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189-201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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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189-201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程.pdf

2.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 found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2.1.2EBF(Existing Building Foundation)静载荷试验EB

静载荷试验加载至原使用荷载时,维持其使用荷载一定时间 后,再继续分级加载直至试验完成的试验方法。

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激振方式在桩顶激振,采用单个速度 专感器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速度导纳曲线,通过波动理 仑分析或频域分析GB/T 26751-2022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电炉磷渣粉,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采用低能量瞬态激振方式在桩顶振,通过安装在桩侧的两 个传感器实测的速度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或频域分析 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在基桩顶部或与基桩相连的刚性结构上激振产生地震波,利 用在被测体旁平行被测体的钻孔内放置的检波器,从钻孔底向上 以一定距离接收经由桩身或桩底以下土层传播的地震波,通过分

析地震波在激发点和接收点间传播时间的变化,判定桩长的检测 方法。

环境影响检测environmentalim

监测环境变化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影响过程或程度的 措施。

2.1.8 水阻法 water resistance method

则量地下水位的一种方法,当测头的触点接触到水面时,会 立即发出报警或警示,此时,即可通过钢尺电缆读测水位高度。

2.1.9电测法 electrometric method

测量孔隙水压力的一种方法,其使用的孔隙水压力计有振弦 式、电阻式、差动变压式等。

利用激光测距的原理,通过记录被测物体表面大量的密集的 点的三维坐标、反射率和纹理等信息,快速复建出被测目标的三 维模型及线、面、体等各种图件数据的方法

2.2.1抗力和材料性能

彻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基础底板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地基土的极限强度 基础底板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 基础底板配置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或地基土的 临塑强度

泊松比 d 动泊松比

2.2.2作用与作用效应

千斤顶中心到验算截面的距离 计算截面的周长,取距离千斤顶作用面积周边ho/2 处基础垂直截面的最不利周长 旁压器测试腔固有体积 Do所对应的钻孔体积增量 桩身缺陷至传感器安装点的距离

2.2.4 计算系数 as 局部荷载作用位置影响系数 β一一 基础材料强度影响系数 Ph一一 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Phs一一 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βi一一 基础局部受压时的强度提高系数 βs一一 千斤顶作用面积为矩形时的长边与短边尺寸的比 值 n 系数,取n1和n2的较小值 1 作用面积形状的影响系数 计算截面周长与基础截面有效高度之比的影响系 数 与泊松比有关的系数 &r 介电常数 2.2.5其他 C 受检桩的桩身波速 第i根受检桩的桩身波速值 Cm 桩身波速的平均值 天线中心频率

3.0.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宜包括地基检测、基础检测、环境 影响检测和变形监测

影响检测和变形监测。 3.0.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 1 可能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倾斜、开裂: 2 地基基础存在安全隐惠: 荷载或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4 纠倾移位; 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 3.0.3 根据检测自的,可检测整体或局部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 测内容可为特定的分项指标。 3.0.4检测前应明确检测目的、要求和检测实施的可行性,并宜 取得下列资料: 1既有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图纸资料、桩基或 地基处理施工资料、验收资料、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 况; 2既有建筑物现状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 沉降差、倾斜、扭曲、裂损情况; 3临近既有建筑物的场地环境、地下工程和管线分布情况; 4与检测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3.0.5应根据调查情况、检测目的和要求,选择检测方法,编制 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测依据、且的、方法及数量:

3 人员、仪器设备、进度计划; 4 试验点开挖、加固及恢复; 5 安全措施; 6 环保措施; 需委托方配合的条件。 3.0.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程序,应按图3.0.6进行

图3.0.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程序框图

3.0.7应遵循先简后繁、先粗后细、先面后点的原则,综合确定 检测项目和方法。

3.0.7应遵循先简后繁、先粗后细、先面后点的原则,综合确定

件等因素确定,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测点: 工程损坏部位: 2 荷载突变部位; 3 加固改造影响部位; 4 岩土特性复杂部位; 5 环境影响异常部位。 3.0.9 检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结合建筑物使用情况、岩土工程 条件、检测方法等因素,综合判定得出结论。 3.0.10 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对检测结果有疑异,应查找原因,必 要时应重新检测或选用其他检测方法补充检测。 3.0.11 当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检测次数或调 整检测方案: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 既有建筑物及地表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 况。 3.0.12 应采取措施保证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 3.0.13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因检测所形成的地基基 础的局部缺损。 3.0.14 现场检测与修复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对检测环境复杂的工程应制定专项的安全方案。 3.0.1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止常使用性、可靠性等级划

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确定。 3.0.16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单位; 2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 理和施工单位,地基型式、基础类型、结构类型,设计要求,检 测目的、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3 检测依据、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检测过程; 4 检测点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5 检测点的标高、场地标高、设计标高; 6 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7 检测结论。

4.1.1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包括天然地基检测、处理后地基检测、 复合地基检测以及复合地基中无粘结强度增强体的检测。 4.1.2应根据工程特点、检测目的和内容、周围环境按表4.1.2 选择既有建筑地基检测方法。

4.1.2应根据工程特点、检测目的和内容、周围环境按表4.1.2 选择既有建筑地基检测方法。

表 4.1.2地基检测方法

4.1.3复合地基中有粘结强度的单桩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 基桩的检测规定。 4.1.4地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拟增层、增载、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邻近 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附近地下水抽降的既有建筑地基 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有 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规定。 2拟平移、顶升的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3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搜集既有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和完好 程度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布置,基底压力和变形观测资 料,地基类型和相关资料; 2)调查既有建筑物发生质量事故的时间、周围环境变化 情况和租关监测资料:

4.1.4地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 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4) 查明既有建筑场地范围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 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5)查明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 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理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查明既有建筑场地内有无液化土层、湿陷性土层、膨 张土层、填土、软土等特殊性岩土,并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评 价其性质、分析其危害; 8)查明既有建筑场地土类型,划分场地类别,提供抗震 设计参数; 9)查明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4.1.5地基检测点应沿既有建筑物的周边和角点布置在外墙基础 下或地基处理范围内。 4.16一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物.可在内墙基础下增设检测占

4.1.6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物,可在内墙基础下增

4.2.1应根据钻探位置、岩土类别、可钻性、取样要求和施工环 境按附录A选择钻探设备。

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应符合下发

1存在工程事故的单体既有建筑物,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2,且不应少于4个; 2平移建筑新址、其他既有建筑物,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且不应少于2个。 4.2.31 勘探点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物,勘探点均应为采取土试样勘 探点或原位测试勘探点; 2平移建筑新址和轨道、其他既有建筑物,采取土试样勘探 点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4.2.41 勘探点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重点位置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2其他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的规定; 3既有建筑地基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层位坡度大于 10%时,应加密勘探点。 4.2.5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层、增载的既有建筑物,勘探点深度应按增加后的总荷 载确定,确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的规定; 2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的既有建筑物,勘探点 深度应根据新建建筑荷载或邻近大面积堆载确定,并不小于根据 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确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1存在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物,勘探点均应为采取土试样勘 深点或原位测试勘探点: 2平移建筑新址和轨道、其他既有建筑物,采取土试样勘探 点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4.2.4勘探点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2.4勘探点的间距应符合下列我

1工程重点位置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2其他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的规定; 3既有建筑地基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层位坡度大于 0%时,应加密勘探点。

2.5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下列去

1增层、增载的既有建筑物,勘探点深度应按增加后的总荷 载确定,确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的规定; 2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的既有建筑物,勘探点 深度应根据新建建筑荷载或邻近大面积堆载确定,并不小于根据 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确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邻近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附近地下水抽降的朗

有建筑物,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附 近地下水抽降的影响深度确定,并不小于根据既有建筑荷载确定 的勘探深度; 4顶升既有建筑物、平移建筑轨道的勘探点深度应能控制地 基主要受力层,当既有建筑物的基础为条形基础时,不应小于3 倍基础宽度;当既有建筑物的基础为独立基础时,不应小于1.5 倍基础宽度; 5平移建筑新址的勘探点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 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4.2.6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升既有建筑物和平移建筑的轨道、新址,采取土试样的 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祭规范》GB50021对新建 建筑的规定; 2其他既有建筑物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 层范围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应为0.5m,超过该深度时为1.0m 4.2.7原位测试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劳压试验、螺旋板载荷 试验在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不应 大于1.0m,超过该深度时不应大于1.5m; 2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每个检测单体或单 元不应少于3个孔。

有建筑物,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附 近地下水抽降的影响深度确定,并不小于根据既有建筑荷载确定 的勘探深度; 4顶升既有建筑物、平移建筑轨道的勘探点深度应能控制地 基主要受力层,当既有建筑物的基础为条形基础时,不应小于3 倍基础宽度;当既有建筑物的基础为独立基础时,不应小于1.5 倍基础宽度; 5平移建筑新址的勘探点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 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4.2.6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开既有建筑物和平移建筑的轨道、新址,采取土试样的 旬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祭规范》GB50021对新建 建筑的规定; 2其他既有建筑物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 层范围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应为0.5m,超过该深度时为1.0m 4.2.7原位测试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劳压试验、螺旋板载荷 试验在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不应 大于1.0m,超过该深度时不应大于1.5m; 2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每个检测单体或单

1顶升既有建筑物和平移建筑的轨道、新址,采取土试样的 可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祭规范》GB50021对新建 建筑的规定; 2其他既有建筑物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 层范围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应为0.5m,超过该深度时为1.0m

4.2.7原位测试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劳压试验、螺旋板载荷 式验在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不应 大于1.0m,超过该深度时不应大于1.5m; 2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每个检测单体或单 元不应少于3个孔。

4.2.8土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物,应进行常规土工试验,必要 时应根据初步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土工试验:

2其他既有建筑物,其土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 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4.2.9工程地质勘探应留取岩土芯样照片,有特殊要求时,应留 取岩土芯样

4.2.10既有建筑地基的载荷试验数量同条件下不应少于3点,面 积较小的不应少于2点。 4.2.11既有建筑浅部地基土、深部地基土及大直径桩桩端土的承 载力应由静载荷试验确定,加载分级、稳定标准和终止加载条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4.2.12加载反力装置宜选用既有建筑物的自重作为压重,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既有自重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2应对作为压重的既有建筑物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试验不 应破环既有建筑物和影响既有建筑物的止常使用; 3必要时,应对作为压重的既有建筑物局部构件进行检测、 监测。 4.2.13EBF静载荷试验的试验点应选择在既有建筑物上部结构 刚度大、完整性好的部位。千斤顶或千斤顶上的压力传感器直接 与基础下钢板或钢梁接触(见图4.2.13),钢板或钢梁大小和厚 度或高度,可根据基础强度和加载大小确定。基底与钢板或钢梁 间、承压板下宜铺设中粗砂找平。

刚度大、完整性好的部位。千斤顶或千斤顶上的压力传感器直接 与基础下钢板或钢梁接触(见图4.2.13),钢板或钢梁大小和厚 度或高度,可根据基础强度和加载大小确定。基底与钢板或钢梁 间、承压板下宜铺设中粗砂找平。

图4.2.13EBF静载荷试验示意图 既有建筑物基础;2一承压板;3一百分表 4一千斤顶;5一基准桩;6一基准梁:

图4.2.13EBF静载荷试验示意图 既有建筑物基础;2一承压板;3一百分表 4一千斤顶:5一基准桩:6一基准梁:

7一垫板或钢梁:8一试坑壁

千斤顶的竖向力在柱(墙)根或基础变阶处产生 弯矩设计值(kN·m); 基础底板配置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kPa); 基础底板配置钢筋的面积(m?); 验算截面的有效高度(m); 载荷试验最大加载值(KN); 千斤顶中心到验算截面的距离(m)。

2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受冲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图

F≤0.7βrfinumh Fi≥1.2N n=min(n1, n2) βs n2=0.5+ α,ho 4u..

局部荷载设计值(kN): 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不大于 300mm时,取B为1.0;当h不小于2000mm时, 取βh为0.9,其间按线性内插法采用;

基础底板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kPa); 系数,取n1和n2的较小值; 计算截面的周长,取距离作用面积周边ho/2处基 础垂直截面的最不利周长(m); 作用面积形状的影响系数; 计算截面周长与基础截面有效高度之比的影响系 数; 作用面积为矩形时的长边与短边尺寸的比值,β 不宜大于4;当βs小于2时取2;对圆形冲切面, Bs取2; 局部荷载作用位置影响系数:在基础中间时,α 取40;在边上时,αs取30;在角上时,αs取20 士其础的受前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V≤0.7BhsftA0 V≥1.2N Bhs=(800/ho)1/4

剪力设计值(KkN); 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o小于 800mm时,取ho为800mm;当ho大于2000mm 时,取ho为2000mm; 验算截面处基础的有效截面面积(m2)。当验算 截面为阶形或锥形时,可将其截面折算成矩形截 面,截面的折算宽度和截面的有效高度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附录U 计算。

F<1.35) Fl≥1.5M 4p B= A,

基础局部受压时的强度提高系数: 基础底板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kPa); 部受压面积(m²); 高部受压计算底面积(m²),按同心对称原则确 定。

式中 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kPa)

F/<1.35ββifAl F≥1.5N

1天然地基的承压板宽度或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2处理后地基的承压板宽度或直径不应小于处理深度或影响 深度的0.3倍,且面积不应小于1.0m² 3单桩复合地基的载荷板面积,应与一根增强体承担的面积 相同; 4多桩复合地基的载荷板面积,应与多根增强体承担的面积 相同。

也可按原单桩的设计参数、施工工艺在靠近既有建筑物且应与原 建筑物地基条件相同的场地上设置模型桩,按本规程第5.2.3 条~第5.2.40条进行持载再加荷试验, 4.2.17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应使加载设备的中心与增强体的轴线 或重心重合。

2.18试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尺寸应能满足试验仪器设备的安装、操作空间和试验 要求; 2试验坑壁含水量较大或较松散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1.2.19试验坑坑壁较密实稳定时,基准桩可设置在垂直于基础方 可的坑壁上;坑壁含水量较大或松散时,基准桩宜设置在坑底 承压板与基准桩间的净距不应小于承压板的边长或直径

第4.2.12条的规定,其验算应符合本规程第4.2.14条的规定。

4.2.21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土层分布布置试验点。同一试验孔,试验点的竖向 间距宜为1.0m;土层较厚且土质均匀时,试验点间距可取2m~ 3m; 2试验应在钻孔内进行。钻机钻孔应在预定试验深度以上 20cm~30cm处停钻,并清除孔底受压或受扰动土层; 3螺旋板头应匀速入土,入土速度宜为旋转一圈下降一个螺 距。板头旋至试验深度后,应静置5min以上。

IV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动大

4.2.23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和扁铲侧胀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 相关规定。

持力层岩土性状时,宜在桩端下3d~5d(d为桩径)且不小于5m 内进行。

4.2.25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贯入深度不宜大于4m,重型

4.2.27标准贯入试验和动力触探试验贯入时地面以上

不宜超过 1.5m。

4.2.28旁压仪在使用前,应进行旁压器弹性模约束力的率定试 验,对高压旁压试验,尚应进行仪器综合变形率定试验。 4.2.29旁压试验孔可采用人工成孔或机械成孔,对易塌的地 层和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层应采用泥浆护壁钻探成孔,成孔应垂 直、平顺、光滑,呈圆简形,防止孔壁扰动、塌和缩孔。 4.2.30同一地质单元的旁压试验孔不应少于3个,同一地层的 旁压试验数量不宜少于6个。旁压试验钻孔位置距已有钻孔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4.2.31旁压试验和钻探应交替进行,每钻进一段进行一次试验 严禁一次成孔,多次试验。 4.2.32进行旁压试验时,应保证旁压器在同一地层内。钻孔内 旁压试验点位置的竖向距离不宜小于1.5倍旁压器长度,且不少 于1.0m。

大于试验深度0.5m~1.0m,应保证旁压器底端向下有一定空间, 不影响试验质量。

4.2.34旁压试验要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4.2.35 剪切波、压缩波测试包括单孔法和跨孔法。 4.2.36 单孔法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VI剪切波、压缩波测试

1测试孔应垂直; 2 波速测试宜自下而上按预定深度进行,测试点间距宜取 1m3m; 3剪切波的传感器应固定在测试孔内预定深度处; 4剪切波振源宜采用锤击上压重物的木板两端,木板应与地 面紧密接触,板上所压重物宜大于400kg,木板的长向中垂线应 对准测试孔中心,木板与孔口的距离宜为1m~3m; 5压缩波振源宜采用锤击金属板,当激振能量不足时,可采 用落锤或爆炸,金属板距孔口的距离宜为1m~3m。 4.2.37跨孔法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层中测试孔的间距宜为2m~5m,岩层中宜为8m15m: 2振源钻孔和接收钻孔应垂直,钻孔宜采用泥浆护壁或下套 管,套管壁与孔壁应紧密接触: 3测试时,振源孔内的传感器与接收孔内的传感器应设置在 司一水平面上,测点间距不宜超过1m; 4当测试深度大于15m时,应对所有测试孔进行倾斜度及倾 斜方位的测试,测点间距不应大于1m。 4.2.38测试工作结束后,应选择部分测点重复测试,重复测试的 数量不应少于测点总数的10%;跨孔法也可采用振源孔和接收孔 互换的方法进行测试。

4.2.39 检波器应采用垂直方向的速度传感器,

4.2.40检波器的通频带应满足地基检测深度的需要,应采用 频率不大于4Hz的低频检波器

频率不大于4Hz的低频检波器。 4.2.41各检波器的自然频率差不应大于0.1Hz,灵敏度和阻尼系 数差不应大于10%。 4.2.42仪器放大器通频带应满足所采集面波频率范围的要求,低 端不高于0.5Hz,高端不低于4000Hz。 4.2.43震源可采用大锤激振或重锤激振,大锤激振时检测深度不 宜大于15m,重锤激振时检测深度不宜大于30m。 4.2.44检波器应竖直安插,与地面紧密接触。地表介质松软或风 力较大时,应挖坑埋置瞬态面波测试检波器,并应清除检波器周 围的杂草等易引起检波器微动之物和防止漏电。 4.2.45应在既有建筑物内、外分别布置测试点。测试点的位置对 应于排列的中点位置,瞬态面波测试点宜设在其他地基测试的同

4.2.41各检波器的自然频率差不应大于0.1Hz,灵敏度和阻 数差不应大于 10%。

4.2.42仪器放大器通频带应满足所采集面波频率范围的要

应于排列的中点位置,瞬态面波测试点宜设在其他地基测试的同 一位置。

4.2.46采用线性等道间距排列方式,震源在检波器排列以外延长 线上激发。

4.2.47道间距应小于最小测试深度所需波长的1/2。

4.2.48 检波器排列长度应大于预期面波最大波长的1/2TB/T 3465-2016 铁路电力低电阻接地系统成套装置,且应大 于最大检测深度。

4.2.49偏移距的大小,需根据既有建筑地基参数和现场条件选定

通过改变激振条件影响其频谱成分

4.2.53 地质雷达探测结果宜采用开挖等方法予以验证 4.2.54 地质雷达仪的探测参数宜根据检测目标和环境条件设置 4.2.55 测试时雷达仪的天线移动宜垂直基础的走向做检测部面 并应清除部面的障碍物, 4.2.56 对确无条件进行连续检测时,可采用点测法。 4.2.57 同一检测剖面应进行多次重复测试。 4.2.58 地质雷达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QSY 1476-2012 炼油化工建设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管理规范4.3.1应根据工程地质勘探成果修止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划分 的地层。

4.3.2对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时,宜按平均值土3 音标准差取舍;但因外因改变岩土性状导致工程事故时,应重新 先定舍弃标准或分区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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