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30-201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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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30-201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pdf

面积不应超过55m;地(币)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m。 若地(市)级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在编民警人数的10%不足300 人时,应在相邻的2至3个地市的中心城市设置一个区域警务 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省级警犬基地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 300犬计,每犬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m。 第三十条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 术用房,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实际日常所用犬数计,每犬建筑面 积宜为 10 ~ 12 m。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 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 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 术用房,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总 建筑面积的5%~7%。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 包含在本建设标准范围内时,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 独申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 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应朴素、庄重。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

项功能,符合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 的功能要求确定,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 的装修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 电负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DB22T 2031-2014 血液透析机质量控制规范,并应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 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 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 讯、网络、办案、安防等需求。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 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折 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 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密码电报办阅、密码设备运行、管理 用房。

训练、使用所必需的犬舍等用房。 16.警犬基地 省级公安机关用于警犬繁育、训练所必须的犬舍、教学及科研 和管理等用房。 17.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公安机关用于对民警初任、晋普升、警务实战和其他技能训练的 综合性培训场所,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二、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厂

注1:表一、表二各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 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可参照建设。当新建、扩建项目为业务技术用房 的部分功能用房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在编人数计算总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百分比 得出需要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可根据业务技术用房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旦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注2:所涉及信息通信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和建造,刑事技术用房应按 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技术各专业实验室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注3:窗口用房面积可结合具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总量共同确定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 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建设单位可根据训练基地的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各 分类中小类指标为建议数值,可参照建设,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 规定。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 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建设单位可根据训练基地的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各 分类中小类指标为建议数值,可参照建设,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 规定。

附录四 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 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标准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术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 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 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 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看相当关键的作用。编制本 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 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 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 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 持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 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 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 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 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 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 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方针、原则和总 体要求。 建设规模和水平是建设标准的关键所在,这一关键点应立足于我 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以及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公安机关 业务技术用房功能性强,因此满足业务技术需求是建设的重要原则, 司时又要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不贪大求洋,更不能追求 所谓“标志性建筑。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公安机关办公 用房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 犬基地)是相铺相承的配套关系,“两房"有察密的联系,所以在建设 立项时,就应统一规划。但“两房”毕竟在功能上有很大不同,为便于 管理、使用,加上保密等因素,“两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相对 独立建设。而“两房的附属用房除各自特殊功能要求外,应共建共用 减少投资,节约建筑用地,并提高设施的效率,减低管理成本。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遵循的标准及合并建 设中附属用房的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应执行已有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 》,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用房建筑、 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需求进行规模和水平的确定,不得重复建 设。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城市的关系,

任何一项建设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设在城市的建设项目依 托城市需要遵守该城市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 调。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业 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具有的约束力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构成, 建设项目通常都是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房 屋建筑是形成功能使用空间的载体。但只有载体房屋建筑还不能使 用,还需有支撑载体正常运营的建筑设备,通常是指给排水、暖通空 调及电力(含强弱电)系统和必备的建筑设备。另外还有承载上述两 项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等。 第十条、第十一条此两条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内容进行了 阐述和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大体一致,省级和地 (市)级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包括十五项功能用房,县 级业务技术用房减少技术侦察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项,合计于 三项。其中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在建设内容上 属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但由于其开展业务的特殊性,在建设项 目自上一般独立建设。 第十二条本条阐述了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

筑中有关附属用房的建设内容。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除主要功能房屋建筑外QRHF 0001S-2015 长春市荣和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生湿切面,还有配套的附属 用房。这些附属用房也是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中重要的构成。 第十三条本条阐述了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配套设 施的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本条阐述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场地的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对建设基 地选址的要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对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有重要的现 买意义,因此房屋建筑的寿命周期长,首先选址的地质条件要好,周 边无严重污染源。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有许多专业设备都需市政设 施的支持,选址时应与周边的市政条件相衔接。警务技能训练基地是 对在职民警集中一个时间段,离岗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学习的轮 训场所,培训期间培训人员一般脱离日常公安业务工作,因此警务技 能训练基地宜单独选址建设。 警犬基地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应单独选 扯建设,为防止噪音、气味等扰民现象,警犬基地最好设在较静僻的 地方。 另外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均需设较大的室外训练场地 对建设用地的要求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他功能用房不同,因此

关系。 二十一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对停车的需求。 我国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地要求不 尽相同,但停车场地随经济发展愈发紧张确是现实。因此在建设 目前期策划阶段就应对停车问题有明晰的认识和相应的对策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停车需求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 市规划的规定。应充分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之用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由于省级和和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 房建设内容一致,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近似,本条规定省级、地(市 级和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按业务需求分为两类 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筑规模是按照本级 在编民警人数确定的,与其他相关建设标准具有一致性,符合建 筑标准编写的一般惯例。由于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派出所另有标 准,因此计算规模时扣除相应的民警人数。 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了一类、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规 模人均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本着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经济 实用、且留有适当发展余地的原则,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在反 复论证、测算,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条规定。由于一 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用房需求基本一致,因此人均 建筑面积指标的低限数值也是一致的。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人员编

制结构、所承担的任务有所不同,县(区)级公安机关包含的派 出机构承担了一部分窗口用房和办案用房的功能,另外二类公安 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少了行动技术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类 用房,因此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的高限数值有所降低。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此两条规定了一、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 术用房建设规模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由于同一级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人数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如果 制定一个统一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不可行的。根据公安部相关 资料,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省级、地(市) 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5%,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 县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7%。 由于规模较大的建筑比规模较小的建筑通常交通面积或附属 面积要节省,使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本条规定在上述范围内, 民警人数多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低,反之民 警人数少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高。 据测算,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指挥中心用房、办案用 房、窗口用房、信息通讯用房、刑事技术用房等建筑规模与在编 民警人数相关性较差,所需建筑面积随在编民警人数变化不大: 因此要满足县(区)公安机关基本业务技术功能需求,在本条中 规定了一类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最小建筑规模。 为便于操作,最终建设规模的计算结果可按四舍五入精确到 土位数

第二十七条省级和地(市)级业务技术用房包括警务技能训练基 地。其主要培训对象是所辖区域内在编民警,采取轮训的方式: 同期总体培训规模约占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在编民警数量的 10%左右。 第二十八条省级和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以每 期培训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省级建筑面积指标可按55m/生考 虑,地(市)级建筑面积指标可按50m/生考虑。出于经济性的考 虑,同期培训人数不应低于300人,不超过500人,如确有需要 可向主管部门单独审请报批。建筑面积指标是综合了现有基地的 建设经验,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相关指材 和培训特点共同确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警犬基地是繁育、训练警犬的场所,仅在 省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基地一般饲养100~300头警犬。地(市 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是用犬单位,只需设置警犬目常使用所必备的 犬舍等警犬用房。警犬基地或警犬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计算,不 计入各级公安业务技术用房按本标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总 建筑面积中。 第三十一条本条阐述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附属用房两 种建设模式的规定。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是一起建设 的,因此要统一规划,两者的附属用房很多均可共用,其建设规 模和水平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共同建设

建设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独立建设 时,其建设规模和水平亦应按实际需求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建议的一般比例计算。 三十二条本条阐述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确有特殊业务技 术要求,本标准已不能涵盖时的相应规定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弟五草建筑标准和建巩设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此三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建筑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主要是满足功能性的业务技术要 求。作为主要是为公安机关业内部使用的建筑,无需在外观和室内建 得富丽堂皇。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朴素、庄重的建筑及装修风格 能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勤俭办事的政府形象。建设中要反对贪大求 洋、铺张浪费,更不许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由于公安机关业务技 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的建造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性,因此具体建筑标准 立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同样公安机关业务技术 用房的装修标准也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且根据 用房性质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中档装修标 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这四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建设中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要求。 任何一栋现代建筑都是一个系统工程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建筑设备及系统都是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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