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50-2011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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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50-2011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第三十五条检察官分院的选址,综合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应 选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市政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点,避免建在工 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等相互影响的地区。 第三十六条检察官分院的各项用房要合理分区,教学区与办公 区、生活区要相对独立。 第三十七条检察官分院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 积应根据当地城乡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进行测算。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GB 2720-2015 味精第一章 总 则 (15)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19)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23) 第四章 场地面积指标 (31)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33) 第六意 选址与建设用地 (36)

当地财力情况和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在进行规划建设时要坚持立 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的原则。立足当前是指各 地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和培训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兼顾发展 是指在规划用地、房屋设置时既要保证满足当前的需要,也要考虑 未来随着人员编制的增加及培训数量增加而预留一定发展的空 间;统筹规划是指在征地、规划、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统一安排, 现阶段一次投人建设有困难的,也要坚持“规划一步到位、计划分 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科学建设是指在建设的过程中,充分体 现以人为本、人与环境相和谐的理念,要求科学、合理、有序地设计 各项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和行政用房。各类检察官分院的建设要 从当地的财力出发,因地制宜,利用当地现有的条件、设施和资源,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使建成后的各检察官分院各项功能齐 全,经济适用。避免因盲目追求面积、档次,造成资源浪费。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检察官分院与城乡规划、周围环境的协调一 致性。 检察官分院的建设是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部分,其选址和布局 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特征应尽 量与周围环境保持协调。 第七条本条阑明了本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 系。 检察官分院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环保卫生、供电、供水、信息通 信等多个方面的专业问题,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300人。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人员编制数目前虽不足 8000人,但因其高校集中,经济状况、人文环境以及交通条件等资 源优势,承担高检院委托培训任务相对较多,所以作了可参照二类 标准执行的特殊规定。 考虑到部分省(自治区)人员编制数少、经济条件及自然条件 的差异,防止检察官分院建成后造成闲置和浪费,因此,规定编制 数不足3000人的省(自治区),可按200人的规模、参照三类标准 的人均面积指标执行。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的项目构成。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及其他有关标准,结 合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将检察官分院建设项目分三大部分,即房屋 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这三部分在分院项目建设中密不可分、缺 一不可,均应列人统筹安排。 第十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房屋建筑类的项目构成。 根据各类用房的性质和功能,房屋建筑类分为四部分,即教学 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一)教学用房是检察官分院进行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和司法警 察专门训练的用房,包括各类教室、研讨室、报告厅模拟审讯室、模 拟法庭、图书馆和体能训练馆及信息网络用房等。其中: 1.教室是教学培训活动的主要场所,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 室、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等。 2.研讨室是教室的补充,是检察官进行学术交流和研究讨论 的场所。 3.报告厅是进行大型学术交流和培训的场所。 4.模拟审讯室是为提高学员审讯实战能力而设置的,进行审 讯实践的专门教学场所。 5.模拟法庭是为提高学员审判监督能力而设置的,进行开庭 实践的专门教学场所。 6.图书馆是教学用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文献信息收 :20

停车场:在调研中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小轿 车已经逐步进人家庭,为方便学员和外来人员停放车辆,停车场的 建设越来越迫切。 为了给检察官提供一个舒适优美的学习环境,体现以人为本 和绿色校园的理念,总结目前分院建设中为扩大房屋建筑面积忽 略绿地建设的经验教训,要求校园的规划布局中必须确定绿化用 地面积。 第十二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建筑设备的主要构成内容。 建筑设备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为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提供便 利、舒适、安全等条件的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采暖空 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房屋是以培训规模作为规划其 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四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各类教学用房所包括的内容及 具体面积指标。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全日制普通中等专 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国家检察官学院改扩建工程立项的批复》((2003)1993号)以及其 他相关标准,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情况,检察官分院应配备的各类教 学用房的具体内容和面积指标确定如下: 1.普通教室:参照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教室每座使 用面积1.39m²标准(按0.65折算系数,下同),折合建筑面积标 准为2.12m,考虑分院培训对象为成年人,按每座建筑面积 2.40m²标准,容纳50人上课用,每间120m²面积设置(包含课桌 椅、讲台、过道等面积)。根据调研情况及实际需求,一类需设5 间,120m²×5=600m;二类需设4间,120m²×4=480m²;三类需 设3间,120m²×3=360m²。按培训规模折算各类人均建筑面积 指标为1.20m²/人。 2.合班教室:参照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合班教室每座使 用面积1.29m²标准(折合建筑面积标准为1.98m²),考虑分院培 训对象为成年人,按每座建筑面积2.20m²标准,容纳100人上课 用,每间220m²面积设置(包含课桌椅、讲台、过道等面积)。根据 调研情况及实际需求,一类需设5间,220m²×5=1100m²;二类需 设4间,220m²×4=880m²;三类需设3间,220m²×3=660m²。 按培训规模折算各类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2.20m²/人。 3.阶梯教室:参照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阶梯教室每座使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各类行政用房所包括的内容及 面积指标。 由于目前检察官分院的教职工人数尚无明文规定,参考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检察官学院改扩建工程立项的批复)

附表1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发改委投资【2003]1993号)以及近年来国家类似学院的相关情 况,确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的学员与教职工的比例5:1进行配 备,一类、二类、三类分院分别需配备教职工100名、80名、60名。 各种用房面积指标确定如下: 1、管理用房:检察官分院既有行政管理人员也有具备职称的 教学人员。参照相关规定,管理用房按照教职工20%人均使用面 积12m²、80%人均使用面积6m²计算,按照培训规模计算的人均 建筑面积指标为2.22m/人。 2、会议室:根据检察官分院教职工的工作需要,设置各类会议 室,总面积一类为150m²,二类为120m²,三类为105m²,按照培训规 模计算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0.30m²/人,二类0.30m²/人, 三类0.35m²/人。 3、档案室:根据调研情况和教学工作需要,并考虑预留发展的 空间,每类检察官分院需设置2个档案室,面积分别为一类 300m²、二类240m²、三类180m²,按照培训规模折算的人均建筑面 积指标为0.60m²/人。 各类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如附表2。

附表2行政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各类生活用房所包括的内容及 其面积指标。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6

各类生活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如附表3。

附表3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注:表中总而积,一类分院按500人,二类分院按400人 、三类分院接300人计算。

第十七条本条是关于辅助用房建筑面积的规定。 参照有关规定 各类辅助用房面积分别按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的6%、 6%和8%设置。辅助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如附表4

附表4辅助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注:表中总面积, 人计算。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和辅助用房 四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总指标及突破本标准的特殊规定。四类用房 建筑总面积如附表5。

注:表中总面积,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和辅助用房 四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总指标及突破本标准的特殊规定。四类用房 建筑总面积如附表5。

为了便于大家掌握,对三项用房面积指标进行了汇总,对三项 房屋建筑总面积进行了测算:一类为500人×49.82m/人二 24910m²,二类为400人×50.37m²/人=20148m²,三类为300人× 52.47m²/人=15741m²。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区情况差异较大,虽 然本标准按照人均面积指标及培训规模确定了三项用房的总建筑 面积,但对于某些培训任务繁重、教育资源较好、经济特别发达的 检察官分院,仍不一定完全适应。如果将其完全限定在各类标准 规定的范围内,有可能出现各类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不利于 开展工作,因此在制定标准时,本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 则,对其面积指标作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允许其在单独报批后适当 提高标准。 第十九条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分院房屋建筑总面积计算方法的规 定。首先各分院要看所在省(直辖市)内检察人员编制数,然后根 据编制数确定分院的等级,按照分院等级对应的培训规模人数乘 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二十条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分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的规定。分院的建设既要适应检察培训的需要,又要符合当地经 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不同类别、不同地区的分院,由于辖区内检察 人员与培训量的差异,所需面积差异较大,对各级分院所需总面积 做统一限定很难符合实际需要。因此,本标准按照辖区内检察人 数编制确定的培训规模定人均面积,使培训规模与其编制人数相

附表5四项用房的建筑总面积指标分类表

对成正比,避免出现编制较多的地方用房紧张而编制较少的地方 造成浪费的现象;同时各地可本着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对面积进 行适当调整。

对成正比,避免出现编制较多的地方用房紧张而编制较少的地方 造成浪费的现象;同时各地可本着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对面积进 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停车场的面积指标。 对于停车场面积既要保证满足当前需求,也要兼顾未来发展, 更需注意因地制宜。按照培训规模的10%设定车位,其面积指标 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每个车位面积为 25m²。停车场地面积指标如附表7。

附表6体育训练场地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附表7停车场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分院的集中绿化用地和绿化率的 规定。 检察官分院是城乡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改善环境及小 气候TCCFA 01024-2016 聚乳酸(PLA)低弹丝,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地。在进行设计时绿化面积应按照城乡 总体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一并考虑,但整个校园的绿 化率不应高于40%。

第二十五条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分院建筑设计的要求。 检察官分院是一个教学机构,从安全、方便的角度考虑,宜建 多层建筑。作为开展检察教育及培训的专门院校,应朴素大方、简 朴庄重,同时要突出检察教育的校园文化特色和地域建筑特色。 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无障碍设计等规定。 各类用房的设计应从实用性出发,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 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装修标准的要求。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存在差异,对检察官分院各项用房的装修 要求也不同,考虑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对装修标准 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检察官分院的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设要求。 由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国家对电子信息 系统机房的设计与装修制定了统一的设计规范,即现行国家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为了防止检察官分院 建设过程中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不规范设计和装修,本标准 要求各分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与装修应按照此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图书馆的建设要求。 图书馆与普通用房相比在建筑设计与装修方面存在着差异, 为了规范检察官分院对图书馆的设计与装修,本标准规定图书馆 的建筑与装修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CJ38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给水设施的要求。 考虑到有的检察官分院有可能建在没有统一市政设施系统可

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利用的城(郊)区,有必要配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给水设施。 第三十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排水排污的要求。 为了保护环境JR/T 0123.4-2018 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检测规范 第4部分:固定电话支付,防止污染,检察官分院的排水、排污、废弃物的 处理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配置采暖和空调设施、系统 的条件和要求。 检察官分院配置采暖或者空调设施和系统,主要取决于气候 条件和经济状况。对于严寒地区来说,冬季采暖设施和系统是必 不可少的,但是夏季需要空调时间很短,不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 而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冬季和夏季的室内环境比较差,需要 设置采暖和空调设施。夏热冬暖地区气候炎热,夏季应该设置空 调设施和系统,但没必要设置采暖系统。温和地区毗邻寒冷、夏热 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可视当地具体气候条件而定。 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冬季需要供暖的地区,应充分利 用集中采暖系统,可减少建设独立锅炉房及设备的投人和附属用 房面积;在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 系统。 第三十二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供电的要求。 作为教学、培训的检察官分院,由于其特殊性,要求其供电系 统必须保证连续性、安全性、可靠性,供电系统的电力设备和负荷 要达到照明用电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的弱电建设要求。 检察官分院作为一所现代化的学院,为适应信息化建设和教 学培训的需求,需配置相应的弱电系统。弱电系统主要包括信息 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机房 工程等构成。各地在规划建设时要考虑到信息网络建设和智能化 管理的要求,现阶段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在敷设线路时,预留 各种接口,避免二次施工造成浪费。 第三十四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设置检察专网、远程和多媒 体教学设施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选址的一般原则。 检察官分院是开展教育及培训的专门场所,它的选址首先要 考虑教学的特殊性质和用途,应选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市政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的地点。要求校园周边环境 比较安静,且校园视野开阔、地势平坦,宣与高校区相邻,便于因 也制宜充分利用高校的资源进行学术交流和沟通。应避免建设在 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等相互影响的地区。 第三十六条本条规定了检察官分院各项用房在布局上的原则要 调研中发现,有的检察官分院将教室与办公室放在一起,课间 休息时产生的噪音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因此本标准对检察官 分院各项用房的布建作出了规定,要求规划建设时应坚持集中布 局、合理分区的原则。根据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教学区、行政区、 生活区、训练区等,但在分区建设的过程中尽量要做好衔接,既相 互独立互不干扰,又要便于生活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分院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 我国大部分城市都面临着建设用地日趋紧张的情况,在进行 检察官分院建设时,一方面要考虑到分院是开展教学的场所,必须 拥有一定的规模;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和建设用地情 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要求建设过程中既要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也要做到满足教学的需求。因此本标准对各类分院的建设用地面 积未作统一规定,要求各地按照当地城乡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与建 筑密度进行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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