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221-2015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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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221-2015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表3.1.3城市地下道路长度分类

注:L为主线封闭段的长度

3.1.4城市地下道路可根据主线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DB21T 1920-2011 房地产中介服务质量规范,按防

3.1.4城市地下道路可根据主线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按防 火设计要求分为4类,并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城市地下道路防火设计分

注:L为主线封闭段的长度(m)。

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强对基础资料调研: 2与城市路网合理衔接,与区域路网规划、区域地下空间 规划相结合; 3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深度分层、限界; 4处理好与地面交通、城市历史风貌、城市空间环境的 关系; 5处理好与市政管线、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及地下文 物等其他地下基础设施关系,合理安排集约化利用地下空间。 3.2.2城市地下道路线形设计中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应进 行综合设计,保证视距安全,确保行车安全与舒适 3.2.3地下道路应做好出入口位置、间距和形式的综合设计及 出入口交通组织,协调与地面交通的衔接,保证地下道路主线通 畅,进出交通有序,与周边路网衔接顺畅。 3.2.4城市地下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加强安全行车弓引导,交通 设施应简洁、可视性好、易识别。 3.2.5城市地下道路路面结构应满足耐久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应具有阻燃性好、噪声低的性能。 3.2.6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根据结构与通风、供电、照明、监 控、防灾等设施之间的协调进行综合设计。 3.2.7城市地下道路排水应与地面排水系统综合设计。 3.2.8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注重环 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应在满足安全、经济、可靠的原则下,体现 节能环保,宜选用高效、低能耗的设备系统,对通风、照明等能 耗较大的设备应采取全面的节能设计。 3.2.9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开展景观设计,洞口、洞内装饰以 及风亭等美化设计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 3.2.10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与周边环境,从技 术、经济、工期、环境影响等方面综合比较,选择合理的结构形

3.2.7城市地下道路排水应与地面排水系统综合设计

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应在满足安全、经济、可靠的原则下, 节能环保,宜选用高效、低能耗的设备系统,对通风、照明 耗较大的设备应采取全面的节能设计。

3.2.9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开展景观设计,洞口、洞内装

及风亭等美化设计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

术、经济、工期、环境影响等方面综合比较,选择合理的 式和施工方法。

3.2.11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应分别对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按承载

3.2.11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应分别对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按承

3.2.11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应分别对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按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2.12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根据规划预留必要的实施条件。

3.3.1城市地下道路设计速度取值宜与两端衔接的地面道路采 用相同的设计速度,条件困难时,可降低一个等级,并应符合表 3. 3. 1 的规定。

3.3.1各级城市地下道路的设计速

注:除短距离地下道路外,设计速度不应大于80km/h

3.3.3 城市地下道路匝道的设计速度宜为主线的0.4倍~ 0.7倍。

3.4.1城市地下道路的沥青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

3.4.1城市地下道路的沥青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5 年,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3.4.2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3.5.1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净高线和两侧侧向净宽 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5.1)。建筑限界顶角宽度(E)不应 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度。建筑限界组成最小值 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HHHeI WsWs!hWW.Twl(a)不含人行道或检修道EHHtH.W,H.WsWLht.W,或w,WmeW.WmeW,或Wj(b)含有人行道或检修道HHH.2.5上hnWWp+W,(c)含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情况一)图3.5.1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一)7

HHH.2.5W.iWW.WpbIwi(d)含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情况二)图3.5.1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二)表3.5.1建筑限界组成最小值路缘带宽度建筑限界顶角高度安全带检修道(Wmc)缘石外建筑限(H)宽度宽度露高度界组成设计速度设计速度(Wsc)(W,)(h)H

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

3.5.4不同净高的地下道路之间衔接应做好过渡,同时应

4不同净高的地下道路之间衔接应做好过渡,同时应设置 的指示、引导标志及防撞设施等。

必要的指示、引导标志及防撞设施等。

4.1.1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设计在满足建筑限界条件

4.1.1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设计在满足建筑限界条件下,应为 通风、给排水、消防、供电照明、监控、内饰装修等配套附属设 施和安全疏蔬散设施提供安装空间,通过合理布置充分利用空间: 同时应预留结构变形、施工误差、路面调坡等余量。设备空间设 计应满足下列原则: 1满足各自设备工艺要求; 2设备布置不得侵人建筑限界; 3应方便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保养: 4设备管线宜集中布置,可设置专用管廊。 4.1.2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宜与相连地面道路一致,当条件受 限,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压缩断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宽度渐变段,渐变段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 2洞口外的3s行程内断面与地下道路内的断面应保持 一致; 3当主线交通采用小客车专用道部分下穿时,两侧地面道 路或周边路网应保证其他车辆分流要求,并应做好相应的交通引 导和管理。

4.2.1城市地下道路的典型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路缘带等组 成,根据需要可设置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特殊断面还应包括紧 急停车带以及检修道等。

横断面或双层式横断面

4.2.3城市地下道路不宜采用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当 断面布置困难时,对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短距离城市 地下道路,可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但必须采用中央防撞 设施进行隔离;对设计速度小于50km/h的城市地下道路,当在 司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时,应采用中央安全隔离措施;同时, 应满足运营管理安全可靠的要求。

4.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4.3.1城市地下道路机动车道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当采用小客车专用道时, 车行道宽度可适当压缩,应符合表4.3.1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 用一般值,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最小值。

表4.3.1小客车专用地下道路的一条机动车道宽度

4.3.2城市地下快速路严禁在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4.3.2城市地下快速路严禁在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行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宜采取隔离措施; 2地下道路长度不宜超过500m,且不得大于1000m; 3地下道路内部空气环境应满足行人安全的要求,符合现 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3.5当城市地下道路检修道兼作人行道或非机动车

苋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37对 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的规定。

4.3.6当城市地下道路内部不设检修道时,侧墙下部必须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的规定。4.3.7城市地下道路的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宽度应根据设计速度、设计车型、使用功能、经济成本以及工程可实施性等方面综合论证确定。4.3.8长或特长单向2车道城市地下道路宜在行车方向的右侧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单向2车道的城市地下快速路应在行车方向的右侧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连续式紧急停车带的最小宽度宜符合表4.3.8的规定。表4.3.8连续式紧急停车带最小宽度车型及车道类型一般值(m)最小值(m)大型车或混行车道3. 02. 0小客车专用车道2. 51. 54.3.9当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困难时,宜设置应急停车港湾(图4.3.9),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过渡段有效长度过渡段图4.3.9应急停车港湾1位置不宜设置在曲线内侧等行车视距受影响路段:2间距宜为500m;3有效宽度不应小于3.0m;4有效长度不应小于30m,过渡段长度不应小于5m。4.3.10单向单车道的城市地下道路主线或匝道应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宽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3.8规定的一般值。12

5.1.1城市地下道路平面线形布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 规划要求,综合地面道路、地形地物、地质条件、地下设施 碍物及施工方法等确定

城1地 规划要求,综合地面道路、地形地物、地质条件、地下设施、障 碍物及施工方法等确定。 5.1.2城市地下道路纵断面线形布置应根据路网规划控制高程 道路净高、地质条件、地下管网等设施布置、道路排水、覆土厚 度等要求,综合交通安全、施工工艺、建设期间工程费用与运营 期间的经济效益、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 5.1.3城市地下道路平纵横线形组合设计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 求,并保持视线的连续性。

5.2平面及纵断面设计

5.2.1城市地下道路的直线、平曲线、缓和曲线、超高、加宽 等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 193的规定。

5.2.2城市地下道路纵坡宜平缓,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度应

表5.2.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2.2地下道路机动车道最大纵

注:除快速路等级外,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 大纵坡最大值可增加1%

冻地区承担快速路功能的城市地

开段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6%,否则应在洞口开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路面不积雪结冰; 2城市地下道路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当条件受限纵 坡小于0.3%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3对长度小于100m的城市地下道路纵坡可与地面道路 相同; 4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城市地下道路纵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中非机动车道要求。 5.2.3城市地下道路匝道最大纵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的规定。 5.2.4城市地下道路坡长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路线设计规范》CJJ193的规定。 5.2.5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应在接地口处宜设置反坡形成排水驼 峰,排水驼峰高度应根据排水重现期、地形、道路功能等级等综 合确定。 一

5.2.6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内外各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内的

5.3.1城市地下道路停车视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路线设计规范》CJ193的规定。 5.3.2进出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处的停车视距宜采用主线路段的 1.5倍。当条件受限时,应对洞口光过渡段进行处理。 5.3.3城市地下道路设置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必须进行 停车视距验算

5.3.3城市地下道路设置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必须进行 停车视距验算。

6.1.1城市地下道路的出入口位置、间距及形式,应满足主线 车流稳定、分合流处行车安全的要求,还应根据围岩等级及稳定 性、地质条件等综合确定。

牛流稳定、分合价 性、地质条件等综合确定。 6.1.2城市地下道路的出人口应设置在主线车行道右侧,当条 件受限时,入口可设置在主线左侧,并应设置辅助车道。

6.1.2城市地下道路的出人口应设置在主线车行道右侧,当条

6.2.1城市地下道路的出人口间距应能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 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 靠条件。

6.2.2城市地下道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最小间距 应符合表 6. 2. 2 规定。

6.2.2城市地下道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最小间距

表6.2.2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最小间距(m)

6.2.3地下道路入口匝道与出口匝道之间路段宜设置辅助车道, 当出入口端部间距不符合本规范表6.2.2要求时,应设置辅助车 道,并应保证辅助车道长度满足交织要求。 6.2.4地下车库联络道应在有地块接入侧设置辅助车道,地块 车库联系的出入口在接入侧布有辅助车道后,接入间距不应小于 30m (图 6. 2. 4) ,

6.2.3地下道路入口匝道与出口匝道之间路段宜设置辅助车道 当出入口端部间距不符合本规范表6.2.2要求时,应设置辅助车 道,并应保证辅助车道长度满足交织要求

车库联系的出入口在接入侧布有辅助车道后,接入间距不应小于 30m (图 6. 2. 4) 。

地下车库联络道出入口接入间距接地块车库接地块车库图6.2.4地下车库联络道出人口接入间距6.2.5地下车库联络道与地块车库联系的出入口不应设置在进出地下车库联络道的匝道上,与匝道坡道起止线距离不宜小于50m。6.3分合流端6.3.1城市地下道路出人口的分合流端宜设置在平缓路段,不应设置在平纵组合不良路段,分合流端附近主线的平曲线、竖曲线应采用较大半径。6.3.2城市地下道路主线分流鼻前的识别视距不宜小于2倍的主线停车视距,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1.5倍的主线停车视距,6.3.3城市地下道路主线汇流鼻前的识别视距不应小于1.5倍的主线停车视距。6.3.4匝道接入主线入口处从汇流鼻端开始应设置与主线直行车道的隔离段,隔离段长度不应小于主线的停车视距值,隔离设施不应遮挡视线(图6.3.4)。地下道路主线汇流鼻端青车道隔离段入口加速段长度渐变段长度图6.3.4车道隔离段长度16

6.3.5城市地下道路设计不应在驾驶人进人地下道路后的视觉变化适应范围内设置合流点,合流段的汇流鼻端与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图6.3.5)。地下道路洞口汇流鼻端洞口与汇流鼻端距离图6.3.5地下道路洞口与汇流鼻端距离表6.3.5城市地下道路洞口与汇流鼻端最小距离设计速度(km/h)最小间距(m)8016560855060≤40356.4变速车道6.4.1城市地下道路单车道加减速车道长度不应小于表6.4.1的规定。表6.4.1城市地下道路单车道的加减速车道长度主线设计速度(km/h)80605040减速车道长度(m)80705030加速车道长度(m)220140100706.4.2双车道的变速车道长度宜为单车道变速车道规定长度的1.2倍~1.5倍。6.4.3下坡路段减速车道和上坡路段加速车道的长度应按现行17

7.1.1城市地下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相关规定。 7.1.2当城市地下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在小半径平曲线或竖曲线 等路段时,应满足标志的识别要求,不得被侧墙、顶板、附属设 施等遮挡。

标志宜体薄量轻、便于悬挂,亮度应衰减慢、便于长期工作;标 志可采用单面发光或双面发光、主动发光和被动反光相结合 方式。

7.1.4当城市地下道路内部空间受限时,交通标志尺寸和位置

可根据地下道路内空间状况适当缩减和调整,但应符合国家 标准的要求,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7.1.5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反光交通标线,交通标线表面抗滑 性能不应低于所在路段路面。

7.1.5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反光交通标线,交通标线表面抗滑

7.2.1城市地下道路应根据道路功能、等级设置入口引导标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地下快速路和主干道,除下穿路口的地下通道外, 应在入口周边2km范围内设置入口引导标志,其余还应符合现 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对于地下车库联络道应在入口周边1km范围内设置入口 引导标志; 3入口引导标志应设置在与地下道路连接的道路,以及周

边的主干路、次干路的各主要交叉口,且不少于2个主要交 叉口; 4入口引导标志宜单独设置,除快速路以外的其他类型地 下道路,也可结合指路标志以及可变信息标志综合设置。 7.2.2城市地下道路入口前应设置交通标志,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地下道路入口前至少50m处,宜设置地下道路指示 标志; 2宜设置开车灯行驶标志,可与地下道路指示标志合并 设置; 3根据交通管理需求,在入口处前应设置限速、限重、限 高、限制车型、禁止停车等禁令标志; 4针对限高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地下道路,人口前应连续设 置3次限高警告,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2次。各次警告之间应 保持一段距离,并应能保证超高车辆及时分流,最后一次应为硬 杆型的防撞门架,门架前应设置分流超高车辆的容错车道。 7.2.3城市地下道路在下列位置应设置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指示 标志: 1设置应急停车港湾时,应在应急停车港湾前5m设置应 急停车港湾指示标志,宜采用双面显示;

7.2.3城市地下道路在下列位置应设置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推

2设计车速小于60km/h的地下道路,除地下车库联络道 外,应分别在减速车道的渐变段起点前1km、500m、250m和 起点处设置1km、500m、250m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预告(行 动点)标志。当间距小于1km时,可取消1km处出口预告 标志; 3地下车库联络道应对前方出口地面道路名称、地块停车 军名称、方向、距离进行预告,出口预告标志不宜小于2级,并 应在出口分流端设置出口确认标志。 7.2.7多点进出的城市地下道路出口分流端应设置当前出口标 志和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7.2.8城市地下道路主线合流点前应设置注意合流标志,并宜 设置振荡标线配合标志使用。 7.2.9城市地下道路主线、匝道线形变化较大路段处,应设置 三种

7.2.8城市地下道路主线合流点前应设置注意合流标志,

7.2.9城市地下道路主线、匝道线形变化较大路段处,应设置

.2.9城市地下道路主线、匝道线形变化较天路段处,应设置 导行驶方向的线形诱导标志,每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3块,诱 寻标志宜采用主动发光式标志。

7.3.1城市地下道路出人口的洞口内及洞外50m~100m范围 内宜设置实线车道分界线。 7.3.2城市地下道路连续弯道、视距不良等危险路段宜设置实 线车道分界线。 7.3.3城市地下道路主线以及地下匝道等车行道两侧应连续设 置轮标,轮标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设计规范》GB50688的规定。 7.3.4城市地下道路洞门、洞内紧应急停车港湾的迎车面端部 宜设置立面标记。 7.3.5小半径、急弯、陡坡、长大下坡、合流段等地下道路事 故易发路段前,应设置减速振荡标线等相应减速措施以及危险警 告标志。

置轮廓标,轮廓标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1 设计规范》GB50688的规定。 7.3.4城市地下道路洞门、洞内紧应急停车港湾的迎车面立 宜设置立面标记。

7.3.5小半径、急弯、陡坡、长大下坡、合流段等地下道路事 故易发路段前,应设置减速振荡标线等相应减速措施以及危险警 告标志。

类型或指定车行道前进方向、提示出口信息时,可设置相应的路 面文字标记。 7.3.7标线涂料宜采用热熔型反光涂料

7.4.1城市地下道路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的规定。 7.4.2城市地下道路的主线分流端部应设置防撞设施。 7.4.3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开段的护栏端部应采取安全性处 理措施。

7.5交通控制及诱导设施

7.5.1交通信号控制及诱导设施主要包括车辆检测器、交通信 号灯、车道指示器、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以及交通区域 控制单元等外场设备。

7.5.2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以及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地下道路入口处应设置红、黄、绿组成的交通信 号灯,可结合城市地下道路人口前的防撞门架设置; 2交通信号灯应显示清晰,尺寸、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的规定。

1在城市地下道路入口处应设置红、黄、绿组成的交通信 号灯,可结合城市地下道路入口前的防撞门架设置; 2交通信号灯应显示清晰,尺寸、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的规定。 7.5.3车道指示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城市地下道路各车道中心线上方,不得侵入道 路建筑限界内; 2在城市地下道路内车行横洞处应设一组车道指示器:

1应设置在城币地下道路各车道中心线上方,不得侵入道 路建筑限界内; 2在城市地下道路内车行横洞处应设一组车道指示器; 3当设置在直线路段时,间距宜为500m,曲线路段间距宜 适当减少; 4车道指示器宜由红色叉形灯及绿色箭头灯组成: 5车道指示器尺寸、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 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的规定,安装位置应位于车道正上方, 安装高度应满足地下道路净高要求;

6 双面显示车道指示器不得同时显示绿色箭头灯

7.5.4可变信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变信息标志应主要显示地下道路交通状态等交通信息 和管理信息; 2可变信息标准宜设置在进入地下道路前或地下道路内分 流匝道出口前; 3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内容应简洁,文字的字体、字高、间 距等应保证视认性; 4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 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的规定。

8.1.1城市地下道路总体布置、附属用房、隧道安全运营管理 设施等设置应满足地下道路正常运营、管理维护、防灾救援等综 合需要。

8.1.1城市地下道路总体布置、附属用房、隧道安全运营管理 设施等设置应满足地下道路正常运营、管理维护、防灾救援等综 合需要。 8.1.2城市地下道路设备系统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环保节能,并应满足防尘、防潮、防腐蚀、防雷等要求。 8.1.3城市地下道路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通风、供电、照明 通信、给排水、监控、防灾与救援疏散等安全与运营管理设施。

8.2.1城市地下道路的通风设计应综合下列因素,统

8.2.3城市地下道路内部通风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3城市地下道路空气中异味稀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道路内空间不间断换气次数宜为3次/h~5次/h: 2)当采用纵向通风时,地下道路内换气风速不应低于 2. 5m/s。 8.2.4城市地下道路给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给水管网供水; 2应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 3给水系统应满足地下道路各项用水对水量、水质、水压 的要求; 4寒冷地区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8.2.5城市地下道路排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应采取分类集中,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 通的系统就近排放; 2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污水、废水的性质,并结合室外 排水体制确定; 3冲洗废水、结构渗入水和消防废水应集中合并排放,雨 水与污水应分类排放; 4排水系统宜采用强排措施,并宜在管道出口采取防倒灌 措施; 5城市地下道路开段的暴雨重现期不应小于20年,集流 时间宜为5min~10min。 8.2.6城市地下道路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要求 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供配由设施的构成应简单明确由能损

8.2.6城市地下道路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和

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供配电设施的构成应简单明确

失小,便于管理和维护,并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合理选择供电 方案,配变电室及变压器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电 8.2.7城市地下道路的电力负荷应分级,根据设施重要程度分 为下列三级: 1应急照明、道路基本照明、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交 通监控设施、环境检测及设备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有线广播设 施、视频监控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设施、中央控制设 施、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雨(废)水泵、变电所自用电设施应 为一级负荷,其中应急照明、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交通监控 设施、环境检测及设备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有线广播设施、视 频监控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设施、中央控制设施应为 特别重要负荷; 2设备机房及管理用房内的照明、通风风机、电梯等负荷 应为二级负荷; 3停电后不影响地下道路正常运行的负荷,包括空调设备、 检修电源等应为三级负荷。

交汇流、洞外亮度、工程环境及气候条件等因素选择照明设计参 数,并应满足地下道路不同运营工况的照明要求

段照明、出口段照明、洞外引道段照明、洞口接近段减光设施! 及应急照明组成。对双向交通可不设出口段照明

8.2.10城市地下道路分合流端照明的平均亮度应比主线基本路 段高50%~100%。

8.2.10城市地下道路分合流端照明的平均亮度应比主线基本路

8.2.11城市地下道路照明应选择高效、节能型的光源及灯具

照明功率密度值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有关规定

准》GB50034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有关规定。 8.2.12城市地下道路弱电设计应根据工程环境条件、工程设 计、交通状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运营管理、应急救援等因素 确定,并应满足地下道路安全运营的要求。

8.2.12城市地下道路弱电设计应根据工程环境条件

计、交通状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运营管理、应急救援等因素 确定,并应满足地下道路安全运营的要求。

8.2.13城市地下道路弱电系统的设计应由交通监控、环境检测 及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视频监控、通信、有线 广播系统、中央控制管理等子系统设计组成。各弱电系统的设计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并应满足地下道路的监控、防灾 和管理要求。

8.2.14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无线通信系统

8.2.20运营管理中心建筑应符合节约用地、布局实用、

.3.1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预防火灾、交通事故、水淹、地震 台风等灾害事故的设施。

8.3.2城市地下道路防灾设计应针对灾害类型,结合地下

安全、灾害报警、交通控制、防灾通风与排烟、安全疏散与救 援、防灾供电、应急照明、消防给水与灭火、防淹排水、防灾通 信与监控、灾害时的结构保护等措施设计。 8.3.3城市地下道路防火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条城市地下道路内宜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2应根据交通功能、预测交通流量、交通组成状况,确定 最大火灾热释放功率,并应据此进行火灾通风排烟设计,最大火 灾热释放功率可按表8.3.3的规定取值。

表8.3.3最大火灾热释放功率

3城市地下道路、地下附属设备用房、地面风井、出入口 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地面附属设备用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 4地下道路内附属设备用房、管廊、专用疏蔬散通道应与车 道孔之间采取防火分隔。 5城市地下道路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城市地下道路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 材料。 7特长城市地下道路应作防灾专项设计。 8.3.4城市地下道路救援疏散设施设计应根据环境、排烟方式、 管养模式等因素GB 51030-2014 再生铜冶炼工艺设计规范,设置疏散救援设施及应急救援站。应急救援站 可就近设置,对于长距离地下道路不宜少于一处。 8.3.5城市地下道路人员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地下道路应设置人行横 通道或人行蔬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距及地下道路通向人行蔬散 通道的入口间距,宜为250m~300m。疏散净宽不应小于2.0m, 净高不应小于2.2m。

2双层地下道路或人行疏散通道与车道孔不在同层的单层 地下道路,宜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0.8m,坡 度不应大于60°。当人行疏散通道仅用作安全疏散时,净宽度不 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3地下道路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 防火分隔措施。当人行疏散通道兼做救援通道时,宜根据救援流 线、救援车辆类型,确定空间尺寸。 4下滑逃生口可作为辅助疏散设施,滑道净高不应小 于1.5m。 8.3.6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城市地下道路,车辆安全疏 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底地下道路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 行横通道间隔及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人口间距宜为200m ~500m。 2位于水底的地下道路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 车行横通道间隔及地下道路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距宜为 500m~1500m。 3当地下道路内设置横向或半横向排烟设施、自动灭火设 施时,车辆蔬散通道的间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蔬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0m,净高 不应小于地下道路的建筑限界高度。 5地下道路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接处及地下 道路与其他地下空间连接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8.3.7城市地下道路防灾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排烟系统应能及时有效控制烟气流动、排除烟气, 减少烟气的影响范围。当火灾通风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时: 应具备在火灾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2应根据地下道路长度、服务车型、通行状况等条件选择 排烟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小于500m且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的

1火灾排烟系统应能及时有效控制烟气流动、排除烟气、 减少烟气的影响范围。当火灾通风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时, 应具备在火灾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2应根据地下道路长度、服务车型、通行状况等条件选择 排烟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小于500m且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的

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道路车道两侧侧墙上应每隔50m设置疏散指示标 志,安装净空高度不应大于1.3m; 2安全通道、楼梯转角处的墙、柱上应设置蔬散指示灯 安装部位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间距不应大于15m 3人员安全蔬散出口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其安装高度 距地面不应低于2.0m; 4人行横洞及车行横洞处应分别设置人行横洞指示标志及 车行横洞指示标志,并应双面显示。 8.3.12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短距离地下道路,启用应急照明时,洞内亮度不应 小于中间段正常亮度的10%和0.2cd/m; 2横向人行通道、楼梯间、地面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 于51x; 3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仍 需工作的房间,其应急照明照度应与正常照明照度值一致。 8.3.13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宜采用集中式供电 方式。 8.3.14应急照明系统应设置EPS,保证照明中断时间不超过 0.3s。长及特长距离地下道路连续供电时间不宜少于3h;中等 距离地下道路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h;短距离地下道路连 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道路车道两侧侧墙上应每隔50m设置疏散指示标 志,安装净空高度不应大于1.3m; 2安全通道、楼梯转角处的墙、柱上应设置蔬散指示灯, 安装部位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间距不应大于15m; 3人员安全疏散出口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其安装高度 距地面不应低于2.0m; 4人行横洞及车行横洞处应分别设置人行横洞指示标志及 车行横洞指示标志,并应双面显示,

8.3.12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2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应急

1除中短距离地下道路,启用应急照明时QLFY 0002S-2014 丽江丰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辣木叶制品(压片糖果),洞内亮度不应 小于中间段正常亮度的10%和0.2cd/m; 2横向人行通道、楼梯间、地面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 于51x; 3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仍 需工作的房间,其应急照明照度应与正常照明照度值一致。 8.3.13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宜采用集中式供电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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