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904-2021 青海省农牧区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技术标准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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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904-2021 青海省农牧区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技术标准 (1).pdf

2.1.13方(矩)形钢管

横截面为矩形、方形的中空钢管,一般为一次加工成型的 管

GH/T 1013-2015 香菇具有的抵抗自身平面内剪切变形的能力与支承构件可靠连接 的结构面板体系

2.2.1作用及作用效应

2.2.2材料及结构抗力

E 钢材弹性模量; f 一 钢材的抗拉、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 钢材的屈服强度; fy一钅 钢构件翼缘板的屈服强度; fy 钢构件腹板的屈服强度; M, 钢梁截面边缘屈服弯矩; M, 钢梁截面全塑性弯矩; Rd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b 钢构件翼缘自由外伸宽度; hb 梁截面高度; he 一 柱截面高度; hw 钢构件腹板净高; te 钢构件翼缘的厚度; tu 钢构件腹板的厚度

3.0.1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设计应满足下列使用要

3.0.1装配式轻钢结构毛设计应满定下列使用要求: 1基本居住空间的合理性要求; 2一定范围内,特殊人群(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使用的 无障碍要求; 3室内环境(采光、照明、通风、隔声、保温、隔热、防水 和楼板舒适度等)要求; 4安全(抗震、防火、防入侵、紧急撤离、防滑、栏杆防护等 要求; 3.0.2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设计应满足下列耐久性要求: 1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并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的要求; 2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其相应安全等级为二级,并应 符合《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 3住宅中的钢结构,应按其使用环境,采取可靠的防腐蚀措 施,确保设计使用年限; 4可更换的非承重部件,需在设计文件中规定其耐用指标。 其中独立的非承重结构部件,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5可维修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维修周期和使用年限。 3.0.3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设计宜满足住宅产业化的要求,包括 下列内容: 1标准化部件的工厂化、机械化生产和批量供应

2其他部件和材料的集成采购和配送; 3现场装配化、机械化施工和专业化的施工组织; 4建立青海地方工艺标准、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 3.0.4设计宜包括内部装修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1推行装修设计标准化、装修部件预制化和装修施工装配化 2部件接口采用统一的基准面进行协调; 3对可能由用户自装的部件和设备,预见性地提供安装条件: 4预制部件除满足产品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有关规定。 3.0.5钢结构住宅的防灾设计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执行,包括 抗震、防火、抗风、抗洪、边坡抗滑移和防雷击等

2自动焊或半自动焊用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 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GB/T8110、《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10045、《热 强钢药芯焊丝》GB/T17493的规定; 3埋弧焊用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非合 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和焊丝一焊剂组合分类要求 GB/T5293、《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12470的规定: 4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有关规 定采用。 4.1.6钢结构连接螺栓、锚栓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2 和《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规定: 2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 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钢 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和《钢结构用扭剪型高 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规定; 3锚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规定 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Q345 钢; 4螺栓、锚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值以 及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钢材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8的有关规定。 1壮配±松钢

4.2.1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的轻质围护材料宜采用水泥基的复合 型多功能轻质材料,也可以采用水泥加气发泡类材料、轻质混凝

土空心材料、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材料等。围护材料产品的表观不 宜超过800kg/m。 4.2.2当使用水泥基围护材料及水泥加气发泡类材料时,轻钢龙 骨复合墙体材料时,水泥基围护材料中掺加的其他废料应符合现 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用于外墙或屋面的水泥基板材应配钢筋 网或钢丝网增强,板边应有企口,当使用水泥加气发泡类材料 时,水泥加气发泡类墙体材料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4.0MPa 4.2.3围护材料宜采用节能环保的轻质材料,并应满足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对耐久性、适用性、防火性、气密性、水密性、隔声和 隔热等性能的要求,围护材料应采用节地、节能、利废、环保的 泉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 4.2.4轻质围护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并应符合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4.2.5轻质围护材料应满足住宅建筑规定的物理性能、热工性能 耐久性能和结构要求的力学性能。 4.2.6轻质围护新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在使用前必须经相关程序 核准,使用单位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和技术资料审核。 4.2.7预制的轻质外墙板和屋面板应按等效荷载设计值进行承载 力检验,受弯承载力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5,连接承载力安全系 数不应小于1.50,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下,板受弯挠度最 天值不应超过板跨度的1/200,裂缝宽度不应超出相关规范的允 许值。 4.2.8轻质墙体的预设单点吊挂力不应低于1.0kN,抗冲击试验不 得小王5次。轻质楼板的预设单占吊挂力不应小王0.5KN

4.2.9轻质围护板材采用的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841的要求。 4.2.10水泥基围护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泥基围护材料中掺加的其他废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 准的规定; 2用于外墙或屋面的水泥基板材应配钢筋网或钢丝网增强, 板边应有企口; 3水泥加气发泡类墙体材料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应低 于4.0MPa; 4用于采暖地区的外墙材料或屋面材料抗冻性在一般环境中 不应低于D15,干湿交替环境中不应低于D25: 5外墙材料、屋面材料的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65; 6建筑屋面防水材料、外墙饰面材料与基底材料应相容,粘 结应可靠,性能应稳定,并应满足防水抗渗要求,在材料规定的 正常使用年限内,不得因外界湿度或温度变化而发生开裂、脱落 等现象; 7安装外墙板的金属莲接件宜采用铝合金材料,有条件时也 可采用不锈钢材料,如用低碳钢或低合金高强度钢材料应做有效 的防腐处理; 8外墙板连接件的壁厚:当采用低碳钢或低合金高强度钢 材料时,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铝合金材料时尚应分别加厚 1.0mm; 9屋面板与標条连接的自钻自攻螺钉规格不宜小于ST6.3; 10墙板嵌缝粘结材料的抗拉强度不应低于墙板基材的抗拉 强度,其性能应可靠。嵌缝胶条或胶片宜采用三元乙内橡胶或氯 工橡胶

.2.11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蒙皮用定向刨花板不宜低于2级,甲醛释放限量应为1级; 2蒙皮用钢丝网水泥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5mm,水泥纤维板 (或水泥压力板、挤出板等)应配置钢丝网增强; 3蒙皮用石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并应具有一定的防 水和耐火性能; 4非承重的轻钢龙骨壁厚不应小于0.5mm,双面热浸镀锌量 不应小于100g/m²,双面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14um,且材料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T11981的规定; 5自钻自攻螺钉的规格不宜小于ST4.2,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1、《十字槽沉头 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2、《十字槽半沉头自钻自攻螺钉 GB/T15856.3、《六角法兰面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4和《六 角凸缘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5的规定

4.3.1用于轻钢结构住宅的保温隔热材料应具有满足设计要求的 热工性能指标、力学性能指标和耐久性能指标。 4.3.2轻钢结构住宅的保温隔热材料可采用石墨模塑聚苯乙烯泡 沫板、硬质聚氨酯板(PU板)、岩棉、玻璃棉等当地非禁用及限 制材料。保温隔热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严寒A区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阻

4.3.3当使用石墨聚苯板、PU板等有机泡沫塑料作为装配式轻钙 结构住宅的保温隔热材料时,保温隔热系统整体应具有合理的防 火构造措施

5.1.1轻钢结构任宅建筑应以集成化任宅建筑为目标,应按模数 协调的原则实现构配件标准化、设备产品定型化 5.1.2轻钢结构住宅应按照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一体化设计 泉则,并应按配套的建筑体系和产品为基础进行综合设计。 5.1.3轻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当地气候区 的建筑节能设计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或风能等 可再生能源。 5.1.4轻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 范》GB50368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5.1.5轻质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宜采用性能可靠、技术配套的轻 质材料。 5.1.6轻钢结构住宅的建筑体型除应符合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 求外,尚应符合各热工分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行业标准对体形系 数的要求。 5.1.7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1.8轻钢结构住宅绿色设计应综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 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 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5.1.9轻钢结构住宅绿色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 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

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5.1.10轻钢结构住宅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 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5.1.11轻钢结构住宅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设计策划。 5.1.12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设计专篇,施工 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 求。

5.2.1平面设计应在优先尺寸的基础上运用模数协调实现尺寸的 配合,模数协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 T50002的规定,优先尺寸宜根据住宅设计参数与所选通用性强 的成品建筑部件或组合件的尺寸确定。 5.2.2建筑平面设计应与结构体系相协调,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 其凹凸变化及长宽比例应满足结构对质量、刚度均匀性的要求。 5.2.3空间布局除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外,应有利于结构抗侧力体 系的设置及优化,应充分兼顾钢框架结构的特点,房间分隔应有 利于柱网设置,有利于房间功能的灵活布置。 5.2.4对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应设计吊顶。吊顶 时宜在钢梁间填充玻璃棉或岩棉等满足理设管线和建筑隔声的要 求。 5.2.5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 5.2.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 应低于1/7。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每套住 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5.3.1应根据保温或隔热的要求选择合适密度和厚度的轻质围护 材料,轻质围护材料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和热惰性指标D应符 合节能指标,并应符合建筑隔声和耐火极限的要求。 5.3.2当采用轻质砌块墙体时,外墙砌体宜外包钢结构砌筑并与 钢柱拉结。 5.3.3外墙保温板宜优先采用整体外包钢结构的安装方式。当采 用填充钢框架式外墙时,外露钢结构部位应做外保温隔热处理。 5.3.4轻质墙体和屋面应有防裂、防潮和防雨措施,保持保温隔 热材料干燥的措施 5.3.5门窗缝隙应采取防水和保温隔热构造措施,填充料应耐久、 可靠。 5.3.6对墙体的预留洞口或开槽处应有补强措施。 5.3.7屋面保温隔热系统应与外墙保温隔热系统连续且密实衔接。 5.3.8当采用轻质墙板墙体时,外墙体宜采用双层中空形式,内 云镶嵌在钢框架内,外层包裹悬挂在钢结构外侧。 5.3.9当采用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时,用于外墙的轻钢龙骨宜采用 小方钢管桁架结构。若采用冷弯薄壁C型钢龙骨时,应双排交错 布置形成断桥。轻钢龙骨复合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墙体的龙骨宜与主体钢框架外侧平齐,外墙保温材料应 外包覆盖主体钢结构: 2对轻钢龙骨复合墙体应进行结露验算

3.10轻质屋盖的屋面坡度不应小

5.3.11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

5.3.11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 下不应出现结露

5.4.1门、窗与围护材料墙体应同步设计、施工。 5.4.2外门窗应采用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部品,并应采用带 有批水板等的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 5.4.3外门窗应可靠连接,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的气密性 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有关性能 5.4.4预制外墙中外门窗宜采用企口或预理件等方法固定,外厂 窗可采用预装法或后装法设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预装法时,外门窗框应在工厂与预制外墙整体成型; 2采用后装法时,预制外墙的门窗洞口应设置预埋件或在钢 构件上预留焊接位置。 5.4.5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 技术规范》JGJ214的相关规定。 5.4.6塑料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 规程》JGJ103的相关规定。

5.4.1轻型钢结构住宅的套内和公共部分的净高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的规定。

5.4.3卫生间、洗衣间等有水房间的楼板标高宜降低。

5.5.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5.5.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 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tr)应大于51dB。 5.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规定。 5.5.4室内其它环境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规定。 5.5.5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 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5.5.6厨房、卫生间的通风、排烟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 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5.5.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 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tr)应大于51dB。 5.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规定。 5.5.4室内其它环境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规定。 5.5.5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 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5.5.6厨房、卫生间的通风、排烟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 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式中:o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装配式轻钢住宅安全等级 为二级,当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50年时,。取 值不应小于1.0:

Sd个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6.1.7 条规定计算; Rd一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YRE一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取值,对 于装配式轻钢住宅R取0.9。

S,=Sck+ YSok+wwSwK

式中:G 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 力不利时取1.3;当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力 有利时不应大于1.0; 楼(屋)面活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5; RE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5; ScK 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ok 楼(屋)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 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亚o、亚w 分别为楼(屋)面活荷载效应组合值系数和风荷 载效应组合值系数,当永久荷载起控制作用是应分别取0.7和0.6; 当可变荷载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1.0和0.6或0.7和1.0。 2有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

S= Sce+ EtSeh

式中:ScE 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的标准值: SEHK—一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3。 3计算变形时,应采用作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即公

6.2.1框架柱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要

1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的框架柱长细比,抗震等级为三级时 不应大于100/235/8k,四级时不应大于120/235/8k。 .2.2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的支撑构件长细比,按受压设计时 不宜大于130/235/8k;当采用拉杆时,其长细比不宜大于 180/235/8k,但对张紧拉杆可不受此限制。 6.2.3需要进行抗震验算的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中框架柱、梁

板件宽厚比限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限值。 6.2.4结构或构件变形的容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 计标准》GB50017附录B的规定, 6.2.5轻钢结构住宅的舒适度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6.3.1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的钢构件宜选用热轧H型钢、高频焊 接接或普通焊接的H型钢、冷轧或热轧成型的钢管、钢异形柱等 6.3.2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的框架柱构件计算长度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执行。 6.3.3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计算,抗震验算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3.4钢框架、框架一支撑结构的杆件宜按强度、刚度、抗锈蚀 和便于加工等条件选用合理的截面形式,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柱选用热轧或高频焊薄壁H型钢时,截面板厚不宜小 于4.5mm。框架柱可采用分别选用冷成型方(矩)钢管截面。 2框架梁、楼盖梁宜选用热轧(焊接)H型钢,选用热轧或 高焊薄壁H型钢时,截面板厚不宜小于4.5mm,框架梁、楼 盖梁可采用冷成型方(矩)钢管截面。 3框架柱采用冷成型方(矩)管时,材质宜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JG/T178规定的1级产品。 4支撑宜选用焊接圆管、热轧角钢或槽钢、热轧(焊接)H 型钢等,不应选用圆钢拉杆作支撑。支撑布置在分户墙或隔墙内 时,宜选用平面外宽度较小的截面形式,

6.3.5应对轻质楼板进行承载力检验,受弯承载力安全系数不应 小于1.35,并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下,板的受弯挠度最大 值不应超过板跨度的1/200,且裂缝宽度不应超过规范允许值。 6.3.6预制装配式轻质楼板与钢结构梁应有可靠连接。 6.3.7对钢丝网水泥板或定向刨花板等轻质薄型楼板与密肋钢梁 组合的楼板结构,在计算分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楼板平面内 刚度作出合理的计算假定。 6.3.8管道穿过钢梁时的开孔位置、开孔直径和补强措施,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 6.3.9楼梯宜采用装配式钢楼梯

6.4.1钢框架梁柱节点连接形式优先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高强 度螺栓优先采用扭剪型 6.4.2对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高强度螺栓的级别、大小、数量、 排列和连接板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的规定进行计算和设计,需要进行抗震验算的还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4.3对焊接连接节点,焊缝的形式、焊接材料、焊缝质量等级、 焊接质量保证措施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设计,需要进行抗震验算的还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4.4梁与柱的莲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柱贯通型。 2.柱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都与梁刚接时宜采用箱形截面

板与钢柱现场焊接,当采用外露式做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脚板厚度不应小于柱翼缘厚度的1.5倍 2预埋锚栓直径不小于20mm,锚固长度不应小于锚栓直径 的25倍,实际锚栓直径及锚固长度根据结构计算确定。

3柱脚钢板与基础混凝土表面的摩擦极限承载力可按下式计 管:

V = 0.4 (N+T)

式中:N一一柱轴力设计值; T一一受拉锚栓的总拉力,当柱底剪力大于摩擦力时 应设抗剪键。 4柱脚与底板间应设置加劲肋。 5柱脚板与基础混凝土间产生的最大压应力标准值不应超过 混凝土轴向抗压强度标准值的2/3。 6对预理埋锚栓的外露式柱脚,在柱脚底板与基础表面之间应 留50mm~80mm的间隙,并应采用比基础高一强度等级无收缩细 石混凝土填实。

7钢柱脚部分应采用钢丝网混凝土包裹,包裹厚度不小于 50mm。考虑住宅的室内美观,柱脚包裹混凝土宜理在室内地坪 下。 6.4.6预制装配式轻质楼板与钢结构梁连接做法(图6.4.6)

4.6预制装配式轻质楼板与钢结构染

6.5.1应根据住宅层数、地质状况、地域特点等因素,装配式轻 钢结构住宅的基础形式可采用柱下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必要时 也可采用桩基础;当有地下室时,可采用筏板基础或独立柱基加 防水板的做法。 6.5.2当地基为湿陷性黄土、盐渍土、冻胀土时,地基处理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及《盐 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5094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JGJ118的规定。 6.5.3基础底面应设置素混凝土垫层,并根据具体的地质条件进 行腐蚀性评价,基础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 计标准》GB/T5004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 的规定,但一般不应小于40mm,有地下水时宜适当增加混凝土 保护层厚度。

6.5.4地基基础的变形和承载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6.5.5当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黏土层及液化土层时 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的地基及基础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6.5.6轻钢结构住宅设有地下室时,地下室的钢柱宜采用钢丝网 水泥砂浆包裹。地下室的防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 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要求。 6.5.7当地基土及地下水对结构有腐蚀性时,防腐措施应符合照

6.5.7当地基土及地下水对结构有腐蚀性时,防腐措施应符合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的规定

轨应采用自钻自攻螺钉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卡件的壁厚不宜小于1.0mm。 2导轨与主体结构连接的自钻自攻螺钉规格不宜小于 ST5.5,自钻自攻螺钉宜双排布置且间距不宜超过600mm。 3钢龙骨的大小、排列间距、龙骨壁厚、与导轨的连接方式 应定型。

6.6.5采用轻质砌块做围护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包钢结构砌筑的砌块应有可靠连接和咬槎。 2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 弱层或短柱。 3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 不宜低于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5;墙顶应 与钢框架梁密切结合。 4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Φ6拉筋, 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应全长贯通。 5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 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门窗洞口宽度大于2.1m 时增设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 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6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 强。 6.6.6采用预制复合保温板做屋面时,標条的间距及其承载力设 计与板型有关,应按复合板产品性能使用说明进行设计。屋檐挑 板长度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确定。屋面板与標条连接用自钻自攻 螺钉规格不宜小于ST6.3。当屋面坡度大于45°时,应附加防滑 连接件

6.7.1轻钢结构住宅应采用较严格的防锈和涂装措施。应综合考 怎结构的重要性、环境侵蚀条件、维护条件和使用寿命以及施工 条件和工程造价等因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 芮蚀设计标准》GB50046与《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 6.7.2轻钢结构住宅应明确规定钢材除锈等级、除锈方法、防腐 涂料(或镀层)名称、及涂(或镀)层厚度等要求,钢结构表面除 锈等级与涂料的匹配以及常用涂层的配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的规定。最低除锈等 级Sa2,底层采用环氧铁红底涂料,涂刷两遍,总厚60μum;中 间层采用环氧云铁中间涂料,涂刷两遍,总厚120μm;面层涂 料采用环氧、聚氨酯、丙烯酸环氧、丙烯酸聚氨酯等面涂料,涂 刷三遍,总厚100μm。 6.7.3不同金属不应直接相接触。 6.7.4轻钢结构住宅的防火设计,除本标准有关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与行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钢 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 规范》GB51249的规定。 6.7.5轻钢结构住宅的建筑与结构专业设计文件中应有防火设计 的内容。其中应包括建筑防火类别和结构耐火极限的确定、防火 措施和防火材料的选用、防火构造、防火涂层厚度的计算、选定 或抗火设计验算、措施等。必要时可进行各项钢结构住宅工程的 性能化防火设计。 公创典

7.6钢结构的防火涂料应符合下列

1应按耐火极限和保护层厚度要求,可选用薄涂型或厚涂型 涂料。在满足耐火极限的条件下,宜优先选用薄涂型涂料。 2所选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应具有产品鉴定证书,以及国家 指定的防火材料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耐火性能检测报告,并有消 防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 3防火涂料应呈碱性或偏碱性,底层涂料应能与防锈漆或钢 板相容,并有良好的结合力。当有可靠依据时,亦可选用有防锈 功能的底层涂料。 4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 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的规定。 5轻钢结构住宅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钢柱的耐火极限不 小于2h,钢梁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h,楼板及屋顶承重构件的耐 火极限不小于0.5h,外墙及分户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5h,内隔墙 耐火极限不小于0.5h,楼梯间耐火极限不小于0.5h,吊顶的耐火 极限不小于0.15h。

7.0.1钢结构住宅设备各专业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0.2工业化钢结构住宅建筑体系中各种设备管线的预理管宜定 型、定长、定位,以便预制。 7.0.3配电箱等预留洞口、凹槽应在工厂定型加工制作 7.0.4轻钢结构住宅的防雷,接地和等电位联结应利用钢结构体 系实施。 7.0.5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可利用基础钢 筋作为自然接地体,此时应将钢柱柱脚与基础主筋焊接,达不到 接地电阻设计值时应从钢柱另外引出接地极。 7.0.6钢结构住宅宜采用整体卫浴间,采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住宅整体卫浴间》JG/T183的规定 7.0.7钢结构住宅宜采用整体厨房,采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住宅整体厨房》JG/T184的规定。 7.0.8住宅内用气设备排烟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 规范》GB50368的规定

8.1.1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和《钢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 8.1.2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的钢结构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宜 划分为制作、安装、连接、涂装等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 程应包含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 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8.1.3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前应进行项目管理 规划,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应有 过程管理措施。 8.1.4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划,应对施工人员进行 工艺技术培训和施工技术交底。 8.1.5轻质楼板、轻质墙体与屋面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应满足下 列规定: 1选用的楼板材料、墙体材料、屋面材料,以及防水材料、 连接配件材料、防裂增强网片材料或粘接材料的种类、性能、规 格或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材料性能要求,对预制楼板、 屋面板和外墙板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外墙保温板和屋面保温 板应进行热工性能检验; 2楼板、墙板和屋面板的搬运、贮存、保护、吊装方法应安全

合理、可行。 3楼板、墙板和屋面板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方法,屋面和外 蔷立面的防水做法,基础防潮层做法,门、窗洞口做法,穿墙管 线以及吊挂重物的加固构造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验收规 范的要求。 4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确定施工工艺、进度控制和人 员、机具投人。 5过程控制和季节性施工措施应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6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不得在现场 临时随意开凿、切割、开孔。 8.1.6材料进场时,应由专人验收,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 和质量检验报告,板材不应出现翘曲、裂缝、掉角等外观缺陷, 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样应由第三方检 测机构完成,并提供由第三方提供的复试试验报告。 8.1.7材料进场后,应按不同种类或规格堆放,并不得被其他物 料污染,露天堆放时,应有防潮、防雨和防爆晒等措施。 8.1.8墙板安装前,应先清理基层,按墙体排板图测量放线,并 应用墨线标出墙体、门窗洞口、管线、配电箱、插座、开关盒、 预埋件、钢板卡件、连接节点等位置,经检查无误,方可进行安 装施工。 8.1.9墙体与屋面施工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后进行,内隔墙宜在做 楼、地面找平层之前进行,且宜从顶层开始向下逐层施工,否则 应有防止底层墙体由于累积荷载而损坏的措施。 8.1.10轻钢结构住宅防雷设施施工、安装应符合《建筑物防雷工 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的规定,

2钢结构的制作、运输与安装

8.2.1构件所用材料(包括钢材、连接材料、涂装材料等)应具有 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 定。 8.2.2构件制作、除锈和涂装应在工厂进行,钢构件在制作前应 根据设计图纸编制构件加工详图,并应制定合理的加工流程。 8.2.3除锈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当设计文件未作规定时,宜 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并应达到不低于Sa2.5级除锈等级。 8.2.4除锈后的钢材表面经检查合格后,应在4h内进行涂装,涂 装后4h内不得淋雨。 8.2.5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 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 对湿度不宜大于85%。 8.2.6钢构件的运输与安装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运输与安装 程序必须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不导致永久性变形。 8.2.7钢构件安装过程中,现场进行制孔、焊接、组装、涂装等 工序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的有关规定。 8.2.8构件运输、堆放应垫平固牢,搬运构件时不得采用损伤构 件或涂层的滑移拖运。 8.2.9钢构件在运输、存放、吊装过程损坏的涂层,应先补涂底漆 再补涂面漆。 8.2.10钢构件在吊装前应清除表面上的油污、冰雪、泥沙和灰尘 等杂物。

及密封构件内表面不应做涂装。待安装的焊缝附近、高强度螺栓 节点板表面及节点板附近,在安装完毕后应予补涂。 8.2.12钢构件的螺栓孔应采用钻成孔,严禁烧孔或现场气割扩孔 8.2.13高强度螺栓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应达到设计要求。 8.2.14焊接材料在现场应有烘焙和防潮存放措施。 8.2.15钢结构施工应有可靠措施确保预理件尺寸符合设计充许偏 差的要求。 8.2.16钢结构安装顺序应先形成稳定的空间单元,然后再向外扩 展,并应及时消除误差。 8.2.17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上引,不得从下层柱 轴线上引。 8.2.18预理锚栓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有关的现行国家标 准的规定。

8.3.1有楼面次梁结构的,次梁连接节点应满足承载力要求,次 梁挠度不应大于跨度的1/200。对架式次梁,各榻架的下弦 之间应有系杆或钢带拉结。 8.3.2吊装应按楼板排板图进行,并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HG/T 5031-2016 常温活性炭载碱脱硫剂硫容试验方法,对悬 挑部分的施工应设临时支撑措施。 8.3.3大于100mm的楼板洞口应在工厂预留,所有洞口应填补密 实。 8.3.4当采用预制圆孔板或配筋的水泥发泡类楼板时,板与钢梁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有可靠连接,采用焊接时应对焊 逢进行防腐处理。

接长度不应小于30mm,采用自攻螺钉连接时,规格不宜小于 ST5.5,长度应穿透钢梁翼缘板不少于3圈螺纹,间距对OSB板 不宜大于300mm,对钢丝网水泥板应在板四角固定。 8.3.6楼板安装应平整,相邻板面高差不宜超过3mm

8.4.1墙板施工前应做好下列技术准备:

1设计墙体排板图(包含立面、平面图); 2确定墙板的搬运、起重方法: 3确定外墙板外包主体钢结构的干挂施工方法: 4制定测量措施: 5制定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5制定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8.4.2外墙干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挂节点应专门设计,干挂金属构件应采用镀锌或不锈钢 生,宜避免现场施焊,否则应对焊缝做好有效的防腐处理: 2外墙于挂施工应由专业施工队伍或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 进行。 8.4.3双层墙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层墙板在安装好外侧墙板后,可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固定 好墙内管线,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内侧板; 2双层外墙的内侧墙板宜镶嵌在钢框架内,与外层墙板拼缝 宜错开200mm~300mm排列,并应按内隔墙板安装方法进行。 8.4.4内隔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从主体钢柱的一端向另一端顺序安装,有门窗洞口时, 宜从洞口向两侧安装; 2应先安装定位板,并在板侧的企口处、板的两端均匀满乱

8.4.2外墙干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挂节点应专门设计,干挂金属构件应采用镀锌或不锈钢 件,宜避免现场施焊,否则应对焊缝做好有效的防腐处理: 2外墙干挂施工应由专业施工队伍或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 进行。 8.4.3双层墙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层墙板在安装好外侧墙板后,可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固定

8.4.2外墙干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

1干挂节点应专门设计,干挂金属构件应采用镀锌或不锈 生GB/T 3488.2-2018 硬质合金 显微组织的金相测定 第2部分:WC晶粒尺寸的测量,宜避免现场施焊,否则应对焊缝做好有效的防腐处理: 2外墙干挂施工应由专业施工队伍或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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