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02T 1-202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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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02T 1-202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pdf

6.1.5.4建设及拆迁工地围挡户外广告应直接落地设置,高度不应超过6m,园区内不应超过8m,单幅 长度不应超过30m。 6.1.5.5建设及拆迁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场地设置工地临时性围挡位置不应超越建设项目用地红 线,建设项目竣工(施工项目完成)后应自行拆除,

6.2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6. 2.1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6.2.1.1设置城市户外电子显示屏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不应妨碍城市道路行车安全,不应影响道路 肠通,主要道路交义口不应设置影响交通信号灯的电子显示屏。 6.2.1.2不应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电子显示屏。 6.2.1.3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产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画面的切换时间不少 于15s,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TB 2129-1990 钢轨绝缘接头用高强度紧固件6. 2.2电子走字屏户外广告设施

6.2.2.1电子走字屏宽度不应超过0.6m,长度不应超过建筑开间的宽度,走字屏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 少3m的通行高度。 6.2.2.2电子屏走字速度应控制在80字/分钟~100字/分钟之内。 6.2.2.3电子走字屏宜采用黑底红字或者黑底白字。

6.3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6.3.3其他公共设施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

6.4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6.4.1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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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 立杆直径宜大于等于0.08m且小于等于0.25m。 6.4.1.2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大于等于0.4m。 6.4.1.3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大于等于0.2m。 6.4.1.4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2.5m,离绿地高度应大于等于0.5m。 6.4.1.5 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不应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 6.4.1.6 道路红线宽度在20m~50m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不应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 6.4.1.7 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宜为20m~50m。 6.4.1.8 牌面(单面)面积宜小于等于2m²,单边长度宜小于等于2m,厚度宜小于等于0.2m

6.4.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6.4.2.1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等于5m的地段,或面积大于等于50m²的广场 (空地)及绿地。 6.4.2.2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大于等于0.4m。 6.4.2.3牌面(单面)面积宜小于等于3m,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小于等于3m,占地面积应小于等 于1m。

6.4.3大型支撑式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支撑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等于8m,宽度宜小于等于3

大型支撑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等于8m,宽度宜小于等于30

6.4.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6.4.4.1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大于等于1m。 6.4.4.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宜超过22m,牌面下沿距离地面不应小于10m,其规格尺寸、 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最

表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最小间距

4.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设在桥梁体(含主 I桥)上。 4.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以内,城市道路红线外15m范围内, 管(渠)外侧10m范围内,城市河道驳坎外侧10m范围内。

6.4.4.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应侵入人行道,离建筑物不应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 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大于等于5m,离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应大于等于100m,立交 根据情况确定。 6.4.4.6中心城区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6.5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6.5.1.1利用机动车车体、非机动车车体、船体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结合该移动交通工具本 身协调设计,不应影响交通安全。 6.5.1.2车身广告设施设置不应附加框架、挂设实物模型,不应遮挡进排气口、安全出口、车窗玻璃 和车牌、车灯。 6.5.1.3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宜大于3m。 6.5.1.4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6. 6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6.6.1.1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6.1.2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在允许的活动举办场地内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且设置的广告设施 不应对其附着物造成结构和功能损伤,到期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6.6.1.3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应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 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生产。 6.6.1.4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不应涂写、刻画、张 贴户外广告。

7.1.1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GB/T700、GB/T1591中的有关规定; b) 结构所采用的不锈钢板材(或管材)以及铝合金等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C 面框架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宜符合GB/T3280、GB/T3880.1~GB/T3880.3、GB/T6892中的 有关规定; d) 选用的材料应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7.1.2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强度符合相关设计要求。 7.1.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GB/T5117、GB/T5118的有关规定; b)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应符合GB/T14957的有关规定; C) C02气体保护焊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GB/T8110、GB/T10045的有关规定 7.1.4月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及垫圈等紧固件,应符合GB/T 3098.1~GB/T3098.3、GB/T3098.5~GB/T3098.11、GB/T3098.15、GB/T3098.16、GB/T 3098.19~GB/T3098.22的有关规定; b)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大六角或扭剪型)及其螺母、垫圈,其规格性能应符合GB/T1231、

8 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GB/T700、GB/T1591中的有关规定; b) 结构所采用的不锈钢板材(或管材)以及铝合金等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C 面框架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宜符合GB/T3280、GB/T3880.1GB/T3880.3、GB/T6892中的 有关规定; d) 选用的材料应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7.1.2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强度符合相关设计要求。 7.1.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GB/T5117、GB/T5118的有关规定; b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应符合GB/T14957的有关规定; C C02气体保护焊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GB/T8110、GB/T10045的有关规定 .1.4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8 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及垫圈等紧固件,应符合GB/T 3098.1~GB/T3098.3、GB/T3098.5~GB/T3098.11、GB/T3098.15、GB/T3098.16、GB/T 3098.19~GB/T3098.22的有关规定; b)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大六角或扭剪型)及其螺母、垫圈,其规格性能应符合GB/T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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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632的有关规定; C 面板、画面材料所采用的安全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GB15763.2、GB15763.3 等有关规定,底板的防火阻燃等级不应低于GB50222一2017所规定的B2级; d)户外广告设施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型的气体光源、LED光源等照明灯具,应采用不反光的材质; e)喷绘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喷绘材料的防火阻燃等级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喷绘材料的防火阻燃等级

7.2.1.1户外厂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 要求进行设计。 7.2.1.2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 7.2.1.3设计文件应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7.2.1.4对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造成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功能损坏

7. 2. 2 结构设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应符合GB50017、GB50010的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

7.2.3.1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采用木结构。当广告画面底板及框架采用原木结构 按GB50005的规定进行设计。

3.2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结构采用的型钢(钢管、槽钢、扁钢、角钢等)最小壁厚不应小于3mm,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 小于10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5×4或L56×36×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L50×5: b)承力桁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采用连接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其连接板的厚度不应小14mm; c)户外结构的构造应避免采用室内的构造形式,当设计以双肢型材作为受力杆件时,其型材间距 应便于对杆件的除锈和涂装; d 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节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在搭接连接中杆件 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焊件较小厚度的5倍,并不应小于25mm; e) 大型支撑式、高立柱、屋顶、平行、垂直墙面的结构设施,应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孔; f) 易造成积水的构件应设置泄水孔; g 独立字体的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一杆一撑(或二杆二撑)配以侧向稳定杆件的结构形式,以 提高牌面的视觉效果; 独立字体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应适应广告周期变换时的调整,宜采用底梁固定不变,上部的立 杆、连系杆件及撑杆等以抱箍等方式与底梁(或立杆)固定的可便于调整、移位的组合形式; i)支撑面板的撑架应考虑其侧向稳定,在多道撑架之间需要布置纵、横支撑,以保证撑架侧向稳 定和广告设施的整体稳定。

2.3.3当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处于群集的高层建筑中,且相互间 较近时,应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 2.3.4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一体计算风荷载的影响,对于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应独立考虑广告结构自身基本自振周期验算其风载荷作用效应。 2.3.5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附设在建(构)筑物墙面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连接部件应按设计值内力的2.0倍验算其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连接部件失效导致高空坠 物; b)连接部件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理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 或植筋连接,不应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并应满足JGJ145的有关规定; c)支撑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栓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 品的技术要求。当理置深度难以满足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等连接方式,同时原有结构不应 破坏,还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2.3.6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附设在建(构)筑物屋顶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可用焊接、螺栓和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广告设施支座承受的荷载 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 b)连接部件不应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或植筋连接,并应满足 JGJ145的有关规定; c)支撑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栓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 品的技术要求。当理置深度不够时,可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 的混凝土保护层。 2.3.7当面板采用钢板、铝合金板或其他塑料面板时,应与其构架可靠连接,可采用焊接、螺栓连 、铆钉连接或自攻螺钉连接。 2.3.8当广告画面底板及框架采用木结构时,应采用钢螺杆与钢(混凝土)构架连接,且应对其结 J构造进行防腐、防蛀处理。 2.3.9当广告画面采用喷绘灯布时,喷绘灯布与户外广告设施构架连接应牢固可靠。 2.3.10面框宜采用不锈钢装饰板、铝合金板等材质,其表面宜喷涂或喷塑处理,面框应与构架可靠连接。

7. 2. 4 结构变形

(标准值)作用下,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变形

表5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

7.2.4.2电子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见

电子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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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

7.2.4.3各种形式的钢结构,采用平面桁架或空间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入)容许值见 表7。

表7构件的长细比(入)容许值

7.3.1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7.3.2户外广告设施的用电应以220V单相三线制或380V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JGJ16 的有关规定。 7.3.3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34、GB50054的有关规定。电气控制箱应取得CCC认证,控制箱内应设 隔离电器,配电线路应装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电 气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地面上及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单独设置。电气控制箱的安装高度 应满足箱体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 7.3.4金属构架(柱体)、金属面板、电气控制箱、金属护套管、金属接线盒和霓虹灯变压器金属外壳 等应可靠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7.3.5设置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人员可能触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配电线路中应装有 漏电保护装置及接地保护装置。 7.3.6供电线缆应敷设于镀锌钢质护套管内,钢质护套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钢质护 套管的端口应设置橡胶(或尼龙)绝缘保护套圈,且进线电缆在管内不应有接头。理地敷设的镀锌钢质 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埋深不宜小于0.7m,钢质护管应可靠接地,穿墙铺设的钢质护管的壁厚不 应小于2.5mm 7.3.7照明用电线电缆应敷设于绝缘护套管内,护套管应采用管卡与构架作可靠固定,管卡间的间距不 应大于1.5m,分路处应设置接线盒。 738应选用列入CCC认定自录的由器附性及材料,由器附性及材料的选用和装应考虚散热和阻物

DB4302/T1—2021性,并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7.3.9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霓虹灯变压器前应装置双极开关及保护装置7.3.10大型电子显示屏控制柜(箱)应具有电压、电流、显示屏工作状态等指示功能,并应具有屏体分级启动和远程控制等功能。7.3.11电子显示屏的安全要求应符合SJ/T11141的规定。7.3.12电子显示屏应具有感烟、防雷、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和自动关屏功能。7.4照明7.4.1一般要求7.4.1.1户外广告设施照明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应符合JGJ/T163的相关规定,同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等安全措施。7.4.1.2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产告及亮化设施,应采取眩光限制措施。7.4.2光源7.4.2.1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新型节能光源和低温灯具,宜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7.4.2.2光源配置不应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应符合JGJ/T163的相关规定。7.4.2.3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应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7.4.2.4建(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宜使用LED像素点、立体发光字照明形式。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宜采用霓虹灯广告。7.4.2.5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附带其他照明光源的,应安装亮度调节和时间调节装置,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7.4.2.6需要显示彩色画面的照明,其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7.4.2.7额定功率大于等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7.4.3亮度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的亮度应符合表8的要求。表8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不同环境区域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cd/m)展示面照明面积,S(m)E1E2E3E4 S≤0.5 5040080010000.510150300400环境区域划分:E1:暗环境区,如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周边区域;E2:低亮度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E3:中亮度区,如城郊的工业或居住区和城市居住区:E4:高亮度区,如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12

7.4.4灯箱广告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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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应大于2。 7.4.4.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 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7.4.5投光灯广告照明

7.4.5.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7.4.5.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 具。 7.4.5.3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7.4.5.4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应外露;其它形式的投光灯广告牌应避免灯具 及其支架外露。 7.4.5.5投光灯支架长度应小于广告牌高度的1/4;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 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倍;投光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应高出或(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 20°~30°

1.4.6霓虹灯广告照明

荷下运行。 7.4.6.2霓虹灯管应满足GB/T19261的有关规定。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 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7.4.6.3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应小于30A。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 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7. 4. 7 光污染控制

7.4.7.1户外厂告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被照面以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7.4.7.2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户外广告照明不宜采用动态照明,若必须采用时,动态变化间隔时间应 大于0.15s。 7.4.7.3户外广告设施的灯箱、灯具等照明器具不应影响周边居住环境。 7.4.7.4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在住宅、医院建筑的住人居室窗户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应符合JGJ/T163 的有关规定。 7.4.7.5户外广告照明灯具朝向居室窗户的光强限值应符合JGT/T163的有关规定

7.5.1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所处防雷环境及GB50057的规定设计防雷设施,防雷设计中应具有防止直 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7.5.2电子显示屏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343和GB50057的有关规定,

8.1.1户外广告设施施工与安装企业应具备专业施工资质

8.1.1户外广告设施施工与安装企业应具备专业施工资质

8.1.2户外广告设施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应按GB50202 和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8.1.3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应按GB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8.1.4户外广告设施画面底板采用木结构时,应按GB50005的规定进行防腐、防蛀处理。施工质量应 符合GB50206的有关规定。 8.1.5户外广告设施所采用的紧固件应进行镀锌或防腐处理

8. 2. 1一般要求

8.2.1.1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8.2.1.2结构施工应进行工序检验,当上道工序检查合格后,下道工序方可施工。 8.2.1.3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具有质量保证书。

8. 2.2 基础和支座

3.2.2.1施工前应对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做充分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8.2.2.2开挖基础前应评估基础开挖对附近建筑物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其施工应符合 GB50007的相关要求。 8.2.2.3基础内柱脚锚栓的埋设应有固定措施,且应对锚栓的螺杆外露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8.2.2.4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回填土施工,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 3.2.2.5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采用化学锚栓或植筋与建(构)筑物连接时,应考虑 电焊施工对其的影响,其施工应根据IGI145的相关规定执行。

8.2.3混凝土结构施工

3.2.3.1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实际使用的原材料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条件等要求进行施工,并应符 合JGJ55的规定。 3.2.3.2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实。冬期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模板、钢筋上的冰雪 和污垢,成形后应按冬期混凝土养护的规定进行养护。 3.2.3.3用于结构(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并以标准条 件下养护28d龄期的抗压强度进行评定,抗压强度应符合GB/T50107的有关规定。 3.2.3.4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级、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锚 板宜采用Q235钢,受力直锚筋不应少于4根,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形焊

3.2.4.1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体钢结构的加工制作宜在工厂内进行; b) 钢构件的焊接坡口、切口质量和焊接质量,应符合JGJ81的有关规定; C 钢构件的断料、切割、制孔、组装的制作质量,应符合GB50205的有关规定; d 大型高立柱及大型支撑式户外广告设施的立柱、横梁等重要受力构件的坡口焊焊缝质量等 级应按2级质量等级执行,其他构件的焊缝质量等级应按3级质量等级执行 3.2.4.24 钢构件表面应做防腐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构件采用防腐涂料涂装时,构件的除锈等级应达到GB/T8923.1一2011中的规定Sa2.5级或 St2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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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构件采用热浸镀锌法时,钢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应有毛刺、焊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应有过酸 洗或露铁等缺陷。钢构件表面粗糙度应达到(30~35)μm的要求,并应符合GB/T13912的 有关规定。构件表面热浸镀锌的镀层镀覆量和涂层厚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镀件的锌层应均匀、 牢固。

表9镀层的镀覆量和涂层厚度

干漆膜心 厚度应大于150μm; d)结构非外露的户外广告设施,其钢构件底漆和面漆应分别按表10中的第1、2项选用。结构外 露的户外广告设施,其钢构件底漆和面 漆应分别按表10的第3、4项选用。

表10底漆和面漆配套要求

8.2.4.3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2.4.3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位置与现有各类管线的距离应符合GB50289的有关规定。户外广告设施 在安装前,应做好对地上、地下管线的了解和保护工作; 6) 户外广告设施与10kV架空线路边线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m,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与低压导 线或通信电缆净距不应小于1.5m; c)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墙面和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时,应搭设安全围护设施及施工脚 手架,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高空作业应符合JGJ80的有关规定执行,6 级以上大风不应施工; d)进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时,应在基础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上部结构件的吊装。结 构吊装就位后,应及时安装支撑构件,保证结构的稳定; e)立柱对接焊缝和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8.2.4.1条的规定。构件焊接区 表面潮湿或冰雪应清除十净,雨雪大气不应露大施焊。风速天于或等于8m/s时(CO2气体保护 焊风速大于2m/s时),焊接时应采取防风措施: f)户外广告设施结构采用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按GB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g) 采用法兰盘连接节点处,法兰板接触面的紧合率不应低于70%,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 1.0mm; h 化学锚栓、植筋的施工应按JGJ145的规定执行,安装后应进行抗拉拔性能试验: ) 钢结构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广告设施结构梁、柱安装允许偏差

8.3.1.1电气设备及材料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应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明。 8.3.1.2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应有“CCC”标志。 3.3.1.3灯具应有铭牌、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书、检验报告等资料;特制灯具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检 测机构出具的光电性能、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能合格的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有商检证明文件。 8.3.1.4电气系统的施工应符合GB50303及GB50169的有关要求。

8. 3. 2 导管敷设

8.3.2.1采用的导管应现场抽测导管管径、壁厚,且符合国家制造标准的规定。 8.3.2.2导管不应采用套接紧定式、套接扣压式薄壁钢导管。 8.3.2.3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光滑、壁厚均匀;非镀锌钢导管应无严重锈蚀;镀锌钢导管镀锌层应 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导管及配件应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厂标,其阻燃性能应符合 计要求。 8.3.2.4导管的金属支吊架应采用热浸镀锌等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当导管支吊架与金属导管接触部 位的材质不相同时,应有防止电化腐蚀的措施。 8.3.2.5室外埋地敷设的导管,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钢导管时壁厚应大于2.5mm。 3.3.2.6钢导管的内外壁应做防腐处理。室外敷设的镀锌钢导管应热浸镀锌。理地敷设的非镀锌钢导 管应用素混凝土保护,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3.3.2.7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在箱、盒内或设置防水弯头。从下部进人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的管路 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 8.3.2.8室外使用的柔性导管应采用防水型可绕金属导管,引至灯具的长度不宜大于1.2m。柔性导管 应使用专用连接锁母与设备连接。 8.3.2.9钢导管不应对口熔焊连接;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应套管熔焊连接。 8.3.2.10埋地敷设的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跨接地线,焊接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 径的6倍,双面施焊。钢导管采用套管熔焊连接时,套管长度应不小于管外径的2.2倍,且四周焊接应 严密,不夹渣、咬肉。跨接地线最小规格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跨接地线最小规格

.2.11室外明敷的镀锌钢导管不应熔焊跨接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地线,接地线 不小于4mm²的铜芯软导线:专用接地卡应与管径相适配,其板厚应不小于0.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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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2室外明敷的导管应使用明装接线盒,所有连接处(包括丝接处、管进盒、灯具处)应采取防 水处理措施;镀锌钢管因套丝导致防腐层破坏的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 8.3.2.13导管最小弯曲半径和弯扁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导管最小弯曲半径和弯偏度

明敷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距终端、弯头中点或箱、柜等边缘 0)mm范围内设置管卡,中间直线段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14的规定。

8.3.2.15管路敷设超过下列长度应加装接线盒:

a)无弯时,40m; b)有一个弯时,30m; c)有二个弯时,20m; d)有三个弯时,10m。 8.3.2.16钢导管螺纹连接时,应使用通丝管箍,导管断口平齐且应在管箍中间对齐对紧,两端丝扣外 露2至3扣。钢管进箱、盒时应套丝,丝扣外露2至3扣,其内外侧应装有锁母固定, 8.3.2.17绝缘导管敷设应采用中型以上导管,管口应平整光滑;采用插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应 涂专用胶合剂,接口应牢固密封。绝缘导管不应在露天场所明敷设,

8.3.3.1室外敷设的线槽每节应有泄水孔。 8.3.3.2线槽的金属支架采用热浸镀锌等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 8.3.3.3线槽敷设时,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相对绕度不应大于L/200。 8.3.3.4线槽水平敷设时,固定点间距应为(1.5~3)m,且每段线槽的直线段均应设置支吊架;垂直 敷设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8.3.3.6线槽的转弯、分支处,应采用专用配件,并应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8.3.3.7非镀锌线槽连接板的两端应用专用接地螺栓跨接地线;当镀锌线槽连接板的两端各有不少于 2个有防松螺母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时,可不做跨接地线。 8.3.3.8线槽连接板固定螺栓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螺栓附件应配套。 8.3.3.9自线槽引入、引出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 8.3.3.10线槽内敷设的线缆不应有接头,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8.3.3.11 垂直、倾斜或槽口向下敷设线槽时应有防止线缆移动的措施。 3.3.3.12 强、弱电线路应分槽敷设,如敷设在同一线槽内应在两种线路之间设置隔板。 8.3.3.13 线槽内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40%, 8.3.3.14 线槽直线长度超过30m应设有伸缩节。 8.3.3.15 线槽端部(包括分支线槽)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8.3.4电线电缆敷设

8.3.4.1电线包装应完好,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外观应无损伤,不应有压扁、扭曲、 铠装松卷、护层断裂等现象。 8.3.4.2导线及非防水型的电缆不应在室外裸露安装(跨接地线除外)。 8.3.4.3电线、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配有护口。 8.3.4.4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正确,单相三线制其相线L为黄色、绿色或红色,三相五线制其相线 L1,L2,L3分别为黄色、绿色、红色,中性线为淡蓝色,保护地线(PE)为黄绿双色。 8.3.4.5交流单根电线、单芯电缆,不应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3.3.4.6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管内导线不应有接头。 8.3.4.7直埋电缆不应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建筑物等 之间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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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5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的允许最小距离(续)

8.3.4.8直理电缆深度不应小于0.7m,电缆上、下部应铺以不小于100mm厚的沙层,并加盖保护 其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保护板可采用混凝土盖板或机砖。 8.3.4.9电缆穿越基础时应加钢制保护套管。 8.3.4.10直埋电缆穿越道路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应穿管敷设,管道应满足所需的承压强度, 8.3.4.11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60)m处、转弯处等,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 8.3.4.12电线和电缆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2。 8.3.4.13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表17电缆芯线和接地线截面积

3.3.4.15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接头宜采用继绕测锡

a 截面积在10mm²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应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截面积在2.5mm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应拧紧糖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C) 截面积大于2.5mm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 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应拧紧塘锡; d 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每条螺栓接线不应多于2根导线: e 钢制压接螺栓采用热镀锌制品,端子压线应有防松装置;单股线盘圈压接时应顺丝压接

8.3.5配电箱、柜安装

8.3.5.1配电箱、柜表面平整,漆面无脱落,铭牌完好、清晰,箱、柜内元器件无损坏、接线无脱落, 防水胶条完整。 8.3.5.2配电箱、柜内电器元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完好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 率固;配电箱、柜内各配电分支回路应有标识,门内侧应有电气系统图。 8.3.5.3室外安装的配电柜不应设在场地低洼处,且均应有混凝土及型钢基础。 8.3.5.4室外配电箱、柜应配置门锁,箱、柜门上应有警示标识。 8.3.5.5配电箱、柜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控制接口。 8.3.5.6配电柜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8的规定:基础型钢应做防腐处理,

表18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

8.3.5.7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平直GB 23200.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及乳制品中多种拟除虫菊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5%o,与基础型钢连接应采用镀锌螺栓,

3.3.5.7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平直,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5%o,与基础型钢连接应采用镀锌螺栓 且防松装置齐全。 8.3.5.8配电箱、柜内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保护地线(PE)汇流排,并有标识。保护地线(PL) 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出线回路的数量。 8.3.5.9配电箱、柜内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9的规定。

箱、柜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

8.3.5.10配电箱、柜体应设专用接地螺栓。 8.3.5.11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接地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门和框架的接地螺 栓间应用编织铜线连接,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的规定。 8.3.5.12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相匹配,不应电气焊开孔。进出室外箱、柜的导管穿线后,管口应做 密封处理。进出箱、柜的金属导管、线槽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8.3.5.13配电箱、柜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不应有接头、不伤线芯、不断股。 8.3.5.14配电箱、柜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配置齐全。防触电护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 8.3.5.15配电箱、柜内端子排安装牢固,序号清晰,不同电压等级的端子应隔离分开布置,端子规格 与芯线截面大小适配。 8.3.5.16配电箱、柜内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M2;配电箱、柜内线路应绑扎成束,不同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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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交流、直流线路及控制线路应分别绑扎,固定牢固,且有标识。 8.3.5.17引入配电箱、柜内的电缆应排列整齐,避免交叉,编号清晰,固定牢固。铠装电缆进入箱 柜后应将钢带切断,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并应将钢带接地。

GB/T 41430-2022 消费品在线信誉评价指标体系8. 3. 6灯具安装

8.3.6.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落、灯罩破裂 8.3.6.2可触及的灯具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8.3.6.3灯具外露的电线或电缆应用防水型可绕金属导管保护。 8.3.6.4成排安装的灯具应保持一致,排列整齐。 8.3.6.5灯具及其支架,应使用适配的金属螺栓固定牢固,不应使用木楔、塑料胀塞固定,且附件齐全。 3.3.6.6投光灯及其支架安装牢固,采用的螺栓及支架应做防腐处理;室外接线盒应采用防水型。 8.3.6.7室外进出灯箱的管路应做好防水处理,灯箱内灯具及其附件应齐全并安装牢固,灯箱内配线 应绑扎成束,导线不应受力。 8.3.6.8霓虹灯安装应符合GB/T196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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