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PA 0008-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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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PA 0008-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pdf

(a)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其合格证更新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1)如果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则 可以在其合格证到期的月份之前30天内提交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 新申请。 (2)如果办公室认定,该训练机构的人员、无人机、设施与设备 和机场(临时起降点)、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训练记录和当前的训练 能力和质量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则可以为其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 新合格证的有效期仍为24个日历月。 (3)如果办公室认为该训练机构没有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 合格证的要求,但符合1.4对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要 求,则可以为其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b)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1)如果符合1.5规定的条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持有 人可以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训练规范; (2)除本条(b)(1)款规定的情况外,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和训练规范不能进行更新,只可重新申请合格审定。 1.17限制 (a)当事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办公室不认同其从事本规则规定的无人 机驾驶员训练活动。 (b)按照本规则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 构合格证并处于合格审定过程中的审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办 公室可以终止其合格审定过程并在委员会备案,1年内不再受理该申 请人的申请。 (c)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 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由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销其相应的合格证并在

委员会备案,3年内不再受理该审请人的审请。 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 2.1适用范围 (a)本章规定了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 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的人员、无人机以及对所要求的设施与设备 应当具有连续使用权的要求。 (b)在本章中,如果驾驶员训练机构从初次申请合格证之日或者 从申请更新合格证之日起,对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具有 至少3个日历月的所有权或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对设施与设备和机 场(临时起降点)具有至少3个日历月的使用权,则认为该训练机构 对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具有连续使用权。 2.2人员配备要求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人员: 配备有充足的人员,包括持有执照和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地面 理论教学人员,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 针对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每个训 练基地应配备不少于三名飞行教员;未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每 个训练基地应至少配备不少于两名飞行教员。 针对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持有人,训练基地应至少配备不少于两 名飞行教员。 (b)当训练机构具有至少20名正在接受训练的学生及至少3名 教员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检查教员,负责实施学生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 试前检查。 (c)V级别(植保)等级课程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 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符合《运行规定》16.2人员要求。 (d)本条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一个训练机构中担任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职位,但应当符合相应职位的资格要求。 2.3检查教员的资格 (a)检查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现行有效的驾驶员执照。其执照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 用无人机的类别、级别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现行有效的飞行教 员等级。 (b)检查教员与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该学员实施阶段 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前检查: (1)检查教员是该学员的主要教员; (2)该学员是检查教员推荐参加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的。 2.4机场(临时起降点)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 申请人应当证明其实施飞行训练所使用的训练机场(临时起降点)都 具有连续使用权。 (b)用于训练的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 起飞地带,满足机型训练。 (c)每个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或场地 地平面上看得见的凤向指示器。 (d)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服务的机场(临时起降 点)上应当具有起降方向标志。 (e)具备符合课程等级要求的设施与设备;用于夜间飞行训练的 每一个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备永久性跑道灯光设备,但在用于 水上航空器夜间飞行训练的机场(临时起降点)或者基地上,经办公 室认可,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灯光设备或者海岸灯光设备。 2.5无人机 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 应当证明用于实践飞行训练每一架无人机符合下列条件:(如适用) (a)是在中国实名登记的无人机:

(b)符合适航相关适用法规的要求; (c)每架无人机应当符合《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 设备和标识要求。 2.6驾驶员讲评区域 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 应当证明对位于每个主要训练机场(临时起降点)的讲评室具有连续 使用权,该讲评区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可以容纳正在等待参加飞行训练的所有学生; (2)其布置和设备配置适合于实施飞行讲评; (3)一个讲评区域不得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训练机 构使用。 2.7地面训练设施 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 的地面训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教学的每间教室、训练室和其他空间在取暖、照明和通 风等方面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筑、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训练设施的位置应当可以保证受训人员不受其他房间实施 的训练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内飞行和维修活动的干扰。 3.训练课程和课目 3.1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 合格证与训练规范对训练课程和课目的要求。 3.2训练课程认可程序的一般要求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审请 人应当获得办公室对其拟开设的每门训练课程的认可。办公室受理、 认可的程序应当符合1.8(c)、(e)款的规定。 (b)初次申请或者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实施 该课程之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修订训

练课程的,还应当附上该训练课程修订页。 (c)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 人向办公室申请认可的训练课程种类应当符合本规则1.7的规定。 3.3训练课程内容 (a)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 的最低课目要求。 (b)申请认可的每一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 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c)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大纲: (i)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驾驶员执照 和等级、训练、飞行经历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 (ii)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 程需要的时间; (iii)学生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完成的训练内容; (iv)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 (v)用于衡量学生每一阶段训练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 3.4教员训练课程要求 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依据3.2的要求申请教员等级课程 的认可,并应证明申请之日前1年内训练学员取得执照与相应等级人 数至少不低于500人,其中超视距驾驶员等级不低于150人。 4.训练规则 4.1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适用于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 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则。 4.2权利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 人可以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范围之内,进行广告宣传和

实施经认可的驾驶员训练课程。 (b)如果其训练课程得到了认可并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最低地 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则具有该课程等级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可以推 荐该课程的结业学员参加考试服务提供方组织的考试,以申请获取相 立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4.3无人机要求 在飞行训练和单飞中使用的每架无人机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a)一份起飞前和着陆前检查单; (b)制造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或者给每个使用该无人机的学员 配备的操作手册; (c)满足《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 要求的证明文件。 4.4限制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 人的受训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为其颁发结业证书并推荐其申 请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1)完成了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所有训练; (2)机构同意推荐该学员参加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的 考试。 4.5飞行训练 (a)按照经认可的训练课程提供飞行训练的人员,应当是持有合 适等级驾驶员执照的飞行教员,并且应当符合该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最 低资格要求。 (b)学生驾驶员首次单飞应当得到其飞行教员的批准,而且在其 实施首次单飞时,该飞行教员应在单飞的机场(临时起降点)进行现 场指导。 4.6训练质量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持

(v)无人机的故障填写和批准重新投入使用的确定方式; (vi)无人机未使用时的安全保护; (vii)本场飞行和航线飞行所需燃油量(电量); (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拟应急着陆规定; (x)指定练习区域的规定与使用方法。 (xi)无人机云系统使用说明。 (b)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 人应当按月份建立并保存该机构提供的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人员的 清单。 4.8结业证书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 人应当向完成该机构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每一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b)结业证书应当在学员完成其课程训练时颁发。结业证书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驾驶员训练机构名称和合格证编号; (2)接受结业证书的学员姓名和结业证书编号; (3)训练课程名称; (4)结业日期; (5)声明该学员已圆满完成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每一阶段训练GB/T 33382-2016 内铠装输泥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推荐其参加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进行的理论与实践飞行考 试。 4.9训练记录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 人应当对注册于本机构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建立并保持及时准 确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员入学注册日期; (2)按时间顺序记录或按课程大纲顺序记录的该学员接受训练

的课目和飞行操作动作的记录,以及该学员所参加考试的名称和成 绩; (3)结业日期、中止训练的日期或者转训练机构日期。 (b)要求在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保持的记录,不能完全替代本 条(a)款的记录要求。 (c)当学员结业、中止训练或者转训练机构时,该学员的记录应 当由负责该课程的教员签字证明。 (d)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 人应当从下列日期开始,保存本条要求的每个学员的记录至少3年: (1)记录中所记录的从该课程结业的日期; (2)记录中所记录的中止该课程的日期; (3)转训练机构日期。 (e)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 人应当在学员提出要求时向学员提供其训练记录的复印件。 5.信用评价 5.1信用等级 对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采 用信用评价管理,初始信用等级为最高,即A;下调一个等级为B 再下调一个等级为C,最低等级为D。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公室要求其停止相关行为,采取改正措施 并处以信用等级调整: (1)违反本规则条款规定,拒绝委员会或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或者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手册和其他相关 文件的,信用等级下调3个等级; (2)违反本规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训练机构共用一 个主业务办公室或者同时使用一个讲评区域的,信用等级下调1个等 级:

(3)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训练未符合《运行规定》相关规定的, 信用等级下调1个等级; (4)违反本规则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员 担任教员和检查教员的,信用等级下调2个等级; (5)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场(临时起降点)实 施训练的,信用等级下调2个等级; (6)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无人机和设施与设 备实施训练的,信用等级下调1个等级; (7)违反本规则规定,未进行相关记录的,信用等级下调1个等 级; (8)违反本规则规定,超越临时合格证、合格证课程等级实施训 练的,信用等级下调2个等级; (9违反本规则规定,飞行教员未按相关临时合格证或合格证持 有人的训练手册履行训练职责,信用等级下调1个等级; (10)违反本规则规定,非法载运违禁物品的,信用等级下调1 至3个等级; (11)违反本规则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活动,信用等级下调 2至3个等级; (12)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未经认可的训练课程实施训练,信 用等级下调2至3个等级: (13)违反本规则规定,在不得申请考试的情形下申请考试,信 用等级下调1至3个等级; (14)违反本规则规定,为未完成认可的训练课程的学员颁发结 业证书,信用等级下调1至2个等级; (15)违反本规则规定,不能保证训练质量,信用等级下调1至 2个等级; (16)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经办公室酌情将其信用等级 下调1至3个等级。

(b)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有本条(a)款(4)(5)(6)(7)(8)(9)(10)(13)(15)中所列行为之一的, 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办公室不予承认。 5.2评级处理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信用等级将由办公室在相应网站上实时更新显示。 (b)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信用等级评价下调为B级别,则其教员等级课程及已批准的分基地将 自信用等级下调的自然月月末起失效; (c)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信用等级评价下调为C级别,则其所有驾驶员等级课程将自信用等级 下调的自然月月末起失效3个月,失效期过后,经向办公室申请并经 批准后方可恢复课程有效性; (d)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信用等级评价下调为D级别,则其持有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 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将自信用等级下调之日起失效60个日历 月,失效期过后,经向办公室申请并获批后方可受理其临时合格证 合格证恢复申请; (e)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信用等级级别将在持续不违反5.1条款的前提下阶段性升级,B级阶 段性升级期为1年,C级阶段性升级期为3年,D级阶段性升级期为 8年。 5.3评价中工作人员的责任 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 练机构合格证违反法律和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 的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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