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38-20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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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08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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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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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38-20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的综合管廊

li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GH/T 1154-2021 鲜菠萝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1. 10 集水坑

safety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管示等 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 2.1 材料性能

2. 2. 2 作用和作用效应

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3基本规定3.0.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人综合管廊。3.0.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3.0.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3.0.4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人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3.0.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3.0.6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3.0.7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3.0.8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3.0.9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3.0.10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5.

4..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 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工程管线专项 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 4.1.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 i

4.1.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

4.1.4综合管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全

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 计划等内容。

4.2.1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 规划相适应

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

4.2.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

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雅 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 局。

4.2.3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

4.2.4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于道以及配合转 .6

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 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 江隧道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6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

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 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3.1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 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4.3.3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 边用地功能确定

4.3.3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

4.3.5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7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8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 管道下方。

4.3.10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

4.4.2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4.4.33 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 下。

4.4.4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4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

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等因素综合确定

5.1.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 线平行。

5.1.3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

5.1.6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1.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1.10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排

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在I~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 底高程2.0m以下; ·2在И、班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 底高程1.0m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 1.om以下。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 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2.2的 规定

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2.2的

2.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

5.2.3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 弯半径要求。

5.2.4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

5.2.6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 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5.2.7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

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的有关规定。5.3断面设计5.3.1综合管廊标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5.3.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5.3.3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5.3.4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5.3.5通信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5.3.6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3.6)不宜小于表5.3.6的规定。人行通DN道图5.3.6.管道安装净距* 11 .

表5.3.6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mm)DN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塑料管b1b2ab1b2DN<400400400400DN800500500500500800≤DN<10008008001000DN<1500600600600600≥DN15007007007007005.4节点设计5.4.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5.4.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5.4.3综合管廊人员出人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5.4.4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2克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3克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 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5.4.5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装口净尺.12:

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充许限界要求。 5.4.6.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 尺寸要求,

5. 4. 7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并

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 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识。

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6.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1.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6.1.3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 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6. 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 计规范》GB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 有关规定。

计规范》GB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 有关规定。 6.2.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 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2.3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 有关规定。

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有关规定。

6.3.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6.3.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 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排水管渠进人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4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 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5雨水、污水管追撑的形工 日追定力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的有关规定。

6.3.6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 验。

6.3.7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 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8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

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 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6.4.1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4.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

6.4.3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 6. 4. 3 的规定。

表6.4.3焊缝检测要求

主:1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JB/T4730.2规定的Ⅱ级(AB级)为合格。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IB/T4730.3规定的I级为合格。

注:1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JB/T4730.2规定的IⅡ级(AB级)为合格。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X 2 IB/T4730.3规定的I级为合格。

6.4.4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 定。

6.4.5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 等级设计。

0.4.7大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 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6.4.8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 紧急切断阀。

4.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 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6.4.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

6.5.1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 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 泡沫塑料预制直理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 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的有关规 定

6.5.2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6.5.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1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 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范》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有关规定。

范》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105的有关我

[6. 6. 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6.6.3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6.7.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

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II和《光缆进线室设计 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7.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7. 1. 1 的规定:

表7.1.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7.1.2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 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7.1.3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 构。 7.1.4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 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7.1.5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1.6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

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 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 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1.7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 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 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1.8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人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 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7.1.9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 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 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1.10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 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 DL/T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 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 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GA306.2 的有关规定

7.2.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 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 方式。

7.2.2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 应小于6次/h。 2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 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 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7.2.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干 5m/s

7.2.8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7.3.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 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综 管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 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 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 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 供电

7.3.3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220V/380V系统,系 统接地型式应为TNS制,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 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 3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 的土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十5%、一10%; 4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7.3.4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求,应术取防 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 洼、可能受积水浸人的地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4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 防爆规定。

7.3.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

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天于60m。检修座谷重, 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 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天然气 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3.7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 明的控制开关

7.3.8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 大于1Q。 2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 于40mm×5mm。接地网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3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 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4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3.9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 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 保护装置,并应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7.4.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151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Ix;出人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 为1001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1x。 2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 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出人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 于20m。

7.4.2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1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2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 真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3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4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 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 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5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5mm。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三 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酉 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7.5.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 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管 理信息平台等。 7.5.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 合管廊建设规模、纳人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 确定。

7.5.3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

1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娄 检测内容应符合表7.5.4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 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

DB34T 2124-2014 种植类中药材采集信息要求表7.5.4环境参数检测内容

2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 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 3应设置与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 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当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 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 台。 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宜采用工业级产品。 5H2S、CH4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 口处。 7.5.5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 监控中心等场所应设置摄像机;综合管廊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 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设置间距不 应大于100m。 2综合管廊人员出人口、通风口应设置人侵报警探测装置和 声光报警器。 3综合管廊人员出人口应设置出人口控制装置。 4综合管廊应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并宜采用离线式。 5综合管廊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 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人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 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

7.5.7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1应具有综合管廊和内部各专业管线基础数据管理、图档管 理、管线拓扑维护、数据离线维护、维修与改造管理、基础数据共享 等功能;

GB 50826-2012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2应能为综合管廊报警与监控系统统一管理信息平提供 人机交互界面。

7.5.10综合管廊应设置统一管理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并应具有 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功能; 2应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通; 3应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相关监控平台联通; 4宜与城市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联通或预留通信接口; 5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7.5.11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 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5.12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的非消防设备的仪表控制电缆、通信 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线 缆。 7.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5.14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缆。 7.5.15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7.5.16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7.5.17监控与报警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 范》GB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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