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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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pdf

2. 2. 1 材料性能

2. 2. 2 作用和作用效应

QB/T 2642-2012 麦芽酚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 密封垫截面面积; 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 截面高度; 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K——旋转弹簧常数; α1——系数;

3.0.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 工程管线可纳人综合管廊。 3.0.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3.0.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 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3.0.4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人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 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 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 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3.0.6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 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0.7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 排水、标识等设施。 3.0.8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 统筹协调。 3.0.9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 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0.10纳人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 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3.0.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

4.1.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断面、位置

4.2.3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 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

4.2.4综合管廊宜分为十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4.2.5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 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 江隧道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6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 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3断面 4.3.1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 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4.3.2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 空间要求。 4.3.3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人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 边用地功能确定 4.3.4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7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8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 管道下方。 4.3.9进人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 郎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4.3.10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

4.4.2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4.4.3 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 下。

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等因素综合确定

5.1.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 线平行。

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5.1.5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 建。 5.1.6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1.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1.8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 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5.1.9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支撑或预埋件。 5.1.10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 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5.1.11 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在I~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 底高程2.0m以下; 2在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 底高程1.0m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 1. 0m 以下。 5.2.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 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2.2的 规定。

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2.2的 规定。

表5.2.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5.2.3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 弯半径要求。 5.2.4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 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5.2.5综合管廊与其它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 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5.2.6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 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的有关 规定。

5.3.1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 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5.3.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 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5.3.3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 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 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5.3.4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 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5.3.5通信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

5.3.5通信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

5.3.6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3.6)不宜小于

图5.3.6管道安装净距

表5.3.6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mm)DN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塑料管ab1b2b1DN<400400400400≤DN<800500500500500800≤DN<10008008001000≤DN<1500600600600600≥DN15007007007007005. 4节点设计5.4.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5.4.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人的措施。5.4.3综合管廊人员出人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5.4.4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lm。5.4.5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装口净尺:12:

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充许限界要求。 5.4.6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 尺寸要求。

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 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联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识。

5.4.8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

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6.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2.3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

6.3.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6.3.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 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4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 悠送平中山一懿平海拉

6.3.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 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表6.4.3焊缝检测要求

注:1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JB/T4730.2规定的I级(AB级)为合格。 2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JB/T4730.3规定的1级为合格

:1 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JB/T4730.2规定的Ⅱ级(AB级)为合格。 2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IB/T4730.3规定的1级为合格

6.4.4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石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 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 定。 6.4.5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 等级设计。 6.4.6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4.7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 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6.4.8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 紧急切断阀。 6.4.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 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6.5热力管道 6.5.1热力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 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 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理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玻璃纤维 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的有 关规定。 6.5.2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6.5.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 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6.5.4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 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 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玻璃纤维 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的有 关规定。 6.5.2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6.5.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 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6.5.4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 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范》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有关规

范》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有关规定。 6.5.7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6.6.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6.7.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6.7.2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计 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7.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7.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7. 1. 1 的规定:

表 7.1.1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7.1.2当舱室内含有两种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 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构。 7.1.4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 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7.1.5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1.6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 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 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1.7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o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 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申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 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1.8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人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 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7.1.9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 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 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火火系统。 7.1.10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 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 DL/T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 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 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GA306.2 的有关规定。 7.2通风系统 7.2.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 方式。 7.2.2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 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 应小于6次/h。 2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 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舱室内大然气浓度天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 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租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7.2.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 方式。 7.2.2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 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 应小于 6次/ h。 2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 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 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7.2.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超过5m/s。 7.2.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 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7.2.5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 抢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7.2.6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 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7.2.7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 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7.3.2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

7.3.4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 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 洼、可能受积水浸人的地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4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的防爆规定。 7.3.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 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 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7.3.6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 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天然气管 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3.7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照 明的控制开关。 7.3.8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 大于152。 2 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 于40mm×5mm。接地网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3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 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4含大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 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 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7.3.9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 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 保护装置,并应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7.4.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151x,最小照度不应小于21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 为1001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2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1x,应急电源持续供 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出人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 于20m。 7.4.2 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2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 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3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4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 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 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5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2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 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3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 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 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5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5mm²。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7.5监控与报警系统7.5.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管理信息平台等。7.5.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人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7.5.3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7.5.4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7.5.4的规定,含有两种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表 7.5. 4环境参数检测内容给水管道舱室容纳天然气电力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热力管道管线类别管道通信线缆雨水管道温度水位02....H2S气体.CH4气体注:●应监测;宜监测。23

7.5.7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1应具有综合管廊和内部各专业管线基础数据管理、图档管 理、管线拓扑维护、数据离线维护、维修与改造管理、基础数据共享 等功能:

2应能为综合管廊报警与监控系统统一管理平台提供人机 交互界面

1应对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并应具有 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功能: 2应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通; 3应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相关监控平台联通 4宜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联通或预留通信接 口; 5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7.5.11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 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5.12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的非消防设备的仪表控制电缆、通信 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线 缆。 7.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5.14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缆。 7.5.15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7.5.16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7.5.17监控与报警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 范》GB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有关规定。

7.6.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6.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6.4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应通过排水明沟将综

7.6.6大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8.1.3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GB/T50476的有关规定。 8.1.5综合管廊工程应按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满足国 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1.6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 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8.1.7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 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小于或等于0.2mm,且不得贯通。 8.1.8综合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 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并 应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 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位应加强防水和防火措施。

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 重,其他各项作用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 于1. 05。

8.1.10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长度应根据节段吊装、运输等

8.2.1综合管廊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 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应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 性。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当地基承载力良 好、地下水位在综合管廊底板以下时,可采用砌体材料。 8.2.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应 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8.2.3地下工程部分宜采用自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 表8. 2. 3的规定

表8.2.3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纫

管廊埋置深度H(m) 设计抗渗等级 H10 P6 10H P8 20H<30 P10 H30 P12 8.2.4 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品种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下,应按侵蚀性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 的水泥品种。 8.2.5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 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8.2.6 防水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氯离子含量和含碱量(Na2O当

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凝胶材料总量的0.1%。 采用无活性骨料时,含碱量不应超过3kg/m²;采用有活性

骨料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含碱量并掺加矿物掺合料

8.2.7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减水剂、膨胀剂、防水剂、

剂、引气剂、复合型外加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等,其品种和 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的有关质量要求

标准》JGI63的有关规定,

8.2.9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

的品种及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厂 通过试验确定。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 肋钢筋》GB1499.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 有关规定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和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和《预应 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20065的有关规定。

8.2.12用于连接预制节段的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设计规范》GB 50017 的有关规定。 8.2.13纤维增强塑料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工程用纤维 增强复合材料筋》GB/T26743的有关规定。 8.2.14预埋钢板宜采用Q235钢、Q345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有关规定。 8.2.15砌体结构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8.2.15的 规定

8.2.15砌体结构所用材料的最低强月

的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各项预应力损失后的有效预应力值。 控制应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 的有关规定确定

8.3.7建设场地地基士有显著变化段的综合管廊结构,应计算地

8.4.1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宜采用团 合框架模型。作用于结构底板的基底反力分布应根据地基条件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层较为坚硬或经加固处理的地基,基底反力可视为直线 分布; 2未经处理的软弱地基,基底反力应按弹性地基上的平面变 形截条计算确定 8.4.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 术规范》GB50608的有关规定。

8.5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8.5.1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螺栓连 接接头或承插式接头。当场地条件较差,或易发生不均匀沉降时, 宜采用承插式接头。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能够保证预 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接头构造。

8.5.2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

8.5.3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截面内力计算

8.5.3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截面

8.5.3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截面内力计算 模型应考虑拼缝接头的影响SJ/T 11464-2013 电子工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指南,拼缝接头影响宜采用K一法(旋转 弹簧一(法)计算,构件的截面内力分配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K 旋转弹簧常数,25000kN·m/rad

K、的取值受拼缝构造、拼装方式和拼装预应力大小等多方 面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

力、受剪承载力和最大裂缝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

力、受剪承载力和最大裂缝觉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8.5.5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或螺栓连 接接头时,其拼缝接头的受弯承载力(图8.5.5)应符合下式要求:

顶刷 历生安安大数生 接接头时LY/T 2685-2016 航空静电喷雾设备应用技术规范,其拼缝接头的受弯承载力(图8.5.5)应符合下式要求:

接接头时,其拼缝接头的受弯承载力(图8.5.5)应符合下式要求:

图8.5.5接头受弯承载力计算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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