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T 3357.3-2018 100Gb/s QSFP28 光收发合一模块 第3部分:4x25Gb/s CLR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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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T 3357.3-2018 100Gb/s QSFP28 光收发合一模块 第3部分:4x25Gb/s CLR4.pdf

表5接收端光接口技术要求(续)

CLR4光模块采用QSF 10电接口技术要求

6.10电接口技术要求

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6.10.1电接口引脚定义

6.10.2低速电接口技术要求

6.10.3高速电接口技术要求

6.11软件接口技术要求

CLR4光模块的外观应平滑、洁净、无油渍、无伤痕及裂纹,整个器件牢固,与连接器插拔平顺。 标志清晰牢固,标志内容符合11.1的要求;标志贴放位置符合GB/T191中相关要求。

CLR4光模块的组成单元分类应符合GB/T26572一2011中表1的规定,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按GB/T26125规定检测,应符合GB/T26572—2011中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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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设置待测CLR4光模块处于正常工作模式,减小LO通道中可调光衰减器0的衰减量,使输入 到CLR4光模块接收端光功率遂渐增大,同时观察四通道误码仪误码检测端LO通道对应的比 特误码率,当比特误码率达到表5规定的值时,断开L1、L2、L3通道中可调光衰减器,用光 功率计测试LO通道输入到CLR4光模块接收端的平均光功率,即为被测LO通道接收饱和光 功率,应符合表5的规定。 f)重复上述操作,依次测试L1、L2 和 L3通道的接收饱和光功率。

7.3.13每通道OMA加压接收灵敏度

每通道OMA加压接收灵敏度参照YD/T2804.2一2015中附录D的规定进行测试,其中误码仅 4路 25.78125 Gbit/s e

3.1可靠性试验环境要

可靠性试验环境要求同7.1。

可靠性试验要求见表6。

9.1电磁兼容试验要求

CLR4光模块的电磁兼容试验要求见表7。

表7电磁兼容试验要求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失效判据见YD/T1766一2016中8.2的规定。 射频电磁场辐射发射试验失效判据见YD/T1766一2016中8.2的规定,B级信息技术设备测试限值 要求见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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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辐射发射限值要求

注1:当出现环境于扰时,可采取附加措施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分为常规检验和抽样检验

出厂检验分为常规检验和抽样检验

常规检验应百分之百进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 一目测,符合6.12要求。 b)性能 按7.3规定的测试方法,对性能参数每通道发送平均光功率、消光比、每通道OMA接收 灵敏度、每通道接收饱和光功率进行检测,其结果符合表4和表5的规定。 c)高温电老化 老化条件:在最大工作温度下,CLR4光模块正常工作状态,老化时间至少24h; 恢复: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后按7.3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一失效判据:每通道发送平均光功率、消光比、每通道OMA接收灵敏度、每通道接收饱和 光功率等不满足表4和表5的规定,或者变化量大于1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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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温度下的停留时间不小于10min,循环次数20次; 恢复: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后按7.3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失效判据:每通道发送平均光功率、消光比、每通道OMA接收灵敏度、每通道接收饱利 光功率等不满足表4和表5的规定,或者变化量大于1dB。

CLR4光模块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定型时或已定型产品转场时; 正式生产后,如果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长期停产12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定型时的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正常生产24个月后;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10.3.3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

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见表6和表7。

10.3.4样品的使用规则

内使用规则如下: 凡经受了型式检验的样品,一律不能作为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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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不影响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条件下,一组样品可用于其他分组的检验和试验。

10.3.5产品的不合格判定

各项试验完成后,试验判据按8.3和9.2规定执行,若其中任何一项试验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 不合格。

10.3.6不合格批的重新提交

当提交型式检验的任一检验批不符合表4、表5和9.2中规定的任一分组要求时,应根据不合格原 因,采取纠正措施后,对不合格的检验分组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应采用加严抽样方案。若重新检验 仍有失效,则该批拒收。如通过检验,则判为合格。但重新检验不得超过2次,并应清楚标明为重新检 验批。

10.3.7检验批的构成

提交检验的批,可由一个生产批构成,或由符合下述条件的几个生产批构成 这些生产批是在相同材料、工艺、设备等条件下制造出来的; 若于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11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每个产品应标明产品型号、规格、编号、批的识别代码及安全等标志,

[11.1.2标志要求

进行全部试验后,标志应保持清晰。标志损伤了的产品应重新打印标志,以保证发货之前标志

11.1.3污染控制标志

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志应按SJ/T11364一2006第5章规定,在包装盒或产品上打印上电子信息产 控制标志。

产品应有良好的包装及防静电措施GB 1886.25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基纤维素,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包装盆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型号 和规格、生产厂家、产品执行标准号、防静电标识、激光防护标志等。 包装盒内应有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简要工作原理和主要技术指标、极 限工作条件、安装尺寸和管脚排列、使用注意事项等。

A.1OTL4.4应用光模块光接口技术要求

OTL4.4应用光模块光接口技术要求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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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其他速率应用的光模块光接口技术要求

表A.1OTL4.4应用光模块光接口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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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034.2-2018 航空电子过程管理 防伪 第2部分:来源于非授权经销商电子元器件的管理YD/T 3357.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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