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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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2007.pdf

2.2.2物理力学性指标:

α1 分别为所考虑的柱段上、下节点处梁柱的线刚度比; n一 顶升点个数; k 一安全系数; μ一一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 增层时地基土的固结度; 山 沉降经验系数。 一

.0.1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设计时,应 建筑物在预期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 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的可靠度。

3.0.2既有建筑物的可靠性应包括其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 其抗灾害能力。

3.0.3在既有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等工程设计前,应进 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DB13 183-1993 烟花爆竹用苯二钾酸氢钾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必要时对地基和结构补充进行勘察和 检测。

3.0.5实施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的工程,应符合满足规 划、消防、环保、资源利用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3.0.6实施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等工程时,宜按上部结 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计算和验算。 3.0.7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等工程应控制过量沉降和 不均匀沉降,控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8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 定。 3.0.9既有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等工程的施工,应由具 有相应特种专业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3.0.10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等工程的报批、升工应执 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3.0.11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等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应

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监测。 12工程施工期和竣工后,应按本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 量检验与验收。

建筑物的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工程开始前,应先对原建 进行现状调查和可靠性鉴定,位于地震区的建筑,尚应进行抗 力的鉴定。可靠性及抗震鉴定内容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测鉴定前应先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勘察报告、设计图、峻 使用情况与环境条件等相关资料

4.2.1既有建筑物的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工程相应的检测项 目宜符合表4.2.1的规定。当原建筑物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 尚应对原建筑物的结构布置、构件截面尺寸等进行测绘,并绘制工 程现状图

表4.2.1既有建筑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的的检测项目

续表 4. 2. 1

注:表中,√表示应做项目,△表示选做项目,表示特指检测项目,对移位工程的 旧址不进行此项检测,而新址进行此项检测,

4.2.2对原结构构件应按材料强度、构造和连接、变形裂缝、锈蚀 和荷载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和检测。 4.2.3当进行地基或基础检测时,可开挖验证基础类型、尺寸、埋 置深度,检查基础开裂或损伤程度,实测地基土性状等。必要时, 可检测基础混凝土、砖与砌筑砂浆等的强度,

4.3.1结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应根据现状检测结果,地基和

4.3.1结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应根据现状检测结果,地基和 结构体系整体性、构件承载力、构造措施和结构缺陷等,对结构安 全性、正常使用性、抗震能力、耐久性等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监定。

4.3.2既有结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模型应符合既有结构受力和构造的实际情况; 2调查或检查核实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抗震设防的要求, 所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与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的规定; 3结构或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可采用原设计值。当检 测结果不符合原设计规定时,应按实际结果取值。 4 2一地其承裁能力和变形性性应根捉勘密资料 结合工现状

4.3.3地基承载能力和变形特性应根据勘察资料,结合

定结论,提出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等工程中是否需要进行结构 补强加固的建议。

5.1.1在城市规划、改造、拆建过程中,对于具有移位价

.1.1在城市规划、改造、拆建过程中,对于具有移位价值和 为建筑物和保护性建筑物等,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优先采 位保护方案。

立)、升降移位(抬升、下降)和组合移位。建筑物移位工程可 录A分类。

5.2.1移位工程设计应包括托盘结构体系设计、底盘结构体系设 计、基础设计、施力系统设计和连接设计等。 5.2.2托盘、底盘结构体系和施力系统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5.2.1移位工程设计应包括托盘结构体系设计、底盘结构体系设

k一一安全系数,取2.0。 6组合移位设计时,在同一个移位体系内,同时设置水平、升 降移位装置,水平、升降移位可先后分别进行。当升降位移较小而 水平位移较大时,亦可做成斜滑道同时进行。 7组合移位设计时,应防止建筑物在移位过程可能发生的水 平偏移和偏转

平偏移和偏转。 5.2.3托盘结构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托盘设计前应对现有建筑物进行实际测量,确定实际构造 和尺寸; 2永久荷载、活荷载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采用或按实际荷载取值;风荷载和地震力在设计建筑物 新址时按新建建筑物取值;建筑物移动过程中风压按10年一遇取 值,平移过程中可不考虑地震力; :3托盘结构体系设计时,应考虑上部结构移位过程中水平和 竖向荷载的分布和传递,根据移位时的最不利组合,进行强度、刚 度和稳定性计算。: 5.2.4底盘和基础结构体系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新址基础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移动过程中底 构和基础设计的荷载分项系数均取1; 2底盘结构体系的受力分析应根据建筑物移位时荷载的最 组合进行。底盘结构体系除应进行强度、刚度和沉降计算外 针对移位时的特殊构造要求进行计算

5.2.5施力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力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移位过程可采用牵引、顶推和牵引顶推组合等三种施力方 式。牵引式可适用于荷载较小的建筑物水平移位或爬升;顶推式 应用于各种建筑的水平移位和竖向移位;荷载较大时可采用牵引 顶推组合施力方式。 2水平移位设计时,每条托盘梁的移位阻力T:可采用下式 计算;

式中f一一辊轴的抗压强度设计值(N/mm); d一一辊轴直径(m); 1一辊轴长度(mm)。 5水平移位时,滑板的水平面积A。,应根据滑板采用的低摩 阻材料的耐压性能计算:

1多层砌体结构(高宽比不大于2,层数小于6层)的墙体和 基础间的缝隙,可采用不低于C20细石混凝土充填密实; 2框架结构、层数超过6层或高宽比大于2的砌体结构,连 接形式和构造应经计算确定; 3移位工程就位后,当托盘结构体系需拆除时,砌体结构构 造柱和框架结构柱中的纵向钢筋应与底盘结构体系中的预设锚固 筋可靠连接; , 4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可在托盘结构体系和 底盘结构体系之间设置减震装置设防。

5.3.1移位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

5.3.1移位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 应对移位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制定应急措施。

5.3.2底盘结构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设置建筑物标高标志线; 2施工时应严格按经过审定的移位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组 织设计的要求,分段、分批施工; 3在建筑物原址施工底盘结构体系时,必须根据开挖、托换 桩基施工等对原建筑物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处理; 4底盘结构体系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滚动或滑动装 置。底盘梁的表面应平整、光滑,平整度用2m置尺检查时的充许 偏差应为士2mm,且整体高差不宜超过5mm; 5移位路线和新址的地基基础施工时,应先检验槽底土质与 勘察结果和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并遵守相关施工标准的规定。 5.3.3托盘结构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托盘结构体系施工应对称进行,使建筑结构受力均匀。每 条梁宜一次浇筑完成,如需分段,接茬处应按施工缝处理: 2托盘结构体系施工时,原结构与托盘结构体系相连接的界 面应表面凿毛、清理干净,并涂刷界面处理剂:

1托盘结构体系施工应对称进行,使建筑结构受力均勾 条梁宜一次浇筑完成,如需分段,接茬处应按施工缝处理! 2托盘结构体系施工时,原结构与托盘结构体系相连接 面应表面凿毛、清理干净,并涂刷界面处理剂;

3托盘梁主筋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连接构造应符合现行 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托盘梁的施工缝宜避开剪力最大处; 4在卸载支撑处宜设测力装置,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测; 5对施工时开凿的墙洞,在建筑物就位后应及时进行修复处 理。 5.3.4 截断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托盘结构体系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方可开始截断墙 或柱; 截断施工前应检查托换结构的可靠性,再进行截断施工; 3 截断施工的顺序应按施工方案进行; 4截断施工时应严密监测墙、柱、托盘和底盘结构体系的受 力状态及变化; 5截断施工宜采用减少对相邻部位结构损伤的方式; 6截断施工时对水、电、暖气和煤气等管线,应妥善保护处 理。 5.3.5水平移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位前托盘和底盘结构体系应通过阶段性施工质量验 收; 2移位前应对移动装置、反力装置、卸荷装置、动力系统、控 制系统、应急措施等各方面进行检查,并消除一切移位障碍物; 3应首先进行试验性移位,检测施力系统的工作状态和可靠 性,检验相关参数和移位可行性; 4移位施工应遵循均匀、缓慢、同步的原则,移动速度不宜大 于60mm/min,并应及时纠正前进中产生的偏移; 5移动摩擦面应平整、直顺、光洁,不应有凸起、翘曲和空 鼓,并应选择摩擦系数较小的材料。移位时可在滑移面辅以润 滑剂; 6施力设备应有测力装置,并应保证同步平移精度; 7平移到位后,应及时对建筑物的位置和倾斜度进行检测,

1应根据荷载情况在顶升点上、下部位设置托盘梁,避免原 结构局部裂损; 2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顶升设备,并应安装牢固、垂直; 3 顶升设备应保证同步顶升精度,避免托盘结构体系裂损、 变形; 4 顶升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临时支撑的稳定; 5 顶升或下降应均匀、同步、施力缓慢,且应标志明确。 5.3.7 连接和恢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施工; 2 恢复施工时应预留水、暖、电等管线的孔洞; 因移位产生的原结构裂损应进行修补或加固。 5.3.8 施工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沉降和裂缝监测。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物,还应对 结构内力进行监测; 2测点应布置在对移位较敏感或结构薄弱的部位,测点的数 量和监测频率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3应对建筑物各轴线移位的均匀性、方向性进行监测,有偏 移或倾斜应及时调整处理: 4应对托盘和底盘结构体系进行监测,发现安全隐惠应及时 处理; :5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预警值、报警值,并及时反馈监测结果; 6现场应设专职人员监测整个移位过程,及时发现和排除影 响移位正常进行的因素。

建筑物就位后的水平位置偏差应控制在土40mm以内。 建筑物就位的标高偏差应控制在士30mm以内。

5.4.2建筑物就位的标高偏差应控制在土30mm 以内。

5.4.3建筑物就位后不应存在影响安全的裂缝。对影

3建筑物就位后不应存在影响安全的裂缝。对影响结构

全的裂缝应及时采取修补或加固措施,对不影响结构安全的 亦应进行修补。

6.1.1倾斜建筑物应使结构角点棱线单向最大水平偏移值或中 轴线水平偏移值(SH1)符合纠倾合格标准。 6.1.2对峻工验收2年以内的倾斜建筑物,纠倾合格标准应符合 有关新建工程标准的要求。对竣工验收超过2年的倾斜建筑物, 纠倾合格标准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 6.1.2纠倾合格标准

注:1H为自室外地坪算起的建筑物高度。SH为建筑物纠倾设计控制值(即建 筑物残留倾斜控制值); 2对建成时间较长、上部结构已出现破损(或弯曲)等病害,较大回倾量对上 部结构产生不利影响时,纠倾合格标准可较表6.1.2的规定增加0.001Hg 3对纠倾合格标准有专门要求的工程,尚应符合专门规定。

5.2.1纠倾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应包括:倾斜建筑物现状、工程 地质条件、倾斜原因分析、纠倾方案比选、纠倾设计、施工方法、观 测点的布置及监测要求、结构改造及加固设计、防复倾加固设 计、施工安全和防护技术措施、环境和相邻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等

测点的布置及监测要求、结构改造及加固设计、防复倾加固设 计、施工安全和防护技术措施、环境和相邻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等。 6.2.2建筑物纠倾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面分析建筑物倾斜原因; 2纠倾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原因、倾斜量、裂损 状况、结构和基础的形式、整体刚度、工程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和施 工条件等,结合各种纠倾方法的适用范围、工作原理、施工程序等 因素综合确定; 3建筑物纠倾常用方法可分为迫降法、抬升法、预留法、横向 加载法和综合法等。复杂建筑物纠倾,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综合 法。纠倾方法可按附录B选择; 4应对纠倾程序、参数(如沉降速度、回倾量、回倾速度等)以 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优化,确定最佳方案; 5受影响或已破损的结构构件和关键部位应进行强度、稳定 性和变形验算。当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结合防复倾加固措施在 纠倾前(后)进行相应的结构加固补强。 6.2.3纠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6.2.3纠倾设计应包括下列

1确定倾斜率和倾斜方向; 2建筑物纠倾需要调整的沉降量或抬升量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

M=F十G)Xe十M

Fk+Gk P= A Fk+Gk+ M. A W Fk+Gk M. kmin A W

图6.2.3偏心荷载下基底压应力示意

5根据基底压应力图(图6.2.3)验算地基承载力,确定纠倾 相关参数; 6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和上部结构形式等进行防复 倾加固设计。

6.2.4迫降法纠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计算迫降后基础沉降量,确定预留沉降值; 3回倾速率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整体刚度以及工 质条件确定,宜控制在10~50mm/d范围内

6.2.5拾升法纠倾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砌体结构建筑物的顶开梁可按倒置弹性地基墙梁设计,其 计算跨度为相邻三个支承点的两边缘支点距离; 2框架结构建筑物的顶升梁(柱)体系可按后设置牛腿设计, 验算断柱前、后相邻框架结构柱端内力,并应对牛腿受弯、受剪和 局部承压进行验算。

6.2.6纠倾工程监测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纠倾工程监测内容包括:纠倾建筑物和相邻建筑物 斜、沉降与裂缝、地面沉降与隆起、地下水位、地下管线等;

2建筑物上的监测点应布置在其主要受力部位,并利于保 护; 3纠倾过程中宜每天监测一次,或每次实施纠倾措施后监测 一次,对重要工程或危险性较天的纠倾工程,宜采用计算机智能控 制系统,跟踪监测; 4现场监测系统应采用两种以上方法,并设置预警装置,监 测数据应及时绘制成曲线图,几种数据应能相互对照检查。

6. 3. 纠倾工程施工

6.3.1 纠倾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物纠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纠倾施工组织设计; 2纠倾工程施工前,应对可能产生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 设施等进行检查和测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在纠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可根据监测资料和实际 情况对设计方案提出调整意见,由设计人员进行修改; 4建筑物纠倾达到设计要求后,应适时对工作槽、孔和施工 破损面进行回填、封堵和修复。 6.3.2基底成孔掏土法可用于粘性土、粉土、填士、淤泥质土和砂 土地基上的浅埋基础建筑物纠倾工程。其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根据建筑物基础类型、倾斜情况等可选择分层掏土、室外 开槽掏土和穿孔掏土等方法; 2掏土范围、沟槽位置、宽度、深度应根据建筑物迫降量、地 基土性质和基础类型综合确定; 3掏土时应先从沉降量小的一侧开始,逐步过渡,依序进行 采取检测和防护措施。 6.3.3辐射井射水法可用于地基土为粘性土、粉土、砂土、淤泥质 土或填土等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工程。其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

1辐射并应设置在建筑物沉降较小的一侧,其数量、深度、间 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情况、基础类型、场地环境及地基土性质等 因素确定; 2辐射并可采用圆形混凝土或砖砌沉并,并口应设置防护设 施。井的内径不宜小于0.8m,并壁应安全可靠; 3辐射井并壁上应设置射水孔,其尺寸与位置应根据地基土 性质、基础理置深度、建筑物倾斜情况以及冲(浸)水土层的位置确 定,射水孔到基础之间应设置防渗套管; 4高压射水泵的扬程和流量宜根据土层性质,通过现场试验 确定。射水取土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量和影响范围确定; 5纠倾达到设计要求后,射水孔、辐射井均应回填,回填料可 选用灰土(2:8),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混合材料或原有素土,其性 质宜与建筑物地基土性质相近。辐射井回填料应分层夯实。 6.3.4浸水法可用于含水量小于20%,湿陷系数大于0.05的湿 陷性土或填土地基等建筑物的纠倾工程。其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根据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场地条件,可选用注水孔、坑或槽 等不同的方式注水; 2浸水纠倾前应进行现场注水试验,确定渗透半径、浸水量 与渗透速度的关系。试验坑(孔、槽)距建筑物边缘不宜小于5m, 并宜低于基础底面下0.5m,试验注水坑(孔、槽)不宜少于3处; 3建筑物基底下卧层有透水砂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注 水进人砂层; 4纠倾过程中应保持土层正常的渗水速度,防止雨水等流入 注水坑(孔、槽)内; 5根据基础的类型、地基湿陷性等因素,估算停止注水后建 筑物的滞后回倾值; 6纠倾结束后应及时用不渗水材料夯填注水坑(孔、槽),恢 复原地面和室外散水等

1辐射并应设置在建筑物沉降较小的一侧,其数量、深度、间 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情况、基础类型、场地环境及地基土性质等 因素确定; 2辐射井可采用圆形混凝土或砖砌沉井,并口应设置防护设 施。井的内径不宜小于0.8m,并壁应安全可靠; 3辐射井井壁上应设置射水孔,其尺寸与位置应根据地基土 性质、基础埋置深度、建筑物倾斜情况以及冲(浸)水土层的位置确 定,射水孔到基础之间应设置防渗套管; 4高压射水泵的扬程和流量宜根据土层性质,通过现场试验 确定。射水取土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量和影响范围确定; 5纠倾达到设计要求后,射水孔、辐射井均应回填,回填料可 选用灰土(2:8),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混合材料或原有素土,其性 需京上然物地世 分实

土地基上的建筑物纠倾工程。其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深井应设置在建筑物沉降较小的一侧。沉并宜采用 圆形砖结构,内径不宜小于1000mm,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并壁上宜交叉布置60mm×60mm渗水孔,孔距宜为200mm,孔数 应根据水位、水量等情况确定; 2沉(深)井的数量、深度、井距应根据建筑物倾斜情况、荷载 特性、基础类型、场地环境、地基土性质以及地下水位等综合确定; 3沉井与房屋基础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井底土层顶面高 程应低于需降水固结土层的深度; 4纠倾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对邻近建筑物产生不利 影响。 5房屋回倾接近设计值时,应预留滞后纠倾值的1/10~ 1/12的回倾值,并将沉并回填,控制房屋的回倾。 6.3.6地基应力解除法可用于厚层软土地基上的浅基础建筑物 纠倾工程。其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建筑物沉降较小侧的基础下或边缘成孔排土,根据 建筑物回倾量、基础形式、附加应力分布范围和土层性质等确定钻 孔直径、孔距、取土深度和顺序,有次序地解除地基的部分侧向应 力进行纠倾; 2钻孔取土深度应深于基底下3m,直径宜为150~300mm; 3钻孔项部应设置套管或护筒,其长度应大于3m,保护基底 土体不受扰动。 6.3.7桩基卸载法可用于桩基础建筑物纠倾工程。包括桩顶卸 载法、桩身卸载法、桩端卸载法、承台卸载法和负摩擦力法,其工程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纠倾前应验算单桩和桩基础的承载力,根据桩的类型、桩 身质量、工程地质条件及倾斜状况等确定卸载部位和卸载方法;

应进行加固处理,恢复桩基础的承载力; 3对于摩擦型桩宜采用桩身卸载,建筑物纠倾量较大时宜分 批、分阶段卸载。 ·4对计入承台效应的桩基础,可采用承台卸载法,通过承台 底部取土达到纠倾自的,承台卸载宜与其它方法组合使用; 5负摩擦力法可用于含有砂层的饱和粘性土、软土、湿陷性 七的摩擦型桩为基础的建筑物纠倾工程; 6负摩擦力法纠倾时应验算单桩承载力和桩顶作用力,并计 算单桩负摩擦力以及可引起的下沉量,同时应采用相应保护措施 保证相邻建筑物安全,

6.3.8振捣法可分为振捣液化法、振捣密实法和振捣触变法。其

1振捣液化法可用于非密实的饱和粉砂、细砂地基土的建筑 物纠倾工程; 2振捣触变法可用于淤泥、淤泥质士和饱和软土地基上的建 筑物纠倾。触变施工孔位的数量和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回倾值和工 程地质条件确定; 3振捣密实法可用于砂性土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工程,其振 捣范围、次数、深度应根据建筑物倾斜情况、工程地质条件和回倾 速度综合确定。 5.3.9锚杆静压桩法可用于软土、粉土、粘性土、填土地基上,混 凝土独立基础、条形基础及筏板基础上的建筑物的纠倾工程。其 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杆静压桩法宜与其它纠倾方法联合采用,控制建筑物回

6.3.9锚杆静压桩法可用于软土、粉土、粘性土、填土地基上,浪

疑士独立基础、条形基础及板基础上的建筑物的纠倾工程

1锚杆静压桩法宜与其它纠倾方法联合采用,控制建筑物回 倾速度; 2锚杆静压桩应布置在建筑物沉降较大一侧用于减沉、止 沉,对于软弱地基,可将锚杆静压桩布置在建筑物沉降较小的一侧 进行保护。

6.3.10抬升法纠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法纠倾施工,应避免恶劣天气和施工场地的振动; 2抬升法纠倾施工前,应准确计算各干斤顶的抬升量,并采 取可靠措施确保各拾升点的施力和变位协调; 3抬升法纠倾施工应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并控制提升 速度,其施工应按本规范第5.3.6条执行。 6.3.11综合纠倾法可用于建筑物体型、基础和工程地质条件较 复杂或纠倾雄度较大的纠倾工程。综合纠倾法应根据建筑物类 型、倾斜状况、工程地质条件、纠倾方法特点及适用性等综含确定

6.4.1纠倾加固前应详细调查、测绘和勘探,取得必要的基础资 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反演计算,判断古建筑物破坏及倾斜原因。 6.4.2纠倾加固设计应遵循文物修有关规定和“修旧如旧”原 则,最大限度保留古建筑物的历史信息和原貌。纠倾加固方案应 确保文物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纠倾可选在地基、基础部位,古塔可在塔身底部隐蔽部位 通过掏取塔身砖体实施纠倾,也可对沉降较大一一侧实施地基加固 顶托等; 2纠倾方案应满足在纠倾过程中变形协调、同步,回倾速度 与方向可控的要求; 3监测系统设计包括结构应力测试、变位监测、沉降观测等, 其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安全防护设计应包括干斤顶、定位墩、塔式建筑物的缆拉 防护等。 6.4.3纠倾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裂损古建筑物纠倾宜遵循先加固后纠倾的施工原则: 2纠倾施工前应安装调试各种量测设备,制定各种测试数据 的采集和分析方法,制定安全防护系统的操作程序,确定相关参 数:

1 裂损古建筑物纠倾宜遵循先加固后纠倾的施工原则 2纠倾施工前应安装调试各种量测设备,制定各种测试 的采集和分析方法,制定安全防护系统的操作程序,确定相 数;

3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的古建筑物部件,应拍照和编号妥善 保存,以利恢复原状; 4施工中应及时反馈测试信息,调整参数,进行信息化施 工; 5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做好安全防惠应急预案。 6.4.4古塔迫降顶升组合协调纠倾法的施工,可采用劲性混凝土 筏承托(或圈梁及框架梁等),干斤顶控制、定位墩防护、辅以无外 荷加载,其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劲性混凝土是在基础之下或塔身护台部位钻孔,插入型 钢,孔内注浆,形成劲性混凝土筏式托盘。劲性混凝土筏刚度应满 足设计要求。纠倾完成后,劲性混凝土筱成为扩大基础或复合基 础的一部分; 2地基基础加固后,其承载能力应满足设置在劲性混凝土筱 下的干斤顶支座的持力要求; 3在劲性混凝土筱下面设置定位墩,其顶面标高应根据纠倾 量计算确定。定位墩在纠倾过程中垫钢板作为防护设施,纠倾完 成后作为劲性混凝土筏的定位装置; 4掏砖(土)孔的纠倾施工应根据设计测定孔位,采用干钻轻 振方式钻进,掏砖钻孔应采用分期分批逐渐加密的方法,其孔 径、孔数、位置应满足纠倾中劲性混凝土筏呈线性变位的要 求; 5纠倾施工应通过释放迫降区储存在千斤顶上的力,并对顶 升区的干片顶施加顶升力,促进砖砌体(或土体)的渐进破坏,达到 回倾的目的; 6纠倾达到设计要求后,应调整定位墩上钢板数量,打入钢 锲,掏孔区四周填塞十硬性混凝土,塔底压力灌浆,进行锁定。

6.5.1纠倾工程应适时进行防复倾加固。

GB 895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生产卫生规范6.5.1纠倾工程应适时进行防复倾加固。

6.5.2防复倾加固宜选用本规范第9章有关的加固方法。

6.5.2防复倾加固宜选用本规范第9章有关的加固方法。

6.6.1纠倾工程的回倾速率应控制在50mm/d的范围内。 5.6.2纠倾工程最后残留量应符合本规范表6.1.2的要求,或满 足纠倾工程设计要求的标准。 5.6.3纠倾后建筑物稳定观测时间宜不少于3个月,重要建筑物 应不少于半年。

6.6.4古建筑物纠倾加固工程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

关规定外,尚应满足文物修的特殊要求

7.1.1建筑物增层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增层目标和建

1.1建筑物增层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增层自标和建筑物 代况YY/T 0809.2-2010 外科植入物部分和全髋关节假体 第2部分:金属、陶瓷及塑料关节面,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 性论证,

,1.2建筑物的增层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既有支 的现状和潜力、增层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场地地 牛、检测鉴定结果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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