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741-2020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防护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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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741-2020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防护设计标准.pdf

1每个车站与一个相邻区间宜为一个防护单元; 2非节点换乘车站应分线划分防护单元;节点换乘车站、同台换乘车站应合线设防,车站与每条线各 个区间为一个防护单元,防护等级应按设防级别较高者统一设置; 3附属于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主体及区间隧道以外,独立设置的安装重要设备的地下工程应单独划分防我 单元。 4.2.3防护单元的紧急掩蔽人数应符合表4.2.3的规定。多线换乘车站合并设置防护单元时,紧急掩蔽人数按 掩蔽面积进行计算,最多掩蔽人数 积不应小于4m2人,

表4.2.3单线防护单元的紧急撤蔽人数

4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要求 性设计。

4.3.1人员出入口防护段门孔尺寸应根据平时、战时人员出入流量和相关宽、高限值确定,通风口防护段门于 尺寸应根据通风量和相关宽、高限值确定。 .3.2轨道交通工程防早期核辐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为5级的工程,其顶板厚度和覆土换算厚度之和不应小于360mm;钢筋混凝土 后石、干砌块石和浆砌块石厚度换算成混凝土厚度的换算系数可取1.0,土、沥青路面和砖砌体可取0.7。 2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为5级的工程,可不验算早期核辐射的防护层厚度; 3出入口第一道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应按防核武器抗力级别计算确定,

4.3.3直通室外地面的战时出入口宜设 当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之外时GB/T 39017-2020 消费品追溯 追溯体系通则,口部应 有防倒塌堵塞措施。 4.3.4地面建(构)筑物倒塌范围,可按表4.3.5确定

表4.3.5地面建(构)筑物倒塌范围

注:1表中“钢筋混凝土结构"指剪力墙和框架结构

2表中“建筑高度"指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 4.3.5战时出入口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2个(不含连通口和垂直式出入口),并应有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地 面的战时主要人员出入口(垂直式除外),各战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宜设置成不同朝向。 4.3.6战时出入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净高度不应小于2.20m;门洞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净高度不应 小于2.00m。战时出入口门洞净宽度之和(不含连通口和垂直式出入口),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 计算确定。 4.3.7室外进风口应设置在安全和空气清洁的地点,并宜设置在排风口、排烟口的上风侧和地面建筑倒塌范 围之外或设置防倒塌棚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人员出入口内。 4.3.8人员出入口防护段内的装修措施不应影响防护设备启闭,应便于平时维护检修、利于平战转换并与周 围环境相协调。 4.3.9车站出入口出地面的垂直电梯应设在口部防护密闭门以外。其他设在防护区内通向外部的电梯井和检 修、安装等其他孔口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4.3.10每个防护单元内宜设置干厕(或免冲型打包集便厕所),干厕(或免冲型打包集便厕所)在临战时构 筑(或安装)。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男女人员数量比宜为1:1;男卫生间按每40~50人设一个厕位,女卫 生间每30~40人设一个厕位。 4.3.11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 程同步预制完成,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 3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4.3.12轨道交通工程的下列项目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不得实施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 1战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的防护设施; 2区间正线上的防护设施: 3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的结构或构件; 4防爆波地漏及排水管道、防爆波清扫口、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 4.3.13战时出入口应设置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各一道。 4.3.14专供平时使用的人员出入口,宜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封堵。 4.3.15当进、排风口设置消波系统时,进、排风口应设置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各一道。 4.3.16专供平时使用的进、排风口,战时的防护密闭应与出入口防护密闭措施相适应。 4.3.17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隔断门。 4.3.18防护密闭隔断门宜设置在靠近站端的线路直线段内,向下坡方向开启,应避开线路小半径、大坡度地 段。防护密闭隔断门的门孔尺寸应根据所在线路的曲线半径、隧道结构形式、设备限界、安全间隙、道密和 曲线地段的加宽、加高值等因素,综合归纳合并,确定为几种定型尺寸。 4.3.19过江(河)段两端的防淹门宜与正线上的防护密闭隔断门合并设置;合并后的隔断门应分别进行空气冲 击波超压荷载组合工况下的结构计算和防淹水荷载组合工况下的结构计算,取其中不利结果进行设计。 4.3.20道床排水沟经过防护密闭隔断门处时,应在该门的一侧设置一道可内外分别承受荷载的排水沟防护密

闭闸板,其设计荷载同该处的防护密闭隔断门。 4.3.21线路出入段线应设置出入段线防护密闭门和出入段线密闭门各一道。 4.3.22防护密闭隔断门、出入段线防护密闭门和出入段线密闭门必须有可靠的定位锁定装置。 4.3.23连通口的主体结构应与相连的人防工程抗力级别相协调。 4.3.24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应为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墙,厚度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当隔墙上开设连通 口时,应在隔墙的两侧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两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0mm。当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 级别不同时,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防护 单元一侧。 4.3.25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和连通口中设置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临空墙防护密闭封堵板等不同类型的防 护设备应在3d转换时限内关闭或完成封堵。 4.3.26线路出入段线中设置的出入段线防护密闭门和出入段线密闭门应在3d转换时限内关闭;设置于防护 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断门应根据战时交通和疏散的要求及时关闭。 4.3.27车站应设置清洁式通风和隔绝式防护;清洁式通风采用门式通风系统。 4.3.28清洁式通风区域为防护单元内的地下车站公共区, 4.3.29隔绝式防护时间不应小于3h;战时清洁式通风新风量标准不应小于5m3/p.h。 4.3.30战时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战时新风井道、排风井道宜分别设置在车站的两端,且宜斜对角形式布置; 2进风应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消波宜选用门式活门 3战时清洁式通风宜利用平时新风并道、排风并道、通风空调机房、风管、风口; 4战时人员出人口、通风口的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框墙上应设置气密测量管,气密测量管应采用 DN50的镀锌钢管,且两端应设置防护密闭措施。 4.3.31专供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道、多联机铜管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采用临战封堵, 4.3.32给排水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战时给排水系统应尽量利用轨道交通工程平时给排水系统供排水; 2各防护单元战时给、排水系统应能独立使用; 3应在防护单元内的站台层储存战时人员饮用水, 4.3.33战时饮用水宜采用桶(瓶)装存,也可采用快速装配式水箱,应在临战时15d转换时限内安装。 4.3.34战时人员饮用水标准应为3L/人.d,储水时间不应少于3大, 4.3.35轨道交通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冲洗的部位包括战时主要出入口的密闭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 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2冲洗水量宜按5~10L/m2冲洗一次计算; 3口部洗消宜采用移动泵加压供水; 4应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5m,供水 压力不宜小于0.1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20mm; 5口部洗消用水应存在清洁区内,并应按战时主要口部一次冲洗水量储存,当冲洗水量超过10m3时 可按10m3计算。 4.3.36洗消染毒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消(染毒)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战时染毒污水不得排入清洁区; 2集水池宜在防毒通道内设置,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m3; 3需要洗消的通道有冲击波余压处宜设置金属清扫口或防爆波地漏,通过管道将水排至污水集水池内: 地漏和清扫口直径不宜小于75mm; 4洗消废水集水池可与防护密闭门外的集水池共用,不得与清洁区内的集水池共用:

5集水池污水可采用移动式排水泵排至城市污水管网。 4.3.37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排水及消防管道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轨道交通工程的顶板、外墙、密闭隔墙、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 福墙及临空墙时,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2管径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轨道交通工程的围护结构时,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 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4.3.38平时设置的生活给排水设施可兼工程战时功能,但污水池的积水应有临战前排空的措施, 4.3.39战时供电电源宜由电力系统电源、车站蓄电池组、人防区域电源或自备电源组成。 4.3.40战时应急照明、通信及报警设备为一级负荷,战时正常照明、通风设备、电动密闭阀门、电动防护设 备等为二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战时其他负荷为三级负荷。 4.3.41战时一级负荷供电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h 4.3.42应利用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系统转化为战时正常照明,应利用平时的部分应急照明系统转化为战时应 急照明。 4.3.43应在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上方门框墙上预留配电管,用于战时引接地面临时移动备用电源以满 足一、二级负荷供电需要。 4.3.44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穿过防护密闭墙的电气管线均应预理防护密闭墙穿墙套管: 2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墙、密闭隔墙;当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 闭要求; 3从防护区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回路,应在防护区内设置短路保护措施,或单独设置照明回路。 4.3.45轨道交通工程各线防护区内应设置人防监控中心,实时显示和监控本线路人防设备的启闭状态

5.1.1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人民防空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通的地下道路、城市道路下方长度 超过300m的交通隧道, 5.1.2位于城市地下综合体内的联系隧道,可全部或部分按城市地下综合体抗力级别建设。 5.1.3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工程战时在拟定核武器、生化武器、常规武器袭击和袭击后的城市次生灾害作用下, 应作为人防紧急连通道,保障车辆、人员、物资的交通、转移和运输。

5.1.1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人民防空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通的地下道路、城市道路下方长度 超过300m的交通隧道。 5.1.2位于城市地下综合体内的联系隧道,可全部或部分按城市地下综合体抗力级别建设 5.1.3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工程战时在拟定核武器、生化武器、常规武器袭击和袭击后的城市次生灾害作用下, 应作为人防紧急连通道,保障车辆、人员、物资的交通、转移和运输。

5.2.1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人民防空设计的主体结构应满足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低于6级,防核武器抗力级 别不低于6级的荷载要求。 5.2.2位于城市地下综合体内的地下联系隧道,主体结构应满足城市地下综合体人防荷载要求。

也下联系隧道人民防空设计的主体结构应满足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低于6级,防核武器抗力级 级的荷载要求, 城市地下综合体内的地下联系隧道,主体结构应满足城市地下综合体人防荷载要求

1城市道路下方独立建设的地下联系隧道的车库出入口、人员出入口、人员逃生口、进排风(烟)「 ,应满足战时封堵要求。 2地下联系隧道的车库出入口、人员出入口、人员逃生口与地下车库或地下综合体相连接时,应按 车或地下综合体的抗力级别建设,

6.1.1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干线和支线,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或人防工程规划统筹建设。 6.1.2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应采取综合防护手段,确保战时廊内工程管线、设施设备和运维人员的安全。

6.2.1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的主体结构应满足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低于6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 低于6级的荷载要求。 6.2.2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整体设防,不划分防护单元; 2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的舱室,可不纳入防护区; 3单独建设的监控中心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 6.2.3城市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和变配电室设置于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工程防护区内。

6.2.1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的主体结构应满足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低于6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 低于6级的荷载要求。 6.2.2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整体设防,不划分防护单元; 2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的舱室,可不纳入防护区; 3单独建设的监控中心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 6.2.3城市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和变配电室设置于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工程防护区内。

付要求,里 要位置的城市综合管廊宜采用平战结合的一体化防护设备设施。 6.3.2位于城市地下综合体内的综合管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城市地下综合体人防工程规划,在满足平时工程管线安装维修、规划预留及人员巡检空间的同时, 可根据需要设置人防连通口: 2廊内工程管线穿越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门框墙等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满足战时可封堵的要 求。

要位置的城市综合管廊宜采用平战结合的一体化防护设备设施。 6.3.2位于城市地下综合体内的综合管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城市地下综合体人防工程规划,在满足平时工程管线安装维修、规划预留及人员巡检空间的同时, 可根据需要设置人防连通口; 2廊内工程管线穿越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门框墙等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满足战时可封堵的要 求

7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7.1.1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设计范围应包括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各类大型公共地下 空间。 7.1.2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根据战时防护需要,可设置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或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等。

7.2.1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的紧急人员掩蔽部防化级别应为丁级 7.2.2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设计宜结合平时功能设置防护单元,单元面积可根据功 能需要确定,防护单元内不划分抗爆单元。 7.2.3紧急人员掩蔽部人均掩蔽面积宜按3m2~5m2计算,战时出入口门洞宽度总和宜按每100人不小于0.1m 计算。 7.2.4紧急人员掩蔽部防护单元内应结合平时使用功能设置卫生间,厕位数量战时按每100人设一个厕位计 算,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当未设置卫生间或厕位数量不满足战时要求时,应预留战时设 置免冲型打包集便厕所的条件。 7.2.5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的平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确保战时防护 要求,同时宜按防护单元和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系统。 乙2.6紧急人员播蔽部、紧急物瓷

7.2.7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的战时通风方式应采取隔绝式防护,人员掩蔽通风量应满足3h应急 需要。 7.2.8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的平时生活给水系统应按防护单元各自独立设置。 7.2.9紧急人员掩蔽部战时人员饮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用水量标准应按3L/人计算; 2饮用水可采用贮水箱或成品桶装水、瓶装水等。 7.2.10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资掩蔽部在隔绝防护时间内不得向防护区外排水,在此期间产生的生活污废 水和设备排水均应储存在集水池内。集水池应按《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要求设置

7.3.1人民防空防护单元孔口,应采取战时防护密闭措施。战时防护设施宜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时一次 完成;仅供战时使用且影响平时使用的防护设施可采取平战转换措施, 7.3.2仅供平时使用、影响战时人防设施安装和使用的设备设施,应便于拆卸和运输。 乙3.3防护单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连通口; 2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结合设计,防火分区不宜跨越防护单元; 3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等大型设备设施不应跨越人防围护结构和防护单元; 4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与本防护单元无关的设备用房;与本防护单元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防护单元的围 拍士

7.3.4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平时出入口设置战时出入口,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作为战 主要出入口;战时主要出入口设计应符合3.3.1条的规定要求。 2相邻两个防护单元可共用室外出入口; 3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人民防空的连通口可作为战时次要出入口; 4战时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7.3.4的要求。

表7.3.4战时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要求

.3.5紧急人员掩蔽部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饮用水储水空间或贮水箱。储水空间面积和贮水箱的有效容积应 根据紧急人防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确定, 7.3.6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的下列部位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外墙及基础:

2顶板、底板、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扩散室、密闭通道及防护密闭门的开启范围

7.3.7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的通风、给排水、供配电、照明系统设计宜符合战时功能与平时功 能相一致的要求。 7.3.8平时使用的进、排风口应确保战时防护密闭要求,应与防护单元战时出入口防护密闭措施相适应,可 采用临战前门式封堵方式。 7.3.9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资掩蔽部宜与平时排水相结合,宜采用机械排水。 7.3.10设有口部洗消的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资掩蔽部,其洗消给水应从综合体内部取得,废水排入口 部洗消集水坑,由移动泵排出。洗消水量的计算和集水池的设置按《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OB11/994执行。 7.3.11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的规定。 乙3.12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瓷掩蔽部战时 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73.12的规定

2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

7.3.13供战时使用的配电箱、柜及具出线回路应设明显标识。 7.3.14战时变电所、发电机房应具有和紧急人员掩蔽部或紧急物资掩蔽部相同的抗力。当利用平时使用的 变电所、发电机房时,宜将变电所、发电机房等设在紧急人员掩蔽部或紧急物资掩蔽部内。 7.3.15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资掩蔽部应预留引接战时电源的条件;洗消集水坑附近应预留移动泵电源 7.3.16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资掩蔽部应设置应急电源装置EPS为战时应急照明供电:EPS应设计到位 并预留土建安装条件,可临战安装。 7.3.17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资掩蔽部止常照明应利用平时照明的部分或全部灯具,灯具选型及安装应满 足人防工程的要求。 7.3.18紧急人员掩蔽部和紧急物资掩蔽部应急照明应利用平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供电时 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临战时应解除火灾报警系统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并 应按战时要求调整疏散指示标志。战时封堵的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指示灯,应拆除或遮挡。 7.3.19战时供配电系统的接地应利用建筑物平时的接地系统。在战时电源接入点附近应预留电源接地条件 7.3.20战时加装的机电设备、金属管道等应做等电位连接,并应与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连接系统连为一体。

8.1.1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人民防空设计应根据城市规模、防护类别、城市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和其他目标 的分布情况和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工程的规模、布局和防护等级,选址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选址在距离易燃、易爆仓库100m以外,距离生产、贮存大量有毒液体、重毒气体的工厂、贮罐或 仓库200m以外的地区; 2应选择在地形、地物有利于掩蔽和伪装,且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无放射性和其他有害物质; 3应选择交通便利、方便引接城市水源和电源的地区。 8.1.2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一次性建设达到设计要求的防护标准,不应采用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

8.2.1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人民防空的防常规**抗力级别不应低于5级,防核**抗力级别不应低于5级, 防化级别应为乙级 8.2.2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遭受预定****产生的破坏效应及其次生灾害环境下,应保障工程内部人员、 设备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的稳定和不间断。

8.3.1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战时进驻人员定额可根据平时使用要求确定。 8.3.2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由指挥用房、通信用房和保障用房等组成,并宜根据平时功能需要设置要素房间。 8.3.3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具备与所在地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相互联络的信息传输手段,并应有警报接收装备。 8.3.4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内的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风机房、水泵间及其他有强噪声或振动的房间,应 远离要求安静的功能用房,且出入口应设置隔音门或带隔音门的隔音套间。 8.3.5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体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8.3.6进风口、排风(烟)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且宜在进风、排风竖井内 设置铁爬梯。 8.3.7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通风、给排水、供配电、防化等设备,应能保障战时指挥的稳定和人员工作、设 备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8.3.8智能控制系统与信息系统应进行系统集成,做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8.3.1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战时进驻人员定额可根据平时使用要求确定。 8.3.2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由指挥用房、通信用房和保障用房等组成,并宜根据平时功能需要设置要素房间。 8.3.3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具备与所在地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相互联络的信息传输手段,并应有警报接收装备 8.3.4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内的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风机房、水泵间及其他有强噪声或振动的房间,应 远离要求安静的功能用房,且出入口应设置隔音门或带隔音门的隔音套间。 8.3.5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体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8.3.6进风口、排风(烟)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且宜在进风、排风竖井内 设置铁爬梯。 8.3.7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通风、给排水、供配电、防化等设备,应能保障战时指挥的稳定和人员工作、设 备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8.3.8智能控制系统与信息系统应进行系统集成,做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强制性条款和引导性条款,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 3.《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 4.《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防护

DB11/17Z412020

2.0.1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定义,主要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人防工程之外的人民防空设计含 义。此部分工程具有人民防空防护效能,是对一定区域内人防工程的有效补充,也可称之为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首先应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通过适当的战时功能设计和转换措施满足临战时人民防空的 需要,强调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是除人防工程之外的具有人民防空功能的工程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工程并不是完 全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设计的人防工程,在政策要求和设计标准上应统筹考虑。 城市基础设施兼顾人防需要仍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战时功能和防护类别因其所处的城市区位不同而有所区 别。 2.0.5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包含对外交通方式和对内交通方式,对外交通方式主要指铁路客运和公路客运等 对内交通方式主要指公交车、大巴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 2.0.7~2.0.8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的设置应符合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一般当城市地下 综合体、地下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地下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m2时,除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之外,设置具有一定 防护能力的地下掩蔽空间,可作为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等。这些地下空间以平时功能为主,充分 发挥其防护资源,突出强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节点的地下空间平战功能融合,与人防工程等合理搭配, 共同形成节点防护体系,实现保障城市战时基本功能运行,为基础设施中的流动人员、物资、财产等提供应急 短时、临时掩蔽和疏散的目的。 城市地下综合体、地下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一般是位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等重要区位 重要节点的大型地下空间,战时对于维持城市基本运转、提供持续支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根据战争威胁、 平时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统筹考虑其人民防空功能,提高大型地下空间的综合效益。参考有关研究成果和试点 工程实践经验,对于大中城市,地下建筑面积小于5万m²的公共地下空间,战时功能布置受限较多,难以形成 有效的战时防护体系,整体协同效应不明显。因此,建议城市地下综合体、地下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地下建筑 面积不小于5方m?时,可设置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等。 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是战时保障流动人员、待疏散人员及周边服务半径内居民、物资、车辆 等临时、短时、应急掩蔽的场所。与人防工程相比,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在战时功能、防护标准、 设计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3.1.1城币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符合城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所在城市区位、平时功能 等条件的不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战时功能及组成有所侧重。 3.1.2~3.1.3本标准编制组对我国近十余年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空间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践情况进行了广 泛调研。目前我国各地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地下空间的附建式部分,制定了较为明确的人防工程建设 政策、法规。此部分人防工程配建应符合当地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政策、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等要求。而对于城市 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地下空间部分,则缺乏明确、统一的人防功能配建指导意见。 本标准侧重于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地下空间的人防功能配建,并与附建部分修建的人防工程合理 答配、形成“节点体系”。结合战时防护需求和使用功能、方式分析,提出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防护标准等指 导原则和方法。实际工程设计中,应按照“平战融合、体系防护”的总体原则,结合平时功能和战时防护需求, 祖全地福定甘时能及组成

3.1.6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结构设计,除规定外,荷载取值、内力计算、截面配筋等,应按现行《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RFJ02和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执行,并应满足平时使用条件下的结构设计要 求。

3.2.3城市地下综合体、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等地下工程,一般为复合功能的多层结构,有的甚至包含国铁工程等。 根据结构受力合理性和工程建设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核爆炸荷载作用下,一般地下多层结构的下层结构抗力 级别不宜低于上层结构抗力级别。当下层结构抗力级别低于上层结构抗力级别,或者下层结构是无防护要求的 普通地下空间时,下层结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在上层结构抗力级别对应人防荷载作用下,上、下层结构的 安全。即在上层结构抗力级别对应的核爆炸荷载作用下,下层结构不塌,上层结构不损坏。 3.2.4隔绝防护保障时间,指人员、物资等进入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掩蔽、处于战时隔绝防护掩 蔽状态的持续时间。在隔绝防护掩蔽期间,紧急人员掩蔽部、紧急物资掩蔽部的通风、电力、给排水等内部设 备设施基本保障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仅保障一次,不考虑后续多次空*的掩蔽保障需求。 3.2.5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尽量减少封堵转换工程量,按平战融合的思路进行建设。临战转 换应在15d内完成出入口、孔口等封堵,紧急转换应在3d内完成防护单元连通口和综合调试等,达到战时防 护要求:内部设备的平战转换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并达到相应防护要求,

3.3.1第4款要求主要出入口的沿途全段结构设计应满足人防荷载作用要求,是基于在人防荷载作用下,出入口 结构的下层支撑结构不应塌,以保障出入口结构功能有效。当汽车坡道为外置式坡道或借用区域较小时,可 考虑利用汽车坡道的做法。此时,出入流线范围的下层区域也应满足人防荷载作用要求。 3.3.2设置在直通式坡道内的防护密闭门应采取遮挡、转折等防护措施,能避免常规**爆破碎片直接命中破坏 即可。战时在常规**中,当某个防护单元遭炸弹破坏后,该单元即应停止使用,未遭命中的相邻单元,还要 继续使用,由于无法事先判定相邻单元中的哪个单元先遭命中,因此需设置双向受力的防护密闭门,或在连通 口处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都设置单向受力的防护密闭门。 由于人防门不是镶嵌在洞口当中的,而是门扇的尺寸大于洞口,设计时应注意在人防门的开启范围内有无 页板梁、消防管道、管道井及明装消火栓等因素的影响,确保人防门门前通道的尺寸能满足人防门的安装和启 闭的要求,平时需打开的人防门还应注意开启侧不应有墙面和地面的障碍物。 供平时经常使用的通道上,多设置活「门槛的人防门。人防门可180度开后,此时人防门在墙垛外侧突出墙 面一个门厚,会影响通道的使用宽度。 由于防火分区与防护单元的划分是结合设计的,防护单元隔墙往往也是防火分区的隔墙,因此,人防连通 口处往往也要设置防火门,此时人防门与防火门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同时也应尽量避免在同一个门垛设置人防 门和防火门的设计做法。 3.3.3城市大型地下空间、地下综合体人民防空战时功能的特点是掩蔽人员数量较大、集散时间短、流动人员 居多、对掩蔽环境不熟悉等,因此,设置明显的人防专用指示和导向标识非常重要。人防专用指示和导向标识 的设置应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O1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3.3.4出入口、竖井、窗并等开口部位一定要采取适当的建筑防、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从排风口倒灌进入建

筑。注意保证开口周围外墙足够的泛水高度,防止雨水从这些口部倒灌,进入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当采用贴增 式开散竖并和窗并时,并内排水量不仅要考虑开口面积水量,还要考虑建筑侧墙的雨水量。出入口的外观处理 不当,有时会对室外景观设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设计时应根据项目场地特点,结合景观设计出入口位置、外 观等。 3.3.5穿过防护密闭墙的管线,在围护结构墙体的内侧、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设置闸阀或截止阀,对于保障主体 结构的防护密闭具有重要作用,其工作压力应满足防护要求,

4.1.1本标准适用于设防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连续长度的地下工程,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的地下车站、区间隧道等 主体工程。本标准不适用于地面和高架工程地段,以及利用自然通风的区间隧道和半散开式的车站。对于轨道 交通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至洞口)连续长度不足3km,或少于两座车站的情况,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要求会同 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是否设防。 4.1.2轨道交通地下工程战时功能是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的使用性质决定的,也是城市防护的需要。城市轨道交 通地下工程大都设在市区的繁华中心区,城市片区人防工程需要疏散干道连片成网,利用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的 云输功能作为人防疏散干道,是平战功能的高度结合。 轨道交通工程战时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人员安全交通、转移和物资运输,这是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所 规定的。战时在供电仍有保障、确保运行安全的情况下,轨道交通工程可发挥人员疏散转移快速,疏散、运输 能力强的优势,继续保持有限运行,即使机车不运行,通过轨道平车、人员步行仍可以完成疏散、运输功能。 当待疏散人员遇到威胁不能继续疏散时,可在就近车站内进行紧急掩蔽,车站的大空间战时转换为紧急人员掩 鼓部,这样既解决了城市人员掩蔽部的不足,同时也解决了城市中流动人口在战时的临时掩蔽问题,还可利用 车站的大空间储存部分生活物资,解决掩蔽人员战时的食品问题,使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从平时到战时转换,无 需作大的调整即可快速实现。 4.1.3轨道交通是城市生命线工程,一般不作为周边城市用地内配建人防掩蔽设施使用,因此在与轨道交通相 邻的城市用地计算用地人防配建面积时,不应计入轨道交通设施的人防面积。车站配线上方及区间上方设置的 物业开发部分,与车站及区间分别设防较难实现时,可考虑与车站及区间设为一个防护单元 4.1.4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与附近人防工程和人防主干道、支干道是否连通首先应该根据北京的人防建设规划确定 为更好地发挥轨道交通工程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轴、人防工程连接骨干网的作用,设计时应在预留人防连通 口方面做好预留条件

4.2.1目前北京地区现行做法是五环路以内及重要车事区域人防抗力级别为5级,其他区域不应低于6级, 本化开发工程人防抗力级别不应低于6级,防化级别级。本标准不适应于抗力级别为4级及以上,防化级别 为丙级及以上的轨道交通设防工程。 4.2.2防护单元划分所以按一个车站加相邻区间为一个防护单元,是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的特殊性决定的。按车站 的规模,以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的规定,按人均掩蔽面积1m2,一个车站应划 分为数个甚至十数个人员掩蔽单元,把车站分割成若干块。这和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平时使用的人流集散地所需

要的大空闻,是极不相称的。如果按战前转换设防护隔墙,时间也不允许,更何况有轨道通过车站,无法实施。 其次,每个单元风、水、电设备自成系统难以实现,无论平时转战时,还是战时转平时都有困难,每个单元的 人员出入口也无法解决。从区间看,有岔线、曲线段等诸多因素,为避开这些不利因素设置隔断门,因此,只 提在区间设防护密闭隔断门,以便于统一协调诸多因素,达到既方便平时使用,又满足防护要求的目的,这和 《人民防空法》规定的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兼顾人防的要求是一致的。 地下换乘车站,当采用节点换乘、同台换乘时,两线共用站厅、共用设备管理用房、共用主要人员出入口, 不易实现分线划分防护单元,这时可将各线车站与每条线各一个区间合并为一个防护单元GA/T 268-2019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防护等级应按设防 级别较高者统一设置。换乘车站采用通道换乘时,各线应分线设防,设防级别根据车站间位置关系及各线设防 级别确定。 附属于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主体及区间隧道以外,独立设置的安装重要设备的地下工程,其出入口和风、水、 电等设施可独立自成体系,宜单独划分防护单元。当受条件限制,安装重要设备的地下工程虽独立设置,但与 车站主体连接,其出入口和风、水、电等设施不能独立自成体系,此种条件下可将其纳入相连主体所在防护单 元,也可在连接处做防护密闭处理,将其置于防护区外不设防, 4.2.3北京目前地铁线路车辆编组有6A、6B、8A、8B,单线及两线换乘车站建筑面积在7500m2~20000m2左右, 单线车站可供人员使用的掩蔽面积为2500m2~4500m²,两线换乘车站掩蔽面积通常也不超过8000m²,表中按 四个档次划分紧急掩蔽人数是考虑北京地区单线及两线换乘各车站的掩蔽面积,给出了车站面积指标和相应的 龟蔽人数,同时对掩蔽人数进行了限制,以减少一个单元(车站)的破坏对人员伤害的程度。多线换乘车站指3 线(含)以上换乘站,掩蔽人数按掩蔽面积进行计算,最多掩蔽人数不超过3000人

4.3.3在选设战时人员出人口时,应避开临近高天建筑的口部,以避免战时堵塞口部通道,如确有困难,具敲升 段应设置防倒塌棚架,确保战时人员出人口的畅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雨水措施,以免影响使用。 4.3.4在5级以下核爆炸冲击波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地面建筑的主体结构还不会倒塌。由于钢筋混凝土结构 的延性和整体性,即使命中一、两枚炸弹,整个建筑物也不会彻底倒塌。所以本条规定不考虑钢筋棍凝土结构 地面建筑的倒塌影响,只规定了必要的安全距离。对于砖混结构地面建筑物,从安全考虑,不论其是否属抗震 型均按可能倒塌考虑。其倒塌范围取值为0.5倍建筑物高度。 4.3.5各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m是为了防止一枚炸弹同时破坏两个口,各口设置成不同朝向是为了战时提 高生存概率和方便人员进出。 4.3.6口部净宽度的规定是根据我国人防部门组织进行的多次战备演习实测数据得来,并取其高限。 4.3.7通风竖井的设置原则,一是尽可能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否则应设置防倒塌栅架,二是不得将进风 口设置在空气污染源处或其附近下风向处。通风口与人员出人口合并设置,易形成短路,使新风量得不到保证。 4.3.8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的人员出入口防护段是人员平时出入的必经之路,防护设备安装后,应采取装修伪装措

施,做到保密美观,同时不影响防护设备的启闭。设置不影响门扇启闭、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伪装门等措施能 较好的解决问题。伪装门的设置及配套装修应由人防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4.3.9由地面引入地下的垂直电梯设在口部防护密闭门以外,一是为了减少防护设备和战前孔口的封堵工作量 另外是由于垂直电梯设在口部防护密闭门以里时,电梯并的防护密闭处理较为复杂。当设置在防护区以内时, 可采用战前封堵等防护密闭措施。 4.3.10在城市供水遭破坏后的战时用水,车站内部只考虑储存战时饮用水,未包括厕所用水。因此本条规定宜 设干厕(或移动式打包环保卫生间)。即使平时使用设置水冲厕所,也应根据掩蔽人数留出战时所需干厕的位置 车站作为紧急人员掩蔽部,战时人员密集,因此所需的测位数量一般较平时的厕位数要多。 4.3.11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由于大多数预制构件的加工制作周期不低于15d甚至超过30d,对于 量大面广的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而言,临战加工也会给临战时带来巨大的工作量,而且封堵构件作为防护设备的 种,必须由为数不多的具备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企业来完成,在临战时加工制作封堵构件是不可靠的,所以 本条规定要求预制构件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由于是临战时才实施平战转换,所以在平时应解决预制构件 的存放问题。在满足平时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兼顾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的战时防护要求,保证工程能在规定的转 换时限内按时、可靠地转换到战时使用状态,保证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防护功能的完整性、平战转换的可实施性, 必须在工程设计阶段就根据平战转换的相关设计标准进行一次性平战转换设计。 4.3.12现代战争的特点之一是战前准备时间短,军力运送快,打击速度快,所以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转换时限 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要付出代价。轨道交通地下工程战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等密闭防护段和防倒塌设施 等有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挠注作业,施工周期长,工程量大,不能满足转换时限的要求;区间正线上的防护设 施如防护密闭隔断门加工精度高、难度大,加工制作周期超过30d,同时设备尺寸大,运输、安装调试困难 口按预留设计和二次随工,则临战时不能在规定转换时限内完成转换;防爆波地漏和清扫口、给水管和排水管 需要预埋或穿防护墙,须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二次施工需剔凿,会破坏防护整体性,同样有施工周期长,工 程量大的问题,故不得实施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 4.3.13战时出入口是设防的重点,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和一道密闭门既可确保防护密闭功能的实现,同时在防 护密闭门和密闭门之间可形成密闭通道。 1.3.14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的临战转换量大面广,平时人员出入口的封堵宜优先选用防护密闭门,可确保战时的 决速转换,提高整个工程的平战转换效率,同样,战后转为平时使用也方便。 4.3.17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隔断门是基于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防护单元划分的特点和其位置的特殊性 而确定的。作为防护单元分界的防护密闭隔断门一般设置在车站端部的区间隧道正线上或站端正线上,埋深大, 两侧连接空间大,对冲击波的空间扩散削减能力强,防毒稀释能力强,同时防护密闭隔断门设计为双向可承受 中击波荷载作用,所以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隔断门是满足工程安全防护要求的。 4.3.19区间隧道下穿江河、湖泊等水域时,为防止水下工程一旦出现事故,水流灌入水域两端其他区段造成更 大灾害事故,故需在隧道穿过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置防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对于下穿江河、湖泊等

水域的区间隧道两端设置防灌门还是用防护密闭隔断门兼防淹门,应根据水域宽度、深度、水量、流速、通航 能力,以及隧道埋深和地质条件等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

些城市的设置经验见下表

.3.21线踏出八较线的 文 护密闭门和出入段线密闭门各一道。 4.3.22由于防护密闭隔断门和出入段线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设置于正线上,与行车安全息息相关,如其定位锁 定装置不可靠将给平时的交通运营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4.3.23连通口的主体结构及防护设备应与所连的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协调一致,这里的防护单元可以是相邻的 单独设置的人防工程,也可以是与其他线路换乘的车站。 1.3.24连通口两道防护密闭门之间设不小于500mm的净距,是为了保证当有人员通过时能够持续隔绝 4.3.25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和连通口中设置的各种门式设备在设计时均要求启闭操作简单、快捷,临战时可以 很快关闭,按紧急转换时限要求完成转换是有保证的;这里所说的临空墙防护密闭封堵板通常是指自带周圈密 闭功能,战前靠紧固螺栓、楔紧挤紧块就可完成封堵的预制构件,由于封堵板之间有密闭措施,而且封堵板平 时随工程同步施工并就近放置,按紧急转换时限要求完成封堵转换也是有保证的。 4.3.26由于在进入战时状态时预警时间可能会比较长,远超过工程的隔绝式防护时间,因而就存在这样一种情 兄:通往防护区以外的孔口已封闭,但地下区间正线防护设备(即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断门)处于开启 伏态,列车可以保持小规模运营,行使其安全疏散、转移和运输功能。何时关闭防护密闭隔断门应根据战时交 通和疏散的要求而定,这也是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与一般人防工程的不同之处。 4.3.27门式清洁式通风系统是目前解决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平时风量很大、战时风量较小矛盾,实现平战转换快 捷、节省土建和设备投资的最好方案。具体做法是在平时风道内由外向内依次设置带消波系统的防护门如胶管 舌门防护门、带密闭阀门的防护密闭门和带风机的密闭门各一道。战时关门实现隔绝式前护和清洁式通风的要 求,平时把门打开,最大限度地满足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大风量的需求,平战及战平转换极为方便。根据工程的 具体情况,也可设置一道集消波、防护和密闭功能为一体的清洁式通风门和一道带风机的密闭门。 4.3.30要求战时进风系统(包括进风并、进风道、进风机室)和战时排风系统分别布置在车站的两端,并作斜 对角布置的原因是尽量拉开人防进、排风口的距离,以利于战时通风的气流组织,避免出现通风死角、影响战

时人员掩蔽。 进风系统配置有消波活门、油网滤尘器等设备,通风系统阻力较大,必须设置机械进风, 平时环控送排风设有一套完整的系统,可向站台、站厅各处送排风。战时的人防通风系统设于平时进排风 道内SN/T 2959-2011 昆虫常规检疫规范,已经纳入了平时环控通风系统,故可以利用平时通风系统,不必另行再设战时人防送排风系统。 设置气密测量管是按《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的要求,用以测定工程口部的防毒气密性能, 4.3.32轨道交通地下工程战时给、排水系统应利用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平时系统。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的防护单元 般由一个车站及相邻区间段组成,车站平时都设有完整的给、排水系统,在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进行人民防空 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平时已有的给水系统按人防要求做好防护设计,确保战时各防护单元给、排水系统能独立 使用。 设计时应预留战时人员饮用水与战时出入口口部洗消用水贮水箱位置,宜预留水箱给水管接口,若不预留 水箱接口,水箱预留位置应便于通过软管引接水源。 4.3.34轨道交通地下工程战时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人员安全交通、转移和物资贮运,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战时 可作为人员紧急掩蔽场所,所以只考虑防护单元内紧急掩蔽人员的饮用水贮存;人员饮用水标准按每人每天3 确定也是按战时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饮用水标准的下限选取的,贮水时间是按紧急转换时间确定的,紧急掩蔽 为人员临时掩蔽,所以只考虑保证紧急掩蔽期间的人员饮用水贮存,不考虑人员生活用水的贮存;战时给水系 统应利用平时给水系统,在战时市政管网未遭破坏污染的情况下,在清洁式通风时,可利用平时给水系统供水。 4.3.36战时或战后需要排水的地下车站出入口、风井排水应就地设置集水坑通过水泵提升后直接排出室外。当 出入口设置在站厅公共区范围内,下方无法设置集水坑时,平时可设置地漏将出入口横截沟或扶梯下方排水接 至车站轨行区排水沟,但应在排水管道上设置人防闸阀,平战装换时关闭人防闸阀,禁止战时排水接入防护区 内 4.3.39轨道交通车站的变电所均设在地下防护区内,各站变电所均由两个以上的独立电源供电,供电系统可靠 战时可利用电力系统电源供电,对于重要负荷如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及通信报警设备采用车站蓄电池组(EPS 供电。 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一般都大于5000m²,考虑到战时主要功能为人员和物质的紧急掩蔽 和疏散,且战时人防负荷通过平时设计有可靠保证,因此不强制要求设置地下柴油发电机组。战时供电系统容 量应满足战时一、二级负荷需要,当供电系统电源故障时,应引入人防区域电源或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组) 作为战时临时备用电源。 4.3.40一级负荷由两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在末端配电箱内自动切换,该末端配电箱内设置有蓄电池组,一级 负荷配电系统利用平时EPS(应急电源系统);二级负荷由两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末端切换;三级负荷由 路车站电力系统电源供电

4.3.43战时正常照明最低照度不宜低于75.0lx;战时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低于5X;备用照明的照度 应满足最低工作需要的照度值。 4.3.45电气管线进出工程的处理一定要与工程防护、密闭功能相一致,当进出管线的防护密闭措施不到位时 会造成冲击波泄漏进入工程以及漏气、漏毒等现象。 如果电缆桥架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墙,则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的防护、密闭性能均被破坏, 所以在此处改为电缆穿管方式。 保证防护密闭门内的照明和门外的照明互不影响。 4.3.46在车站靠近综合控制室附近单设一间人防集中信号显示室(面积约15m2),人防集中信号显示系统应给 车站综控室预留接口。人防集中信号采集线路由集中信号显示台至各人防设备原地信号箱或控制柜,遍及整个 车站及区间,完成设备状态信号的采集。其中,集中显示内容包括: (1)车站人员出入口(含换乘通道)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开、关到位 (2)车站通风道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风机盖板的开、关到位,密闭阀门的开、关到位,清洁式通风机的 运行、停止状态。 (3)区间通风道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开、关到位 (4)出入口线隧道口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区间隔断门的开、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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