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3-107-20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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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3-107-20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pdf

2.1.4脚手架危大工程包括

2.1.4脚手架厄大工程包拍: 1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 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2.1.5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2.1.6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2.1.7其他危大工程工程包括: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 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 工程。 72层以上临时活动板房安装和拆除

2.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利

JB/T 11232-2011 精密气体渗氮技术要求2.2.1开挖深度5m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 降水工程。

2.2.2模板及支撑体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包括:

1各类工其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 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以上,或搭设跨 度18m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以上,或集 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 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以上,或搭设跨 度18m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²以上,或集 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 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2.2.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 程包括: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以上,或搭 设基础标高在200m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2.2.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以上,或搭 设基础标高在200m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2.2.4脚手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包括:

1搭设高度50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80m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 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采取非常规安装方式安装(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 书要求正常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2.2.5拆除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包括

1码头、桥梁、高架、烟窗、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 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 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 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2.2.6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2.2.7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包括:

1施工高度50m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以上的 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5m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 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 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3.0.1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包括:

1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工 程地质、水文和周边环境等资料; 2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 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 大工程施工安全; 3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项 目实际情况辨识危大工程,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见附录A), 并经各责任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 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3.0.2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 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0.3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 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 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 设计。

4.1专项施工方案编审

4.1.1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 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4.1.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 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 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 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 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 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4.1.3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 盖单位公章。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 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 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1.4经过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

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专项施 工方案审批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市政工程施 工安全技术风险控制规程》表A2.6填写。

41.2.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 专家论证会,对经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 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2.2专家应从盟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 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 无相关专家,可邀请外埠专家),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 数不少于5名,并满足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止派、学术严谨; 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与论证的危大工程无利害关系。

4.2.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 参会人员应包括: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书面授权委派的 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 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4.2.4专家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 3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 全。 4.2.5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 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 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报告按照《内蒙古自治 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表A2.4 和表A2.5填写,外埠专家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4.2.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 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 施工单位应按照主家音贝进行修改关履行有关审核和审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 准规范; 3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 全。

4.2.5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 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 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报告按照《内蒙古自治 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表A2.4 和表A2.5填写,外埠专家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

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专项施工 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按照 本规程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0.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示 牌”(见附录B),公示施工时间及责任人员;现场悬挂“起 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安全要点”标牌(见附录C):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0.2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 育。 5.0.3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 现场带班。 5.0.4施工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专项方案编制人员 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填写“专项施工方 案交底记录”(见附录D);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 实际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工种 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要求、施工过程中 的危险性告知、紧急情况下立即停止施工和及时撤离、现 场急救知识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中表A3.1填写,并由双方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5.0.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组织 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 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照本 规程重新审核和论证

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 织限期整改。 5.0.7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 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 撤离危险区域。

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 撤离危险区域。 5.0.8监理单位应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 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 流程、方法和措施。 5.0.9监理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 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出具监理通知单要求其进行整改;情 节严重的,应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0.10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 工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时,应共同填写“超规模危大工 程施工作业安全巡视检查表”(见附录E),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后分别留存备查。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巡视

5.0.8监理单位应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 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 流程、方法和措施。

5.0.10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 工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时,应共同填写“超规模危大工 程施工作业安全巡视检查表”(见附录E),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后分别留存备查。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巡视 检查必须每日填写。

5.0.11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

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 。验收合格后应在施工部位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 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C卷、E卷要求填写 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包括: 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书面)委 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 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5.0.12对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5.0.13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 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需经建设、设计及 监理单位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 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目的和依据: 3监测内容及项目; 4监测方法; 5人员及设备; 6测点布设与保护; 7监测频次; 8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5.0.14对于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监测单位应组织专家 论证: 1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一级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 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 坑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5.0.15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设计或 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 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5.0.16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 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做信息反馈。当监测 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 施。

5.0.17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1施工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 现场检查、整改记录、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纳入档 案管理; 2监理单位应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 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5.0.18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按照危大工程特

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备,定期组 织演练。

6.0.1自治区和盟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 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 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 家资格。 6.0.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应 对危大工程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并暂时停止施工。 6.0.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和个人的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口口显口口口否是香是晋否否足香是否工坐摄型害89o17=235品品00口口显口是否是否是香是香()9=235222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其他·18.

话电安牌B附社监建序号·19.

附录C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

C.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

C.1.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 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C.1.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C.1.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C.1.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要 求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C.1.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C.1.6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 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 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C.1.7起重机械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要 求,对基础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C.1.8起重机械的顶升、附着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C.1.9遇大雨、大雪、大雾或风速大于8m/s等恶劣天气, 严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 C.1.10塔式起重机顶升前,应将回转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可 靠连接,并应进行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平衡,不得 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 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C.1.11起重机械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 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必须符合标准规范 要求。拆卸作业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C.1.12辅助起重机械的起重性能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安全 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吊索具必须安全可靠,场地必须符合 作业要求。 C.1.13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

C.1.13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 自检、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1.13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

C.2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

C.2.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并配 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C.2.2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在机械 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C.2.3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活加

底。 C.2.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 程和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C.2.6遇大雨、大雪、大雾或风速大于12m/s等恶劣天气, 不得使用起重机械。 C.2.7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设备管 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惠及时整 改。 C.2.8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连接螺栓必须齐全有效,结构 件不得开焊和开裂,连接件不得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零 部件不得达到报废标准。 C.2.9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应当制 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 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C.2.10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 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C.2.10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

C.3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C.3.1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 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基坑支护必须 进行专项设计。 C.3.2基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基坑工程施工。

C.3.2基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基坑工程施工。

C.3.3基坑施工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 C.3.4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 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C.3.5基坑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主要影响区范 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 C.3.6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 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C.3.7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 上下专用通道。 C.3.8基坑施工必须采取基坑内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 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 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 C.3.9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 填。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 C.3.10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 指定专人对基坑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当立即 报警。

C.4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

C.4.1脚手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C.4.2脚手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C.4.3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资格 C.4.4脚手架搭设、拆除前GB/T 29609-2013 橡胶 苯酚和双酚A的测定,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C.4.5脚手架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 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C.4.6脚手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C.4.7脚手架外侧以及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底层 应当封闭严密。 C.4.8脚手架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剪刀撑和连墙件。落 地式脚手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严禁在脚手架上超载 堆放材料,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 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 C.4.9脚手架搭设必须分阶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 投入使用。 C.4.10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 作业。连墙件应当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 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C.5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

C.5.1模板支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C.5.2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作业。 C.5.3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C.5.4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C.5.5模板支架材料进场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C.5.6模板支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 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 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C.5.7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必须按专项施工方 案设置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和剪刀撑;立杆顶部自由端 高度、顶托螺杆伸出长度严禁超出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C.5.8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 铺设模板。 C.5.9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

塌风险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C.5.10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确认 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

附录D专项施工方案交底记录分部分工程名称项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部位分包单位交底时间方案交底内容:姓名交底人接收人签字职务注:本表一式三份,需交底人、接收人共同签名。交底内容可附页。·27.

附录E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巡视检查表记录时间:年月日时分天气:气温: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部位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安全员旁站监理安全员巡查内容结果专项方案执行情况施工监测实施情况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作业区警示、警戒标识设置情况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巡查情况起重机械设备检查、验收及使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情况作业人员配备、使用防护用品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施工单位巡查人员(签字)监理单位备注注:本表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填写,分别留存备查。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巡视检查必须每日填写。巡查人员主要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管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28.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 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SH/T 3547-2011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化学清洗施工及验收规范,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 用“可”。 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 去为“应执行规定”或“应符合规定”。 3本规程中所称“不足”“不超过”“不满”“以下”均不 含本级,“以上”均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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