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T 121-2021 家具制造企业木质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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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1/T 121-2021 家具制造企业木质粉尘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6.1.1家具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开料机械和可能存在铁质异物吸入的收尘*应设置防止铁质异物进入 的装置。 6.1.2产生木质粉尘的木工机械设备应设置收尘设施,且应采取防止粉尘*炸和木屑燃烧的安全措施, 收尘管道设计风速应不小于20m/s。

6. 2. 1一般要求

6.2.1.1主要包括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四个部分。 6.2.1.2除尘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采用钢质材料, 6.2.1.3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炸危险的介质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如家具制造企业漆 雾净化系统与粉尘除尘系统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6.2.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联互通,不同防火分区的划分按照GB50016相关规定执行 6.2.1.5除尘系统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如火花探测熄灭措施),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6.2.1.6除尘系统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设置声光报警器,声光报警器应安装在有人作业或值守的醒目 位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与主风机联锁。 6.2.1.7除尘系统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保持0.5MPa及以上水压,喷头在进行喷水时应形成水雾防折 墙。 6.2.1.8涉*区域安装的火花探测熄灭装置的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和熄灭装置的电磁阀应取得国 家防*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防*合格证》。 6.2.1.9除尘系统金属部分应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直接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2;间接接地 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72;管道连接,法兰接触电阻大于0.032时,应采用跨接线。 6.2.1.10与砂光机等产生火花的木工机械在进入除尘器前的连接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

DB5101/T121—2021

2.1.11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降尘(如锁气卸灰装置的出灰*未设置溜灰管而直接将粉尘沉 于清灰室中)。 2.1.12除尘系统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如未设置刮板连续清灰工艺的脉冲式除 打磨房)。采用刮板连续清灰工艺的脉冲式除尘打磨房应安装“链条断链跑偏报警联锁装置”。 2.1.13干式除尘系统应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炸危险的泄*、隔*的方法, 且不能单独采用隔*,隔*措施可与火花探测熄灭装置组合使用。 泄*:除尘器和风管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实际工况*炸强度之前,采用泄**泄压,使除尘器和 风管不致被破坏: 泄**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的泄压面积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 室内除尘管道上设置的泄**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 直GB/T 38318-2019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评估指南,其横截面积及泄***破片应不小于除尘管道横截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 容器的强度; 除尘器和风管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的,应采用无焰泄*装置,泄***破片应不 小于除尘管道的横截面积; 泄***破片应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附件)》资质的机构制造的产品。 一一隔*:隔*装置宜设置在厂房建筑物的外部,并且设置在风管上,将火焰及*炸波阻断在一定 的范围内。 2.1.14中央除尘系统应在生产前10min启动,生产结束10min后关停。 2.1.15除尘系统启动后应进行运行检查,清灰装置应定期巡检,出现漏尘、漏风、异响等现象应立 停机处理。 2.1.16检修时应使用防*工具(如有色金属工具、木质工具等),不宜敲击除尘系统金属部件

6.2.1.14中央除尘系统应在生产前10min启动,生产结束10min后关停。

生产加工系统产生粉尘释放的所有作业工位应划 吸尘罩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其内部应无积尘。

6.2.3.1风管应架空明数

6.2.3.2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6.2.3.3风管应采用圆型横截面,内壁光滑,无凸起,避免粉尘积聚。风管的变径处,弯头处、汇流 处应设置清灰*,清灰*在非清灰状态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5.2.3.4工位吸尘罩连接除尘器进风主风管的支风管长度小于3m可采用软管连接,软管两端与设备 的连接处金属部分应紧密连接,保证其管线电气的连续性。

6.2.4.2除尘器宜设置在室外。

4.2除尘器宜设置在室

室外设置时,除尘器周边10m范围内的建筑物门、窗等孔、洞宜采用非燃性材料封堵或其他 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玻璃受震动破碎飞溅,并远离明火区域。 室内设置时,应安装在厂房内靠近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设泄**,泄*面积应符合GB/T15605的 要求。

5.2.4.3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灰斗的溜角应天于65°,不应存在任何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对 于箱体和灰斗侧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应采取圆弧化措施。 6.2.4.4除尘器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并与除尘器同步运转,不使粉尘在灰斗内积存。锁气卸灰 装置应安装运行监控报警装置,出现运行异常或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光报警器应安 装在有人作业或值守的醒目位置。 6.2.4.5除尘器每班的卸灰量小于25Kg时,可采用容器(桶)收集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卸出的粉尘。 6.2.4.6除尘器应设置泄**,泄**应朝向安全区域。室内除尘器应使用泄*导管直通室外,泄* 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泄*导管无法满足安全要 求的,应采用无焰泄*装置。泄*面积和泄*装置参数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 6.2.4.7隔*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炸发生时,隔*阀能有效阻隔*炸波向工位反向蔓延。 6.2.4.8除尘器进风管直径不天于600mm时,应在穿越厂房墙体出*处安装隔*阀;直径天于600m 的风管应在此处设置无焰泄*装置或安装长度不超过6m的泄*直导管并应伸向室外安全区域。 3.2.4.9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时 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袋式外滤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其清灰参数应按滤袋积尘残 留厚度不大于1mm设定,保证滤袋过滤效率;同时应采用适宜的系统控制主管道风速,确保主管道风 速不小于设计风速。

6.2.4.10袋式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17919的要 求。 6.2.4.11吸尘*、风管、风机、箱体各接*应保持密封、连接牢固。 6.2.4.12室外除尘系统应采取有效防雷措施

6.2.4.10袋式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17919的要

6.2.5.1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叶片应采用导电、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2.5.1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叶片应采用导电、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2.5.2通风机及叶片应安装紧固、运转正常,不应产生碰撞、摩擦,无异常杂音

6. 3 混式除尘系统

6.3.1湿式除尘系统的水雾喷淋装置应设置水压、流速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当水量、水压低于设定值 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应具有设备紧急联锁停机功能。 6.3.2除尘器与进、出风管的连接宜采用焊接,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行导电跨接。 6.3.3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应进行粉尘、杂质过滤,除尘器及循环用水管道内应无积尘。 6.3.4湿式除尘循环水池(箱)的盛水量应满足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质应清洁,池(箱)内不应 李在沉积泥浆。 6.3.5设置在室外地面上的循环用水储水池及水质过滤池(箱)的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 6.3.6过滤池(箱)的泥浆应定期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4单点封闭袋式除尘器

6.4.1现场分区作业人员小于3人和小于3个工位的粉尘作业场所且每天的粉尘总量在25Kg以下的 家具制造企业,可使用单点非封闭袋式除尘器。单点非封闭袋式除尘器仅适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 的粉尘,不能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砂光和抛光等能产生摩擦火花的设备所产生 粉尘的收尘。

4.2布袋应为阻燃及防静电材料,且无破损,布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17919的要求。 4.3风机3m范围内按21区采取防*措施,

DB5101/T 1212021

6.4.4单点非封闭袋式除尘器距离任意出*应不小于6m,距离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应 不小于6m,同一房间内布置的多个除尘器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m。

6. 5. 1一般要求

6.5.1.1木质粉尘场所的用电装置应符合GB50058相关规定。 6.5.1.2木质粉尘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15577的要求。 6.5.1.3电气设备及线路宜设置和敷设在非*炸危险区或粉尘*炸性较小的环境,设置和敷设在*炸 危险区应符合GB50058相关规定。 6.5.1.4粉尘*炸性危险场所布设的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应安装剩余电流断路器、过流过载保护装置

6.5.2电气设备的选择

6.5.2.1防*电气设备应根据*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6.5.2.220区的防*电气设备应选用DIPA21TAT3或DIPB21TBT3,其外壳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21区的防*电气设备应选用DIPA21TAT3或DIPB21TBT3,其外壳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木质粉 尘的温度组别的计算参考附录A《木质粉尘特性表》。选用的防*电气设备应具有国家防*电气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防*合格证》 6.5.2.3正常运行时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如插座、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炸性粉尘环境 以外,设置在*炸性粉尘环境内时应采用粉尘防*型。 3.5.2.4配电柜和控制柜宜集中设置在非危险区域内,设置在*炸性粉尘环境内时应采用粉尘防*型 6.5.2.5采用刮板连续清灰工艺的脉冲式除尘打磨房,其防*区域内的电气部分应为防*电气。 6.5.2.620区、21区内应采用防*型照明装置。 6.5.2.720区、21区内不宜用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时,导线应选用YC或YCW橡胶 护套电缆。 6.5.2.8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取得国家防*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防*电气设备安装, 修理资格证书》和《防*电气设备改造能力认定证书》的机构,对现有非防*电气设备进行防*改造。

6.5.3.1*炸性粉尘环境内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选择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 6.5.3.2粉尘*炸危险场所内电气线路采用绝缘线时,应采用穿钢管配线,钢管采取可靠的保护接零 或保护接地措施。 6.5.3.3采用电缆架桥方式敷设时,可以采用非铠装电缆,桥架应为封闭式桥架,并采取可靠的保护 接零或保护接地措施,并定期对电缆的绝缘层进行绝缘性能检测。b 6.5.3.4*炸性粉尘区域内的电气线路不宜有中间接头。电气管线、电缆桥架穿越墙体及楼板时,孔 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填料严密堵塞。 6.5.3.5本质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的相关要求。防*电气线路的施工应选择取得国家

6.5.3.1*炸性粉尘环境内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选择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 6.5.3.2粉尘*炸危险场所内电气线路采用绝缘线时,应采用穿钢管配线,钢管采取可靠的保护接零 或保护接地措施。 6.5.3.3采用电缆架桥方式敷设时,可以采用非铠装电缆,桥架应为封闭式桥架,并采取可靠的保护

4.1木质粉尘*炸性危险场所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相关规定。 1.2允许利用建筑物的结构钢筋构成防雷系统。防雷系统宜采用暗装笼式。接闪器、引下线、 应采用可靠的断接器连接,构成一个良好的电气通路,

6.5.4.3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可共用接地体,不应串联连 接,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Q

5.6.1宜设置专门的粉尘堆放场所,粉尘不应露大存放,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未设置的应将粉 尘当天清运出厂。 6.6.2应设置在通风、防晒、防雨、防潮、防风的场所,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5.6.3场所与热源、火源和人员密集场所的距离不得小于25m。 6.6.4场所内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必须设置时应为防*型,开关设置在场所外。 6.6.5粉尘应使用专用袋收集并存放至粉尘堆放场所,避免扬尘。 6.6.6场所储存的粉尘应及时进行清运。 6.6.7 场所应配备适合的扑灭火灾及*炸的消防器材。 6.6.8木质粉尘不应与打磨房、底漆房等产生的粉尘混合存放。 6.6.9 应采取防止粉尘自燃的措施。

5.6.1宜设置专门的粉尘堆放场所,粉尘不应露大存放,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未设置的应将粉 尘当天清运出厂。 6.6.2应设置在通风、防晒、防雨、防潮、防风的场所,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6.6.3场所与热源、火源和人员密集场所的距离不得小于25m。 6.6.4场所内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必须设置时应为防*型,开关设置在场所外。 6.6.5粉尘应使用专用袋收集并存放至粉尘堆放场所,避免扬尘。 6.6.6场所储存的粉尘应及时进行清运。 6.6.7 场所应配备适合的扑灭火灾及*炸的消防器材。 6.6.8木质粉尘不应与打磨房、底漆房等产生的粉尘混合存放。 应采取防止粉尘自燃的措施。

7.1应对木质粉尘*炸危险场所制定粉尘清扫制度。 7.2应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清扫木质粉尘,不应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 作业,如采用负压吸尘装置或湿式清洁等方法进行清扫作业。 7.3木质粉尘沉积区域使用的电动清扫机、真空清洁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清洁设备应采用防*型。 7.4木工机械设备工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减少粉尘和木屑堆集在机器上或机罩内。 7.5对粉尘*炸危险场所进行定期清理,清理的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设备表面、管线表面 及尘罩外表面、房梁等建筑结构表面及其它可能隐藏粉尘的位置。 7.6木质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不应超过3mm, 7.7应定期打开风管清灰*对积尘进行清理,风机停机状态下风管内积尘厚度不大于1mm。 7.8储运木质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挡板、泄**等 立封闭严密。 7.9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8.1应将木质粉尘防*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 8.2应制定木质粉尘防*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木质粉尘清扫制度应规定清扫目的、清扫范围、清扫 责任人、清扫频次、清扫方式、清扫工具、清扫记录和效果等。木质粉尘清扫应符合本文件第7章的要 求。 8.3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木质粉尘防*相关知识培训。 3.4应对粉尘防*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8.5木质粉尘*炸危险场所中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检维修作业应防止使用产生火花的防*工 具。 8.6检维修过程中涉及的危险作业,应纳入企业危险作业管理。 3.7木质粉尘*炸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除木质粉尘收集、输送、贮存等环节以外的环保设施设备。特 殊情况下须安装的,应符合相关防*安全技术要求

GB/T 8894-2014 圆形铜合金波导管DB5101/T121—2021

8.8木质粉尘*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相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8.9木质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按GB2894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10应制定木质粉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相关规定组织演练 8.11应规范建立木质粉尘防爆档案资料

8.8木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相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8.9木质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按GB2894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10应制定木质粉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相关规定组织演练 8.11应规范建立木质粉尘防爆档案资料

表A.1本质粉尘特性表

GB/T 28741-2012 移动式格栅除污机DB5101/T121—2021

[1] GB/T15604粉尘爆炸术语 [2] AQ4228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3] 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4]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 [5]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129号 [6] 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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