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沪建房管联[2020]4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局委2020年10月).pdf

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沪建房管联[2020]4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局委2020年10月).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7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51126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沪建房管联[2020]4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局委2020年10月).pdf

1.租赁住房鼓励垂直绿化、屋面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并合 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 2.租赁住房景观设计应综合考虑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设 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绿化宜选择本地植栽,选择花木及色叶植物,增加景观层次性 色彩多样性和识别性

4.1.1租赁住房的设计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

GB/T 41-2016 1型六角螺母 C级4.1.1租赁住房的设计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任

4.1.2住宅类租赁住房主要服务于家庭,宿舍类租赁住房主要服务于单 身人士。

4.1.3住宅类租赁住房的设计,除本导则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上海市工

4.1.4宿舍类租赁住房的设计标准,除本导则有明确规定的,应拉

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及宿舍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

4.1.5同一幢建筑内不应同时设置住宅类租赁住房和宿舍类

4.1.6租赁住房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以高层建筑为主,根据地块条

4.1.6租赁住房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以高层建筑为主,

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 4.1.7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宜选用标准化、模 数化产品设计。

4.1.8租赁住房套型应注重精细化设计,倡导使用空间的功能复合利 用。

4.1.8租赁住房套型应注重精细化设计,倡导使用空间的

4.1.9租赁住房应优先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开 式,提倡“大开间”设计理念

4.1.13租赁住房应在经济、适用的原则下合理设计第五立面。当屋面

为屋顶花园等开放式公共空间时,应综合考虑安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需 求。

4.1.14租赁住房宜选用抗污、自洁能力强的外墙涂料,宜选用中 的色调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1.15租赁住房泛光照明应综合考虑造价、节能、环保等因素,选

生光污染,不宜过度突显建筑形象,裙房商业氛围宜尽量减少动态 彩照明。

设置接待柜台、休息接待签约区、公共卫生间等。 4.2.2租赁住房租户的公共出入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 置

4.2.3租赁住房社区应设置快递收取件用房或可避风雨的区域位置,配 置取件箱等设施,

4.2.3租赁住房社区应设置快递收取件用房或可避风雨的区域位置,配

4.2.4租赁住房可根据自身特点,

设计,设置不同的公共空间、区域、用房及设施,比如设置公共客厅、 公共厨房、公共书房、公共晒台等新型的拓展公共设施空间,以补充或 提升其生活品质,满足租赁居住的不同需求。 4.2.5租赁住房在采用外廊式设计时,应考虑防雨、防滑等技术措施, 4.2.6电梯数量应综合考虑建筑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 使用者舒适度等因素。租赁住房每台电梯服务套数不应超过90户。电梯 宜成组集中布置。

设计,设置不同的公共空间、区域、用房及设施,比如设置公共客厅、 公共厨房、公共书房、公共晒台等新型的拓展公共设施空间,以补充或 是升其生活品质,满足租赁居住的不同需求。

4.2.6电梯数量应综合考虑建筑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 使用者舒适度等因素。租赁住房每台电梯服务套数不应超过90户。电 宜成组集中布置。

4.3.1住宅类租赁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 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在45m²以内;中套套内建筑面积应在70m以内;套内建筑面积大于70 m为大套,租赁住房最大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m²。中、小套型居 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 4.3.2 的规定。

面积不应小于22m。 3.在采用复合功能空间设计并满足基本的人体尺度和舒适性前提 下,小套型的最小面积可适当减少。

4.3.4卧室、起居室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4的规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3.5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使用面积及尺度要求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2.厨房应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排油烟机等设施。操 作面的净长不宜小于2.1m。 3. 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 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当其操作活动空间兼作套型内过道时,其

3. 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 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当其操作活动空间兼作套型内过道时,其

净宽应不小于1.20m。4.厨房应设计燃气管道,应为独立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4.3.7卫生间1.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7的规定:表4.3.7基本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要求三件套≥2.5便器、洗面器≥1.8便器、洗浴器≥2.0洗面器、洗浴器≥2. 0洗面器、洗衣机≥1.8单设便器≥1. 1注:当采用装配式整体卫浴时,在满足人体尺度和舒适性前提下,小套型卫生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可以适当减小。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4.3.8套内门洞口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3.8的规定:表4.3.8门洞最小尺寸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分户门1. 05起居室门0.90卧室门0. 90厨房门0.802.00卫生间门0. 70储藏室门0.70阳台门0.704.3.9套内应设储藏空间,并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宜利用走道上部或12

尽端、入户口上部、房间入口上部等空间。储藏空间宜采用成品装配式 柜体。

4.3.10套内空间设施配置标准

1.卧室应具备睡眠、休息、学习等功能;设计应布置床(双人床或 单人床)、床头柜、橱柜、书桌(电脑台)、椅子等基本家具。 2.起居室应具备会客、娱乐、团聚等功能,设计应布置座椅、茶儿 等基本家具;餐厅应具备用餐功能,设计应布置餐桌、餐椅等基 本家具。 3.卧室、起居室空调须安装到位,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 冷凝水系统排水管统一安装。 4.厨房应具备炊事活动的功能;宜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藏、洗 切、烹调等设施。厨房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3.10.4的要求

表 4. 3. 10. 4

5.卫生间应具备便溺、洗浴、盟洗等基本功能。卫生间基本设施的 配置应符合表4.3.10.5的要求,

表 4. 3. 10. 5

6.套内房间应设置房间门,房间门宜向内开启。套内门五金应包含 门锁、拉手、合叶(导轨、地弹簧)、门吸(闭门器)等;可开启 内窗五金应包含拉手、合叶(导轨)等。户门采用智能门锁。 7.套内设洗衣机,洗衣机位置设置专用地漏,配置洗衣机龙头及带 开关防溅型电源插座

4. 4宿舍类租赁住房

4.4.1宿舍类租赁住房的居室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居室的 类型和相关指标对应。宿舍类租赁住房每个居室人数不应超过8人,且 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不应低于4平方米。 1.4.2宿舍居室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设备以及有明火的灶具。当设置电 加热灶具作简厨时,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吊柜、排油烟设施及排油 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应设署垂直排烟道

类型和相关指标对应。宿舍类租赁住房每个居室人数不应超过8人,且 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不应低于4平方米

4.4.2宿舍居室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设备以及有明火的灶具。当设置电

4.4.2宿舍居室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设备以及有明火的灶具

加热灶具作简厨时,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吊柜、排油烟设施及排泪 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

4.4.3居室空间设施配置标准

1.居室应具备睡眠、休息、学习等功能;设计应布置床、床头柜、 橱柜、书桌(电脑台)、椅子等基本家具。 2.月 居室空调须安装到位,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 统排水管统一安装。 3..当设置电加热灶具等设备作简厨时,宜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 藏、洗切、烹调等设施。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4.3.3的要

表 4. 4. 3. 3

4.卫生间应具备便溺、洗浴、盟洗等基本功能。卫生间基本设施的 配置应符合表4.4.3.4的要求

表 4. 4. 3. 4

套内房间应设置房间门,房间门宜向内开后。套内门五金应包含 门锁、拉手、合叶(导轨、地弹簧)、门吸(闭门器)等;可开启 内窗五金应包含拉手、合叶(导轨)等。户门、居室门宜采用智能 门锁

4.5.1装修材料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和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产品。公 共部位装修材料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满足 防火性能要求。

4.6.3每套租赁住房应设置分户水表,水表设于公共部位。租赁住房区 域应单独设总表计量,

4.6.4租赁住房小区室外排水检查井宜采用双层井盖,或采取其他防坠 菠措施

4.6.5租赁住房应设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热水的供应及热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

4.7.1住宅类租赁住房应设计燃气管道,并按照住宅建筑相关国家、行 业、地方标准进行燃气设计;当宿舍类租赁住房的公用厨房有燃气接

时,应满足公共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 4.7.2使用燃气的厨房宜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燃气自动切断阀并 连锁。使用燃气的厨房兼餐厅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燃气自动切断阀 并连锁,自动切断阀设在燃气表前的支管上。 4.7.3在室外燃气立管上宜安装燃气低扭矩球阀。

3在室外燃气立管上宜安装燃气低

4.8.1租赁住房的供配电规划设计方案,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 行灵活、便于管理等原则综合确定。变配电所应设置在负荷中心,缩短 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4.8.1租赁住房的供配电规划设计方案,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

4.8.2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计费电能表,并应按套设置套内

4.8.3住宅类租赁住房的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装接容量)应

赁住房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住租赁办【2019)5号)的相关规定执 行。

器(RCD)保护范围内,总断路器和每个出线回路的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 相线和中性线。

4.8.8租赁住房套内使用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其他住户套内空间

4.8.9住宅类租赁住房的防雷设计应按住宅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 标准要求设计;宿舍类租赁住房电气设计应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 防雷设计。

4.8.10租赁住房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

原则上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电表箱等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动汽车 充电桩负荷计算,按停车位的10%配置充电桩数量,每个充电桩按7kW 考虑,功率因数取1.0。

.9.1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信息配

4.9.2租赁住房的通信配套系统

4.9.3租赁住房单体、小区总体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

及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各智能安防子系统应能对小区住户、工作人员、 来访人员、机动车辆进行智能控制及信息采集,实现人员身份、车辆信 息的登记。防止未经登记人员、车辆进出,提高安全性,保障住户的人 身安全、财产安全,提高出入口通行效率。

4.9.5租赁住房设有智能家居系统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

4.9.6使用燃气的厨房宜设置可燃

用燃气的厨房兼餐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及自动切断阀并连锁;且可 然气体探测器应接入住户报警系统,报警信号在小区监控中心显示(声 光报警)、记录。

4.10.1租赁住房套内的居住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并应设置分室或分户 温度控制设施

4.10.2空调设备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

4.10.2空调设备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2空调设备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4.11.1住宅类租赁住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有关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

4.11.1住宅类租赁住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有关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 4.11.2宿舍类租赁住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给现德国宝一德业一灿坛冶左关公共建然的相关坝宝一同时应港目《

4.11.2宿舍类租赁住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有关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宿

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防火与安全疏散的设计要求,

苦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防欠与安全疏散的设计要求。

4.11.3租赁住房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余

4.11.4租赁住房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子系统

4.11.6租赁住房内部装修应分别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4.11.6租赁住房内部装修应分别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5.0.2为体现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新建租赁住房小区以公 共交通为导向,应充分利用公交、轨交、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多种交 通形式。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居住区域,应设置社区短驳公交线路,与 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大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网点相衔接 5.0.3依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相关标准要求,地块

5.0.5在满足基础保障类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及租赁客

5.0.5在满足基础保障类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及租赁客群的实际需 求配置各类品质提升设施

求配置各类品质提升设施。

5.0.6租赁住房社区应结合区域及客群设置社区食堂、便利店、洗

5.0.7基于租赁群体差异化需求,考虑灵活设置各类社区学校:老龄化 社区重点提供老龄学校;结合青年租赁人群提供兴趣培训学校;对儿童 比例较高的社区提供儿童教育培训等机构

5.0.7基于租赁群体差异化需求,考虑灵活设置各类社区学

需求情况设置,如地块内布置确有困难,可结合周边地块综合平衡。运 动场地宜结合场地设计综合考虑,鼓励构建多样化的健身休闲空间。 5.0.9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用房宜集中设置,保证物业管理及服务的高效 性。 5.0.10租赁住房应结合开放社区设计合理配置智能化管理设施。包括 智能车辆及身份识别的人员管理系统、公共区域智能监控、智能水电煤 计量缴费系统、社区公共信息平台等

6.1.1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 立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甲请 6.1.2租赁住房可以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租赁住房运 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宜采取招投标方式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 与服务信息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6.1.3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产权归属,委托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或物业 服务企业对租赁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 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6.1.4租赁任房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租赁任房 运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 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其他物 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6.1.5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单个业主,应由该 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除租赁 住房建设单位的单个业主外,还有其他业主,则该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 与其他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6.1.1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在甲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 应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6.1.2租赁住房可以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租赁住房运 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宜采取招投标方式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 与服务信息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6.1.3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产权归属,委托租赁任房运营单位 服务企业对租赁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折 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运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 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其他物 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除租赁 住房建设单位的单个业主外,还有其他业主,则该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 与其他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6.1.6宿舍类租赁住房应集中管理,其中集体宿舍应按门栋

给用工单位,原则上不宜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用工单位应加强对 租住人员的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

6.2.1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及时申报、公示相关项目及房源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 效性负责。

6.2.2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出租房屋应按照本市住房租赁 网签备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网签备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6.2.3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建立信息登记薄或者登记系统,按照公安户 籍、流动人口和代理经租企业房源信息双记载的管理要求,将相关登记 信息报送公安、房管、街镇等部门备案、记载。

6.3.5租赁住房合同文本应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

6.3.5租赁住房合同文本应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 说明书,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燃气设施、用电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安全

6.3.5租赁住房合同文本应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

6.3.6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房

6.3.6租赁任房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NY/T 1935-2010 食用菌栽培基质质量安全要求,并在房 室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 止承租人危害治安、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 益的行为。

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 条文说明

1.0.2本导则主要针对本市新建的租赁住房,即本市土地出让合同

要求房地产企业需自持用于市场化租赁的住房(本导则简称“租赁住 房”),园区配套租赁房、单位租赁房和非居存量改造的租赁住房在同等 情况下也可参照执行。

1.0.3租赁住房需满足本市不同年龄、收入、职业等不同类型多层

群广泛的租赁居住需求,并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让租赁居住也成为大众乐于接受的模式,减轻本市居民,特别是青年人 的生活压力,并让他们在租赁住房社区中能体验到的方便、舒适、健康 的居住生活。

居住需求,也要服务于大量单身人士,白领、蓝领均要兼顾,因此,设 宅类和宿舍类两种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 1.0.7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商品住宅(三层以下低层住宅除外)全装修 面积比例已达到100%。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承租人无权私自改动套型结 构、固定设施及用途,因此租赁住房更应统一做好全装修,配置好固定 家具、设备,以及活动家具、家电及软装,进行标准化管理。 1.0.9本导则租赁住房属居住建筑范畴,根据租赁住房不同与传统住宅 的特点和政府政策要求制定了相应条文,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 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租赁住房广义上讲JB/T 4182.2-2011 立式内拉床 第2部分:静刚度,可以指所有用于租赁的居住建筑,如公共租 赁住房、用于租赁的商品住宅、宿舍以及公寓等等。而本导则的租赁住 房仅指本市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市场化 租赁的住房,属于住宅及宿舍类居住建筑

2.0.3根据设计规范有关要求,宿舍型租赁住房可供一名或多名单身人 土使用;为提高使用效率,本导则强调宿舍类租赁住房应优先考虑供多 名单身人士使用。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