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33-2018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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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433-2018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pdf

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 活动。

3.0.1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 运营单位负责实施。 3.0.2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包括承租程序、配租、合同与 租金管理、运行与维护、退出、档室管理等阶段

3.0.1公共租赁任房运行管理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

FZ/T 13014-2014 棉维混纺本色布3.0.3公共租赁住房运

1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过程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 诚实守信原则; 2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绿色、安全、节能、环保的运行维 护措施。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

4.1.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则应向社会公开,申请规则包括准 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地点及申请期限等内容: 4.1.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环节的流程应明确,受 理和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不应中同一人全部承扣

4.1.2公共租赁任房审请规则应向社会公开,审请规则 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地点及申请期限等内容

4.1.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环节的流程应明

4.2.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宜根据地区住房情况、人口流动、 政策引导等情况设定,并定期对准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4.2.2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可针对不同申请群体进行区分, 可根据分类申请、集中申请机制设立不同准人渠道。 4.2.3公共租赁住房分类申请准入条件宜根据政策导向、申请 对象、区域规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 4.2.4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申请准入条件可根据户籍、住房情况、 社保缴纳、收入等情况公平设置 4.2.5非本地户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准入资格,宜根据地 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当地住房保障能力设定

4.3.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体可包括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

4.3.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体可包括单身甲请人、家庭申请 人和单位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申 请应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 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位申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

组织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人代理

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日 性、有效性负责。

4.3.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地点可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

4.3.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主体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间内,提交主

4.3.5公共租赁住房单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包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材料; 3 户籍证明、居住证材料; 4 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 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 具的收人证明; 6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等缴纳证明; 7 劳动合同; 8 承诺书; 9 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居住证材料; 4 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 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 具的收人证明; 6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等缴纳证明; 7 劳动合同; 8 承诺书; 9 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4.3.6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包括下列 内容: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 2 家庭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家庭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居住证材料; 4 家庭主申请人劳动合同: 5 家庭主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等缴纳 证明; 家庭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

4.3.6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包

内容: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 2 家庭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家庭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居住证材料; 4 家庭主申请人劳动合同; 5 家庭主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等缴纳 证明; 家庭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保障电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

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8 婚姻状况材料; 9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4.3.7 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包括下列 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准人申请表: 单位承诺书; 3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 具的收入证明: 6单位职工按本标准第4.3.5条、单位职工家庭按本标准 第4.3.6条提供电请材料。 4.3.8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应采取书面 委托的方式。 4.3.9需要申请人确认的申请材料,宜采取下列方式确认: 1自然人宜采用签名或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身 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 2单位申请人可根据单位性质确认申请材料,法人宜加盖 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单位印章,非法人组织宜加盖负责人和组织 印章。

1自然人宜采用签名或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身 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 2单位申请人可根据单位性质确认申请材料,法人宜加盖 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单位印章,非法人组织宜加盖负责人和组织 印章。

4.4.1 公共租赁任房的受理工作应包下列主要内容: 1 查验申请主体; 2 查验申请材料; 3 核对申请准入内容; 4 录入相关信息; 5 签署受理意见。

1申请主体为单身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 的姓名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并宜通过身份证读卡器 查验境内居民身份证真伪、采集相关信息; 2申请主体为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应与营业 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4.4.3查验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且属依职 权出具。

4.4.4核对申请准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要求相符; 2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不应矛盾。 4.4.5对准予受理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 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将 中

1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要 2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不应矛盾。

受理的,应告知电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将 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5.1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审核宜包括初审和复审

4.5.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身份信息、户籍、住房情况

纳情况、收入、劳动合同、婚姻状况等信息应与申请材 致。

4.5.4初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应提

包括身份信息、户籍、住房情况、社保缴纳情况、收入、劳动合 同、婚姻状况等,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意见。

2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

4.6.2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

4.6.3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复核,

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应向社会公开

4.6.5对公示未通过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

5.1.1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配租计划、配租标准、配租方案、 配租方式均应向社会公开。 5.1.2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申请和轮候人数及分 布区域等,每年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计划。

5.2.1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间)公共租赁 住房:单位申请人根据保障对象数量可承租多套公共租赁住房 但其保障对象只能同时租住一套(间)公共租赁住房。

5.2.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

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总人数及申请意向合理配租相应的户型或建 筑面积。

5.3.1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应制定配租方案 5.3.2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 2 租金标准、租赁期限; 3 供应对象范围; 4 意向登记时限、地点、方式: 5 配租时间、方式及程序: 物业管理费标准

5.3.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应制定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应制定配租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 租金标准、租赁期限; 供应对象范围; 意向登记时限、地点、方式; 配租时间、方式及程序: 物业管理费标准

5.4.1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制定并公布配租方案; 2 申请人意向登记; 3 对意向登记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4 对复审合格的意向登记对象,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5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公示; 6 选房; 7 签订租赁合同; 8 剩余房源递补配租

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为意向登记对象提供现 上看房条件,或公布配租房源户型图等信息

等方式的配租过程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5.4.5参加配租选房的意向登记对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甲请人宜由单位委托一名代表统一选房; 2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原则上由本人或主申请人进行 选房,非本人或主申请人到现场选房应先进行书面委托后方可代 替选房。

5.4.7配租过程中,意向登记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 租赁合同,视同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剩余房源可由其他意向 登记对象依次递补。

5.4.8实行日常配租的,配租单位可按轮候顺序、随机摇号

方式实施配租,配租结果应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6.1.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制定诚信约束条款,对于承租 人或居住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记入个人或单位诚信 记录

6.1.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制定诚信约束条款,对于承租

6.1.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宜制定公

6.1.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机

6.2.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与承租 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单位集体承租的,应与单位签订租赁 合同。

6.2.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宜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及居任使用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户型、室内设施和设 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交付日期、租金数额、支付方式; 4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 保证金、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 缴纳责任; 6 续租要求及条件; 解除合同的情形; 8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 其他事项。 6.2.3 公共租赁任房的租赁单次租赁期限最长不应超过5年, 期满后可申请续租

前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应重新签订租 赁合同。

6.2.5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如

存在安全隐惠等原因无法向承租人提供原住房的,可向承租人调 整其他同类型房源作为临时过渡房。

存在安全隐惠等原因无法向承租人提供原住房的,可向承

6.2.6承租人经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

位审核同意可在租赁期内相互调换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换房源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换双方应自主自愿、无偿调换: 2房源调换前,双方应结清所有费用,解除原租赁合同; 3调换双方应签署置换协议,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 自新的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变更,租赁期限仍按原租赁合同 执行; 4调换的房源类型应符合承租人的配租标准; 5房源调换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要求 3 消防管理及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4 车辆管理规定; 5 宠物管理规定; 6 公共环境管理规定; 7 安全管理规定; 8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9 其他物业管理需住户共同遵守的规定;

6.4.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定可参考同区域市场租金

6.4.1公共租赁任房租金制定可参考同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根 据各地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下浮。 6.4.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宜定期进行评估,动态调整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4.4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用以抵充租赁其

3 将违约信息记入个人或单位的诚信记录; 4 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租金及违约金,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租金及违约金,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7.1.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凡

女非房 租赁管理人员为承租人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监督物业管理工 作,具体职责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办理入住、退租手续; 2建立租赁档案; 3签订、变更、续租或终止租赁合同; 4收缴租金; 5监督合同履约; 6 维修养护房屋及设施设备。 7.1.2运营单位应公示单位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 服务人员照片、租金收缴标准及相关文件等信息。 7.1.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工作开始前,对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并应制定承接查验流程。 7.1.4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涵盖承接查验文档、运行操作和维 护记录等的管理档案,并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7.1.5运营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责任制度,确立岗位职 责、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报告记录制度等。 7.1.6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环保、 绿化管理制度。 7.1.7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 口、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7.1.8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规模与特点,在住宅内及公共区域

应设置公共安全防范系统。

7.2.1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应制定运营管理方案利

7.2.2新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发放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

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服务机构与配套设施介绍: 2 公共交通指引: 3 物业服务指引; 4 安全防范须知; 5 住户入住、退出流程; 6 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说明; 7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规定; 8 房屋使用禁止行为等

1 服务机构与配套设施介绍; 2 公共交通指引; 3 物业服务指引; 4 安全防范须知; 5 住户入住、退出流程; 6 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说明; 7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规定; 8 房屋使用禁止行为等

7.2.3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

7.2.4运营单位应设立并公布违规、违约举报渠道,并值

7.2.5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应建立承租人意见征询机制,定

期织召开由各楼栋或单元承租人代表参加的联席会,每全 承租人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各项服务改进意见和建

7.2.6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社区住户的需求,可按便民、利民的 原则提供便利服务

7.2.7应制定社区居民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培训宣传制度

7.3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

7.3.1应建立公共部位清洁卫生制度,明确地面、门

7.3.3建筑屋面、外墙饰面、门窗、外遮阳、空调架等应派专

编制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5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员职 理配置运行管理人员。

7.3.8应根据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使用年限制定维

7.4室内设施设备的管理

房屋入任、退租时,应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 明确责任主体后应进行维修、更新,确保室内设施设备正

问题并明确责任主体后应进行维修、更新,确保室内设施设备正 常运行。

7.4.2运营单位应向承租人明确室内设施设备运行

7.4.2运营单位应向承租人明确室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房屋 使用规定,规定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房间空调器、燃气炉具、排油烟机、对讲系统以及紧急 报警系统等室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法及注意事项: 2在未征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 位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不得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 构和内部设施,且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 7.4.3室内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运营单 位组织专业人员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 收取,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业服 务企业联系保修单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维修; 2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 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并按约定标准收取费用

更用规定,规定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房间空调器、燃气炉具、排油烟机、对讲系统以及紧急 报警系统等室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法及注意事项; 2在未征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 立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不得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 构和内部设施,且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

7.4.3室内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可由物业服务企

位组织专业人员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 收取,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业服 务企业联系保修单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维修; 2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 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并按约定标准收取费用

8.1.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室内 检查制度,明确住户具有配合入户检查的义务,定期检查承租家 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 8.1.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公 共租债住房退出机制。 8.1.3承租人退出后,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恢复 至原规格标准,并应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承租人未恢复的,应 中营单位备害组细实旅 关按统纳空提准尚正甜人佐费用

8.1.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建

至原规格标准,并应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承租人未恢复的,应 由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8.2.1当合同到期或合同期内因取得房产等,承租人申请退出 时,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退出 通知单; 2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相关人员验房并填写退出验收记录表: 3物业服务企业出具退出确认通知书,并同退出验收记录 表一起交给承租人; 4收到承租人递交的退出确认通知书和退出验收记录表后: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办理租金及保证金 的退款手续。

8.2.2当相关人员验房时,应同承租人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

2.3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时,可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

8.2.3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时,可为其安排搬迁

内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8.3.1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出租*应 收回房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 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 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7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3.2 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出租*可 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受赠、继承等**获得其他住房 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8.3.3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符合本标准第8.3.2条规定的退出 条件时,可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 标准收取。 8.3.4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被动退出时,可按本标准第8.2.1 条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8.3.5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公共租赁 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人诚信记录。

8.3.1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

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8.3.3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符合本标准第8.3.2条规定

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入诚信记录。

9.1.3公共租赁住月

案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公共租赁住房电子档案与 相应纸质档案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档案为依据进行认定调 整;对纸质档案材料存有疑义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组织 核查鉴定后进行认定调整。

9.2.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档案应一户一档,且应包括下列 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住房 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证书、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 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 2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和收入状况审核记 录等审核材料; 3轮候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承租人基本情况和住房、收入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审核材料,诚信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等动态管理资料

9.2.2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应一套一档,且应包括

1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 区名称、房号、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材料; 2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人 住、退出交接手续等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9.2.3公共租赁住房纸质档案的立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的要求。

9.2.4公共租赁住房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应符合国家现

GB/T 19557.9-2017 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芥菜《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和《交

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和《建设 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T117的要求。

9.2.5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动态管理材料及房源使用管

的动态变更材料应定期归入原档,或根据工作需要单独 档,并应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9.2.6纸质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档案保管期限,在住

JT/T 1216-2018 挖泥船泥泵安装要求期间顺延至终止住房保障后应为长期;纸质的公共租赁住 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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