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消防给水》实施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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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消防给水》实施指南.pdf

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本规范条文中涉及的国家其他现行相关标准详见《消水规》第128~130页的“引用 标准名录”,并宜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标准的先后顺序执行;在国家标准及行业 标准序列中:工程标准排序在产品标准之前。

延展思考内容旨在交流和探讨,本节部分资料原始出处可能无法考证,文中观点和绍 论仅供参考。

本章共分两节,第1节为术语,第2节为符号。 术语节共有术语12条,涉及消防给水(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供水设施)、消火栓系 统和水压三个方面的术语,均为新增。 不足的是:有的术语解释不够准确。如:消防水池的定义在第2.1.1条和2.1.5条中 属性不一致,高位消防水池定义也存在相同问题。再如:第2.1.3条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 系统和第2.1.4条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GB/T 29885-2013 棉籽质量等级,定义分界并不明晰。此外,条文中有些需要解释 的名词未在“术语”章节中出现,如:充实水柱、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火灾延 续时间、火灾起数、流量开关、旋流防止器等

2.1.1消防水源fire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拾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 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要点说明】消防水源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系统灭火的基本保证。本条按水 量、水压、水质和供水可靠性,依序给出了对消防水源的优先选择顺序,推荐市政给水管 网供水。在《消水规》4.1.3.1条规定也与上述表述一致,并明文“宜采用市政给水”。 市政给水管网的特点是水量、水压有保证,水质能符合要求,取水方便。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L2000」67号)中第二 条:“本规定所指的消防水源是指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设施、天然水源,及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消防水源设施。”该条定义与本规范的推荐顺序有异同, 一致的是首选推荐的是市政给水,但是其他的排序有差异。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消 水规》定义为消防水源,而《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将定义为属于内部建设的消防 水源设施。 除术语中提及的水源外,本规范的4.4小节中,也规定了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 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即术语条文之外的第四种水源,这种水源选用时要考 感清洗、检修、防冻、供水的保障性等。应用实例中,上海通用汽车公司的消防给水系统 是以景观水池作为第二水源的。 有意见认为条文不够严谨,认为“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应归

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与以往解释不同的是:《消水规》强调火灾时消防 水泵应自动启动。过去,仅对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强调 消防水泵应自动启动(报警阀压力开关启动)。而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则一直采用消防 按钮直接启动。现在对自动水灭火系统和非自动灭火系统都要求自动启动,这是一个有待 商椎的问题。在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前提下,必然引出按钮不能启动消防水泵的结果,也 必然会有流量开关设置的要求,因为对于没有报警阀、没有稳压泵的消火栓系统,唯一能 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就只有流量开关。

消防给水系统主要区别特征

2.1.5消防水池fire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要点说明】消防水池的主要功能,是贮存消防用水,以满足扑教火灾,副功能是便

于水泵吸水。 本条和2.1.1条的定义的属性不一致,本条定义消防水池为储水设施,而在第2.1.1 条中定义为消防水源,且在《消水规》的第4.3小节中,消防水池归属为消防水源。 2.1.6高位消防水池gravityfire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要点说明】术语专门定义了高位消防水池,并在《消水规》的第4.3.11条对压力、 流量、有效容积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前未曾在规范中专门强调过,自前高层建筑中高位 消防水池(塔)的设置日益增多,规范亦对此予以了足够的重视。高位消防水池(塔)是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代表形式。 本条和2.1.1条的定义的属性不一致:本条定义高位消防水池为储水设施,而第2.1.1 条中定义为消防水源,且在《消水规》的第4.3小节中,高位消防水池归属为消防水源。 在旧版《建规》第8.1.3条的条文说明中曾出现过“屋顶消防水池”的措辞。

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主要区别

2.1.8消火栓系统hydrantsystems/standpipeandhosesystems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要点说明】消火栓系统按配水管网内是否充水分为湿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消火栓系 统。按设置位置分为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和室内消火栓。 2.1.9湿式消火栓系统wethydrantsystem/wetstandpipe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要点说明】消火栓系统按配水管网内是否充水分为湿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消火栓系 统。按设置位置分为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和室内消火栓。 2.1.10干式消火栓系统dryhydrantsystem/drystandpipe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要点说明】防冻需要。 请留意干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消防竖管的区别,两者不同。 2.1.11静水压力static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要点说明】即静水作用在管道上的压力。“水在静止时”,应为零流量的意思。目前 的理解有以下三种: 1)高位消防水箱静水位与管网内某一点之间的高度(几何高度)差; 2)系统有稳压装置,稳压水泵停泵时,管网内某一点的压力值,此时管道中没有水 流动,因此没有沿程、局部阻力损失等; 3)应包括某些时刻加压设备处于开启状态而管网内未发生流量变化时的情况,此时 水也是静止状态,管道任一点的静水同时承受着开启的加压设备施加的压力。静压值在加 压设备关闭和开启时会有差异,前者就是伯努利方程中的压能一项(《给水排水》,2015, 41(5))。 对于以上第1种观点无太多争议。对于第2种观点,有观点理解为对于有稳压装置的 系统,静水压力是稳压水泵停泵状态下的某一点的压力值。而《消水规》在8.2.3.条中 明确给出了临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的计算规定:

“3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为消防水泵 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水泵吸水口最大静水压力之和; 4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取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 力、消防水泵吸水口最大静压二者之和与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时两者其中的较大值。” 由此可见,临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在《消水规》中被认定为“消防水泵零流 量时”,而非稳压泵零流量状态下的压力值,

2.1.12动水压力residual/running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要点说明】动压是争论的焦点之一。确切地说,规范中的动压定义是动压值的计算 方式:不能算作动压的定义。以计算方法作为术语概念的定义,确实简洁无误,但这就需 要设计者对于计算过程有清楚地理解和认识,否则只会加深疑惑。而很多人对动压的困 惑,正是因为不知道动压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何况描述计算的过程中还出现了总压力、速 度压力这样的未作进一步解释的新概念。 通俗地说,水开始流动以后,动水作用在受力面上的压力就是动压。又由于管路的各 种阻力损失,导致了系统部分动压的损耗,所以不同的供水情形造成的动压值是不同的。 根据《消水规》第10.1.3条和第10.1.4条的公式,“总压力”可以理解为“总能量”,以 水头表示,具体指在动水状态下管道某一点具有的“剩余总能量”,“速度压力”应指流速 水头,按照公式10.1.3计算即可。则动水压力(简称动压)可以理解为水在流动时管网 某一点的剩余压力

延展思考内容旨在交流和探讨,本节部分资料原始出处可能无法考证,文中观点和结 仑仅供参考。 思考1: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分析:《消水规》术语及系统分类未提及稳高压系统,将稳高压系统归类在临时高压 系统中(因为都有增压的消防水泵),但《消水规》内有关于稳压泵的章节及条款。稳高 玉消防给水系统,是指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装置(如稳压泵、稳压罐、稳压水 箱等)来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水泵的消防给 水系统。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 火时要求的给水系统。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几个特点: 1)喷头动作即能喷出满足消防水压的消防用水,消火栓系统亦然; 2)能使消防水泵尽快自动启动; 3)不会出现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喷淋现象; 4)能使消防炮射流在第一时间喷射到位;

思考3:高位消防水池 分析:关于高位消防水池的思考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个思考:是关于高位消防水池系统的定位。当水池的水能满足消防用水水量和水 压要求时,可定位为重力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当水池只储存50%的水量时,一旦水池的水 用完,剩下时间的消防水量要靠转输泵送来,此时则不能定义为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可视 为重力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另一种情况,水池储够了火灾延续时间要求的消防用水 量,但实际着火和灭火时间超过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此时消防水量也需经由转输泵加压 送水至高位消防水池。 关于重力消防给水系统,在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08一94一2007的术语章节的2.1.18条中是这样定义的:“系统不设直接向消防给水管 网供水的消防泵,由高位消防水箱直接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并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水压 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在该规程中的2.1.23条给出了消防转输泵的定义:“在串联消 防泵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提升水源至中间水箱、消防高位水箱或上一级 消防泵的给水泵。” 第二个思考:向高位消防水池送水的水泵定性为什么性质,按什么标准设计水泵的流 量?这个泵既可理解为补水泵,又可理解为消防泵,何时按补水来选泵,何时按消防用水 量来选泵? 第三个思考:这台泵按什么要求启停泵,是自动启停?还是自动启动人工停?高位消 防水池的水泵具有两重性,既是补水泵,也是消防时提供流量的消防泵,作为前者应自动 启停,作为后者应自动启动人工停泵,在控制上如何设计? 《消水规》未出台之前,设计上通常的做法是:转输泵是按转输水箱(或高位水池) 水位自动控制起启停,现在有观点认为转输水箱的性质也属于消防泵,开启后不能自动停 泵,这种理解将直接导致水箱的溢水管管径设计需很大,设计上很难处理。 关于第二、第三个思考,我们的观点是,高位消防水池储存100%水量时,此泵可作 为消防泵,称为消防补水泵,低水位报警自动启泵,高水位报警自动停泵。高位消防水池 储存50%水量时,则称消防转输泵,应按设计秒流量选泵,人工启停泵。高位消防水池储 存100%水量但超火灾延续时间,消防用水通过水泵接合器供水由各区预留接口转输至高

位水池。 有观点认为补水泵也应按设计秒流量选泵,用于应对解决超火灾延续时间时的后续灭 火。但补水泵是为解决平时渗漏补水,而非消防泵,设计为自动启停以满足《消水规》。 高位消防水池储存100%水量时,只设补水泵不设转输泵是符合规范的,超延续时间由规 范要求的系统接口去转输,若提高安全度同时设补水泵和转输泵则是更安全的方案。 工程实例的应用中,上海中心的转输泵是水箱液位控制的,金茂也是同样做法。据资 料,国内在施工的400m以上的超高层项目,多个项目的转输泵均是液位控制启闭。当然 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和物业管理水平密切相关。此外,不少400m以上超高层的实际工程 中,即便屋顶消防水箱已储存全部灭火水量,当地消防部门也要求转输泵能满足灭火设计 流量。规范规定的水量在实战中可能不够,消防部门的担心也不无道理。 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对于超250m超高建筑需要在规范基础上有加强播 施,故提高标准是合适的。而对于250m以下的建筑,则不适合做高压给水系统,因把高 位水池供水压力不足楼层去掉,余下由水箱供水的楼层已经不多了,故对于250m以下建 筑设计做到符合规范即可,增加水池完余一则增加投资,再则规范缺乏严肃性。此类工程 的超用水量应由水泵接合器(其功能即如此)结合《消水规》5.4.6条解决,消防车串联 可供至250m。

本章节条文共计34条,无强制性条文。本章节明确了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等的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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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因此第3款规定了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均按1起确定。但当单 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m²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3.2.2规定值增加一倍。 3.1.2一起火灾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 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 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 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 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的计算方法。 1)第1款“各种水灭火系统”是指一个保护对象或防护区内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并 应注意是同时作用的最大设计流量之和。 2)第2款明确了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中,一起火灾所需消防用水量按其中一座建筑 消防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同时各个消防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满足每座建筑消防各个消防系 统的设计流量的要求。 3)第3款明确了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的确 定方法。根据《中水规范》表3.1.4中各类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数据(住宅沐浴为 29.3%~32%,宾馆饭店沐浴为40%50%)确定淋浴用水量。火灾时,淋浴用水量宜按 15%计,浇洒及洗剧等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据此计算生活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

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了除消火栓系统以外的水灭火系统给水设计流量应执行的相关 规范。

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 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文明确了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建筑消防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 1)此类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从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耐火等级、建筑体 积四个方面,通过类比确定。例如表3.6.2没有高层博物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但有高层展 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高层博物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参照表3.6.2高层展览楼的火灾延续 时间,取3h。 2)也是新型建筑、特殊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此类建筑的消防设 计一般从严把握,并需征得消防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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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筑:城市综合体(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万达广场)、物流中心、游客 展中心、会所、老人看护康复中心等;特殊建筑:演艺中心建筑(汉秀、神游华夏 光塔、水下建筑等;大于250m建筑:上海中心、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广州电视塔 新城西塔、南京紫峰大厦等。

式中Q一室内消火栓设计流童,L/S; T一火灾延续时间,h。 根据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市政管网的管径。 3)建筑的组成: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体积确定相关设计 参数。 4)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从市政给水管网设置的经济性、运行的合理性考虑 市政给水管网的管径可能不能完全满足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室外的消防流量要求 因此可以通过部分建筑物设置消防水池等措施满足建筑物消防用水量要求

3.2.2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 十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 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 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 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了确定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 考虑的因素。 1)规划区域的规模:工业园区按3.3.2条确定一起火灾灭火所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 流量;商务区、居住区按3.2.2条和3.3.2条计算取大值,确定起火灾灭火所需的室外 消火栓设计流量。 2)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按3.1.1条确定。 3)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按3.1.2条和3.6.1条确定。

4)计算分析: (1)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有多种组合。举例如下: ①当工业园区与附设居住区的室外水灭火系统合并设置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按3.2.2条和3.3.2条计算取大值。 ②当工业园区室内外水灭火系统合并设置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3.3.2条取 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③当商务区、居住区室外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3.2.2 条和3.3.2条计算取大值。 (2)分析方法: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及保护环境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3.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 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表3.3.2的室外消 火栓设计流量是最小值,在特殊建筑物中,如整体大跨度的钢结构屋面,在发生火灾时经 常要靠消防车的水炮进行室外冷却及灭火,室外消火栓用水量40L/s不够,消火栓室外设 计流量可在表3.3.2规定值的基础上加大。

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最(L/S)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盘,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 栓设计流量确定;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²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检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要点说明】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用途功能、 灾危险性和体积等综合分析确定。 1)地下建筑是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 场、绿地、道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 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除外。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其面积也计入地下 建筑面积。 2)表3.3.2建筑体积为建筑总体积,应为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带有地下室 的建筑其体积应包括地下室体积。敬开阳台、不封闭的走廊等建筑虽计算建筑面积,但可 不计算建筑体积。 3)民用建筑中库房如仓储式卖场(如麦德龙等),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参见工业建 筑仓库。 4)住宅(包括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与体积无关,均为 15L/s。 5)成组布置的建筑物,由于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变小,发生火灾时会波及到相邻建 筑,因此,体积应取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成组布置的建筑 物定义: (1)新版《建规》3.4.8条:“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 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 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²)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 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 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2)新版《建规》5.2.4条:“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 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²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 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 条的规定。” (3)由上述规定可知,成组布置的建筑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有建筑面积要求,工业 建筑<10000m²,民用建筑<2500m²;有防火间距要求;只适合特定建筑,高层厂房、甲 类厂房不适合,民用建筑只适合住宅和办公楼。 6)新版《建规》表5.2.2注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 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距离不限”,此两座建筑即 使相连建造,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两栋建筑的体积确定。 7)单座建筑是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图内的所有建筑(含其地下室),这些建筑的面积之 和为单座建筑的面积。

3.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3.2中 公共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其室外消 栓设计流量按公共建筑确定。

3.4.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 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要点说明》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多数为露天框架 结构,属于构筑物,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通常按照工艺生产装置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消 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府

注:1.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来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接固定项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髓计算: 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髓壁表面积的1/2; 4.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 统可按3个键的设计流盘计算 5.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 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 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 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要点说明1本条有3款和3个表格,规定了甲、乙、内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 设计流量计算方法。 1)固定顶罐,即罐顶固定的储罐,与之相对的就是浮顶储罐,浮顶储罐分为浮顶储 罐和内浮顶储罐(带盖内浮顶储罐)。 2)储罐消防设计流量就是各种计算流量叠加,规范对各种流量的计算方法又做了具 体规定。储罐冷却水量应按照最大储罐计算确定,方法和规定如下:

q=F×qin/60 q, = LX qi2

3.4.4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 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覆土油罐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覆土油罐室外消 火栓设计流量为保护长度与喷水强度的乘积,当q<15L/s时,q取15L/s。 由于油罐周围有覆土保护,使火势难以蔓延,故覆土油罐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如果发 生火灾,所需消防水设计流量也不大。当设计流量为15L/s时,即15L/s二保护长度L (m)×0.30[L/(s·m)],可以推算油罐周长L=15(L/s)/0.3[L/(s·m)]=50m,一 般埋地油罐的直径均不会大于该直径,所以通过计算得到的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通常小于 15L/s。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注:1.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2.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项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管道 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²); 3.距着火罐罐璧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 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宣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盘的1.3倍。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生:1.继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租内最大单罐计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液化烃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1)液化烃指在15℃时,蒸汽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 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主要是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且包含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其 他成分。液化天然气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照《天然气规范》第10.4节要求进行计算。 2)液化烃罐区的主要水消防方式为冷却水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因此,其室外消 防设计流量可按照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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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属于该规范中表3.1.2规定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属于该规范中表3.1.2规定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8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 小于表3.4.8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 计流量可按表3.4.8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3.4.8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 量不应小于表3.4.8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注 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表3.4.8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的装卸栈台, (不含房间)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当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1 0MV·A,且同时具备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无生产生活给水水源两个条件时,才可 外消火栓。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的装卸栈台,变电 站(不含房间)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当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N< 300MV。A,且同时具备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无生产生活给水水源两个条件时,才可不设 室外消火栓。

迪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

注:1.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 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 卸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3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瓦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易燃、可燃材料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表3.4.12

2.当稻草、麦秸、芦革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 量大于5000m²或总容量大于5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借。

13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 量不应小于表3.4.13的规定。

HJ 609-2019 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要点说明】根据城市交通隧道通行车辆是否运输危险化学品、隧道的类别及长度 查表3.4.13可确定城市交通隧道的最小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 极限、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应根据各种因素综 合考虑,表3.5.2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建筑物的最小设计流量,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 计流量取大于或等于该表格设计流量均符合要求

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GB 1886.15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橙花酯配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计算方法。与以往的规范比 较,提高了多层建筑中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的室内消火检设计流量,从原来的10L/s、 5L/s、20L/s提高到15L/s、25L/s、40L/s;把丙类厂房、仓库单列出来,室内消火栓 设计流量提高;增加了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连通(包括仅电梯与楼梯连通)时,表3.5.2中的 建筑体积应为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包括地下部分的体积,该地下部分可看作为建 筑的地下层;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完全不连通(包括电梯与楼梯均不连通)时, 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按地下建筑考虑。 2)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在确定建筑功能时,可参照新版《建规》 第1.0.4条的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 筑内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即建筑内有几种功能的判定标准 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功能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认定为同一 功能。也即办公楼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办公楼; 宾馆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小卖部、库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宾馆。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层建筑总体积 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如市民中心,内设有图书馆、档案馆及旅 馆,应根据总体积分别计算图书馆、档案馆、旅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大值。当多 层建筑有连通的地下室、汽车库等时,总体积应包括地下室、汽车库等的体积。 4)当一座高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按表3.5.2 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 5)当住宅(包括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按新版 《建规》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 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计算。当住宅设置在非住宅上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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