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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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本).pdf

第七条对审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审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 门对审请材料进行核实,在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 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 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 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的方式完成复核。符 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 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 公布。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 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审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 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审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 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查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 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光伏 行业运行监测与项目自管理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报送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季度首月20目前在线填报上季 度生产经营情况表。 自查报告和李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 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 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 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 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 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 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4月30日前 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 第十三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 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公告企 业进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 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 第十五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 正在审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 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 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 告资格: (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四)发生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 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审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论 证。 第十八条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 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受理公告审请不得向审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起施行。2013年 10月11日印发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同时废止。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第十九条受理公告审请不得向审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 0月11日印发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同时废止。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二

1.填写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客观,如有伪造、编 造、变造和隐螨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2.审请书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手写部分应用蓝 色或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申请书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涂“■”。 5.审请书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审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 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审请书,按属地原则自 行报送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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