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907-2015 辽宁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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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907-2015 辽宁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pdf

将上部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 部分。

为扩散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使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满 足地基承载力的设计要求,且基础内部的应力满足材料强度 的设计要求,通过向侧边扩展成一定底面积的基础。

2.1.5无筋扩展基础

由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 成的且不需要配置钢筋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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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与桩顶连接的承台组成的基础或 由柱与桩直接连接的单桩基础。

墩身不配筋的大直径圆形或椭圆形基础,其入土深度一般不 小于3.0m,墩身直径不小于0.8m,端部可以带扩大头。

2.1.9地基承载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value of subs

指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士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 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10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ultimateverticalbearingca pacity of a single pile 单桩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到达破坏状态前或出现不适于继 续承载的变形时所对应的最大荷载,它取决于土对桩的支承 阻力和桩身承载力。

单桩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到达破坏状态前或出现不适于继 续承载的变形时所对应的最大荷载,它取决于土对桩的支承 阻力和桩身承载力。

2.1.11岩土工程勘察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 质、水文、环境特征和岩土性能,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 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在现场对岩士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 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 效果进行核查。

在地面平坦、祖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少于10 年的实测最大冻深的平均值。

便岩士边坡保持稳定,防止岩士体滑塌、主要承受侧尚 荷载的结构物,

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 间的安全稳定所需的挡土结构及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等措 施的总称。

在建(构)筑物场地及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 攻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 安全或稳定有不利影响的自然斜坡

锚杆 (索) anchorbar(rope)

将拉力传至稳定岩士层的构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 丝束作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

土钉是指同时用来加固和锚固现场原位土体的细长杆 件,通常采取在岩土介质中钻孔、置入变形钢筋(即带肋钢 筋)并沿孔全长注浆的方法做成。

地下室抗浮评价计算所需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 合理的场地地下水位。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F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 面的竖向力值; E 主动土压力; E 静止土压力; E 被动土压力;

2.2.2材料性能和抗力性能

a 压缩系数; C 岩体、土体的黏聚力; E。 一土的变形模量; 孔隙比; 5。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Jak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k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q pa 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qsa 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 R.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C 土的含水量; 液性指数:

I,一一塑性指数; 一岩体、土体的重度; 一一填土与挡士墙墙背的摩擦角: μ—土与挡土墙基底间的摩擦系数; V一一泊松比; 一内摩擦角。 ?

A一一基础底面面积;滑动面面积; A一一锚固体截面面积; A一一锚杆钢筋或预应力钢绞线截面面积; b一一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 础底面边长; d一一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 H,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H一一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h—一边坡高度;基坑深度;挡墙高度; L一 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锚杆锚固段长度; S 沉降量; Z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α一 锚杆倾角;墙背与水平面的夹角: α 挡墙底面倾角; β一 填土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地表斜坡面与水平面 的夹角; ? 一一地基压力扩散角;边坡的破裂角;缓倾的外倾软 弱结构面的倾角

a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3.0.1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 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 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 表3.0.1选用。

表3.0.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 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 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 设计; 3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 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基础荷载差异 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 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箕结构和挡 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 行抗浮验算。 3.0.3表3.0.3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做 变形验算。

表3.0.3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

注:1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宽 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 下一般民用建筑除外); 2 地基主要受力层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 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3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 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4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窗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 大值。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 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 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 囊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 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 匀士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坡地挡土墙与主体结构侧墙宜分开设置,当无法分 开时,主体结构分析和设计时应考虑土的水平侧压力的作 用,进行抗震稳定性验算: 5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并采 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注:软弱黏性土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 于80kPa、100kPa和120kPa的土层。 3.0.5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 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理深或按单桩承载 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 更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 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 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充许值: 3计算挡十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 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下的基本组合,但 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 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 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 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 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 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 小于1.0。 306一地其其础设计时一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链合下列

规定: 1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应 用下式表示:

Sk = Sck + So1k +e2So2k + ...+en Sonk

式中:Sck一永久作用标准值G,的效应; SQik一第i个可变作用标准值Qk的效应; ci一第i个可变作用9,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2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应用下式确定:

Sk = Sck +qi Soik +Vg2So2k i

式中:一第i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3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 的效应设计值S.,应用下式表达:

式中:YG一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o:一第i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4对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 则,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可按下式确定:

S, = 1.35S

式中:Sk一标准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3.0.7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 用年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年,永久性边 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0.8基础工程应满足耐久性设计要求。混凝土基础(包括

桩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要求。 3.0.9地基基础工程应进行隐蔽工程检验及质量检测,从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或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 量认证合格证书。

4.1.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按本规范表3.0.1地基基础设计 等级确定。即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其岩土工程 勘察等级亦为甲级,以此类推。 4.1.2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 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 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 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 程,宜进行施工勘察;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应 进行专门岩土工程勘察。 4.1.3详细勘祭应针对各类工程特点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 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 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边坡治理、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 作用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座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 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型 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 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

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 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 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 程,宜进行施工勘察;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应 进行专门岩土工程勘察。

4.1.3详细勘察应针对各类工程特点提出详细的岩土工

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士参数,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 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边坡治理、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 作用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座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 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型 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 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士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

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提出地基承载力 及强度参数;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出地基变形计算参 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理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 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理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 福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并 评价土体冻胀性: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士时,除6度外,进 行液化判别。 4.1.4勘探手段宜针对地层和场地条件采用钻探、触探、工 程物探、槽探或井探等相互配合的形式,勘探工艺和取样方 法应符合地层条件并满足原位测试和取样质量等级的要求。 对主要地层为软士、松散粉细砂的场地宜以静力触探作为主 要勘探手段。

4.1.4勘探手段宜针对地层和场地条件采用钻探、触

程物探、槽探或井探等相互配合的形式,勘探工艺和取样方 法应符合地层条件并满足原位测试和取样质量等级的要求。 对主要地层为软士、松散粉细砂的场地宜以静力触探作为主 要勘探手段。

4.1.5岩土工程评价应在综合分析野外勘探、土工试验

行,岩十工程评价依据的资料应真实可靠,评价应客观正确 4.1.6工程勘察应保护地下文物、矿藏和已有地下设施,并 注重环境保护:对利用完的勘探孔、探并(槽)等应进行及 时有效回填。

4.2.1地基基础工程中涉及的岩土体,司分为岩石

1地基基础工程中涉及的岩土体,可分为岩石、碎石 砂土、粉土、黏性土、人工填土及特殊性岩土。

4.2.2岩石除应鉴定其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外,尚应进行岩 石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划分。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 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 4.2.3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根据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 值f按表4.2.3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 岩。当缺乏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资料时,也可采用实测的岩石 点荷载试验强度按式(4.2.3)进行换算,当不能进行该项试 验时,可在现场通过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应按本规范附 录A中的表A.0.1执行。

表4.2.3岩石坚硬程度的划分

4.2.4岩体完整程度应按表4.2.4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 破碎、破碎和极破碎。当缺乏试验数据时应按本规范附录A 中的表A.0.2执行。

表4.2.4岩体完整程度的划分

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纵波波速与岩块纵波波速之比的平方。选定岩 体、岩块测定波速时应具有代表性。

4.2.5碎石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表4.2.5碎石土的分类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2.6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按表4.2.6分为松散、稍密、中 密、密实。

表4.2.6碎石土的密实度

注:1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mm且最大粒径不超过100mm 的碎石土。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的 碎石土,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的表A.0.4鉴别其密实度; 2N635为经杆长修正后的平均值,N635修正应按本规范附录B 执行; 3瑞利波速度与剪切波速度的关系为v,=0.935v; 4当两种方法判别存在差异时,应以动力触探试验优先。

4.2.7砂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的50%、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超过全重50%的土。砂士可按表 4.2.7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

表 4.2.7砂土的分类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2.8砂土的密实度,可按表4.2.8分为松散、梢密、中 密、密实、很密。

表4.2.8砂士的密实度

注:N63.5为经杆长修正后的平均值,N"值为实测值的平均值。当两种 方法判别存在差异时,应以标准贯入试验优先。

4.2.9粘性土为塑性指数1.大于10的土,可按表4.2.9分为 黏土、粉质黏土。

表4.2.9 黏性士的分类

注:塑性指数由相应于76g圆锥体沉人土样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 计算而得。

4.2.10黏性土的状态,可按表4.2.10分为坚硬、硬塑、硬 可塑、软可塑、软塑、流塑。

4.2.10黏性土的

4.2.12淤泥为在静水环境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 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天于液限、大然孔隙比大 于或等于1.5的黏性土,当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而大然孔隙 比小于1.5但大于或等于1.0的黏性土或粉土为淤泥质土。

4.2.13含有大量未分解的腐殖质,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 60%的土为泥炭,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60%的 土为泥炭质土,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5%且小于10%为有 机质土。

4.2.14红黏土为碳酸盐岩系的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高

4.3.1初步勘察勘探点、线间距可按表4.3.1确定。

4.3.1初步勘察勘探点、线间距可按表4.3.1确定。

4.3.1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住:1表中间距不适于地球物理勘探,对局部异常地段应予以加密; 2 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 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4.3.2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3.2确定。

4.3.2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3.2确定。

表4.3.2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1 当需要判定场地土覆盖层厚度时,孔深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2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需要判定场地土覆盖层厚度时,孔深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2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4.3.3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士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 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不宜少于探点 总数的1/2; 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 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士均应采取土试样或 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3对大面积同一地质单元,测试士层剪切波速的勘探 点数量不宜少于2个; 4应采取水、土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4.3.4详细勘察勘探点、线间距可按表4.3.4确定

4.3.4详细勘察勘探点、线间距可按表4.3.4确

表4.3.4详细勘察勘探点、线间距(m)

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 (坡度大于10%),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4.3.5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和角点布置,对于建筑群也 可按其范围均匀布置,并且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 数的1/3; 2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 不应少于5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密集 的高层建筑群,控制性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 少应有2个控制性勘探点: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 基础和高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抗震设防区,单幢超过10层的高层建筑或高度超过 24m的多层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点不宜少于2个: 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剪切波速 的勘探点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度空间结 构均不得少于1个。 4.3.6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当能控制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当基础 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 基础底面宽度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 于5m; 2高层建筑和需做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 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一般性勘探孔应 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 地层; 3对仪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 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 应满足抗拨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

4.3.6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

1勘探孔深度应当能控制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当基础 氏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 基础底面宽度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 于5m; 2高层建筑和需做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 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一般性勘探孔应 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人稳定分布的 地层; 3对仪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 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 应满足抗拨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4.3.7简单均匀场地条件下多层建筑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也可 按下式估算:

d. = 4 + an

式中:d.一自基础底面算起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m); α一与地基土类别、密度或状态有关的经验系数,对 坚硬、密实地基土取0.8,对硬塑、可塑、中密地 基土取1.0,对稍密、松散、软塑地基土取1.2; n一住宅建筑层数,其他的一般建筑物可按高度、荷 载换算成相当的层数。 4.3.8一般高层建筑的筏形基础的勘探孔深度也可按下式估 算:如在此计算深度内遇岩石或厚层碎石士等稳定地层时 勘探孔深度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小

式中:H一筱基埋深(m); α一与地基土有关的经验系数,可按表4.3.8采用; b一基础宽度(m)。

GJB 1589-1993 航空用氧气橡胶软管规范表4.3.8经验系数a

4.3.9桩基工程勘察应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 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当采用岩石作为桩的持力层时, 应查明岩石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 硬程度、完整程度,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 弱岩层;勘探点间距宜取15~25m,端承型桩取较小值,摩 擦型桩取较大值。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柱下单桩基础,宜每桩 布置一个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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