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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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pdf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自水士保持方案

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 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报水利部审批。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猎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 王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第五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研石、尾矿、 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 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 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 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项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 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 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接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它变化纳入水王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王 保持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

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 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报水利部审批。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猎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 王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第五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研石、尾矿、 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 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潼 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 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项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 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 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接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它变化纳入水王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王 保持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

体工程同步开展水王保持初步设计(后续设计),加强水主保持组 织管理TZZB 1803-2020 纸杯外套机,严格控制重大变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初步设计落 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弃渣场以外区域弃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后续设计),加强永王保持组 织管理,严格控制重大变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初步设计落 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弃渣场以外区域弃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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