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524-2021 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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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6/ 524-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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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 524-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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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 524-2021 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pdf

5.2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熟料)生产企

在执行5.1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做到: a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窑尾,须根据生产设备的能力、工业废物的特性配置高效袋式除尘 设备; b 破碎易扬尘的固体废物,其废气的除尘设备应选用袋式除尘器,并根据废气性质选择滤袋和 袋笼材质; C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照GB18597要求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各类废物渗滤液,各类废物处置、堆存区域内的排水,车辆冲洗排水,初期雨水按其性质分 类收集处理,满足回用水要求综合利用或达标后外排; e)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的控制与防治,应符合GB14554规定。

6.1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NY/T 2060.5-2011 辣椒抗病性鉴定技术规程 第5部分:辣椒抗南方根结线虫病鉴定技术规程DB46/5242021

6.1.1废气收集系统及净化设备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因废气收集系统 或净化设备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备,待检修合格后同步投入运行。 6.1.2水泥回转窑点火升温过程中,当分解炉温度达到850℃时,SNCR脱硝设施应投运。 6.1.3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巡检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静电除尘 器定期检修极板、振打清灰装置等。 3.1.4原料、燃料中硫含量较高的企业,应加强生产控制,增设末端治理设施等,做到二氧化硫达标 排放。 6.1.5氮氧化物控制应在采用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技术的基础上,采用废气末端治理技术,结合企 业实际合理选择脱硝剂,并根据工艺需求确定脱硝剂的施喷量,从源头上减少氨逃逸。 3.1.6应当实时记录烟气净化用脱硫剂、脱硝剂及其喷施量,并记入管理台账。

6.2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排放限

DB46/524202

7.1.1现有企业2021年12月31日前,执行GB4915;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 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自本文件颁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注: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脱硝工艺烟气排放。 b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7.2天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7.2.1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7.2.1.1原料矿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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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1原料矿开采使用的穿孔设备应配备除尘设施,矿石采装应采取预喷淋(水)等抑尘措施。 7.2.1.1.2矿山爆破应采用微差爆破等技术措施。 7.2.1.1.3废石堆放应设计、建设规范的废石场。废石的转运、排弃、堆置过程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 施。

7.2.1.2物料装卸、储存与输送

7.2.1.2.1粉煤灰、矿粉、水泥等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仓(库)中,并在顶部卸压口配备除尘设施。 7.2.1.2.2生产原料、燃煤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仓、库)中;破碎后的原料运输或 输送进厂卸料时应配备抑尘设施。 7.2.1.2.3物料均化应在封闭料场(仓、库、棚)中进行。 7.2.1.2.4物料输送应当采取封闭措施,转运点等产尘环节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7.2.1.2.5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路面清洁。 7.2.1.2.6生产厂区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保证物料运输车辆整洁,减少物料运输过程中的遗撒和扬

7.2.1.3破碎、粉磨、烘干和燈烧

7.2.1.3.1物料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或密闭 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7.2.1.3.2磨机、烘干机进料口应密闭,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抑制颗粒物外逸 7.2.1.3.3窑系统应保持负压,漏风、漏料等故障应及时处理。 7.2.1.3.4脱酸剂、脱硝剂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7. 2. 1. 4 包装与运输

2.1.4.1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袋装水泥的清包机、输送转运点、装车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 设施。水泥包装应选用不撒漏的覆膜包装袋。 2.1.4.2水泥散装机、发运码头的装船机应配备可联动的除尘设施,

7.2.1.5入厂固体废物的管理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入厂后的装卸、储存、输送和预处理过程应封闭。封闭区域内产生的臭气 应抽取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经其他处理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 标。

7.2.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7.2.2.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7.2.2.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7.2.2.2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厂界恶臭污染物限值应按照GB14554执行。

DB46/524—2021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工程区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监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矿区颗粒物0.5采区外20m下风向设监控点度值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厂界外20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颗粒物0.5 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风向设监控点区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10m范围1.0监控点处1小时浓度平均值内浓度最高点注: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7.3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7.3.1水泥企业应配套建设或依托工艺可行、运行可靠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7.3.2生产循环冷却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和其它工艺废水等经收集处理后满足GB/T19923表1标准的优先回用:外排污水管网应满足GB18918表1中一级A及表2中限值要求:排入地表水体应依据区域受纳水体功能区划、水体环境质量要求达标排放。8排气筒高度要求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高度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9排污口设置9.1排污口类型根据水泥企业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和排放负荷,水泥窑窑尾烟窗、冷却机烟(窑头烟窗)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根据水泥生产企业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分为外排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为内排口。9.2排污口设置要求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10监测要求10.1企业自行监测10.1.1企业应落实HJ848的要求,自行监测污染源的排放情况。10.1.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HJ75或HJ/T397规定执行;大气污染8

DB46/524—2021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应按HJ/T55规定执行。10.1.3按照HJ75、HJ76的规定,定期对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进行校准,保证仪表的准确性,并完善校准、维护记录。10.1.4水泥企业废气有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因子及频次按表4、表5执行。表4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监测因子及频次污染物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水泥窑尾及其余热利用系统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独立热源的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排气筒在线监测常规水泥窑头(冷却机)及其余热利用系统烟肉颗粒物污染物物料储存及输送排气筒破碎机、磨机、水泥库、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颗粒物一年一次产设备排气筒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I+Cd+Pb+As计)水泥窑及其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水泥窑铍、铬、锡、锑、铜、钴、锰、镍、每季度1次特征旁路放风排气筒钒及其化合物(以污染物Be+Cr+Sn+Sb+Cu+Co+Mn+Ni+V 计)二嗯英类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颗粒物、非独立的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排气筒每季度1次甲烷总烃注:a利用窑尾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的生产设备b不利用水泥窑废气余热,独立设置烘干热源的生产设备。c适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表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测因子及频次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界人氨、颗粒物、硫化氢、臭气浓度每季度1次注:a适用于氨水、尿素溶液作为脱硝剂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b、c适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排污单位10.1.5废水监测废污水外排的企业,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按表6执行。表6废污水排放监测因子及最低频次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适用条件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废污水排放口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每半年1次适用于废污水外排的所有水泥企业氟化物、氨氮、总磷、流量车间或处理车间排口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适用于废污水外排的协同处置固体每半年1次总砷、总铅废物水泥企业9

10.2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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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在试运行前,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在厂址全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最近敏感点及 环境影响预测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监测大气中重金属和二嗯英类; 应在厂址区域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农田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以及下风向环境影响评价预 测污染物浓度最大落地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监测土壤中重金属和二嗯英类; 在正式投运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应对上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进 行一次大气及土壤中的重金属和二嗯英类监测;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定的地下水监控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枯水期地下水水质监测

0.3.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企业的自行监测情况,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 求的企业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0.3.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水泥生产企业污染源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监测期间生产 负荷不应低于额定值的75%。对水泥窑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二英类浓度应每半年开展一次监替 性监测。 1033大气污染物浓度监 所的方法标准

表7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GB/T 7378-2012 表面活性剂 碱度的测定 滴定法DB46/5242021

表7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续)

11.1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文件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1.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 非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执法的依据。 11.3水泥窑冷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36小时(大面积更换耐火砖及冬季时,时间 可适当延长)、热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窑尾烟室温度高于400℃)8小时、停窑8 小时内窑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排放浓度限值。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情况, 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 兄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续 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每年累计不得超过60小时。 11.4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水泥窑旁路放风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 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 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 人为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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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C实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O量一一基准氧含量,%;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基准氧含量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基准氧含量为8%: 0实一一实测的氧含量,%。

式中:C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C实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O一一基准氧含量,%;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基准氧含量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基准氧含量为8% Q ±实测的氧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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