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6-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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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6-2016).pdf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标176—2016 条文说明

总 (13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5) 建筑面积指标 (16) 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19) 建筑标准 27

第一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精神专科医院 建设,全国许多精神专科医院得到新建、扩建或者改造,设备得到 了补充和更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流 程与使用等不相适应的情况,既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也制 约了精神卫生事业更好地发展。因此,制定本建设标准对于提升 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在调查全国近400所精神专科医院,并对 比分析了国外部分精神专科医院的数据,结合我国国情和医院功 能需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项目决策服务 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大的政 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 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受既有条件限制DB21T 1921.2-2011 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第2部分:受理,暂时达不到标准的,今后可逐步达到。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 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 较合理的水平。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 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 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精神

第九条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精神专科医院划分 为199床及以下、200床~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建设规模。 精神专科医院收治的病人特殊,住院周期长、护理工作量大,且医 院需要相当数量的康复设施,如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 难以管理、环境质量难以达到要求、综合效益降低等问题,因此不 鼓励建设500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 第十条根据精神专科医院所需要承担的临床医疗任务,按照科 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的基本建设 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 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部分组成。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即 可投入使用。承担预防保健、教学及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 包含相应设施。 工作、娱乐等康复治疗是精神专科医院最重要的治疗手段之 一,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整体水平,突出专业特 点,本建设标准在项目构成中单独列出了康复治疗用房,希望加强 和规范此类用房建设。 第十一条由于精神专科医院的规模普遍不大,如果将医院办成 小而全的机构,附属设施全部独立设置,势必增加建设和管理、运 行成本。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医院附属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 尽可能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中以床位规模为基本参数确 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 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由于我国一直没有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因此本条中的建 筑面积指标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了对比研究确定的。 1.根据我国精神专科医院功能需求、临床医学发展趋势等,按 不同床位规模编制合理的建筑方案,从而确定不同规模的床均建 筑面积指标,详见附表1。

2.对比医院现状调查情况,对测算指标进行验证、调整。 2006年,编制组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400所 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调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30m²~60m²,详见 附表2。

附表2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床

从调查结果来看,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很低,客观 反映了我国精神专科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编制组在实地调 研中发现,大部分精神专科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很差,很多都是几十 人间的大病房,门诊医技、康复治疗等用房也严重不足,还有部 分用房为危房。因此在多次研究、讨论过程中,各方面专家均认为 现有房屋设施条件严重滞后于业务工作需要,制约了我国精神专

科的发展,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匹配,现状调查数据对新 时期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不具备指导意义,不宜作为标准的编制依 据。 调研过程中,编制组也发现我国精神医学专科目前正处于快 速发展中,无论是临床诊断治疗还是教学科研工作均取得了显著 的成绩,同时也急需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适当扩大规模。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精神医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 医学、建筑、经济、管理等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决定在 参照国外精神专科医院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采用方案设计的面积 作为标准的指标,为保证指标的科学性和适应性,编制组组织国内 专家对各方案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最终根据设计方案确定精神 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58m²62m。 调查数据显示,随着床位数的增加,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 积呈现减少的趋势。但在各次讨论会议中,精神医学专家认为规 模越大的精神专科医院功能越完善,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 任务也越多,其所需的建筑面积应多于规模小的医院,现有医院受 制于资金等方面的因素,建筑规模过小,大量建筑超负荷使用,不 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方案设计也验证了上述意见,因此本建设标 准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 第十三条本条确定了八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精神专科医院总建筑 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 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 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精神专科医院一般会承担一定的预防保健工作,考虑 其工作特点,其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考虑到精神专科医院实际医学科研能力,本建设标准 规定有科研人员编制的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可以设置科研用房。 具体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 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调研发现,精神专科医院床位数与

承担学生教学任务的比例平均为1:5左右,即每张床可以承担5 个学生的教学任务。考虑到医院教学用房的共性,参照《综合医院 建设标准》确定精神专科医院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不是精神专科医院必配的设备,因此这 些设备用房未包含在八项设施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中。如需配置: 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 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 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GB 50551-2010 球团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已成为 医院建设工作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院 建设停车设施也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应根 据当地规定,增加停车场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需要建设人防设施的精神专科医院,应尽量将人防与 停车设施共建,确保平战结合,节约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

第四章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 好坏都有很重要的影响,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 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精神专科医院的选址,既要考虑患者特点 和医疗工作特点,也要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和医院特殊工作特点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应该遵循的几项 主要原则。做好总体规划是建设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 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以及适应医院事业发展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 可能建好一所医院。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以全面 彻,不可偏废。 第二十二条精神专科医院工作特点要求要有较大的用地规模 只有有了用地规模的保证,才能实现较低的建筑密度、良好的 朝向、较大的建筑间距、顺畅的自然通风和较高的绿化率,才 能为患者创造良好的治疗、康复环境。根据2006年全国调查 情况来看,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为119.86m²,详 见附表3。

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m/

上述数据显示尽管精神专科医院现有房屋设施条件很差,但 总体用地条件还是较好的,与精神卫生医疗工作特点是适应的, 从总体看,级别越高、床位规模越大的医院用地指标越小,体现出 大、中城市用地紧张的客观情况。因此考虑到实际现状和方案设

计情况,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用地容积率确定为0.5~0.8。 第二十三条精神专科医院临床治疗的特点决定了医院应为患者 提供良好的室外空间环境,绿化率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目前各 地均已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QHQS 0011S-2016 河南七点半食品有限公司 维生素强化风味饮料,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适用、安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是我国 的基本建设方针,也是建筑标准的总控制原则。精神专科医院的 建筑标准应与财力、物力、功能等统一,坚决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形 式和豪华装修。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建筑节能是国家的基 本发展战略,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已成为城市及单体建筑建设中不 可或缺的内容,加之精神专科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因此在精神 专科医院建设中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保障残疾患者 及其他到医院来的残疾人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 要求。由于精神专科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 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 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应制定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蔬散和 救援方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精神疾病患者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本身应尽量减少安 全隐患,一般情况下,精神专科医院应采用多层建筑。同时对于结 构主体安全及使用的灵活性应予以充分的重视,便于今后根据医 学发展需要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 总的要求。 第三十条精神疾病患者存在自律性差以及肇事、肇祸的可能性, 因此作为其在发病期间的居留场所,精神专科医院必须具备足够 的安全性。本条强调建设中应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患者 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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