单元不应超过子单元总数的1/3; B级:无C级子单元: C级:有C级子单元。

6.6.1 边坡工程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鉴定报告,鉴定 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鉴定依据; 4 调查、检测项目的实测数据; 5 检测数据的分析、验算及结果; 6 鉴定结论及建议:

6.6.1边坡工程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鉴定报告,鉴定 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鉴定依据; 4 调查、检测项目的实测数据; 5 检测数据的分析、验算及结果; 6 鉴定结论及建议:

7附件。 6.6.2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鉴定报告中宜明确鉴定对象的剩余使用年限,应指出鉴 定对象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2鉴定报告中应明确鉴定结果GB/T 35816-2018 林业生物质原料分析方法 抽提物含量的测定,指明鉴定对象的最终评级 结果,明确既有支护结构、构件有效支护抗力,作为技术管理或 制订加固、维修计划的依据; 3鉴定报告宜按表6.6.2明确各层次构件、子单元和鉴定 单元的评级结果,且应明确处理对象,对安全性等级为C.级和 1.级的构件及C.级和D级的鉴定单元的数量、所处位置做出详 细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表6.6.2边坡工程鉴定单元评定等级汇总表

1鉴定单元评定等级为A的边坡不必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B.级边坡宜采取整体加固措施:C、D级边坡应采取整体加固 措施; 2边坡工程a.级构件不必采取构件加固措施:b.级构件可 不采取构件加固措施:c.级构件应采取构件加固措施:d.级构件 必须及时采取构件加固措施: 3当边坡采取整体加固时,边坡中缺陷不会继续发展、不 影响构件耐久性和外观的各级既有构件可不进行加固。 一旅产书生出

采取构件加固措施;C。级构件应采取构件加固措施 6.6.5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鉴定时,鉴定报告应明确施工质量是 否满足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处理意见

GB/T 28569-201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采取构件加固措施:C.级构件应采取构件加固措施

否满足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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