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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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pdf

4.4.1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 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其周边应保证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应 急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 b) 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 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段:

c)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 d)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 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4.4.2应急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满足GB50011、GB50021、GB/T51327、GB50413的有关要求,并应 等合下列规定: a) 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 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 区及山洪威胁区; 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C) 应急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d 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 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 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e)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 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 于1000米; f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 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利用方案: 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应急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 的蔓延。

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可分为应急休息区、避难宿住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管 理区、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分区设 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1紧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休息区是灾害发生后供避难人员临时避难、等候安置的场地NB/T 10392-2020 水电工程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导则,用地面积应 按每人不小于0.9平方米确定。

每人不小于0.9平方米确定。 2.2固定及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供避难人员获得安置后进行公共活动、休息使用 面积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不小于每人0.15平方米确定。

表1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设置要求

3.1避难宿住区是灾害发生后供避难人员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住宿的场地。应设置在便于人员 散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 3.2避难宿住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1.5平方米~2平方米确定

5.3.3避难宿住区采用帐篷布置时,应符合以

a)避难宿住区的空间布置应按宿住组、宿住组团和宿住单元分级控制宿住人数,并应符合表2 的控制要求; b 避难宿住区采用帐逢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4500平方来,每个防火 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400平方米,边长不应大于80米,防火分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 米; c 帐篷之间的最小距离宜满足表3的规定; d 帐篷宿住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0.8倍,帐篷宿住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 0.8倍之和: e 宿住单元之间宜利用通道等进行分隔,且其间距不应小于7米。

表2避难宿住区分级控制指标

表3帐逢之间的最小距离

5.5.1应急物资储备区以及分发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用周边设施时, 其与应急避难场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0米。 5.5.2应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附近的超市、商场、仓库等进行物资储备。固定、中心避难场所宜设 置应急物资储备库。

5.6.1应急管理区工 5.6.2应急管理区应设置具备应急指挥和事务管理功能的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收集、传达、分析各种 信息,处理、组织、指挥应急避难场所内一切行动的场所。应急指挥中心应配置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 网络接口,并配备有监控和广播设备,

5.7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

5.7.1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场所入口处。

5.7.1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场所入口处。 5.7.2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应急保障车辆停放

5.8.1中心避难场所应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5.8.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置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 连接的应急通道。 5.8.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面积应根据救灾车辆及人员数量确定,救灾车辆所需面积应符合5.7.2 要求,救灾人员所需面积不宜低于2.5平方米/人,并且不应小于3.0公顷

5.9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5.9.1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急直升机起降坪,且起降坪应设在空旷、平坦、 无妨碍直升机起飞降落的地带,考虑需要起降的直升机型号、数量等要求,按照MH5013、GJB3502、 GB50009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起降坪的大小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直升机全尺寸的1.5倍的圆,当采用矩形起降坪时 长度不应小于直升机机长的1.5倍,宽度不应小于旋翼直径的1.5倍:

b)起降坪应有明显标识,标识为黄色或白色,标出额定起降直升机荷载、主要起落方向、起落 区、安全区等: 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周围应设安全区,安全区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四周至少延伸3 米或直升机全尺寸的0.25倍的距离,并应从两者中取较大值;除因功能要求而设置在安全区 内的易折物体外,安全区内不得有固定的物体,且易折物体不得超过以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 缘25厘米高度为底线、向外升坡为5%的平面; 当需大规模伤病人员转送和大规模物资空运时,宜设应急直升机停机坪,且停机坪宜按起降 坪要求进行设计,最小净距不应小于直开机全宽度的0.5倍,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直开机 全宽度的4倍。 .2直升机使用区周边的障碍物和建筑工程限高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的要求。 3直升机使用区周围宜设置安全护栏。 4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消防栓及消防灭火设备 起降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

11.1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 ,通道的有效宽度宜符合表6的规定。

表6避难场所内通道的有效宽度

5.11.2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道路有效宽度的边缘至应急设施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7的规定

立急道路有效宽度的边缘至应急设施的最小距离

6.1应急设施设置要求

6.1.2应急设施按建设类型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可划分为以下方式: a)永久保障型:平时预先设计和建造,且可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或灾后立即投入使用; 紧急转换型:平时预先设计和建造,应保证结构安全,灾后投入使用时其他应急功能允许紧 急恢复; c 紧急引入型: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灾后通过应急评估与处置从既有建筑工程选择或紧 急设置、建造; d) 定期储备型:平时预先储备、定期更新,临灾时期、灾时和灾后调拨使用。 6.1.3应急避难场所设计确定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和设备物资的利用方式时,应对应急避难场所的使 用风险及应急设施的紧急转换和紧急引入条件进行应急启用转换评估,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 案,并应执行GB51143中的相关规定。 6.1.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6.2.1应至少采用应急市政 .2.2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与 的接口不宜少于两个,接口宜位于不同路段 6.2.3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阶段供水

表9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

设置在应急避难场所内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作避难时储水池 (箱),但应具备在1天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 b 当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储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平时不使用时,除水泵和增压罐平时可不安装 外,构筑物及管线均应建设和安装到位,并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能在1天内完成安装和调 试。

6.3.3应急避难场所的电力负荷应分别按避难时和平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电源后 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52 的规定,避难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负荷:通信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主要医疗救护房间 内的医疗设备和照明、应急供水设备等; b 二级负荷:应急风机、应急排水泵、应急管理区和避难宿住区的照明、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 的空调等; c) 三级负荷:灾时必须使用的其他负荷。 6.3.4 应急避难场所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电源配电柜或配电箱: 6)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C 各供电系统电源和应急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d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e)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6.3.5 应急避难场所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个避难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应具备引接临时电源的条件,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 总开关和两种电源的转换开关: b) 每个避难单元的电源配电柜(箱)宜设在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 c) 一级、二级和大容量的三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d 当避难场所内的各种电气设备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应设置就地控制、就地解除集中 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4.1应急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宜采用自流排出。避难场所内宜设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独立设置 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满足医疗污水处理要求。 4.2应急排污系统可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接口不宜少于两个,接口宜位于不同路段

6.5.1可结合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设置固定式厕所、暗坑式厕所以及移动式厕所,宜利用场所内原有的 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 6.5.2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厕所;中心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坑位数量宜按不小于1坑/100人设置。 6.5.3公共卫生间区分男女设置时,女厕位的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1.5倍;混合设置时,专用 女厕位不宜低于总厕位数量的20%。 6.5.4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100米,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避难宿住区30米~50 米。

7.1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其设置应符合GB5768及GB2894中的规定

6.7.2应急避难标识应根据人员的疏散路线设置,并应指向安全区域

6.7.2 应急避难你识应限缩八贝的股路线设直: 6.7.3 应急避难场所应建立完整、明显、适于辨认和宜于引导的避难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急避难场所主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场所功能综合演示标识牌: b 危险建筑潜在倒塌影响区,古树、名木、文物和重要建筑的保护范围,灾害潜在危险区及其 他可能影响受灾人员安全的地段,应设置警告标志。 6.7.4 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避难场所区域位置指示牌,并应指明避难场所的位置和方向; b 场所功能综合演示标识牌应标明避难场所内部各类设施位置和行走路线,说明避难场所使用 规则及注意事项、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内部功能区划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C 各类设施入口处应设置场所设施标识牌; 宿住区入口处应设置说明区内分区编号及位置的综合性标识: e)规模较大场所内通道交叉口或路边应设置引导内部交通的引导性标识。 6.7.5各类标识设施宜经久耐用,图案、文字和色彩简洁、牢固、醒目,便于夜间辨认,并应执行GB 51143中的规定。

8.1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心避难场所的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 间不小于1小时设计: b 固定避难场所当宿住区的避难人数大于等于3.5万人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 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设计;其他情况应按不少于1次火 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设计。 8.2对于应急避难场所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当应急避难场所有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 下应大于50米,其他情况不应大于40米。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 群体的专门避难区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米,当应急避难场所有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 设施时不应大于25米。

6.8.3应急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平台,并应连接车道; b)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米。 6.8.4 应急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急避难场所内宜设置环形网状消防通道,应急功能区供消防车通行的通道间距不宜大于160 米; b) 应急避难场所内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尽端式通道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YD/T 3068-2016 电信级虚拟桌面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并应设置长度和宽度 均不小于12米的回车场地; C 供消防车停留的车道及空地坡度不宜大于3%。 6.8.5应急避难场所的室外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灾后避难期间 消防扑救的需要。

a)室内广播线路宜暗装敷设: b)广播室内应设广播线路接线箱,接线箱宜暗装,并应预留与广播扩音设备控制盘连接线的穿 线暗管: c)广播扩音设备的电源侧应设电源切断装置。

0.1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时照明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0.2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金属卤素灯、LED灯或白炽灯,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 包度和防眩光等要求。 0.3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照度标准值不 应低于5LX;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的5%;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d 避难时通用房间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分别按表10和表11的数值确 定。

0.3应急照明应符合下

表10避难时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LY/T 1179-2013 松香改性酚醛树脂避难时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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