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712-2020 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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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712-2020 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管理规范.pdf

1.1运营单位应建立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车站岗位职责与人员培训、应急预案 、客运设施设备管理、票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发布、乘客投诉受理、乘客遗失物保管利 制度。 1.2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情况、客运设备设施布局、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服务标 众需求等,科学设置客运人员岗位,合理配备符合要求的客运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掌 位知识和技能。

6.1.3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备设施布局、岗位人员情况等,编制工作日

6.1.4运营单位应与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和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和安全 管理责任。 6.1.5当有两条以上具有换乘功能的运营线路时,应具备乘客一次购票(卡)连续乘坐不同线路的功 能,实现线网一票(卡)通用功能。

管理责任。 6.1.5当有两条以上具有换乘功能的运营线路时,应具备乘客一次购票(卡)连续乘坐不同线路的功 能,实现线网一票(卡)通用功能。 6.1.6运营单位应确保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的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h。 6.1.7运营单位应确保车站各类标志明显,符合GB/T18574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a)车站控制室、设备房、轨行区等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应急装置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b)车站广告、商业设施、宣传品等的设置不应遮挡标志标识,不应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 6.1.8运营单位应通过标志、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利 安全应急等信息:

车站控制室、设备房、轨行区等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应急装置应设置醒目的警示 b)车站广告、商业设施、宣传品等的设置不应遮挡标志标识WS/T 598.4-2018 卫生统计指标 第4部分:疾病控制,不应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 1.8运营单位应通过标志、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月 全应急等信息:

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b) 在站厅或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 行等信息; C 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d 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越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 运营信息,

6. 2 客运组织管理

运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

6.3.1运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

6.3.1运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 履行情况。服务质量承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列车正点率、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等列车运行指标; 自动售票机可靠度、自动检票机可靠度、乘客信息系统可靠度等客运设备设施运行指标; c)乘客投诉、意见、建议受理渠道和处理时限; d)服务改进的举措和计划。 6.3.2运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内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不断改 进客运服务质量,提升乘客出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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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靠运转。当车辆技术状态不能满足运营需求时,运营单位应安排车辆全面检修或制 定车辆改造计划。 7.1.8运营单位应根据车辆检修规程、场地、人员等条件编制车辆维修操作文件。 7.1.9车辆保养与维修应加强与信号、通信、轨道梁、供电、道岔等系统的协调与配合。 7.1.10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记录和存档车辆维修、使用信息,维修记录保存 年限应不少于10年。 7.1.11运营单位应制定列车卫生保洁消毒制度,规定列车车体和客室的保洁、消毒周期,定期或不定 期对列车进行保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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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前购置所需车辆,并补充完善相应配套设施。 7.1.13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关技术文件。其内容包括:车 辆维修与保养手册、易损易耗件目录、部件功能描述技术文件、车辆电器部件接线图、车辆各系统电路 图、车辆布线图、车辆部件拆装工艺和流程等。

7.2.2车辆基地的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保证试车线不被占用; b 配备应急所需的设备和器材: c) 备品备件、特殊工具和仪器仪表种类齐全。 7.2.3车辆基地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车辆基地有电区 和无电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进入有电区车底部作业时应设安全连锁防护设施;车内、车顶作业平台两 则宜设安全防护设施。对于全自动运行车辆基地,应设置人员防护开关,全自动运行区域与人工驾驶区 域应设隔离设施和分区标识。 7.2.4车辆基地应具有列车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根据洗车作业需要,合理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7.2.5当露天停车对运营作业无影响时,车辆基地内列车可露天存放。 7.2.6车辆基地内设置的物资总库,应满足运营需求;其中危险品存放应设专用仓库,并设专人严格 管理,确保安全。 7.2.7车辆基地宜设置大型物件运输出入的通道及装卸场地。 7.2.8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基地内试车线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若试车线不能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测 试时,应选择适当的运营空闲时段和区段,利用正线进行必要的试车,达到试车规定后方可上线载客运 营。 7.2.9 车辆检修设备的使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履历簿、操作手册,对各类设备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各 级检修保养规程和工艺流程; 保持良好状态,并由专业人员保养维修。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并 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C 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 7.2.10车辆基地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并保障消防报警装置状态良好。 7.2.11车辆基地宜设置全自动列车移动授权指示灯

a)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履历簿、操作手册,对各类设备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各 级检修保养规程和工艺流程; b) 保持良好状态,并由专业人员保养维修。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并 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c 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 7.2.10车辆基地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并保障消防报警装置状态良好。 7.2.11车辆基地宜设置全自动列车移动授权指示灯。

3.1.1设施设备管理范围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 系统、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消防及给排水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站台门系统、道 岔系统、车挡、人防等。运营单位应建立以上系统设备的台账,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分布地点、接收 时间、预计使用寿命和备品备件清单等内容。 8.1.2运营单位应保障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功能使用正常,无侵界现象。 8.1.3不应随意对系统设置进行修改,不应干预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不应随意在系统中使用与系统运 行无关的存储介质及软件,防止病毒对系统的干扰,保证各系统软件运行安全。 814运营单位应对跨座式单动交通线路没线控制保护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测试和维修

3.1.1设施设备管理范围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 系统、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消防及给排水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站台门 岔系统、车挡、人防等。运营单位应建立以上系统设备的台账,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分布地 时间、预计使用寿命和备品备件清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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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和运行正常。 8.1.5线路成网运营后,运营单位可建立集中式的综合运营维修基地,也可将线网划分成不同区域,

动更换元器件、部件及其他维护性工作等措施,保持设备状态良好; 故障修:设备或部件出现故障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丧失时,运营单位应进行修复性工作。 直接影响行车且无备用的设备,不应采取故障修方式: d)运营单位应根据不同设备的使用特点,逐步实现由计划修向状态修的转变。 8.1.7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模式一般分为自主维修和委外维修两种,在满足运营安全的前提下,运营单 位可采取多种保养维修渠道相结合的模式。 8.1.8对采取委外维修方式的,运营单位应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监测及维护周期、 需求响应时间、质量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并能有效控制维修活动,且维修活动不应影响 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应建立委外服务评价体系,对服务商响应及时性、故障处理速度、维护计划完成率、 监测和维护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委外考核管理细则,加强委外服务管理。 8.1.9运营单位应明确维修施工组织模式,根据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施工计划的类别,明 确施工维修作业的手续和凭证,对施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3.1.10影响行车的维修施工,应经运营控制中心行车调度员确认后方可进行;不影响行车的维修施工, 正线经车站值班站长、场段内经车场调度确认后方可进行。 8.1.11运营单位应保持设施设备的采购合同、安装调试验交手册、竣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 册、图纸和培训手册、备品备件清单等基础资料完整,并针对各设施设备建立包括日常维修记录、故障 记录和统计分析等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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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电力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巡视与维护,确保列车不间断运行。 8.2.2各变电所均应有两路可靠的电源供电,一级负荷应确保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主变电所数量和 牵引变电所数量应满足负载需要。当有外电源点退出、相邻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负载需要。 8.2.3运营单位应通过巡视、监测等手段,对接触轨(网)进行状态监测,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定期对接触轨(网)进行巡视,对接触轨(网)外观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影 响行车安全的缺陷,应立即处理;对一般性缺陷,应纳入检修计划,及时处理;遇有大风、暴 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加强巡视; b 定期对接触轨(网)进行检测,利用测量仪器等,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轨(网)的技术状态; 利用检测车等动态检测装置,在运行中测量接触轨(网)的技术状态;准确记录检测结果,做 好数据分析,及时处理问题; C 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暴风、洪水、雷击等)后,应对相应接触轨(网)的状态变化、损伤 损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d 定期对接触轨(网)进行保养维护,并根据接触轨(网)状态进行必要的参数调整、防腐处理、 注油和零部件紧固、更换等。 8.2.4 在双边供电情况下,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线路高峰小时列车最小行车间隔的牵引用电量。 8.2.5运营单位不应擅自增加用电负荷,除向车站商户转供电外,运营单位不应擅自向外单位转供电, 8.2.6运营单位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对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8.2.7 低压AC380/220V插座的电源应与照明电源分路供电,不应超负荷运行。 8.2.8 牵引变电所接地应保证设备工作可靠和人员安全。 8.2.9 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 8.2.10 电力监控系统应功能完善,具备对设备遥控、遥信、遥测和遥调的功能。 8.2.11 运营单位应确保供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完好,设备故障时保证实现投/退保护功能。 8.2.12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的照度应符合GB/T16275的要求,并出具照度测试报告;应急照明、应 急电源和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2.13运营单位应确保人员停留、通行和工作场所的常规照明和应急照明 8.2.14运营单位应确保变电所内、外部设备间整洁,设备间距符合规定,电缆夹层、电缆沟及隐蔽工 程内清洁、无杂物,变电所外部满足防火要求,具备巡视和检修条件。 8.2.15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安装防鼠板,悬挂电缆走向标示牌。 8.2.16供电系统维修班组应根据供电设备沿线分布特点合理设置,发生故障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8.2.17运营单位应配备满足检修需求的跨座式单轨交通电力检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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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的运行管理模式与要求,应与所选用的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系统构成相 符合。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应满足“故障一安全”原则。全自动运行系统,应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可用 性,具有抗干扰能力,具备远程控车及故障恢复能力,关键运行设备应采用元余技术,减少影响运营的 故障。全自动运行系统宜兼容非全自动运行的运营需求。 8.4.2信号系统应具有列车自动防护功能、运营控制中心和车站的列车自动监控功能,应具备列车自 动驾驶功能。车辆基地自动化区域与非自动化区域之间应严格分区,并设置自动化区域和非自动化区域 转换区,满足驾驶模式转换需要。结合全自动运行场景,运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根据危害程度与发生概 率在运营阶段进行危险源分析,并在运营过程中对危险源进行管控, 8.4.3信号系统应根据信号系统技术水平以及线路参数、车辆性能和道岔限速等确定线路通过能力和 折返能力,并进行列车模拟运行。 8.4.4任何人员不应擅自减弱、变更信号系统中涉及行车安全的软硬件设备配置;确需变更时应对变 更部分进行安全认证。 8.4.5负责信号系统操作维护的人员应记录信号系统设备状态,生成故障统计报表。运营单位应对信 号系统的设备监控和报警信息进行专项分析和整理。维护监测子系统宜实现智能运维功能,包括实时故 障诊断定位、实时预警提示、健康度评估和数据挖掘分析等。 8.4.6当轨道占用状态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应持续显示占用状态;故障排除后 未经人工确认,不应自动复位。 8.4.7信号设备故障修复后,应检查相关设备开关、铅封的状态,应由当事人员负责复原,并做好相

号系统的设备监控和报警信息进行专项分析和整理。维护监测子系统宜实现智能运维功能,包括实时故 障诊断定位、实时预警提示、健康度评估和数据挖掘分析等。 8.4.6当轨道占用状态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应持续显示占用状态;故障排除后 未经人工确认,不应自动复位。 8.4.7信号设备故障修复后,应检查相关设备开关、铅封的状态,应由当事人员负责复原,并做好相

8.4.8涉及与其他系统相关的信号设备故障修复后,运营单位应对信号系统和与其相关的其他系统进 行联合调试,确保信号系统安全可靠。 8.4.9信号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符合GB/T12758的规定。 8.4.10运营单位在建立日常巡查、测试与检修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信号系统运用特点,制定、健全 言号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规程及计划,并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故障情况及时调整,确保信号系统正常 运行。 8.4.11信号系统维修班组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信号设备沿线分布特点,一般应在车辆基地、运营控制 中心、折返站和大型联锁集中站安排专人值班,负责信号系统的维护。信号设备发生影响正常运营的故 障时,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维修,并通过变更行车组织模式以降低对客运服务的影响,将相应的运营信 息及时通知乘客

8.4.11信号系统维修班组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信号设备沿线分布特点,一般应在车辆基地、运营控制 中心、折返站和大型联锁集中站安排专人值班,负责信号系统的维护。信号设备发生影响正常运营的故 章时,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维修,并通过变更行车组织模式以降低对客运服务的影响,将相应的运营信 息及时通知乘客

8.5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8.5.1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通风模式,保证通风系统功能使用正常。 3.5.2运营单位应对有机械通风的隧道、车站内通风、空调与采暖区域的环境温度、湿度和新鲜空气 供应量进行监测,并控制二氧化碳、粉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应超标。运营单位应保证公共区域卫生满 足GB37488和WS394的要求。 3.5.3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自然冷、热源,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满足节能要求。 8.5.4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的维修与保养,应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为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必需的温、 湿度环境。 8.5.5运营单位应制定设备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确定设备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和修程,可采用日常 巡检、月度检修、季度检修、半年或年度检修。 8.5.6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设备新投入运用时,以及高低温季节、高湿度季节、气候异常时,运营 单位应适当加强巡检 8.5.7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应由接受过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性能、熟知设备操作规程的人员严格操 作。 8.5.8地上车站不宜采用中央空调,但站台层宜根据气候条件设置空调候车室。运营单位应加强对空 调室内的设备巡视。

8.6消防及给排水系统

8.6.1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8.6.2运营单位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等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8.6.3运营单位应控制车站站厅内商业场所数量和占用面积,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车站站厅内乘 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不应设有商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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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消防设施不应擅目停运或挪作它用。每次消防火火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对消防系统和加压泵进 行全面检修,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6.8运营单位应对水消防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定期进行功能测试,做好相关记录及存档。 8.6.9给水系统的配置应保证不间断地安全供水,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和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和 消防用水的要求。 3.6.10运营单位应确保站外地面给排水系统及消防水设施完好,并设置明显标识。 8.6.11运营单位应保证给水系统按设计规定方式运行,改变给水管网上阀门的工作状态应按规定程序 批准或报备。 3.6.12运营单位应保持排水系统持续运行,排水设施的配置应满足污水、废水和雨水分流排放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保持排水管道畅通,定期消除集水池和化粪池的沉积物,定期对污水和废水进行监测。 3.6.13运营单位应在隧道口设置排雨水泵站,雨水超过设计排水能力时应采取防洪措施;应储备一定 的防洪、防内涝物资和工具,建立外部救援联系。

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8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3.8.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实现对通风空调、给排水、照明、电梯、自动扶梯和应急后备电源系统 运行状态、报警、主要运行参数的监控功能。 8.8.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能耗统计分析功能, 8.8.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对事故通风和排烟系统的监控,应采取穴余措施。 8.8.4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在车站合用的,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8.8.5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实现中心级、车站级区间阻塞模式联动功能,并保持24h不间断运行。 8.8.6运营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测试与维修制度,宜制定中心级、车站级与现场级维修计划。控制 中心级系统维修范围应包括中心级环控各工作站、调度员工作站、维修工作站等;车站级系统维修范围 立包括监控工作站和车站综合后备控制盘等;现场级系统维修范围应包括可编程逻辑控制器、远程I\O、 各类传感器等

系统的综合网络管理、维修管理、培训管 能。运营单位应根据系统特点建立完备的网络管理、维修管理、培训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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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站合1应能承受设计人群荷载的挤压和隧道(或轨行区)活塞风载荷的作用,能够以足够的结 构强度和运行可靠性保证乘客的通行安全。站台门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列车与站台电位差不对乘客安 全造成影响。运营单位应确保站台门系统工作正常。采用全自动运行模式下,站台门滑动门与列车车门 应有对位隔离功能。 8.12.2站台门应具有系统级、车站级和手动操作三级控制方式。正常情况下,站台门应由列车驾驶员 或信号系统监控;非正常情况下,需要切换为手动操作,手动操作由经过培训后的站务人员负责完成, 并明确优先级。站台门处于不正常开关状态时,列车应接到当事车站行车值班员或信号系统指令后再进 站或启动离站。 8.12.3运营单位应根据站台门不同的控制方式,制定单槿、多、整侧单元门故障所对应的多种应急 预案,并进行演练。 8.12.4站台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站台门手动开关应操作简单,具有中英文紧急情况操 作说明。 8.12.5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站台门关键零部件及应急装置进行检测,对站台门的门体及设备箱盒的外观 状态指示灯显示、提示音播放、门体开关平滑程度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 3.12.6运营单位应制定站台门的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模式,确定设备检修实施周期,制定修程,修程 可采用日常巡检、月度巡检、季度巡检、半年巡检和年度检修。站台门检修内容应包括门体结构、电源 系统、控制及监视系统以及控制室内设备等。

8.13门禁、安防系统

8.13.1运营单位应对门禁系统涉及的交换机、服务器、主控制器、工作站、就地控制器、读卡器、密 码键盘、出门按钮等进行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门禁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3.13.2运营单位应对安防系统涉及的周界报警设备、产播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和维护, 确保安防系统处于良好状态,防止漏报和误报。 8.13.3门禁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能通过车站综合后备控制盘对车站门禁电 锁电源实现直接控制。 8.13.4门禁系统对全线门禁设备应具有远程软件下载、程序修改升级、软件维护、故障查询和软件故 章处理等功能。 3.13.5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电子 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运营单位应根据电 子锁实际运行状态,定期对电子锁进行检测和维护。 8.13.6车站站台层进入轨行区的实体门或栅栏门处应设置门禁,经授权后方可进入

8.14.1道岔应满足车辆、供电和信号等专业的技术要求。道岔设备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道岔系统 应满足“故障一安全”原则。 8.14.2运营单位宜根据道岔转辙频率、功能及对运营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并根据运营时的道岔状 态合理调整行车组织。 3.14.3运营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适用的维修计划、维修模式、检修工艺等,明确设备检修周期和 设备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建立维修制度、维修记录等,确保道岔系统运行状态满足运营需求。 3.14.4运营单位应根据道岔实际运行状态和检修条件,定期对道岔进行检测和维护,道岔养护维修包 含计划修、状态修及专项修,维修作业考虑在夜间进行。确保安全以及技术成熟前提下,可由计划修过 度到状态修。运营单位应根据道岔各系统部件不同的技术状态,可采用专项修的方式进行维修。道岔维 修后,应对道岔与信号做联合调试。发生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情况,应对道岔及时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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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挡做检查(检测)和维护,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a 检查车挡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紧固螺栓扭矩符合设计要求; b) 检查零部件是否缺失,做好车挡防锈,确保车挡有良好的缓冲效果,当列车以设定的车速冲 撞车挡时,应能承受和吸收冲击能量阻挡列车至停止。 3.15.2运营单位应建立维修制度、维修记录等,确保车挡运行状态满足运营需求。

8.16.1设置区间防护密闭隔断门开关到位状态信号干结点,由综合监控系统或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在 线采集,车站控制室显示。 3.16.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人防设备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区间隔断门的定位应保持在允许误差范 围内。

8.16.1设置区间防护密闭隔断门开关到位状态信号干结点,由综合监控系统或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在

9.1.1土建设施管理范围包括轨道梁和轨道梁桥、隧道、线路附属设施、车站、车辆基地、运营控制 中心及变电所房屋建筑等。 9.1.2运营单位应采用日常养护、综合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等维修方式,保持土建设施的完好,能 正常使用。 9.1.3土建设施的维修一般不宜影响正常运营,不宜过度维修。 9.1.4运营单位应制定土建设施的专项设施维修计划,确定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制定相应的修程。 9.1.5运营单位应制定土建设施维修班组的工作职责与维修管理办法,合理配置维修班组和值班人员。 9.1.6土建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并影响运营时,应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正常运营;在确定需 要大修前,应有专业单位进行鉴定和论证,并经专项设计批准后再开展大修工程的施工。

9.2轨道梁和轨道梁桥

9.2.4轨道梁下部支座锚箱内应无积水、洁净;道岔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应有积水。运营单位 应对以上排水设施定期清淤、维保,确保排水系统通畅、道岔区无积水;寒冷季节,道岔区应采用防雪、 防冰冻措施。

9.2.5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正线、辅助线、车场线的轨道梁伤损情况进行无损检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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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9.2.6维修轨道梁和轨道梁桥及其部件时,应根据维修部件所在位置,拟定不影响或少影响行车的修 理、加固或改建方案。

9.3.1运营单位应对隧道结构进行检查和检测,包括主体结构、附属结构、防排水设施、检修疏散通 道、区间防火门等,并对隧道结构的渗水量进行监测。 9.3.2运营单位应建立隧道结构的变形监测系统,定期对变形情况进行监测。 9.3.3运营单位应根据监测(检测)数据评估隧道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确定需要维修的内容 和方案。

9.4.1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标志标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标志标线设施 完整、鲜明及准确,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行车安全。 9.4.2线路标志的材质、规格、图案字样均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各种标志应设置端正,涂料 均匀、色泽鲜明,图像字迹清晰完整;标志的数量、位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标志设置牢固,标示 方向正确。 9.4.3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倾斜和错位的线路标志进行调整,修补变形、破损的标牌,紧固松动的连接 构件;对破损的线路标志进行修补和更换。 9.4.4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网、防护栅栏、声屏障等线路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与保养,确保线 路附属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9.4.5跨座式单轨交通的区间应设置检修疏散通道,满足设施设备的日常检修、应急情况的乘客疏散 等要求,运营单位应加强检查及维护

9.5.1建筑包括车站、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及变电所房屋建筑。建筑附属包括风亭、冷却塔、出 入口、围墙、支挡防护、排水沟等。 9.5.2车站、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及变电所房屋建筑的维护应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养修 并重的维护原则。 9.5.3运营单位应对车站、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及变电所房屋建筑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并进 行必要的保养和维护,确保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标范围内。 9.5.4运营单位应对车站、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及变电所房屋建筑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并建立土 建班组养护记录、维修台账等。 9.5.5运营单位应制定建筑构件、部件、建筑装修装饰及防水等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周期和要求。 9.5.6对于车站、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及变电所房屋建筑日常检查或特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与损 伤,运营单位应制定分级维修处理措施。当无法判定或存在缺陷与损伤严重时,运营单位应组织有资质 的机构进行检查评估、专项检测鉴定,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9.5.7当发生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灾害等特殊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对相应建筑、结构分部进行特定 检查。 9.5.8地下车站建筑防水日常检查重点应为室内顶板、侧墙、地面、穿墙管根,卫生间等有水房间 变形缝处等的渗漏状况,必要时应进行补漏等处理措施。 9.5.9建筑防火日常检查重点应包含建筑防火间距、检修疏散通道的通畅性、常闭防火门的关闭状态、 防火卷帘和活动式挡烟垂壁的运行状态、重要电气房间防鼠板设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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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运营单位管辖的景观绿化,应定期进行维护管理。绿化区应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不应 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损害。 9.5.11运营单位应对建筑物做好消防、环保、防雷、防淹的工作。在禁入区域,应设阻挡设施,阻挡 外界人、物进入。

9.6.1当其他设备、设施与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相互交叉或临近,且影响跨座式单轨结构或运营安全 时,应采用安全防护、防异物侵入设施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跨座式单轨安全;运营单位应定期 对安全防护、防异物侵入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完整性和可靠性。 .6.2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植物不应妨碍行车瞻望,不应侵入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的 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侵入线路限界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协调责任单位采 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 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7.1运营单位应建立包括主建设施竣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工程检修竣工图纸、土建设施检修设计、 施工技术和操作技能要求、维修保养手册、故障记录及日常维修记录等的土建设施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 9.7.2建立包括“三权移交”记录清单、资产台账、施工合同技术内容、检修规程、操作规程、故障 处理预案、安全规程、备品备件清单等的土建设施的运维档案。

10.2列车驾驶员、车上值守人员

10.2.1列车驾驶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0.2.1列车驾驶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接受不少于300学时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不少于2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包括出退勤作业 列车整备和出入场作业、正线和车辆基地作业、列车设备基本操作、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行车、 列车故障应急处置和救援、乘客紧急疏散等; b) 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岗位技能考试; 在经验丰富的列车驾驶员指导和监督下驾驶,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km,其中在本线上的里程 不少于1000km 10.2.2 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列车驾驶员进行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10.2.3车上值守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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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调度员负责监视列车运行及设备运转状况,及时准确下达控制命令,处理运营申 并做好相关记录

,1.1安全管理是运营单位的核心任务,应贯穿于运营管理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应坚持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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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安全管理制度

GA/T 971.2-2011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 便携式卫星站11. 3 安全隐患管理

11.3.1运营单位应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 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11.3.2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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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持续发现术知安全风险,开及时更新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 1.3.5运营单位应对照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 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分解到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GB/T 10043-2017 离合器分类,明确排查内容、排查办法、排查 周期等内容。 11.3.6运营单位应按照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日常排查应结合班组、岗 位日常工作,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专项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估、 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 11.3.7运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事故经验教训等,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掌握风险状 态和变化趋势,补充新认知风险,补强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更新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修订相 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11.3.8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风 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有关分析情况应书面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11.5.1运营单位应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 改完成。 1.5.2安全检查宜采用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专项安全检查、节前节 后安全检查和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等形式。 1.5.3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保护区的安全检查,维护安全保护区提示或警示标志,做好安全保护区的 日常巡查及设施设备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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