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872-2021 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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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872-2021 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pdf

20.1 20.2 现浇混凝土与砌体施工 .65 20.3 预制构件安装 20.4 滤料层铺设 .66 20.5 加氯、投药间 .66

0.2 现浇混凝土与砌体施 0.3预制构件安装 0.4滤料层铺设 0.5加氯、投药间

22水池满水试验与消化池气密试验

JG/T 386-2012 建筑门窗复合密封条23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

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

25.1 一般规定 .79 25.2 运输车辆 .80 25.3 土石方机械. 25.4 起重机械 .86 25.5 混凝土与砂浆机械 ...93 25.6 桩工机械, 25.7 排水设备 100 25.8 钢筋加工机械 ..101 25.9 管工机具 .102 25.10 焊接机具 103

26竣工验收前的维护管理

目 次 109 总 则 110 3 基本规定 110 5 土方工程 110 6 沟槽、基坑支护 排水(重力流)管道安装与铺设 111 10 给水(压力流)管道安装与铺设. .111 12 防腐与防水 111 15 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与管渠 111 19 高算构筑物 ..112 20 水处理工艺结构 .113 22 水池满水试验与消化池气密试验 113 2 3 给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 114

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给水与排水工程 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含再生水)、排水工程的管道、给水 水厂(含再生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1.0.3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0.1安全技术safetytechnique

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各种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并为职工提供安全、良好劳动条件而采取的

2.0.2脚手架scaffold

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

2.0.3沉井open caisson

在地面上制作井筒或井室,然后在井筒或井室内挖土,使井筒或井室靠自重或外力下沉至设计标高, 再实施封底和内部工程的施工方法。

有限空间confined spa

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地下空间

2.0.5岩塞爆破rockplugblasting

在水库或天然湖泊正常水位以下修建隧洞进水口时,将进水口部位预留的岩石(形象地称为岩塞) 次爆除,以形成符合设计要求的进水口的爆破技术。

3.1.1施工前,施工企业应根据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资料,踏勘施工现场,掌握工程情况、现况设 施和环境状况,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3.1.2施工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 应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1.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 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 认。 3.1.4施工现场应封闭,并应设专人看守,在作业区域边界和危险部位应设置围挡或护栏等设施。 3.1.5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架、围挡和护栏、施工道路交叉口、 便桥端部、并孔口、基坑(沟槽)边缘、爆破现场、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要部位,应设明显的安 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3.1.6施工过程中,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并应形成文件。 3.1.7施工中,应根据作业内容、气候和环境状况,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使用。 3.1.8工程施工对现况道路、公路有干扰时,应制定交通导行方案。不断绝交通施工时,应设专人疏导 交通,施工、交通应保持安全。 3.1.9夜间或光线不足处施工,应设置充足的照明。作业人员应穿反光背心。 3.1.10高处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临边作业应设 防护栏杆,悬空作业应设作业平台等防护设施,攀登高处、上下基坑(沟槽)应设安全梯等设施。 3.1.11特殊天气条件施工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大雨、大雪、大雾、沙 尘暴和五级(含)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架子、桩工、高处和支搭、拆除临时设施等 作业。 3.1.12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特点、季节、环境和安全技术管理状况,对施工管理范围内的现场(含 施工临时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纠正,发现隐患应立即处置,对不能立即 整改的隐惠,书面通知并限期处理,并应复验后形成文件。 3.1.13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支架与脚手架、支护与加固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工程试验设备与 没施、自制的施工设施与工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形成文件。 3.1.14施工用电的设计、安装、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和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3.1.15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不宜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作业,在一侧作业时,机械(含吊物、载物) 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垂直方向、水平方向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1.1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应置于危险物品仓库内保存,并应建立领发料登记制度。作业人 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并应符合操作规程。余料应交回库房保存,不得带入其他场所。 3.1.17宿舍内照明应使用36V安全电压,插座应采用低压USB充电接口,空调电源控制开关应设置在室 外,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3.1.18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的规定,现场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灭火器材 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灵敏有效。 3.1.19施工中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的规定, 3.1.20施工申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遇险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应按规定程序立即向 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分析事故原因,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措施

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搭建临时建筑,并应符合

1临时建筑位置应避开架空线路、陡坡、低洼积水等危险地区,选择地质、水文条件良好的地方,并 不得占压各种地下管线; 2临时建筑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位置、规模搭设,不得随意改变; 3临时建筑搭设应符合安全、防汛、防火、防风、防雨(雪)、防雷、防寒、环保、卫生、文明施工 的要求; 4施工区、生活区、材料库房等应独立设置,并应满足防火安全距离要求; 5模板与钢筋加工场、厨房和存放易燃、易爆物的仓库等应独立设置,并应满足防火安全距离要求; 6临时建筑的围护及骨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7现场施工管理应包括支搭和拆除作业,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支、拆临时建筑应编制方案;在不 承重的轻型屋面上作业时,应先搭设临时走道板,并在屋架下弦设水平安全网:不得直接踩踏轻型屋面

1道路应平整,坚实,并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2道路宽度应根据现场交通量和运输车辆或行驶机械的宽度确定,汽车运输时,道路宽度不小于3.5m; 机动翻斗车运输时,道路宽度不小于2.5m;手推车运输时,道路宽度不小于1.5m; 3应根据运输车辆情况确定道路坡度,坡度不大于1:6; 4机动翻斗车运输时,道路的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8m;汽车运输时,道路的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 平板拖车运输时,道路的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20m; 5机动车道路的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6现场应根据交通量、路况和环境状况确定车辆行驶速度,并应在道路明显处设限速标志 7沿沟槽铺设道路,路边与槽边的距离应根据施工荷载、土质、槽深、槽壁支护情况经验算确定,且 不得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和安全标志; 8道路临近河岸、峭壁的一侧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应设置警示灯:

9运输道路与社会道路、公路交义时宜止交。在距社会道路、公路边20m处应设交通标志,并应满足 相应的视距要求; 10穿越各种架空管线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应在管线外设限高标志; 11穿越建(构)筑物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应在建(构)筑物外设限高、宽标志。 3.2.3跨越河流、沟槽应架设临时便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机械、机动车与行人便桥宽度应根据现场交通量、机械和车辆的宽度,在施工设计中确定:人 行便桥宽不小于1m;手推车便桥宽不小于1.5m;机动翻斗车便桥宽不小于2.5m;汽车便桥宽不小于3.5m; 2便桥两侧应设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其底部应设挡脚板。栏杆、挡脚板应安设牢固; 3便桥桥面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钢质桥面应设防滑层; 4便桥两端应设限载标志; 5便桥搭设完成后应经验收,应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6在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检查和维护,保持完好

9运输道路与社会道路、公路交义时宜止交。在距社会道路、公路边20m处应设交通标志,并应满足 相应的视距要求; 10穿越各种架空管线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应在管线外设限高标志; 11穿越建(构)筑物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应在建(构)筑物外设限高、宽标志。

3.2.4现场模板和钢筋加工场搭设应符合下列

1加工场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材料区、生活区、办公区混合设置,厂区周围应设围挡; 2加工场不得设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 3现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布置加工机具、料场与废料厂,并应形成运输、消防通道 4加工机具应设工作棚,棚应具备防雨(雪)、防风功能; 5加工机具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电器接线应符合要求; 6操作台应坚固,安装稳固并应置于坚实的地基上; 7加工场应配置有效的消防器材,不得存放油、脂和棉丝等易燃品; 8含有木材等易燃物的模板加工场,应设置防火标志; 9各机械旁应设置相应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牌; 10加工场搭设完成,应经检查、验收,应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3.3.1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DB11/T1469的规定。 3.3.2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坚固、醒目、整齐,安设牢固,并应具有足够强度。在夜间和阴暗时 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位置应设警示灯。 3.3.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管理,及时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应完整、有效。 3.3.4围挡应采用金属材料定型加工制作,其高度不得低于2.5m;护栏应采用金属材料支搭,其高度不 得低于1.2m。现场设置围挡和护栏应连续,不得间断。 3.3.5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1m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 路口行车视距,

3.3.1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DB11/T1469的规定。 3.3.2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坚固、醒目、整齐,安设牢固,并应具有足够强度。在夜间和阴暗时 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位置应设警示灯。

3.3.6临边作业应设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

防护栏杆应包括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0.6r

3.3.8上下交叉作业时的下作业层顶部和临时通行孔道的顶部应设置防

3.3.9施工临时拆(改)防护设施时,应经主管施工技术人员批准,并应办理批准手续和采取相应的安 全监控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被拆(改)部位的防护设施。 3.3.10施工部位完成后,防护设施应及时拆除,恢复原貌。 3.4物资准备 3.4.1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应在进场前进行验收,并应合格后形成文件。 3.4.2租赁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应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进场前,应经专业检 验,安全技术性能应符合要求,并应形成文件,

4.2.1进入水深超过1.2m水域作业时,应采取防止发生溺水事故的措施, 4.2.2离心式水泵吸水口应设网罩,且距动水位不得小于50cm;潜水泵泵体水位不得小于50cm。 4.2.3离心泵运转中人员不得从机上越过。 4.2.4潜水泵运转中30m水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2.5采用明沟排水,不得扰动地基,并应保证沟槽、基坑边坡的稳定。 4.2.6排水井内掏挖土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内环境恶劣时,人工掏挖应轮换作业,每次下井时间不宜大于1h;掏挖作业时,井上应设专人监 护; 2掏挖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土壁和支护的变形、稳定情况,发现土壁有塌征兆和支护位移、井筒裂 缝和歪斜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至地面安全地带,待采取措施,确定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4.2.7多层井点拆除,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当拆除下层定点时,上层井点不得中断抽水 4.2.8并管安装时,吊点位置应正确,吊绳应栓系牢固,并用控制绳保持并管平衡。向孔内下并管时, 手脚不得伸入管与孔之间。

1井内环境恶劣时,人工掏挖应轮换作业,每次下井时间不宜大于1h;掏挖作业时,井上应设专人监 ; 2掏挖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土壁和支护的变形、稳定情况,发现土壁有塌征兆和支护位移、井筒裂 缝和歪斜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至地面安全地带,待采取措施,确定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4.2.7多层井点拆除,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当拆除下层定点时,上层井点不得中断抽水 4.2.8井管安装时,吊点位置应正确,吊绳应栓系牢固,并用控制绳保持井管平衡。向孔内下并管时 手脚不得伸入管与孔之间。

5.1.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沟槽或基坑深度、现场情况,确定 施工方法、挖掘程序、开挖断面、现况管线和构筑物拆改与加固措施、施工机具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1.2土方开挖、存土、运土、弃土应统筹安排有序进行,保障道路畅通,不得互相干扰 5.1.3施工机具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使用前应检查、试运转,确认合格。 5.1.4施工中,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不得攀登撑木、土壁上下。安全梯、人行土坡道 间距不宜大干50m

5.1.5施工中需设置行车土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体应稳定、坚实、具有足够强度; 2坡道应顺直、无障碍物,不宜设弯道; 3坡道宽应不小于3.5m;坡度不大于1:6; 4坡道两侧边坡应采取稳固措施; 5施工中应采取扬尘措施。

5.2.1土方开挖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形成文件。 5.2.2挖土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不得掏洞挖土。地层中有水时,应先将水位降至沟槽、基坑底50cm以 下,方可开挖。 5.2.3开挖土方不得扰动天然地基,当土质发生变化边坡可能失稳时,应采取保护边坡稳定的措施后, 方可继续开挖。 5.2.4开挖中对沟槽、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常维护, 保持完好。 5.2.5在有支护的沟槽、基坑内挖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 5.2.6施工中发现危险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时,应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随意搬动、敲击。 5.2.7作业间歇时,作业人员不得在沟槽、基坑内休息。 5.2.8采用混凝土灌注桩、碎石压浆桩、旋喷桩等结构支护的沟槽或基坑,应先支护,待支护结构达到 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 5.2.9采用水平定向钻法穿越既有建(构)筑物、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河湖等设施时,应按相关 管理部门要求编制专项方案,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2.10夯管施工,夯入管道长度不宜超过80m,夯管锤应根据管径、夯管长度、地质条件等选择夯管锂

5.2.11人工挖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大于2m; 2多层沟槽的层间平台宽度,未设支撑的槽与直槽之间不得小于0.8m,安装井点时不得 其他情况不得小于0.5m:

3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 4层间平台应随时清理,并检查边坡,确认稳定

5.3.1堆土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5.3.2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并不 常使用

5.3.1堆主不得影响建(构)巩物、各种官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5.3.2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并不得妨碍其正 常使用。 5.3.3电力架空线路、变压器等供电设施下方,不得堆土。 5.3.4基坑、沟槽旁堆土,堆土距沟槽上口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 5.3.5土方运输前应根据土方调配方案、车辆和环境状况,确定运输道路。道路应坚实,沿线桥涵、地 下管线等构筑物应有足够的承载力,能满足运输要求。穿越桥涵、架空管道、架空线路的净空应满足运输 安全要求。运输前,应现场踏勘,确认安全

基坑、沟槽旁堆土,堆土距沟槽上口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 5土方运输前应根据土方调配方案、车辆和环境状况,确定运输道路。道路应坚实,沿线桥涵 线等构筑物应有足够的承载力,能满足运输要求。穿越桥涵、架空管道、架空线路的净空应满足 要求。运输前,应现场踏勘,确认安全

5.3.6存土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土场应避开建(构)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 2存土高度不得超过地下管道、构筑物的承载能力,且不得妨碍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与维 护,不得遮压和损坏各类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3存土场应选择在地势较高的地方,不得积水; 4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机械、车辆; 5存土场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6存土取走后应恢复原地貌。

5.4.1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维护加固结构,保持管道安全运行, 5.4.2作业中,不得在加固的管线上行走和置物。

5.4.3拆除加固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结构施工完成后,回填土之前,应在被悬吊管道下方用支墩或其他措施将管道支牢,方可拆除 吊架; 2拆除吊架前,应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确认被悬吊管道下方支垫牢固,符合要求并应形成文件; 3吊架拆除后,管道下的空间,应及时回填夯实。

5.5.1管道胸腔或构筑物肥槽回填前应检查沟槽、基坑的边坡,确认边坡稳定方可回填;发现有塌危 险时,应先进行处理,确认稳定后方可回填; 5.5.2采用降水措施的沟槽、基坑,回填时降排水不得中断,应保持地下水动水位在槽底0.5m以下。 5.5.3有支撑的沟槽、基坑,回填土时应保持支撑的安全和稳定。 5.5.4管道、管渠两侧和井、室四周应对称分层回填,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 得用机械碾压。 5.5.5向槽、坑内卸土时,应设专人指挥,槽、坑内人员应撤至安全地带。

6.1.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地面荷载、施工设备和沟槽、基 坑周边环境等状况,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邻*建(构)筑物和施工安全 的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1.2先开挖后支护的沟槽、基坑,支护应紧跟挖土工序,土壁裸露时间不宜超过4h。先支护后开挖的 沟槽、基坑,应根据施工设计要求,确定开挖时间。 6.1.3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支护结构支搭作业平台、挂装起重设施等。 6.1.4 施工过程中,对支护结构应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确认合格。 6.1.5上下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其间距不宜大于50m,不得攀登支护结构,

6.2.1现场支护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不得随意堆放。支护时,应随支设进度供应,不得集中堆放在沟 槽、基坑边上。

1钻孔应连续完成。成孔后,应及时埋桩至施工设计高度; 2使用机械吊桩时,应由信号工指挥。吊点应符合施工设计规定。向钻孔内吊桩时,手、脚不得伸入 与孔壁间隙: 3埋置桩间隔设置时,相邻两桩间的土壁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及时安设挡土板,或挂网喷射护壁混 凝土:

6.2.3沟槽中采用板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3支护前,应将槽壁整修平整,撑板安装应密贴槽壁,立梁或横梁应紧贴撑板,撑杆应水平,支靠应 紧密,连接应牢固; 4支护应紧跟沟槽挖土。槽壁开挖后应及时支护,土壤外露时间不宜超过4h; 5安设撑板并稳固后,应立即安设立梁或横梁、撑杆; 6不得用短木接长作撑杆: 7倒撑或缓撑,应在新撑安装牢固后,方可松动旧撑: 8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检查,确认支护结构的支设符合施工设计的要求: 9槽壁出现裂缝或支护结构发生位移、变形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对支护结构采取加固措施,经检 查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继续施工。

6.2.4拆除支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前,应根据槽壁土体、支护结构的稳定情况和沟槽、基坑附*建(构)筑物、管线等状况,制定 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2拆除支护结构应和回填土紧密结合,自下而上分段、分层进行,拆除中不得碰撞、损坏未拆除部分 的支护结构:

3采用机械拆除沉、理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应明确专人负责指挥; 2)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和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3)拆除前宜先用千斤顶将桩松动。吊拨时应垂直向上,不得斜拉、斜吊,不得超过机械的起拨 能力; 4)吊拔桩的拔出长度至半桩长时,应系控制缆绳保持桩的稳定; 5)拔除桩后的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面原貌。 4拆除沉、理桩的撑杆时,应待填土至撑杆以下30cm以内或施工设计规定位置,方可倒撑或拆除撑 杆; 5拆除相邻桩间的挡土板时,每次拆除高度应依据主质、槽深而定;拆除后应及时回填主,槽壁的列 露时间不宜超过4h; 6拆除立板撑,应在填土至撑杆底面30cm以内,方可拆除撑杆和相应的横梁;撑板应随回填土的加 高逐渐上拔,其埋深不得小于施工设计规定; 7拆除横板密撑应随回填土的加高自下而上拆除,一次拆除撑板不宜大于30cm或一横板宽。一次拆 撑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倒撑,每步倒撑不得大于原支撑的间距; 8拆除单板撑、稀撑、井字撑一次拆撑不能保证安全时,应进行倒撑; 9采用排水井的沟槽应由排水沟的分水线向两端延伸拆除; 10拆除与回填土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检查,发现槽壁出现塌征兆或支护结构发生劈裂、位移、 变形等情况应暂停施工,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11拆除的支护材料应及时集中到指定场地,分类码放整齐

6.3.1采用土钉墙支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地方标准《建筑基坑 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的规定。 6.3.2基坑开挖和土钉墙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段分层进行,在上层土钉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面 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6.3.3对于高含水量的黏性土和无天然粘结力的砂土等自稳能力差的土体应立即进行支护,对易塌土 本可采用下列措施: 1对修整后的坡壁立即喷上一层薄砂浆或混凝土,待凝结后再进行成孔; 2在水平方向分小段间隔开挖并进行支护; 3先将作业深度上的坡壁做成较缓斜坡,待土钉设置后再清坡; 4在开挖前进行超前支护或加固土体。 6.3.4进入沟槽和支护前,应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区的危石、不稳定土层,确认沟槽土壁稳定。 6.3.5喷射管道安装应正确,连接处应紧固密封。管道通过道路时,应设置在地槽内并加盖保护。 6.3.6喷射支护施工应紧跟土方开挖面。每开挖一层土方后,应及时清理开挖面,安设骨架、挂网,喷 射混凝土或砂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架和挂网应安装稳固,挂网应与置连固: 2喷射混凝土或砂浆配比、强度应符合施工设计规定。喷射过程中,应设专人随时观察土壁变化状况, 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喷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进行。 6.3.7施工中每一工序完成后,应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6.3.8遇有不稳定的土体,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防塌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修坡后应立即喷射一层砂浆、素混凝土或挂网喷射混凝土,待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设置土钉; 2土钉支护宜与预应力锚杆联合使用; 3支护面层背后的土层中有滞水时,应设水平排水管,并将水引出支护层外; 4施工中应加强现场观测,掌握土体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9施工中应随时观派 生依**发机墙体级缝 正 出其坑沟械

1在修坡后应立即喷射一层砂浆、素混凝土或挂网喷射混凝土,待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设置土钉; 2土钉支护宜与预应力锚杆联合使用: 3支护面层背后的土层中有滞水时,应设水平排水管,并将水引出支护层外; 4施工中应加强现场观测,掌握土体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6.3.9施工中应随时观测土体状况,发现墙体裂缝、有塌征兆时,应立即将施工人员撤出基坑、沟槽 危险区

有墓室、洞穴等现象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7.1.2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地面排水应保持畅通,地基承载力和作业空间应满足施工机械安全操作 的需要

7.2.1强夯夯实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查明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构筑物等的种类、位置和标高和运行状况。在地下管线等构 筑物及其附*不得进行强夯施工; 2施工前,应根据地基设计要求和工程地质情况进行施工设计,确定强夯等级、施工工艺参数,选择 强夯机械,规定效果检验方法,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在基坑底部进行夯击作业,应设专人对坑壁稳定性进行检查或测量,确认安全: 4当强夯机械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建(构)筑物和设备、地下管线等地下设施产生有害影响时, 应设监测点,并采取防震或隔振措施,确认安全; 5夯机的作业场地应平整,门架底座应与夯机着地部位保持水平,如下沉超过10cm,应重新垫高; 6现场组拼、拆卸强夯机械应由专人指挥,高处作业应设工作平台; 7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应支稳垫实; 8使用起重机起吊夯锤前,指挥人员应检查现场,确认无人员和机械等物,具备作业条件后,方可向 起重机操作工发出起吊信号; 9夯锤落下后在吊钩未降至夯锤吊环附*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挂钩人员 不得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10夯锤自由下落至地面停稳,吊钩降至夯锤吊环附*后,指挥人员方可向测量、挂钩等人员发出进 入作业点测量、挂钩等作业的信号。起重机操作工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不得擅自行动; 11变换夯位后提升夯锤前,应重新检查门架支腿,确认稳固可靠,再将锤提升10cm~30cm,检查整 凯的稳定性,确认可靠后,万可作业; 12夯锤留置的通气孔堵塞时,应随时清理。不得在起吊锤下清孔; 13转移夯点时,夯锤应由辅助机械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时,支腿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 14作业后,应将夯锤下降,放实在地面上。

7.2.2采用灰土挤密桩处理地基应符合下列规

1施工中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顺序和间隔进行作业: 2沉管成孔、投料、振动密实、成桩应连续作业,尽量减少停顿时间。遇特殊情况间断作业,造成 口危及人员安全时,应在管口外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 3采用套管时,锤击套管中,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得置于锤的下方。

7.3.1泥浆护壁成孔时,孔口应设护筒。理设护筒后至钻孔之前,应在孔口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7.3.2相邻桩之间净距小于5m时,应间隔钻孔施工,待一桩所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 进行另桩钻孔施工。

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15.3节的规定,并应符合

1钢筋骨架吊运长度超过10m时,应采取竖向临时加固措施; 2吊装前应根据钢筋骨架分节长度、质量选择适宜的起重机; 3吊放钢筋笼入孔时,不得碰撞孔壁。就位后应采取固定措施: 4骨架入孔后进行竖向焊接时,起重机不得摘钩、松绳,操作工不得离开驾驶室。骨架焊接完成,经 验收合格后,方可松绳、摘钩

1桩孔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应连续作业,尽快灌注水下混凝土; 2浇筑水下混凝土的导管应经严密性检验合格,应采用起重机吊装,就位固定牢固后方可摘钩; 3浇筑水下混凝土漏斗的设置高度应依据孔径、孔深、导管内径等确定; 4架设漏斗的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台高和风力经施工设计确定,搭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 方可使用; 5在浇筑水下混凝土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导管进水和阻塞、埋管、塌孔的措施。一旦发生上述情况, 应判明原因,改进操作,并及时处理。塌孔严重应立即停止浇筑混凝主,提出导管和钢筋骨架,并按技 要求回填。出现断桩应与设计、建设(监理)研究处理方案; 6浇筑水下混凝土结束后,顶混凝土低于现状地面时,应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

7.4.1施工前应选择适宜的沉桩方法和机械,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7.4.2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强度达到100%方可运输和沉桩, 7.4.3 吊桩应采用起重机进行。作业时应缓慢,宜用拉绳保持稳定。吊点设置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7.4.4沉入桩作业应设信号工指挥。作业前,指挥人员应检查沉桩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各岗位人员 周围环境等,确认安全,

7.5.1管道混凝土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平基、垫块或枕基上稳管后,应将管子两侧用垫块支垫牢固,方可支模、浇筑管座混凝土; 2管基采用四合一法施工时,管子直径不宜大于400mm; 3浇筑管座混凝土应先从管座一侧灌入、振捣,待另侧管底下部可视流动浆液时,管子另侧方可浇 混凝土,并应保持两侧混凝土对称浇注。

8.1.1运输前,应根据管径、质量、长度选择适宜的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超高运输 8.1.2装车时,管材、管件应挡掩,罐体与车厢应捆绑连成一体,打结牢固。车厢内不得乘人。 8.1.3施工现场运输时,应符合现场限速规定;倒车应先鸣笛,确认车辆后方无人、无障碍物,方可倒 车。 8.1.4卸车时,应检查管材、管件状况,确认无塌、无滚动危险,方可卸车。 8.1.5使用滚杠运输无防腐层的管材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管材两侧,脚不得放在管材前进方向调整滚杠 不得直接用手操作,管材滚动前方不得有人。 8.1.6人工推移管材应设专人指挥。推行速度不得超过行走速度。管材前方不得有人。上坡道应设专人 在管材后方一侧备掩木,下坡道应用拉绳控制速度。管材转向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管材前方或贴靠两侧。

8.2.1管材码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运输道路应通畅。管材应分类码放排列整齐,各堆放层底 部应挡掩牢固。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8.2.2塑料管道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并远离热源,露天存放应有防晒措施;不得与油类或 化学品混合存放,库区应有防火措施和消防措施。 8.2.3不得直接靠建(构)筑物码放管材:在其附近堆放时,应保持1m以上的安全距离。 8.2.4需在社会道路上码放管材时,应在管材周围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 8.2.5管材码放应由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码放时应在下层挡掩牢固后,方可码放上层。每 层管材均应挡掩牢固,取用管材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得从下方取管,并应及时将未取管材挡掩牢固, 8.2.6管材码放高度应搭合表8.2.6的规定

表8.2.6管材码放高度

2.塑料管、管件应存放在温度不大于40℃及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不得在露天和阳光下暴晒。存放点距热源不得小 于1m。 3.与塑料管材配套的橡胶圈、管材不得与管材分开放置。 .2.7在槽边码放管材时,管材距槽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m。码放高度不得大于2m。管材不得与沟槽平行。

8.3.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管径、质量、长度、作业环境进行吊装验算,确定吊装方法、使用机具 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3.2吊装机具、吊索具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支设应稳固。作业前应检查、试吊,确认正常。 8.3.3吊装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应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8.3.4吊装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人值守,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8.3.5吊装管材、管件宜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吊具起吊,装卸时应轻装轻放。吊塑料管时宜采用非金属 绳(带)吊装,不得损坏管壁,打捆应牢固,不得拖拉、抛滑管材

8.3.6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采用两木搭吊装。管材的起吊宜采用两点起吊,不得用绳子贯穿其两端来装卸管材; 2作业时,应由信号工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在吊装前,应检查作业环境,确认吊装区域内无障碍、作 业人员站位安全、被吊管材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等后,方可向机具操作工发出起吊信号; 3吊点位置应符合施工设计规定; 4穿绳时TCMSA 0005-2018 防雷工程企业信用评价规范,不得将手臂伸至吊物的下方; 5挂绳应保持管子平衡,超长的管材,宜采用卡环锁紧吊绳; 6吊装应缓起、缓移、缓转,速度均匀; 7当管材距离承重面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手、脚应避离管材底部;管材就位应固定或卡牢 后,方可松绳、摘钩

8.3.7使用三角架倒链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脚架支搭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脚架的支腿应根据被吊装管子的质量进行受力验算,确认符合要求; 2)三脚架应立于坚实的地基上,支垫稳固,底脚宜呈等边三角形,支腿应用横杆连成整体,底 脚处应加设垫板; 3)三支腿顶部连接应牢固。 2倒链安装应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吊架、吊钩、链条、轮轴、链盘等部件,确认完好; 2)使用的链葫芦外壳应有额定吨位标记,不得超载。气温在10℃以下,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 的一半; 3)使用时,应先松链条、挂牢起吊物、缓慢拉动牵引链条,待起重链条受力后,再检查齿轮啮 合和自锁装置的工作状况,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起吊作业; 4)拉动链条应一人操作。作业时应均匀缓进,并与链轮方向一致,不得斜向拽动。倒链的正下 方不得站人; 5)使用时应经常检查棘爪、棘爪弹簧和齿轮状况,确认制动有效。齿轮应经常加油润滑; 6)吊物需暂时在空间停留时,应将小链拴在大链上;

条不锈蚀。 3人工移动三脚架前应拆除倒链。移动时,应由专人指挥,每支脚需设人控制,移动应平稳、步调 致; 4暂停作业应将倒链降至地面或平台等安全处; 5拆除三脚架时JGJT 350-2015 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应先摘除倒链

8.3.8吊装作业中使用金属吊索具应得

1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2不得在吊钩上焊补、打孔;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2)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扭转变形超过10°; 4)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其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 4卡环侧向不得受力,起吊时封闭锁应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不得用补焊方法修复卡 坏; 5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 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0%计; 6钢丝绳切断时,应在切断的两端采取防止松散的措施; 7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8.3.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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