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700-2020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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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与消防设施维修员担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 防电源处在正常工作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在正确位置; b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立即向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人报告: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维修时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 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 做好相关运行记录及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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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导消防救援队进入火灾现场施救,引导消防队员使用消火栓及接合器; 4)警戒火灾现场,阻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防止不法分子伺机作案和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5)灭火后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当地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由具备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的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 川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 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订单位消防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单位接受培训人员、培训内容、 培训方式及培训时间; 对新上岗和调整到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的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 C 根据不同消防安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制订相应消防安全考核内容及方式,分岗位进行考 核,考核通过后方能签订合同、正式上岗,确保不同岗位人员在上岗前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各项 消防安全制度、熟悉本岗位相关消防设施、器材等; d 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e 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名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的情况,确保 全员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店庆、消防宣传月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多 种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并向单位第一责任岗或管理人岗报告检 查情况

由单位负责消防绩效考核的人员担任,定期对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考评、 评估本单位整体消防安全状况,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单位消防工作实际DB35T 1195-2011 地理标志产品 湖头米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评表,为消防安全工作 提供考评标准,确保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和高效运行; b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整体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自我评 估: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防治措施,落实隐患整改消项制度,及 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C 每月对各部门、各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将考核结果详细记录进消防安全工作考 评表中,上报至第一责任岗或管理人岗并存档留查,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d 考评结果经第一责任岗或管理人岗审定后,在单位内进行通报(包含表彰与批评),并以此对 相关人员采取奖惩措施,落实考评与奖惩制度。

1.1主体实责,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2岗位实名,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岗位实名分解到每名员工,做到人人入岗、岗岗有责,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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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培训实操,单位应结合实际开展针对性、实用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能力水 平。 5.1.4器材实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成果 发挥消防设施器材的最大实用性。 5.1.5运行实效,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章制度,降低消防安全事故风险

5.2.1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 5.2.2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 完好有效。 5.2.3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 任,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4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由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各经营主体、 吏用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至少配备一名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2.5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场所,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 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 立作为统一管理单位,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 防车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6对于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 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报告备案,确保消防安全工 作有人抓、有人管。 5.2.7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携带甲、乙 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建筑内。 5.2.8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使用的宣传条幅、产告牌等临时性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5.2.9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 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 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当采取禁正或者限制 使用该建筑的有效措施。 5.2.10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 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 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5.2.11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当优先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 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应当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加强巡查巡防或采 取安排专人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

5.3安全疏散通道、设施管理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共使用的疏散通道等区域的安全疏散设施进行管理,各门店 (承租单位)负责本经营区域的疏散通道、疏散设施的日常管理,具体落实以下措施: 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 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 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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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应在每层或各经营区域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图示中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 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营业期间,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消防救援窗上安装栅栏、隔断等障碍物,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 宜设置推门式外开门; 房间的外窗不得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5.4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共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各门店(承租单位 负责本经营区域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具体落实以下措施: a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 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b 加强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需要维修时,应采取 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d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e 室外消火栓不应理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 用的障碍物; 展品、商品、货柜,厂告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火 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 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大型商业综合体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主要由防火巡查检查岗人员承担, 三要内容包括: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大型商业综合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由第一责任岗牵头组织,管理人岗具体负责实 施,主要内容包括: a) 火灾隐惠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b) C) 消防水源状况: d) 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e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及其它重要场所防爆、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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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i)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i)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5.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

5.7.1天型商业综合体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7.2每年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对象包括全部设备、组件等,年度检测记录报 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5.7.3在重大的节日,重大的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 检测。

5.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5.8.1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根据经营业态的不同,制定符合经营业态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结合 经营业态实际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a 组织机构(通讯联络员、火灾扑救员、疏散引导员、防护救护员、警戒保障员)及其职责; 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 通讯联络、防护救护、警戒保障的程序和措施。 5.8.3 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时应按照下列流程开展: a 向消防119报火警; 6 微型消防站队员接到火警通知后,应迅速携带应急装备,向火场集结,利用现场消防设施、器 材,在3分钟内组成第二灭火力量,接应第一灭火力量(火灾现场灭火救援人员),进行灭 火救援; 通讯、疏散、救护等各个功能小组按照分工,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行动,第一灭火力 量应协助第二灭火力量工作; d 消防救援机构力量到达现场后形成第三灭火力量战斗,第二灭火力量应协助第三灭火力量工 作。

5.9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9.1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服务平台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5.9.2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在营业、活动期间,组织实施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 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有条件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负责协调区域,建立集展示、教学、演习为一体的 消防安全体验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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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应包含: a 建筑物消防合法性情况 b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C 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 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惠整改情况; d)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情况; e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f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 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 h) 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i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k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 实并定期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1) 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m 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5.10.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评估实施时,应至少保证两人同时在场,按下列步骤和程序进行: a 确定评估对象和采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 b) 收集与评估对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C 编制消防安全检查测试表; d 现场对单位员工进行书面测试、提问、问卷调查; e 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分项进行现场检查测试: f) 汇总情况,分项评价; 名 综合分析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和报告。 5.10.3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10.4第三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及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评估结论 应当客观、真实

5.11消防设施器材标识化

5.11.1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等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 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标识。 5.11.2建筑消防给水设施的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具有开/关的状态标识。 5.11.3防火卷帘、防火门应可正常关闭,且下方及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 标识线划定范围。

5.12.1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理消防档案 5.12.2消防档案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5.12.1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理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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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消防档案应当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5.12.3 消防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b)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各类文件、通知等要求; C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利 维修保养的合同; d 火灾隐惠、重大火灾隐惠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f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h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j 火灾情况记录; K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5.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和责任人,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纳入防火查检查重点对象。 3.2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其他重点部位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培训机构和设有儿童活动功能的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建筑内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b 电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应当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 宾馆的客房内应当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客房内应当设置醒目、 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客房内的窗帘和地毯应当采用阻燃制品: 餐饮场所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 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 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 合相关规范要求。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 一次; e 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 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汽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数,汽车坡道上不得停车,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 降杆,应当具有断电自动开启功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应当符合GB/T51313的相关规定; 名 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电室 工作人员应当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 电;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 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当保持完好有 效; 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燃气锅炉房应当设置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 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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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 常使用: K 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 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XF1131的规定,对顶距、灯距、墙距、 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14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5.14.1大型商业综合体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及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进 行消防安全检查。 5.14.2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同一承租人对相邻店铺同一时间内进行装修改造,且建筑面积之和超过300 Ⅱ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消防手续。 5.14.3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监督承租人对内部的装修改造,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 质,保证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实际使用功能与设计功能一致。 5.14.4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采用严密的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 复,保证完整有效,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 行封堵。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原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 5.14.5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 人履行监管责任。 5.14.6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预先向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相 关消防安全措施: a)应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b 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 全进行监督检查; C)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于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内装修工程,应制作灭 火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

3.1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建立火灾隐惠整改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V 6.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 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6.3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 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复查。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 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6.4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负责整改隐患的承租人应当采取措施,保 障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 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6.5对拒不整改的火灾隐患,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向主管部门报 告,并采取措施依法将火灾隐惠场所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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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积极应用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 3.2在传统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基础上,利用图像模式识别技术对火 光及燃烧烟雾进行图像分析报警;监测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系统水压、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水位、 消防供水管道阀门启闭状态、防火门开关状态,利用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 空制室值班情况:接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实时监测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物联传感,实现 消防数据物联感知、智能感知,全面提升单位消防信息化管理水平。

1.1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符合以下条件: a 建筑面积在100000m(含)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b 建筑面积在20000m²(含)以上,100000m以下的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C 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 .1.2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如下: a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包括站长1人、通信员1人、消防员 4人; b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通信员、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 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C 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队员负责防火查和初起火灾扑救 工作; 不 d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体能训练、扑救初起火灾业 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天,岗位练兵累 计不少于7天。 ,1.3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根据建筑规模确定微型消防站数量,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00m时,应 至少每50000m²设置1个微型消防站。商业综合体内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 b) 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1.4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h在岗在位。 1.5 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9.1.1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建立微型消防站DB37T 2216-2012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并符合以下条件: a 建筑面积在100000m²(含)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b 建筑面积在20000m²(含)以上,100000m以下的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 9.1.2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如下: a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包括站长1人、通信员1人、消防员 4人; b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通信员、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 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C) 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队员负责防火查和初起火灾扑救 工作; 不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体能训练、扑救初起火灾业 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天,岗位练兵累 计不少于7天。 9.1.3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根据建筑规模确定微型消防站数量,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00m时,应 至少每50000m²设置1个微型消防站。商业综合体内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 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9.1.4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h在岗在位。 9.1.5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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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一、二级微型消防站应当具备站点用房: 占地面积分别不应小于50m、 40m;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2.2微型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备,应满 救援的需要

9.2.1一、二级微型消防站应当具备站点用房: 占地面积分别不应小于50m、 40m;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2.2微型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备,应满 救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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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T 326.2-2009 烟用材料数据元 第2部分:代码集表A.1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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