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20公建节能标准-报批稿-20210101执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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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20公建节能标准-报批稿-20210101执行.pdf

2.0.8围护结构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

building envelope

GB/T 34978-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考虑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对围护结构传热的影响而引 修正系数。

2.0.10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therma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 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 称:权衡判断。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 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 下的累计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 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consumption and heat transfer ratio of central heating system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率(kW)与设计 热负荷(kW)的比值。

2.0.14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

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5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consumption pel unitairvolumeofairduct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 所消耗的电功率(W)。 2.0.16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coefficiento efrigeration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 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7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coefficientof oerformanceofairsourceheatpump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 电量的比值,

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5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consumption per unitairvolumeofairduct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 所消耗的电功率(W)。 2.0.16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coefficientof efrigeration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 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7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coefficientof oerformanceofairsourceheatpump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 电量的比值。

3室内环境设计计算参数

2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室内设计温度比长期逗留区 域提高2℃,供热工况降低2℃。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 <0.5m/s,供热工况≤0.3m/s。

3.0.3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

4.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 等于300m²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 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 筑。 4.1.2代表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按表4.1.2确定。

4.1.2代表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按表4.1.2确定

表4.1.2代表城市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4.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 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要朝向宜 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 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要朝向宜 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4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 需求。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 需求。

4.1.5建筑体型宜规整,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建筑物平面布局 在保证使用功能合理的同时,尚应考虑热环境的合理分区。 4.1.6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局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 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 于或靠近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4.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 4.2.1的

4.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2.1的 规定

表4.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4.2.2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 不宜大于0.60。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 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 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4.2.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 时,

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 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50。

4.2.5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南向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 60°); 4东向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 60°)。

4.2.6申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 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权衡判断。

7建筑设置的屋顶天窗应符合

1水平天窗设置的垂直开启扇,应具有保温、防水、密闭和 防风功能,并具有远程遥控开启和关闭功能; 2水平天窗宜在局部位置设置可安装平开窗的局部凸起构 造,平开窗应具有保温、防水、密闭和防风功能,并具有远程遥 控开启和关闭功能: 3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宜设置有防风功能的 活动外遮阳。 4.2.8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 置加强通风降温。 4.2.9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申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后窗扇,其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 30%; 3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扇或设计的外窗

1水平天窗设置的垂直开启扇,应具有保温、防水、密闭和 防风功能,并具有远程遥控开启和关闭功能: 2水平天窗宜在局部位置设置可安装平开窗的局部凸起构 造,平开窗应具有保温、防水、密闭和防风功能,并具有远程遥 控开启和关闭功能; 3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宜设置有防风功能的 活动外遮阳。

4.2.9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 30%; 3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扇或设计的外窗 换气次数不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时,室内应设置新风系统,新

风系统应具有可调节、热回收功能,或在不满足室内空气质量的 房间设置具有可调节、具有热回收功能的通风换气装置。 4.2.10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 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4.2.11外门、窗洞口周边的构造设计及门、窗安装应满足以下 要求: 1外门、窗与墙体之间构造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 其外侧应采用弹性耐候密封胶密封,严禁采用普通水泥砂浆或其 他非保温材料补缝: 2外门、窗与墙体之间及窗框周边墙体应设有防水构造: 3外窗(门)设计、安装附框时,附框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 露点温度2℃以上。传热系数不宜大于外门窗型材的传热系数 如需设置保温构造,保温层应设置在附框室外侧;

1主出入口应设置门斗,「门斗两层门的净距不宜小于2.4m; 2其它出入口外门宜设置门斗或应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 的措施; 3出入口门的气密性应不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 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的5级,并应安装闭T门器; 4当出入口内、外门采用无下框方案时,门下边缘及周边应 设置防风、保温措施; 5当主入口采用旋转门时,旋转门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 6门斗内与其他功能房间相邻的楼板、内隔墙的传热系数应 等合表4.3.1对供暖与非供暖房间楼板、隔墙规定;门斗的屋面、 外墙面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3.1对外门、外墙的规定。门斗使用 的保温材料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4.2.13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 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采光设施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设置导光、反光等采光设施时,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2.14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室内各表面可见光加权平均反射比 不应低于0.4。反射比宜符合表4.2.14的规定:

4.2.13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

表4.2.14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4.2.15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及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附属 设施应进行详细的保温、防水设计;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及与室 外空气接触的附属设施构件的室内部分内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 温度≥2℃。露点温度依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定计算。以下热桥部位应重点给出构造设计及要求: 1幕墙龙骨与基层墙体连接部位; 2外墙挑出构件及附墙部件的热桥部位: 3立面装饰构件与墙体连接位置及连接件部位: 4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周边墙面: 5设置导光、反光等采光设施时,其热桥部位; 6当门斗设置在主体墙以外时,门斗内周边墙体、屋面与主 墙体相接部分; 7伸出屋顶的建筑造型、结构构件及砌体; 8变形缝两侧墙体临外墙、屋面2.0m范围、无地下室的公 共建筑首层室内地面标高以下区域:

9防排烟系统中的进风口、排烟口、排烟井道、导光管等设 施接触室外空气的开口,外墙、屋面孔洞部位及出屋(墙)面管 道等; 10装配式建筑外围护结构内外构件的连接件部位。 4.2.16当墙体外保温层采用不少于两层保温材料复合构造时, 设计应给出复合多层保温材料复合层的粘结强度、复合后的水蒸 气渗透性能等指标要求,复合保温材料应在工厂加工生产。应对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装、锚固提出构造设计及要求。 4.2.17应对穿外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 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4.2.17应对穿外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

4.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当不能 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4.3.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4.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续表)甲类公共建筑乙类公建筑类别体形系0.3<体形共建筑数<0.3系数<0.5窗墙面积比≤0.2≤2.5≤2.20.2<窗墙面积比<0.3≤2.2≤2.0单一立0.3<窗墙面积比≤0.4≤2.0≤1.8面外窗0.4<窗墙面积比≤0.5≤1.7≤1.6≤1.9(包括透0.5<窗墙面积比<0.6≤1.6≤1.4光幕墙)0.6<窗墙面积比≤0.7≤1.5≤1.4 0.7<窗墙面积比≤0.8≤1.4≤1.3窗墙面积比>0.8≤1.3≤1.2屋顶透光部分≤2.2≤2.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围护结构部位保温材料层热阻R[(m²·K)/W]周边地面≥1.g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2.0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1.2注:1外窗玻璃选用低辐射玻璃时,玻璃系统的遮阳系数应不小于0.6;2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4.3.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计算;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4.3.3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有23

天条款的规定,开应满足下列要求: 1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5级并应安装闭门器。 4.3.4文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中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4.3.5全玻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 4.3.6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增加的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定。 4.3.7地下外墙及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保温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无地下室的外墙或不供暖地下室接触土壤的外墙,室列外 地坪以下墙体应设外保温层。当室内外高差>0.60m时,保温层 故至距室外地坪下1.5m;当室内外高差<0.60m时,保温层做 全距室外地坪下1.8m。供暖地沟沿外墙内侧设置时,地沟盖板 应做保温层; 2供暖地下室的外墙应设置外保温层。当地下室地面低于 室外地坪<1.40m时,保温层做至地下室地面下不少于0.50m; 当地下室地面低于室外地坪≥1.40m时,保温层做至地下室地面 下不少于0.20m; 3采用桩基础时,承台梁理深>1.50m时,仅做外墙外侧保 温;承台梁理深1.50m时,外墙内外及承台梁内外、梁底应连 续保温。

4.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 工性能进行核查:当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满足表4.4.1的基本要 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表4.4.1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4.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 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 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 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 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 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 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 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 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 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 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 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项 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 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 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 4.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 4.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 筑一致。本标准第4.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 系数未作规定,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 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5.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 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 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的供暖方式。

5.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 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 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的供暖方式。 5.1.3发热量较大,采用直流式机械通风消除余热的房间或区 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过低,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保证机电设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机电设备用房夏季 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应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 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5.1.4采用局部性供暖或空调系统能满足供暖、空调区域的环 境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供暖或空调系统。建筑空间高度大 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的高大空间,仅需要下部 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5.1.5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本地区气候 特点、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 要求等综合因素,通过技术经济 分析确定。其选用原则应

域,夏李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过低,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保证机电设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机电设备用房夏季 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应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 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5.1.4采用局部性供暖或空调系统能满足供暖、空调区域的环

境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供暖或空调系统。建筑空间高度大 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的高大空间,仅需要下部 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5.1.5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本地区气候 特点、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 要求等综合因素,通过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确定。其选用原则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的相关规定。

5.1.6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采用冷热电联供、热泵等低 碳能源技术。

5.1.6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采用冷热电联供、

5.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 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5.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

5.2.1.1冷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冷源宜采用吸收式 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源宜利用浅层地能: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 的区域,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驱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 4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3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 的区域,宜采用燃气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 5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条件的区域,可采用蒸汽吸收 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 6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 热泵空调系统; 7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区域,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 8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 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 供冷

5.2.1.2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 工业余热;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

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 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款、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 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 网; 4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3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 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供热; 5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条件的区域,可采用燃煤锅 炉、燃油锅炉供热; 6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区域,经技术经济 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 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热; 7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 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 系统供热: 8具有多种能源的区域,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热。 5.2.2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 作为直接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区域的建筑;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 严格限制的建筑; 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 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后启用的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区域的建筑。 5.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空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

5.2.2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区域的建筑: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 严格限制的建筑; 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 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区域的建筑。 5.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空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申

率为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 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 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 冷凝式锅炉。

5.2.6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 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 1.4MW 。

5.2.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 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 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或多机头机组,并能 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5.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5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 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 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5.2.9电驱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工况制冷性能

1单工况定频机组不应低于表5.2.9规定的限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5.2.9中限值的0.93 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5.2.9中数值的0.95 倍; 4泳蓄冷用双工况离心机组,以及供冷和供热双工况水源热 泵离心机组不应低于表5.2.9中限值的0.90倍。

表5.2.9名义工况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5.2.10单台电驱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制冷综合部 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频机组不应低于表5.2.10规定的限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5.2.10中水冷离心 令水机组限值的1.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中水冷螺杆式冷水 机组限值的1.15倍; 4风冷式机组计算IPLV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散热 风机消耗的功率。

表5.2.10名义工况下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5.2.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 于表5.2.11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 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 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 权的方式确定。

表5.2.11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式中: A一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一一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一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一一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5.2.13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 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 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13的规定

表5.2.13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 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2.13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

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5.2.14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如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其正常工作温度不应低于当地 室外供暖计算温度; 2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 司期时间的20%。 5.2.15空气源、风冷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 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3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5.2.16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

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

5.2.17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 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 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5.2.18采用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 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

表5.2.18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 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5.2.19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措施对制冷机组的冷 凝热进行回收利用。 5.2.20通风和空调的新风加热应采用集中供热热媒为热源;并 应采用间接换热防冻胀措施。 5.2.21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 降温。

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3.2供暖、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5.3.3供暖、空调冷、热水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0℃,供回水温 差不宜小于20℃: 2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大于45℃,供回水温差 不宜大于10℃;采用热泵提供热水时,供水温度不宜大于45℃: 3采用冷水机组直接供冷时,空调冷水供水温度不宜低于 5℃,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 理时,宜适当增大供回水温差; 4采用市政供热管网或锅炉供应的一次热源通过换热器换 热的二次空调热水,对于非预热盘管,供水温度不宜低于70℃: 空调热水的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5℃; 5采用直燃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 为热源时,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度和温差应按设备要求和具体情况 确定,并应使设备具有较高的供热性能系数: 6采用其他系统时,冷热水参数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供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相应规定。 5.3.4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及供水管或回水管的分支管 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3.5集中供暖系统水管道制式和系统类型的选择确定和没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的相关规定。

5.3.8集中空调冷水、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李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 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 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 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 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 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 功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 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 则均变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水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 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 没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 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个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 或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水泵; 4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冷水 系统,当二级泵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 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及多 级泵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水泵。

5.3.9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

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 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5.3.10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 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 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5.3.11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空调

2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空气源热泵、漠化锂机组、水源热泵等机组的热水供 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直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冷 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 (2)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A值应按较大流量选取; (3)两管制冷水管道的B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B值选 取;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多级泵热 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4)两管制冷水系统α计算值应与四管制冷水系统相同:

(5)当最远用户为风机盘管时,ZL应按机房出口至最远 端风机盘管的供回水管道总长度减去100m确定。 5.3.12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 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5.3.13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 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5.3.14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 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3.18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 GB/T14295的有关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 要。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 要。 5.3.19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 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 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GB/T 4324.12-2012 钨化学分析方法 第12部分:硅量的测定 氯化-钼蓝分光光度法,应采取可 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 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5.3.21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烩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 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 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5.3.22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3.23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 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5.3.2的数值。风道系统 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 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SC/T 8117-2010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船木质阴模制作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5.3.2的数值。风道系统 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Ws=P/(3600XncDXnE)

式中:Ws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LW/(m3/h)」; P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ncD 电机及传动效率(%),mcD取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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