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202-2020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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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5-202-2020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技术标准.pdf

经过离子发生器处理后的室外新风。一般用于对室内臭气进行就地干预和处理 以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和人体舒适度。

用单一活性炭颗粒作为吸附介质,将目标污染物从臭气中分离的处理方式

指臭气处理设施去除的污染物的量与处理之前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 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 质量百分比计

在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合理地布置送风口、排风口NY/T 2810-2015 橡胶树褐根病菌鉴定方法,对空气的流动形态和分 进行合理组织,控制工作区内的余热、余湿及臭气,满足生产工艺和人体对空气 度、湿度、流速、洁净度以及舒适感等方面的要求。

在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为控制臭气扩散、实现对臭气源及其附近区域设置 孔送风立柱的方式。

2.0.40单位周界unitborder

2.0.43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简出口处的高度。

3.1.1为防止臭气在地下空间内的扩散,阻断因气流、浓度差发生的传质现象,应 对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各臭气源采取密闭隔离、负压抽吸、集中处理等措施。 3.1.2含水率小于40%污泥中的可燃粉尘的最小粒径必须大于400μm,且污泥粉尘日 浓度不得大于40g/m。

3.2.1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可采用硫化氢、氨等常规因子和臭气浓度表示, 3.2.2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污染物浓度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也可采用所在 市历年监测数据开展设计,当缺少上述数据时,可按表3.2.2的规定取值

表3.2.2污水处理厂臭气污染物浓度

3.3.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源密闭收集包括空间隔离、设备加盖或加罩密封、 负压抽吸等方式。 3.3.2应根据臭气源分布特点和工艺操作要求选择合适的密闭收集方式,密闭罩应 尽量靠近臭气源,做到结构简单、经济合理、密封性好、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3.3.3车辆外运污泥时,车辆的装泥仓应有良好的密闭性,严禁采用散口装泥仓 3.3.4车辆装载污泥时应采用负压密闭方式

3.4.1应根据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区域臭气浓度和臭气源的分布特点,有针对性地 布置臭气收集风口,宜按照臭气浓度高低、有无臭气源等情况,通过控制送排风量, 分别实现臭气低浓度区相对于高浓度区、无臭气源区相对于低浓度区保持510Pa的 压力梯度。 3.4.2臭气源车间与相邻的无臭气源区之间的联络宜设置缓冲间,其房门应保持常 闭状态,缓冲间宜送入离子新风,相对于相邻的臭气源区宜保持10~20Pa的压差; 设置缓冲间困难时,臭气源车间(含预处理区、污泥卸泥间等)与相邻的无臭气源 区之间宜在相连门洞的正上方及两侧设置多孔离子送风口形成隔断风幕

3.5.1地下工作间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相关规定。 3.5.2应对曝气管、污泥干化处理设备等各类散热管道及设备进行保温隔热,保温 材料外表面温度不宜超过34℃,保温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 3.5.3污泥脱水及干化车间等区域操作空间的气流组织除采取压差控制外,有条件 时可采用冷风降温、控制湿度等方式进一步控制臭气扩散,改善工作环境。 3.5.4进水及预处理区提升泵房和粗格栅间上方的吊装孔盖板应做好防晒与隔热 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5W/(m·K)。 3.5.5污泥干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水应通过封闭管道连接排至污水池中,严禁 直接散排至排水明沟中。 3.5.6生化池上部操作间宜利用柱、墙均匀布置壁挂式风扇加强大空间气流扰动

4.1.1在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建筑设计、)区总平面设计时,应采取综合预防和治 理措施,从源头上减少臭气总量,防止臭气扩散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4.1.2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厂区的总平面设计应保持臭气排气筒(排放塔)与环境敏 感点之间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并结合当地 主导风向确定。 4.1.3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应就地处理或收集后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尾气应进 行有组织排放,排放塔出风口的离地高度不应小于15m,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书要求,其臭气(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宜符合附录A规定,排放塔的造型应与周边景 观环境协调一致。 4.1.4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周界监控点的臭气浓度限值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应符合附录B规定。 4.1.5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改善室内的工作环境,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等相关规定,并宜符合附录C规定 4.1.6对产生臭气的构筑物和设备进行加盖收集等密闭处理措施时,应能满足实施 后的操作、运行和维护要求。地下污水处理厂新增臭气处理设施时,不应影响污水、 污泥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4.1.7地下污水处理厂内无臭气源的地下空间的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有臭气源的 地下空间除应设置通风系统外,还应设置臭气处理系统,并且宜按防火分区分别设 置;对于臭气污染物难以完全封闭的地下空间,其通风系统宜结合臭气处理系统统 一设置,合理组织气流,并满足排除余热、余湿、控制臭气浓度的要求。 4.1.8臭气处理系统按照臭气密闭条件及工作人员是否进入操作,分为密闭收集集 中处理和就地干预处理两种方式,前者宜由臭气源加盖(或密闭)、臭气收集、臭 气处理装置和处理后排放等部分组成,后者宜由除臭送风系统和除臭排风系统组成。 4.1.9集中收集后的臭气宜优先采用生物除臭方式进行处理;当伴有大量粉尘产生

的臭气及其臭气浓度的波动范围超过了生物除臭设备处理能力时,应采用水洗除尘、 生物除臭和化学洗涤等多级串联除尘除臭处理方式,并应合理安排各级除臭工艺串 联处理的先后顺序,不同工艺连接管路宜安装切换阀门,设置必要的旁通管路。 4.1.10消化污泥池、沼气罐等火灾危险性等级为甲类、乙类的建(构)筑物不得设 置于地下;柴油发电机房、燃气或燃油锅炉房等存在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和区域宜设 置在地上,受条件限制设置于地下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相关规定,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 施,包括建筑布局、防火分隔、防爆结构、消防设施和泄压措施等。 4.1.11地下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等存在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及对应的防爆通风系统,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确定,其排风 没备不应设置于地下,排风管道不应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 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4.1.12服务于有爆炸危险性房间和区域的通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且应接地,接地电 不应大于1Q。 4.1.13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宜避免进入电气设备用房内敷设, 4.1.14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水池上方操作空间的火灾危险性等级为戊类,地下各生 物池、二沉池及污泥处理设施操作间等无可燃物且无人员经常停留区域防火分区的 面积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4.1.15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1.16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 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 输通道和起吊设施。并适度预留发展和更新改造空间。 4.1.17应根据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级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1.18地下污水处理厂应设置通风与臭气处理监测与控制系统,并纳入全厂集中监 控系统

4.2.1污水处理设施各构筑物臭气源产生的臭气气体应及时排除,臭气风量应根 臭气污染物浓度及工作区允许浓度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2.1规定

表4.2.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臭气风量

注:(1)各处理池均按密闭加盖后的池内水面以上空间计算其换气次数:

③污泥干化间换气次数的确定与建筑空间高度有关,高度大于6m时,可取小值,低于6m时,宜按上 取值。括号内数值为事故通风时的最小排风换气次数。

4. 3 通风、空调与除尘系统

①膜区、三沉池操作间的排风宜由膜池、三沉池内空间臭气收集

4.3.2设置于地下空间内的厕所、加药间、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锅炉间的通风系 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中储油间、锅炉间的通风装置应防爆并接地。 4.3.3地下电容器间、低压配电室等设置有PLC控制盘的电气设备用房设置空调系 统时,应满足人员最小新风量不少于30m/h要求,并相对于臭气源区域保持不小于

1OPa的微正压;客类空调器的室外机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等通风散热效果不好的区 域。 4.3.4设于地下的鼓风机房,其发热部件如油冷器等宜设置于室外或排风井中,当 采用通风方式不能保证鼓风机正常工作所需环境温度条件或者采用通风方式不经济 时,可采用冷风降温方式消除余热。 4.3.5地下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办公楼、鼓风机房、变配电设备房及污泥干化车间等 需要设置空调系统或采用冷风降温方式的场所,宜因地制宜,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 方式提供冷量。 4.3.6采用蓄冷系统供冷降温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蓄能空调工程技术 标准》JGJ158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机房宜设于负荷中心; 2蓄冷水池的蓄水深度不宜低于2m 3蓄冷水池与地下消防水池合用时,其技术方案应经当地消防有关部门的审批 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消防供水的要求; 4冷水机组冷凝器散热宜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冷源降温,水质条件满足时可 以直流通过,水质条件不满足时应通过热交换器进行二次热交换。 4.3.7对于散热量较大的地下污泥干化车间,当采用送入离子新风排除余热、余湿 的方式控制臭气逸散的效果不能满足设计标准要求时,可采用对离子新风先进行降 温除湿处理,再送入室内进行除臭的方式,室内温度宜控制不大于30℃。 4.3.8服务于地下污水处理厂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4.3.9放散粉尘的污泥十化工艺设备、装泥间应采取密团措施,密团方式应根据设 备的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固定式或活动式的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或大容积密 闭罩。 4.3.10密闭罩的设置不应妨碍操作和检修,必须设置的操作孔、检修孔及观察孔应 避开气流速度较高的部位。 4.3.11防尘隔臭密闭罩应力求严密,所设各种门孔应开关灵活并保证严密,污泥取 洋孔口应装设弹性材料制成的遮尘或采取其他密闭隔臭遮尘方式。

业,作业时,宜开启专门设置的通过弹性材料与装泥车上非卸泥孔密闭连接的管道 排风机,排风收集到的含有粉尘的臭气应经除尘除臭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4.3.13污泥脱水机、干化机密闭罩内宜合理设置粉尘及臭气收集风口,收集风管的 风速应根据粉尘颗粒的特性及除尘风管风速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宜控制相对于外部 空间不宜小于15Pa的负压。 4.3.14应根据污泥干化工艺特点选择合适的除尘设备,并应密闭收集除尘过程中产 生的污水

4. 4 生物除臭系统

4.4.1臭气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臭气气体的性质、浓度及其波动幅度选择适宜的生 物臭气处理装置。当臭气气体温度超过40℃、臭气气体中粉尘含量大于30mg/m、 臭气浓度波动幅度大于土10%时,应进行必要的前置处理。 4.4.2生物除臭系统一般由臭气收集风口、风管、风机、风量调节阀、风管止回阀、 防火阀、生物臭气处理装置及其相关控制柜等组成,生物臭气处理装置宜设置在除 4.4.3生物除臭系统宜根据污水处理的不同工艺区域或建筑布局分别设置,生物臭 气处理装置宜靠近臭气排放塔布置,处理后的尾气应通过臭气排放塔集中排放。 4.4.4服务于同一区域的生物除臭系统各生物臭气处理装置之间应预留必要的安装 检修空间,各生物除臭系统宜备用一台风机。 4.4.5生物除臭系统水平收集风管坡度不宜小于0.5%,坡向臭气收集点,水平风管 应避免形成局部最低点,风机入口段最低点处应设短管连续密闭排水至污水池内,

4. 5 离子新风系统

4.5.1离子新风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经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4.5.2离子新风系统应分区域设置,送风量宜按各区域负压控制要求计算确定,并 应符合表4.2.1规定。 4.5.3离子新风系统应布气均匀,防止与臭气收集系统形成短流,送、排风口之间 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4.6.1地下污水处理厂各区域设置的通风、臭气处理系统应根据臭气源分布、压差 控制要求等因素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工艺过程中伴随臭气产生粉尘的区域,还应合 理组织气流控制粉尘的扩散。 4.6.2复杂污水及污泥处理区域的通风、臭气处理系统的气流组织设计,宜借助计 算流体动力学数值模拟技术。 4.6.3离子新风系统一般用于操作间除臭和缓冲间隔臭,除臭时宜采取立体送风方 式,形成对臭气源设备、人员巡视检修路径、车间大门等处的覆盖。 4.6.4排除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的排风口应位于房间的下部区域,其下缘至地 板距离不宜大于0.3m。 4.6.5风管在工艺设备安装区域内敷设时,应不影响其检修。 4.6.6预处理区、污泥处理区等操作空间宜单独设置臭气收集处理系统和离子新风 系统。 4.6.7预处理区、生化区、污泥处理区等人员操作检修空间的气流组织设计应避免 通风死角。

4.6.9生化区的臭气处理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2生物除臭系统应通过池体盖板上方的支风管引入好氧池、厌氧池、缺氧池等 池体中收集臭气,风口与污水池面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好氧池、厌氧池、缺氧池每个流道内均应设置收集风口,并宜按照生化区操 作间情况沿柱子均匀布置支风管

4生化区操作间应单独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宜采用上排风方式。 5生化区操作间宜利用柱、墙均匀布置壁挂式风扇加强大空间气流扰动。 4.6.10污泥脱水机房臭气处理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别对储泥池、污泥反应罐(池)、污泥脱水机和料仓内接入风管收集臭 气。 2离子新风系统应采取立体送风形式,形成对脱水机、出泥斗、装泥间门口和 人员巡视路径的覆盖。 .6.11污泥干化车间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干化车间应根据污泥干化工艺特点、臭气源产生方式选择合适的通风、 除臭及除尘系统,并应采取局部与全面通风除尘除臭换气相结合的方式。 2干化设备尾气、各类污泥输送设施及其存储空间的臭气应单独收集, 3干化设备密闭透明钢化玻璃罩内臭气应采取沿长边一侧均匀设置上部和下部 收集风口,并宜在收集口对侧上部送入离子新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1.6.12地下鼓风机房的通风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方式,应靠近热源设置排风口与补风口。 2当生化区与鼓风机房长边相邻布置时,在做好生化池孔洞密闭情况下,可将 生化区操作间排风系统与鼓风机房新风系统合并设置,通过相邻隔墙上的百 叶和鼓风机房排风机将生化区的排风作为鼓风机房的进风。 .6.13其它区域的通风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气体灭火的地下变配电用房,气流组织宜采用上排风与下排风相结合的 排风方式。 2其它设备用房宜采用上送风、上排风的气流组织形式

6.11污泥于化车间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

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应设置补风量不少于排烟量50%的补风系统。 4.7.5防烟、排烟、通风和臭气处理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 的孔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7.6防烟、排烟、通风和臭气处理系统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 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 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4.7.7穿越气体灭火系统保护房间隔墙的风管和百叶风口处均应设置防烟防火阀, 4.7.8防烟、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4.8.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污水池上方操作空间等区域的通风及防烟排烟系统风机 应位于相应的通风机房内,不得直接设置于地下大空间内 4.8.2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空调及除臭系统相关工作场所或区域噪声限值应符合 表 4. 8. 2 的规定

表4.8.2各类工作场所、区域噪声限值

4.8.3当通风系统风机通过风管传递的噪声值不满足室内外噪声控制要求时,应分 别在通风机进口端、出口端设置消声器,且宜在距离轴流风机不少于其4倍直径的 直管段设置, 4.8.4各类除臭收集系统风机宜选用低噪声耐腐蚀的离心风机,离心风机应设有消 声机壳,不得直接裸露于车间。 4.8.5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8.5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4. 9风速标准4.9.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空调、除臭、除尘及防烟排烟系统内空气流速宜按表4.9.1采用。表4.9.1通风空调、除臭、除尘及防排烟系统内的空气流速(m/s)部位流速限值(m/s)金属风道干管20 非金属风道干管15金属风管10混凝土风道8风亭百叶迎面风速4消声器10消声弯头8离子新风圆孔送风孔(圆孔直径宜取C40)≥4加压送风口7活性炭吸附装置0.3~0.5垂直风管≥12污泥粉尘收集风速水平风管≥144.9.2除臭排气简(排放塔)排风风速宜为15~20m/s,且宜直接向上排出,同时应在底部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对大型集中式排气筒宜根据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处理能力预留排风能力。4.10设备选型与配置4.10.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除臭及防烟排烟系统的附加系数宜符合表4.10.1规定。表4.10.1通风、除臭及防烟排烟系统附加系数系统及参数附加系数通风系统风量1. 05通风系统风压1. 1防烟、排烟系统风量1. 2防烟、排烟系统风压1. 44生物除臭系统风量1. 1生物除臭系统风压1.2,并考虑预留300Pa~500Pa的填料层阻力4.10.2并联运行的通风系统风机的型号、参数宜相同,每台风机前后应设置隔断阀,18

且并联运行的风机数量不宜超过4台。

且并联运行的风机数量不宜超过4台。

4.11风亭、风井、排气筒(排放塔)

4.11.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区域通风系统的进风不应从其他污水处理操作间引入: 当从车道等无污染源区域间接引入时,需满足相关防火规范要求。 4.11.2地面新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应避开臭气排放塔、地下车间的排风口、 则所等污染源,宜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风亭口部距各污染源或外部建筑物边缘的直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1进风百叶底部距地面应大于2m,当布置在绿化地带内时,可降低至1m; 2新风亭与排风亭风口边缘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排风亭兼作事 故排风亭时,其与新风亭风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0m; 3排烟风亭与补风亭风口边缘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新风亭不得与服务于地下污水污泥处理区域的排风亭合建 5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散口风亭口部应设置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70%的防腐、防锈格栅网; 7敲口风亭下部应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4.11.3污水处理厂排风亭宜与臭气排放塔集中组合设置,两者之间应采用隔墙分 隔气流,臭气排放塔应避免采用防雨百叶风口,其排风口宜向上或平吹。 4.11.4排放塔应设置用于监测的采样孔和监测平台,以及必要的附属设施, 4.11.5风亭距各类功能区、建成区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4.11.5要求,且 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困难情况下确实无法满足时,应采取消声降噪, 徐臭等措施控制周界处的噪声、污染物浓度在标准规定的限值范围内,并确保消除 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表4.11.5风亨与周边建筑物控制距离要求

11.6各风道和风亭均应作好防水和排水设计,外界水流不得通过风口流入

风道和风亭均应作好防水和排水设计,外界水流不得通过风口流入风道内

地面风亭百叶及附属材料设计应考虑安全和防盗要求。

地面风亭百叶及附属材料设计应考虑安全和防盗要求。

4.12.1通风与臭气处理监控系统应分别结合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处理工艺及地 下空间环境通风的控制要求,实现对相应环境参数和设备状态参数的检测、自动调 节和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自动保护与报警、能耗计量以及集中监控和 管理等。

4.12.2通风与臭气处理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连续记录、显示各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的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 2计算、统计各被控设备的能耗、连续运行时间和累计运行时间: 3实现对设备启动、停止和调节运行的就地控制、集中控制,并能够设定设备 调节参数值; 4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工艺参数及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调节和控制通风与臭 气处理系统的运行。 5设有对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操作者通过人脸或指纹识别等的权限设置、访问 控制安全机制。 4.12.3控制器宜安装在被监控对象系统或设备附近。 4.12.4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应设置相关污染物浓度监测仪表与报警装置,污染物检 则内容应符合表4.12.4的规定

表4.12.4污染物浓度检测内容

报警装置,超标报警时应联锁启动相应的事故通风系统。 4.12.6臭气监测指标应同时检测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特殊情况可根据污染特 征增加其他臭气监测指标。

4.12.7硫化氢、氨气、甲烷等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4.12.7规 定:

化氢、氨气、甲烷等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技

曾加设置红色闪光报警灯。 ②宜采用电化学法检测氮气气体的浓度。 ③各气体检测装置应安装在释放源下风向和气体易积聚位置,其中硫化氢检测报警装置应在地坪上方 300mm~600mm,氨气和甲烷检测报警装置距离建筑物顶板应不大于300mm。 4.12.8生物除臭装置风机的运行频率可根据实时污水处理量进行调整,但其最小运 行频率必须保证臭气收集区域的最低排风量要求。 4.12.9各臭气处理装置应自带单台设备集成控制柜,提供以太网或工业现场总线接 口,并应纳入全厂智能化集中监控系统。 4.12.10通风系统兼作防烟排烟系统时,其监控系统应实现与厂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联动,在火灾时能切换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状态;各类防火阀的启/闭状态应 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4.12.11防烟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GB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等有关规定。

5.1.1臭气处理装置应连续有效运行,总净化效率不应小于95%,其中硫化氢净化 效率应大于99%,氨净化效率应大于99%,臭气(异味)净化效率应大于95%,并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C规定。臭气污染物净化效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1 一 臭气处理装置的净化效率,%; Cin、Cout一—臭气处理装置进口和出口气体污染物的浓度,mg/m3; Qin、Qout一一臭气处理装置进口和出口标准状态下的气体流量,m3/h。 5.1.2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及臭气处理系统的设备与材料应根据输送气流是否具 有腐蚀性气体分别选用合适的金属或非金属材质,对于收集污水池、污泥处理设备 内臭气及其经净化处理后的尾气的风管宜采用玻璃钢等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对于输 送离子新风及其处理后的废气收集风管应采用不锈钢材料,风管截面宜采用圆形, 其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和《通风 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5.1.3与消防有关的设备与材料应提供符合消防相关规定的防火检验报告。 5.1.4除臭风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基本型式、尺寸参数及性 能曲线》GB/T3235的有关规定,风机应在其最高叶轮效率的90%对应的两个工况流 量值范围内工作且远离喘振区,系统正常运行工况的通风机运行效率不应小于额定 效率的70%。 5.1.5在额定转速下的工作区域内,风机的实测空气动力性能曲线与额定性能曲线 偏差应满足流量偏差不应大于土5%、风机全压或静压差不应大于土5%;离心风机的 全压效率不得低于其对应工作点效率的95%。 5.1.6除臭装置电气基本要求 1用电设备应具有电气保护、控制及显示功能,可实现手动控制、自动控制和 中央控制。 2供电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3控制柜宜统一放置于控制室。如不具备统一放置条件时,可放置于设备现场, 放置于现场时电控柜应有元器件的防潮防腐措施,柜体应采用耐腐蚀性材质,防护 等级应不低于IP54; 4 应配备专用电动机保护断路器或热过载继电器进行保护: 5柜内外所有的用电设备均应配备独立的电气开关进行保护; 6各用电设备应分别配置手动控制按钮; 7柜内应使用开关电源对柜内控制电源和外部电源进行隔离保护; 8柜内安装用铜排、电缆、端子、线槽等安装辅材应符合国家标准; 9电控柜必须散热良好、可靠接地; 10柜内及电控柜面板的所有电气元件、电缆线和端子应排列清楚、明确标识并 防止短路、运行可靠; 11应具有通讯功能,通讯协议应满足协议开放要求; 12 应具有完善的自动控制功能,在正常运行时无需人工操作;

5.2.1生物臭气处理装置可包含预洗段和生物段,各处理段应设置填料,填料支撑 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5.2.2生物段的空塔流速宜为0.05m/s~0.10m/s,臭气与生物填料的接触时间应 不小于15s,填料层高度宜小于2.0m,填料的安装高度应控制在设计高度土10cm以 内,空塔流速下的填料压力损失宜小于200Pa/m,生物臭气处理装置的压力总损失 宜小于500Pa。 5.2.3生物段填料层的有效体积和高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V=Qt/3600 H=vt/3600 式中:V一一填料层有效体积(m); Q一一臭气流量(m/h); t一一空塔停留时间(s); H——填料层高度(m):

E级绝缘,接地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755的规定

5.2.12离子发生器仅可用于新风系统中,不得用于臭气收集系统中直接对臭气进行 电离处理。 5.2.13离子发生器装置的箱体及其所接风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满足耐腐蚀性和耐 氧化性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5.2.14离子新风系统的过滤材料宜采用耐腐蚀材质,并应为可拆卸式,过滤效率不 宜低于F5,压力损失不宜大于50Pa。 5.2.15离子发生器装置出口的臭氧含量应小于0.06ppm。 5.2.16离子发生器的可靠运行寿命应大于30000h 5.2.17离子发生器装置应采用固定式全密闭矩形结构。

5.2.18洗涤处理装置包含水洗、酸洗、碱洗、氧化等类型,根据不同的洗涤要求选 择水、酸、碱或化学氧化剂等洗涤剂。 5.2.19洗涤装置应包括洗涤塔、洗涤液、循环喷淋系统、投药系统、电气控制系统 除雾装置、洗涤排放系统等。 5.2.20洗涤塔的空塔风速宜为0.6m/s~1.2m/s,如受空间限制可适当增大风速, 但不应超过1.5m/s。 5.2.21臭气在填料层的停留时间可取1.5s~3s。 5.2.22单层填料高度宜为0.8m~1.2m,当填料总高度大于1.2m时,可分段布设。 5.2.23填料层喷淋的液气比宜为25L/m,喷淋密度不宜小于10m/(mh)。 5.2.24与酸碱或化学氧化剂接触的塔体、设备和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5.2.18洗涤处理装置包含水洗、酸洗、碱洗、氧化等类型,根据不同的洗涤要求选 择水、酸、碱或化学氧化剂等洗涤剂。 5.2.19洗涤装置应包括洗涤塔、洗涤液、循环喷淋系统、投药系统、电气控制系统 除雾装置、洗涤排放系统等。 5.2.20洗涤塔的空塔风速宜为0.6m/s~1.2m/s,如受空间限制可适当增大风速, 但不应超过1.5m/s。 5.2.21臭气在填料层的停留时间可取1.5s~3s。 5.2.22单层填料高度宜为0.8m1.2m,当填料总高度大于1.2m时,可分段布设。 5.2.23填料层喷淋的液气比宜为2~5L/m,喷淋密度不宜小于10m/(mh)。 5.2.24与酸碱或化学氧化剂接触的塔体、设备和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5.2.25活性炭吸附装置宜作为应急备用除臭装置,在臭气浓度波动或检修期间使用 5.2.26活性炭吸附单元的空塔停留时间应根据臭气浓度、处理要求、吸附容量确定 宜为2s5s。

5.2.27活性炭塔体应采用耐腐蚀材质GB 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支撑板应满足活性炭吸附饱和后的机械强度 要求。

5.3.12坡璃钢风管应其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结构从内向外应由内衬防腐层、结构 层、外表层三层组成:漏风量应满足现行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中的 要求。 5.3.13玻璃钢风管必须达到难燃B1级及以上,密封胶应选用A级不燃材料。 5.3.14玻璃钢及其他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 5.3.15粗效过滤器宜采用复合式粗效过滤器,过滤器材料应为不燃或阻燃型,过滤 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要求。 5.3.16额定风量下粗效过滤器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5μm粒径的计数效率应在50%~90%内; 2通过过滤器的面风速应不大于2m/s,过滤段的进风断面风速均匀度应大于 80%; 3初阻力不应大于50Pa,终阻力不应大于100Pa。 5.3.17镀锌钢板的属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等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6.1.1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6.1.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保证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的 施工质量。 6.1.3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相关验收 标准及规范,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共同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产品的规格、型号 数量、外观质量、出厂合格证及其他应随产品交付的技术资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6.2.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机电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 排各机电专业的施工顺序,确认不发生碰撞情况才可按各专业图纸施工,各种设备 安装顺序宜按照先大型后小型、先设备后材料管道的原则进行。 6.2.2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备及管线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熟悉图纸,并按设计 要求对预留、预理件进行复核。 6.2.3构筑物和设备的密闭盖或密闭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加盖或罩应有效密闭,不得有可见孔或缝: 2设备的加盖或加罩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 3密闭盖或密闭罩上应设置可开启的门、窗或取样孔,并应预留设备检修空间 6.2.4生物臭气处理装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料装填应均匀,填料层与池边壁不应留有缝隙。 2喷头安装前应冲洗干净。 6.2.5风管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风管走向、标高和位置进行复核: 2安装前应对风管外观进行质量检查,并应清除施工过程中遗留的管内杂物 3应按设计要求的坡度坡向敷设。 6.2.6风管安装完成后,必须对通风系统进行标识,并标注气流方向。不同性质的 风管用不同的颜色进行标示。

6.2.7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的施工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 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等有关规定

1设备、管线安装工程等应验收合格: 2施工现场清理干净,机房门窗齐全,可以进行封闭; 3试运行所需用的水、电、蒸汽、燃油燃气、压缩空气等稳定可靠,并满足调 试要求; 4测试仪器和仪表齐备,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其量程范围、精度应满足 测试要求; 5调试方案已批准。调试人员已经过培训,掌握调试方法、熟悉调试内容。 5.3.4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应在设备单机试运转 与调试合格后进行。通风系统的连续试运行不应少于2h,空调系统带冷源的连续试 运行不应少于8h。联合试运行与调试不在制冷期时,仅做不带冷源的试运行与调试, 并应在第一个制冷期内补做。 6.3.5风机、除臭装置等设备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 的要求,运行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 6.3.6电气设备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运行指标应满足安全要求,供电 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状态及数据应显示正常,报警应及时。自动控制系统、 仪器仪表和执行器安装前应先按照产品手册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计量和标定 监控系统方可投入运行。 6.3.7联合试运转过程中,设备及管线工程应安全可靠,除臭装置池体、管线应无

渗漏。 6.3.8设备、管道防腐的试验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 定。

5.4.1通风臭气处理系统工程峻工验收前,应完成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 运行及调试,项目内容与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43的相关规定。 5.4.2通风臭气处理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 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6.4.3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工程的峻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统一用表》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 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非设计满负荷联合试运行与调试记录: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11臭气处理系统净化效率的测试记录; 12新技术应用论证资料。 6.4.4风管应通过强度与严密性试验,风管系统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的有关规定。 6.4.5密闭盖或密闭罩可采用漏光法检测,漏风部位检查可采用听、摸、观察、使 用水和烟气等检漏措施,并应做好标记,

6.4.6应检查臭气处理装置的密闭状况及其压降情况。 6.4.7应测定并调节各构筑物支管段的风量,总风量应达到设计风量要求LY/T 2958-2018 油用牡丹栽培技术规程,并应对 系统的压力损失进行测定。 6.4.8喷洒处理装置应检查喷洒的均匀性,单位时间的喷淋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9阀门、风机、动力设备和配套仪表的调节开关应灵敏,仪表指示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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