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DB32、DB33、DB34)/T 310001-2020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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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DB32、DB33、DB34)/T 310001-2020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pdf

长江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容积应不小于15m;其他内河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 施的容积应根据泊位设计数量确定,应不低于表3要求。水上服务区配备流动接收车作为接收 时,流动接收车的容积不宜小于2㎡。

最3内河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客

6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配置要求

1.1船舶含油污水流动接收船上岸点应配置损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 阀和计量等装置,设备应符合JTS/T175的有关规定。其他接收单位的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可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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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港口码头配置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其容积应不低于表4要求。

表4港口码头船舶含油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要

水上服务区配置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设施容积应不小于1m。 召闸应结合船舶日常待闸情况和场地条件,在上下游远调站、待闸区等分别配置容积不小于1m 油污水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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