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942-2021 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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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942-2021 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pdf

5.2.2废线路板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等应取得交通道路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并经过危 险废物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火、防泄漏以及应急联络等

和消防设施。 5.3.2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装置。 5.3.3企业应合理设置废线路板及次生危废的的贮存面积,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应超过年许 可能力的1/6且不得超出许可贮存设施的最大贮存量,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年。 5.3.4企业应建立健全贮存台账制度,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 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6.1.1干法分离企业应具备铜、铅、镉、铬、汞等重金属元素的检测能力YC/T 523-2015 烟草良好农业管理及控制规程,高温热处理企业应具备铜、 铅、镉、铬、汞、溴、氯等元素的检测能力,并依据来源进行特征污染物分析检测。 6.1.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入厂分析记录表的台账,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数据库,数据应保存10年 以上。

6.2.1.1含有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宜采用先进的板器分离方式进行拆解,如机械切割、红外加热、 敖光加热、空气加热等。废线路板上拆除的附着物(如电缆、塑料、大块铝件、电子元器件和锡铅焊料 等)应分类收集,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置利用。 6.2.1.2不含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可直接进入破碎系统,进行破碎处理。 6.2.1.3破碎工序应采用输送带传输等自动上料工艺,并根据进料性质差异选用多级破碎分选系统。 6.2.1.4预处理过程应进行负压设计,合理确定除尘设备的集气罩风速、风量、风压、尺寸等各项参 数。

6. 2. 2± 干法分离

2.2.1干法分离应采用重力分离、风力分选、静电分选等多级分选组合技术,提高工艺分选效 2.2.2干法分离过程应针对工艺过程中的粉尘,合理确定除尘设备的集气罩风速、风量、风压 等各项参数,保证车间整体环境清洁。

6.2.3.1废线路板高温热处理过程应符合HJ2042的相关要求,其工艺设计及运行管理等应符合 H 176的相关要求。 6.2.3.2经热解或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进入二燃室进行二次燃烧,燃烧温度应不低于1100℃,烟气 留时间宜为2s以上。

6.3.1大气污染控制

3.3.1.1板器分离等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经过负压收集,采用喷淋、活性炭吸附等方式确保铅及其 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满足GB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满足DB32/315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尾气排放高度应不低于15m。 6.3.1.2多级破碎分选等干法分离过程产生的粉尘应经过有效收集,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或静电 除尘等方式确保其中的颗粒物满足GB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尾气排放高度应不低于15m。 6.3.1.3高温热处理法产生的废气,应配备完善的尾气治理设施,经净化处理后废气指标应符合GB 9078、GB18484、DB32/3728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尾气排放高度应不低于35m。

3.2次生废物污染控制

表1 废树脂粉中重金属含量限值

6.3.2.6高温热处理产生的废金属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关豁免要求,可委托金属治炼企业利 用,飞灰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6.3.2.7企业应对次生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的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数据应保存10年以上,

6.3.3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

6.3.3.1在工程设计时,尽量避免造成无组织排放现象的出现,产生的废气应经过分支管道集中到总 管道,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粉尘应符合GB37822、GB16297的规定。 6.3.3.2在将废线路板进行破碎、分选的过程中,应对产生的粉尘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 放。 6.3.3.3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环保检查,发现无组织排放及时采取措施。

6.3.4噪声污染控制

6.3.4.2对于搬运、拆解、车辆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应采取可减少固体振动和碰撞过程噪声 产生的管理措施。 6.3. 4. 3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乙再生产物控制技术要求

7.1.1企业在再生产物的生产过程中,应建立再生产物的利用台账记录制度,内容包括再生利用时间、 再生产物名称、再生产物数量、再生产物流向、再生产物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度汇总工作。 7.1.2企业的再生产物进入市场流通前,应标有再生利用标志,并在包装袋醒目处设置产品标签,标 签上应注明生产厂家名称、来源、主要组分等信息。

干法分离技术提取的铜粉,应采 粉中铜的质量分数 进行检测,确保铜的质量分数不低

8.1.1应具有完备的保障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

3.1.1应具有完备的保障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 8.1.2应具备主要污染物(铜、铬、汞、镉、铅等重金属)的检测能力和检测设备。

2.1废线路板接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2.2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废线路板的数量、种类等GB 32087-2015 轻型汽车牵引装置,并确认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符合。 2.3废线路板综合利用企业应对接收的废物及时登记

8.3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8.3.1为保证企业生产活动有序进行,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 b 运行记录的交接: 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 d 运行记录交接前,交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 e) 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认后签字确认。 8.3.2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 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省级统一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 与台账、 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 8.3.3企业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回收处置生产活动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 b 废线路板接收登记记录: c)废线路板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录; d一生产设游运行工艺控制会数记录,

a)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 b) 废线路板接收登记记录: c) 废线路板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录; d)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e)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f)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g)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e)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f)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g)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4.1企业应定期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以判断废 综合利用过程是否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4.2企业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定 会公开。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DB12 765-2018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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