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3月2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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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3月28日).pdf

第七条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

地陷、地裂、*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 发地段建房。 第八条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 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第九条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 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l。 第十条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 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第十一条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 砖墙不应小于240mm。不应米用空斗砖墙承重。不应米用独立砖柱、 砌块柱、石柱承重。 第十二条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 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第十三条6度、7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 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 疑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 的砖混、砖木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 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注:以下 6度、7度、8度抗震设防地区简称为6度、7度、8度地区) 第十四条: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宜限制 使用,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支承和连接。8度及以上地区禁止 使用。 第十五条6度、7度地区采用硬山搁標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 支承处稳固,加强擦条之间、条与墙体的连接,提高山墙的抗倒塌

能力。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米用硬山搁標屋盖。 第十六条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 面不小于100mm。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设置管脚裤等限位装置。 第十七条木构架、木屋盖构件之间应加强节点连接。8度及以 上地区,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第十八条木结构房屋的砖、砌块、石围护墙与木柱、木梁、屋 架下弦等构件之间应采取拉结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窗、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 面高度,不宜大于500mm。超出时应采取设置构造柱、墙体拉结等措 施。

第二十条通过加固维修,应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 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墙根积水、渗水房屋,应对散水、外墙勒脚进行 维修处理JT/T 1394-2021 航标数据采集规范,保持房屋周边排水通畅。 第二十二条对基础不均匀沉降农房,可采用生石灰挤密桩、扩 大基底面积、压力注浆等方式加固地基基础,也可通过加强上部结构 整体性的措施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砌筑质量较差的砖、砌块、石墙体应采用水*砂浆 面层或配筋砂浆带等方法加固。承重墙体出现的受力裂缝、纵横墙体 脱闪形成的竖向裂缝应修复补强。墙厚不满足要求或高厚比较大的墙 体应采取增设扶壁柱等方法加固。 第二十四条宜采用内嵌构造柱、配筋砂浆带等措施加强生土墙

房屋的整体性。表面出现严重剥蚀、开裂的生土墙体应进行护面处理, 墙根碱蚀严重的应进行加固。墙内有较大孔洞或空腔的,应采用** 或砂浆塞填修复。 第二十五条局部金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 砌。墙体拆除重砌时,应做好楼屋面的临时支撑。 第二十六条木柱、梁、等主要受力构件或木构架出现明显腐 朽、虫蜓、挠曲变形、端部劈裂、严重纵向干裂、裤卵节点破损或有 拔迹象时,应采取局部剔除修补或增设环箍、扁铁、螺栓、扒钉等 加固补强和加强连接措施。必要时可落架大修,对不具备加固价值的 木构件或木屋架可更换。 第二十七条混凝土柱、梁、板表面剥蚀严重,或出现明显受力 裂缝和变形的,应进行表面处理、裂缝修复或承载力补强。预制板支 承长度不足的,应在板底增设角钢或槽钢支托等措施加强。 第二十八条 屋面出现明显塌陷变形、渗水,或橡条、屋面瓦 防水层等损坏的,应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应采取措施加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 的连接。 第三十条7度及以上地区,应采取增设砂浆配筋带、型钢圈梁 型钢(木)支撑、拉杆(索)紧固、墙揽连接等加强整体性与抗倒塌 构造措施。 第三于一条拱券出现变形、开裂等安全隐患的危窑应采取内衬 券或内支撑加固窑体,边窑腿外闪时应增设扶壁柱(墙)加强侧向支 撑。同时,通过维修解决危窑存在的防水、排水、防潮问题。

第三十二条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 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改造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 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 等。 第三十四条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常用材 料应满足以下强度要求: (1)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 用C10;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加固修复砂浆强度等级不应 低于M10; (3)烧结粘土砖、免烧砖、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U7.5。 第三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 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施工中发现与原检测情况不符,或结构有新的严重 危险点的,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技术人员,采取 对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干七条砖、砌块、石墙应采用水*砂浆或混合砂浆砌筑。 砌筑时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灰缝砂浆饱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 砌筑。砖块应提前1~2天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 砖砌筑墙体。砖、砌块、料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10mm;毛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0mm。清水墙面应

采用水*砂浆勾缝处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第三十九条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块墙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 在1500m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墙不宜超过1200mm。现浇混凝土 强度达到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 第四十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或当日最 低气温低于0℃时,不应施工。 第四十一条改造工程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 求进行峻工验收,对改造后的农房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 意见。 第四十二条验收内容为危房改造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施工 质量,重点检查涉及房屋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包括现场检 查,问询施工方、改造户及乡镇监管人员,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证 明材料,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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