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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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建筑工程间距应当根据贺州市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理设 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 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十七条新建住宅建筑须保证底层窗台面(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冬至 日一小时以上日照且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室能获得冬季日照并符合《绿色 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有关要求。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情降 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八十八条改建住宅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标准已不能满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 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日照标准。 第八十九条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 日照的有效时间应符合本规定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规 定(参见表8: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 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6倍,在规划二、三级 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4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 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在规划二、三 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 2.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南北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 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2)东西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 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或山墙 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均按居住建筑的平行正面间距控制。 3.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

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制。 几十条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以及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 的间距,应采用经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遮挡居住 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 见表8: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南北向的,建筑高度<50米的,其最近小间距不得少于27米,50米≤建 筑高度<100米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7米为基数)每增高一米,间距递 (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且不宜小于18米。 X 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 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按如下规则控制: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50米的,其最近小间距不得少于27 米,50米≤建筑高度<100米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7米为基数)每增高 一米,间距递增0.3米。建筑高度≥100米时,其最小间距≥42米。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应按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的1.(1)款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 4.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 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制。 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以及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 的间距,应采用经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遮挡居住 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 见表8: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南北向的,建筑高度<50米的,其最近小间距不得少于27米,50米≤建 筑高度<100米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7米为基数)每增高一米,间距递 (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且不宜小于18米。 X 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 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按如下规则控制: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50米的,其最近小间距不得少于27 米,50米≤建筑高度<100米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7米为基数)每增高 一米,间距递增0.3米。建筑高度≥100米时,其最小间距≥42米。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应按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的1.(1)款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 4.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 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时的间距要求: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 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制。 第九十一条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农村低层居住建 筑(不超过3层)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4米;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山 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对此规定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2.低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多层(包括中高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 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 小于13米。 4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5.山墙原则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NB/T 10350-2019 可持续水电评价导则,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 面间距控制。 第九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 准的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 定控制。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来控制, 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第九十三条大学、中学及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即日照 间距系数为1.3。两排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小于25米。学生宿舍按住 宅建筑间距控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 于3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5 第九十四条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用房建筑间距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 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第九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术规定(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表8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布置形式示意图X间距控制一级控制区:Ly≥0.96H南(1)南北第八十向九条1.二、三级控制区:L,≥1.04H南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级控制区:Lx≥0.8H 高筑平行(2)东西布置向二、三级控制区:Lx≥0.9H高级控制区:L≥0.7H南同时须满(1)南北或足:二级控制区:L,≥0.8H 南向L≥6米第八十B≤14米九条2.低、多层三级控制区:L≥0.8H南(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级控制区:Lx≥0.7H高同时须满直布置足:(2)东西二级控制区:Lx≥0.8H高Ly≥6米向B≤14米三级控制区:Lx≥0.8H高18

布置形式示意图间距控制第八十九条3.(1)a ≤最窄处间距同第八十九条1.低、多层(中低、多层45°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最窄处间距同第八十九条2.,低、多层(中(2) a >也非垂45°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直布置H南<50米时,Ly≥27米;50≤H南<100第九十(1)南北米时,以27米为最小间距基数,每增高条1.高向1米,间距递增0.3米;H南≥100时,Ly层居住≥42米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2)东西L≥0.4H且L≥18米(互开窗)置向Lx≥0.4H高且Lx≥13米(不开窗)不业第九十(1)南北Ly≥0.5H南且L,≥24米条2.高向B≤14米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Lx≥0.4H盒且Lx≥18米(互开窗)(2)东西人Lx≥0.4H高且L≥13米(不开窗)向B≤14米H<50米时,L≥27米:50≤H南<100第九十(1)高层来时,以27米为最小间距基数,每增高条3.高居住建筑1米,间距递增0.3米;H≥100时,Ly层居住位于南侧≥42米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2)高层同第九十八条1.(1)款,低、多层(中高建筑平居住建筑位于北侧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且L,≥13米行布置19

规定布置形式示意图间距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Lx≥0.9H低多且Lx≥13米位于东(西)侧第九十(1)高层条4.高Ly≥0.5H南且Ly≥24米居住建筑层居住B≤14米位于南侧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2)高层L,≥0.8H南且L≥13米直布置居住建筑B≤14米的间距位于北侧第九十条 5.高(1)a≤最窄处间距同第九十条第1款或第3款,层居住45°或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2) a >最窄处间距同第九十条第2款或第4垂直布45°款,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置注:1、采用本图示居住建筑间距,应同时保证相邻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2、南北向一一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东西向一指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度(不含45度)3、Lx东西向建筑间距;Ly南北向建筑间距;14、H南南侧建筑高度;H高两栋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H低多两栋建筑中低层或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B建筑山墙宽度;两栋建筑间的夹角。5、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6、一级控制区:老城区;二级控制区:城市重点区域;三级控制区:城市一般区域。20

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景观、环保和交 通安全等方面要求,并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同时符合本 节的规定。 十七条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当红线用地不临城市道路)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 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时,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按 相应建筑类型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 2)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物与用地红线最近点的 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且最小距离低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3米,其它建筑不应 小于6米(α为建筑物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Dα<15°,按平行布置的离界距离控制。 ①15°≤α<45°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的0.9倍控制。 ?45°≤α<60°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的0.7倍控制。 ④α≥60°,按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 3)两块相邻建设用地同时拟建新建筑,若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 界后,建筑间距小于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建筑间距的规定,则应根据南面建筑 对北面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再予确定。 4)两块相邻建设用地之一已建有永久性建筑,新建建筑按本条第1)款和第 2)款的规定退界后,建筑间距小于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建筑间距的规定,则 应根据南面建筑对北面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再予确定新建建筑的退距。 5)居住区独立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电房等)应控制在建筑红线内, 同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①面宽大于等于16米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应小于5米; ①面宽小于16米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应小于3米; 6)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建(构)筑物)应控制在建筑 红线内,同时退离城市道路绿化带和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①一般性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5米,商业建筑退让不小于 10米。 ①东融大道、光明大道、桂粤湘大道按100米,207国道按80米红线宽度控 制前提下,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绿化带距离按照本条第6)款第①点的 规定进行控制。 ②各类建(构)筑物按离界距离的要求退让城市公共绿地。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视道路红线的宽度、 道路性质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并符合表9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表10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的规定,同时还 应满足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五条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表9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

道路宽度() 6≤L<12 12≤L<20 20≤L<40 L≥40 退距(m) 建筑高度≤18米 3 3 8 18米<建筑高度≤24米) 5 5 10 12 24米<建筑高度≤100米 8 10 12 15 建筑高度>100米 10 12 15 20 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 15 15 15 (居住配套的商业除外) 备注:1.当与城市绿化带、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后退红线距离有不一致时,按高限控制。 2.围墙临城市绿化带可不退距。 3.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范围(含门卫室、大门)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4.建筑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各 退相应建筑类型建筑间距一半的要求。 5.建筑高度≥150米非居住类的超高层建筑和大型的多层公共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及大中型影剧院、会议中心、体育场所、交通建筑还应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扩大退让距离, 6.城市规划管理有特殊要求及规定的,应扩大退让距离。 7.特色小镇建设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商业建筑退距可参考表9前四项规定执行。(商业建筑 须为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包括塔楼。)

表10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

2)出入口临城市道路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新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 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临时停车或回车场 地且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九十九条地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包括门廊、阳台、室外楼梯、坡道、花池、平台、 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得超出建筑 红线建造。 第一百条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离界净 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特殊情况除外): 1)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临城市道路时,离界净距离不得少于5米, 2)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临用地红线时,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0米,退绿化控制线不 小于5米。 第一百O一条隔离带要求: 1)在村镇、城镇范围外的公路、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设 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一级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5米。 ②二级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③三级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15米。 规定 ④高度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2)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经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一百O二条贺江、爱莲湖及中心城区各内河水系,已作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 计的,应按已批规划的蓝线确定规划控制范围,未作规划的,则应按《城市蓝 线管理办法》划定蓝线以确定规划控制范围:建(构)筑物退离规划控制范围 应符合表11的规定。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 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 工程设施,应该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 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表11建筑物退离水系蓝线控制线距离

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

表12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距离

注: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数值是电力线路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的建筑物退让最 平距离值。

第一百O六条建筑高度分区界定 1.低层和多层建筑区:建筑高度H≤24米。× 2.小高层建筑区:建筑高度区间为24米

规定阳台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②阳台(包括绿化阳台)的开间、进深应≥1.1米(指阳台结构外缘到外墙的距离)。③凹阳台为凹入相邻房间的阳台。凹阳台、半凸半凹阳台进深(含结构板)应≤2.8米。当住宅阳台、半凸半凹阳台的层高≥4.5米时,该阳台应按2层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④凸阳台为凸出建筑外墙面(相邻房间)的阳台。住宅凸阳台不得设结构柱和剪力墙。③阳台外侧不允许外接各类设备板和结构板。③住宅套型内设置的绿化阳台在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可不计入容积率,但仍应计算建筑面积(参照下图)。三面开散并采用通透式栏杆;绿化覆土深度≥0.6米;绿化覆土部分的结构板底面低于楼板面≥0.4米,外侧顶面结合相关规范进行了安全防护措施设计(但栏板部分高出楼板面应≤0.3米),且覆土绿化面积≥阳台面积的80%。不满足以上要求的绿化阳台,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套型住宅绿化阳台的绿化方案、构造详图应与建筑设计方案同步设计。术规定覆土绿化排分>客台面积的80袋适用于然痛,爱活式杆,室内卷面②住宅阳台栏杆外附带的花池进深不应大于0.8米,花池高度均不应小于0.6米,长度不得超过阳台外墙边缘,单个花池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3.0平方米,若多个花池结构底板相连则视同一个花池,花池应设有组织排水和防坠物设施。2)住宅楼层户外花池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利用住宅楼层户外内凹屋面(非露天或部分露天楼层屋面下部为室内)做花池的,其进深不应大于0.8米,并应符合种植屋面有关规定。②利用住宅楼层外挑板(板上下均为室外)做花池的,板出挑不应大于0.8米,26

花池应设有组织排水和防坠物设施。 3)住宅楼层户外结构楼板(板上下均为室外)的任何改变(范围、用途、围 合形式等)都应重新取得规划许可。 4)住宅建筑飘窗的设置须符合如下规定: ①飘窗的上下构件外挑,从外墙内边线至构件外边线的深度不应大于0.8米, 上下构件的净高(内表面之间)应小于2.2米,窗台高度(下构件内表面至楼 面)不应小于0.3米。 ②上下楼层飘窗之间的楼板不允许挑出外墙。 ③上下楼层飘窗的出挑构件之间不允许用实墙封闭。 ④飘窗宽度(房间开间面的宽度)应小于房间开间宽度不少于0.8米。 第一百O九条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如下规定: 1)以下建筑物、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红线建造: ①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 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②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无 烟灶、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 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防盗网不得突出建筑外墙: ③建设用地内除连接城市的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 设施。 2)建筑物、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 凝水及从其它设施排出的废水。 3)建筑物的基底不得超出建筑红线,用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突出建筑红线的建 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不应超出用地红线且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建筑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 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散开的室外空间。建筑设备平台应符合如 下规定: 1)严格控制建筑物的设备平台面积,设备平台面积应根据设备尺寸合理确定 不得任意放大。 2)户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住宅可设置一处集中式设备挑板,设备挑板 不可设置在阳台外侧,应与建筑结构主体相连,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详图。设备挑板外侧不可设立柱,且设备挑板的水平投影全面积应≤3平 方米,该设备挑板应计算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3)户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住宅可设置分散式设备挑板。每套住宅用于 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室外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应超过各类居室(卧室、书

房、起居室、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主要功能房外可设 置1处面积≤1平方米的设备挑板,进深宽度不大于0.6米,不计算建筑 面积。分散式设备挑板不允许>2处以上的合设(允许2处合设)。 第一百一十一条住宅室外结构梁板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户内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卫生间、厨房等) 不得设置任何结构连梁或连板。 2)因建筑结构需要,可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结构梁 板或连板,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当板宽≥1米时,按结构板水平投影全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当板宽<1米时,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②不计容积率的结构拉梁和结构板,设计单位须出具结构设施必要性说明 建设单位须出具有关承诺书(承诺该部分结构拉梁和结构板今后不改为其 入他用途)。

五、临时建设 第一百一十二条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筑高度不超过8米、不允许采 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临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的 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王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 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 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 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完成以上审批程序后,方可申请办理 开工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市人民政府 认为急需的建设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1)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 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2)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3)影响防洪、泄洪的: 4)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5)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相关利害人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未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 划部门依法核发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文件应对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 结构形式、使用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一百一十七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 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 自行拆除。

第一百一十九条私有住宅指个人所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条不得擅自改变私有住宅使用性质,私有住宅建设时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 基地面积。原有私有住宅所在区域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定值。原有 私有住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危房,可以按原址、原规模、原面积改建或重建 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宅基地地面高程要求: 1)宅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宅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建设用地标高协调,不得妨碍相邻用地的排水 3)宅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相应的排 水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与相邻建设用地的关系要求: 私有住宅建设应协调好与相邻住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 构安全,并应尽量保证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 2)紧贴其它宅基地建造的私有住宅不得向相邻建设用地方向设洞口、门、外 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放雨水、废水和污水。 第一百二十三条私有住宅建设时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有关防火规范规定,尽可能满足交 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1)下列区域内的私有住宅建设必须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 行改建,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多层建筑形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①多层建筑主要包括居民(农民)多层自建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多层居住建筑以 及多层的公共建筑; ③坡屋顶坡度大于25%。屋顶的形式、质感和色彩必须与建筑外立面及周围环 境相协调。 ④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下的沿街多层建筑,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下(含4 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60米以下的沿 街多层住宅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层数控制在5层以下(含5层),建筑 总高度控制在19米以下。 2)土0.000标高设在私宅入口处,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6米(注:临城市道 路的私宅以面对城市道路入口为私宅入口;不临城市道路的私宅以面对公共 通道的入口为私宅入口)。 3)本条第1)点以外其它区域范围内的私有住宅建设,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 下(含四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除楼梯间外,屋顶露台不得搭建杂物房等建(构)筑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建筑突出物要求: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 出物为: ①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 其基础、化粪池等: ①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无烟 灶、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 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防盗网不得突出建筑外墙; ③建设用地内除连接城市的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 施。 2)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 它设施排出的废水。 3)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红线,用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突出建筑红线的建 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且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外观控制要求: 1)相连的私有住宅建设应按规划要求协调层高窗高,楼层出挑尺寸不得超过 1.5米,顶层露台进深不应少于建筑总进深的1/3。 2)建筑整体造型和色彩处理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3)旧区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内的私有住宅改建应符合历史文化传统街区规划控 制导则的要求。

第八章建筑工程规划核实

4)城市有特别规定区域的私有住宅建设应该符合相关城市规划控制导则的要 求,

第一百二十七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可采用分栋和全面规划核实方式进行。分栋规划核 实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核实。分栋规划核 实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 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全面规划核实是指被许可人建设完 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 内容后申请的规划核实。 第一百二十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审批时效有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 否已经拆除。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竣工建筑面积、高度、标高等规划条件的合理误差认定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表13公交站场规划标准表

面积指标八步老城片区、碳酸钙产业(西湾)片区、旺高产业片区、莲塘片区、 贺街片区采用下限值,平桂新城片区、生态新城片区、姑婆山小镇片区、生态

生态高新产业片区、城东新区片区、江南新城片区采用上限值。 三十三条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置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 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 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首末站应设置候车廊,其宽度 为3米,其长度应能容下同时到达三辆标准车的长度。 三十四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一般路线公交停靠站间距:市区宜按400~600米控制,近郊区间距宜按 800~1000米控制。<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应尽量与公交枢纽站相结合,在用 地条件有困难时,可在距主出入口100米范围内设置公交停靠站, 3)在设有辅道的快速路上,公交停靠站应设在辅道内。 4)新建交叉口,公交停靠站必须布置在交叉口的出口段;改建或整治交叉口, 公交停靠站应布置在交叉口的出口段,在交叉口的出口段布置停靠站有困难 时,可将直行或右转线路的停靠站设在交叉口的进口段。 5)公交停靠站宜设置在平坡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困难路段可适当放 宽至3.0%。 6)公交中途停靠站设在交叉口进口段时,离开停车线的距离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①进口道右侧有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该车道展宽段之后至少15 米处,并将拓宽车道加上公交站台长度后作一体化设计。 ②进口道右侧无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右侧车道最长排队长度再 加1520米处,停靠站的长度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7)公交中途停靠站设在交叉口出口段时,离开(对向车流进口道)停车线应按 如下原则确定: ①路口出口右侧展宽增加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展宽段之前至少15米处。 ②路口出口道右侧不展宽需设停靠站时,停靠站在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应小于 50米,支路不应小于30米。 8)在不设中央分隔带路段上的公交停靠站宜背向设置,站台错开距离不得小于 30米,在站台间适当位置应设置人行横道线。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 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 9)公交站台长度应至少能满足两辆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一辆公交车停车 长度以15~20米为准。 10)道路红线在20~30米间的道路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30米以上城市道路 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减速段长度为12~15米,加速段长度为 5

11)新建交叉口,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为3.0米;改建或整治交叉口,受条件限 制时,最窄不得小于2.75米;相邻通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25米。 12)多条公交线路合并设站时,应根据公交车的到站频率和站台长度确定最多 并站的线路数,最多不宜超过5条,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7条。当线路数超过 规定的要求时,应分开设站,站牌间距应满足下游停靠站长度加上25米长 13)立交、跨河桥的坡道两端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 公交停靠站。 14)出租车路抛站可结合公交停靠站在其站台上游50米范围外设置。 第一百三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车站、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及调度中心等城市 道路公共交通的站、场、厂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 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城市中人行交通系统规划应以行人流量的大小和流向为依据,并结合 建筑功能的需要,组成空中、地下和地面的人行交通系统。 第一百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系统中应留有足够的人行道空间,不得随意侵占人行道。人行 道与机动车道必须以路缘石(带)隔离。人行道最小宽度应不小于2米。 第一百三十八条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如下规定: 1)步行交通设施应满足无障碍交通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 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2)在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但步行街(区) 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3)步行街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不得大于160米;步行街区和大型超市 出入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步行街区和大型超市附近 应有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其至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并 不得大于200米。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城市主、次干路宜每隔200~400米设置过街人行设施;当道路宽度 超过双向6条机动车行道时,人行横道应利用中央分隔带或侧分隔带设置行人 安全岛。 第一百四十条人行横道两端应尽量避开电线杆、灯箱、广告牌、树木等影响行人行走的 设施。人行横道设置要兼顾残疾人行走的方便,应与无障碍坡道等设施顺接。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行天桥应按《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净 宽不应小于4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考虑与 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单位周边道路应在适当的位置设人行过

街设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城市主、次干路宜每隔200~300米设置过街人行设施;当道路宽度 超过双向6条机动车行道时,人行横道应利用中央分隔带或侧分隔带设置行人 安全岛。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行天桥净宽不应小于4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 和人行地道应考虑与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设置。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筑物之间为满足交通要求需架设穿越城市道路或跨越地界连接相邻 建筑物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如下规 定: ①符合城市交通和消防要求, ③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 ④廊道下的净空高度按立交桥桥下道路净空要求设置 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行车道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自行车道宜独立设置,尽量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若与人行道并建时,宜设 置在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 2)自行车道独立设置时,宽度宜按单向单车道1.5米,单向双车道2米~2.5 米,双向不低于2.5米布置。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并建时,自行车道按1米~1.5 米/车道计算,同时并建后的总宽度不宜小于3米。自行车道2.5米净高范围 内不应有障碍物。X 3)自行车道应满足骑行视距要求,一般不宜低于25米,最短不应低于15米。 4)医院、轨道车站、旅游区等人流量大的场所附近,应为自行车设置或预留 停放设施。自行车停放处应设于车行道、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以外的地方,以避 免阻塞车辆、行人及自行车交通,自行车停放处距离目的地不宜超过70米。

表14各级城市道路设计速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宽度应满足表15规定

表15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宽度

备注:1.一般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2.公交专用道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m 3.大容量公共交通的专用道车道宽度应根据选用的车型具体确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备注:1.一般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2.公交专用道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m 3.大容量公共交通的专用道车道宽度应根据选用的车型具体确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道路网规划指标

第一百五十条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相协调。对以下建设项 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X 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阅值的取值范围 应符合表17的要求:

表17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备注: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 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2)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和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应 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以上; 3)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项目。

4)报建阶段或选址阶段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应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细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主干路以上(含 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宜小于5米,其它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3.5米,人行道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一百五十二条城市规划各阶段相应的道路交叉口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或 立体交叉的新建、改建与交通治理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道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2)新建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不得出现超过四个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 叉口及畸形交叉口;斜交交叉口的交叉角不应小于70°,支路不宜与城市主 干路相交。 3)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行人的通行,并满足残疾人、儿童、老人 等弱势群体的通行要求。 4)道路平面交叉口设计速度应视车流行驶方向而定,直行车在进口道部分的设 计速度宜取路段车速的0.7倍,左右转车辆的设计速度宜取路段车速的0.5倍 5)道路平面交叉口类型应按《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分为A类、 B类、C类及细分为A1类、A2类、B1类、B2类、B3类等,规划道路平面 交叉口的应用类型,应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的相交道路类别确定。 6)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圆曲线或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 要求。在道路交叉口及出入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1.2 米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7)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驶要求。路 缘石转弯半径宜符合表18的规定:

4)报建阶段或选址阶段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应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细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主干路以上(含 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宜小于5米,其它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3.5米,人行道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一百五十二条城市规划各阶段相应的道路交叉口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或 立体交叉的新建、改建与交通治理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道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2)新建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不得出现超过四个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 叉口及畸形交叉口;斜交交叉口的交叉角不应小于70°,支路不宜与城市主 干路相交。 3)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行人的通行,并满足残疾人、儿童、老人 等弱势群体的通行要求。 4)道路平面交叉口设计速度应视车流行驶方向而定,直行车在进口道部分的设 计速度宜取路段车速的0.7倍,左右转车辆的设计速度宜取路段车速的0.5倍, 5)道路平面交叉口类型应按《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152)分为A类、 B类、C类及细分为A1类、A2类、B1类、B2类、B3类等,规划道路平面 交叉口的应用类型,应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的相交道路类别确定。 6)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圆曲线或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 要求。在道路交叉口及出入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1.2 米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7)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驶要求。路 缘石转弯半径宜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路缘石转弯半径

无非机动车道路缘石推荐转弯半径(m) 35~40 25~30 15~20 10~15 有非机动车道路缘石推荐转弯半径(m) 30~35 20~25 10~15 5~10 备注:当平面交叉口为非机动车专用路交叉口时,路缘石转弯半径可取5~10米。 8)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宽度增加值及展宽长度必须符合表19的 规定:

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宽度增加值及展

交 规划红线宽度 进口道规划红线长度(m)

进口道规划红线长度(m)

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2.跨河桥梁两侧亦作为相应展宽,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按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向上<下游计算 9)渠化交叉口应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 停候的车辆数决定,具体参照表20,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 10)交叉口范围内的车道宽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新建及改建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25米;治理性交 叉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进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0米,极限值 可取2.8米。 ②新建及改建交叉口出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5米;治理性交叉 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出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25米。 11)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12)道路平面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 ②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2%,主、主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 坡差不宜≥3%,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坡差不宜≥4%。 ③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 ④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五十四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下列要求规划人行天桥或地道: 1)快速路的过街设施必须修建人行天桥或地道;商业道路交叉口或道路两侧 存在大量人流来往的大型建筑物,可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设置人行天桥或过

街地道。 2)城市主干路、次干路(进口道单向3车道以上,且无中央分隔带道路)的 行人过街设施,应视行人过街交通及其相交的汽车交通饱和度而定,当行人过 街交通及其相交的汽车交通饱和度、人均待行区面积、待行时间同时满足表20 的条件时,应考虑规划行人过街天桥:

表20城市主次于路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基本条件

2.饱和度=车辆(或行人)交通量一通行能力;详细计算方法可参照《城市道路交叉口 设计规程》(CJJ152)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如下规定: 1)在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或次干路上 确需在干路上设置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且地块 出入口的交通应采取与干路交通同方向形式的管理措施。如受地形条件限制 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从缘石转弯曲线的切点处起算 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②次干路上距离交叉日不应小于5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③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 面交叉口不宜小于20米。 2)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 可能远离道路交叉口。 3)相邻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4)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 出入口,其宽度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建设用地规 模,与城市道路相接面大小,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数量,建设用地建筑种 类和规模等因素确定,上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单车道宽度不应大于5米, ②双车道路宽度不应大于7米。 ③车道宽度最大值不应大于12米。 ④相邻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不大于50米的应共用 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10米。

术规定5)以上所开设的出入口应完善路口交通设施。第一百五十六条对贺江及各支流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应子以保护,在其陆域安全区域内,除该桥梁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它建(构)筑物。但立交桥和人行天桥主体水平投影范围的有效空间可在符合桥梁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用于停车、绿化等用途,无效空间应予封闭。桥下空间利用按照:桥底净空≤2.5米区域设置为桥梁管理配套用房2.5米≤桥底净空≤3.5米区域设置为生态式社会停车场,兼顾配置部分桥梁管理配套用房的原则进行划分。第一百五十七条城市道路建设规划时,在电力线路廊道内预留公用变压器、开闭所及汽车充电桩等电力设施的相应位置,具体用地面积根据变压器尺寸确定。四、机动车停车场(库)第一百五十八条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停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表21的规定。表21停车位配建指标表性质分类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普通住宅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2经济适用房、公租房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2住宅廉租房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5四星级及以上宾馆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0.5 宾馆三星级及以下宾馆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0.5 (行政办公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办公商务办公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商业中心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普通商业楼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4.5商业超市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农贸市场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10餐饮娱乐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2.5大型影、剧院车位/100座3.5~5.57.5影剧院一般影(视)厅车位/100座2.5~3.51039

规定性质分类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体育场车位/100座3.5~4.510一类体育馆(≥4000座)车位/100座4.0~5.012.5二类体育馆(≤4000座)车位/100座3.0~4.012.5体育馆体育练习设施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10展览馆、会展中心、会议中心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5~2.01.5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博博物馆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6~0.81省级医院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5~3.02医院市级以下医院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5~2.01.5幼儿园车位/100学生6.0~6.510小学(车位/100学生3.0~3.510学校中学车位/100学生4.0~4.520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学生5.0 15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4.0~5.010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8.0~10.010工业厂房(仓储)区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2~0.51.5工业厂房(厂房)区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21.5工业厂房(办公区)区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81市区车位/100m²游览面积0.80.5 一类景区/公园郊区车位/100m²游览面积0.120.2二类车位/100m²游览面积0.020.2 备注:1.机动车配建指标八步老城片区采用中间值,碳酸钙产业(西湾)片区、旺高产业片区、莲塘片区、贺街片区采用下限值,平桂新城片区、生态新城片区、姑婆山小镇片区、生态高新产业片区、城东新区片区、江南新城片区、厦岛片区采用上限值。40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

第一百五十九条加油(加气)站选址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的有 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宜靠近城市交通主干路或设 在车辆出入方便的次干路上,不宜选在城市干路交叉路口附近。还应与高速铁 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相协调。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公共加油加气站还应满 足高速公路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加油(加气)站场地建筑密度按小于30%控制,容积率按小于0.6控制, 出入口至少两个,出入口间距按15米控制。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应符合表22和表23的规定。

表22公共加油(加气)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备注:加油站不再配建洗车 便安全官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心城区内的加油站服务半径应不小于0.9公里;中心城区以外,快速 环路以内的区域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1公里左右。中心城区加气站服务半 径控制在1.5一2.0公里。 第一百六十三条为新能源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应尽量结合现有的公交 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 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 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建设 用地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利用自有道路运输站场建设 充电设施,相关用地手续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 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 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 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 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 方式供应。

一百六十四条给水水厂和给水泵站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水厂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加压设施 的噪音及污泥排放处置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给水泵站位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和给水系统布局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 结合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给水泵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应减少噪音对周边的影 响。 4)给水泵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规模确定,宜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给水泵站用地指标表

备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2)规模小于5万立方米/日或大于50万立方米/日的给水泵站宜参照备注(1)执行。 (3)给水泵站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给水管网应符合如下规定: 1)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给水管应 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2)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0.32兆帕的要求, 对于局部地势较高的地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局部加压系统。 3)局部地区供水水压不足需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供 水水质的影响。 4)配水管网应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1.2~1.4的弹性系数计 算,并按消防时及事故时等工况进行校核。 二、排水工程

q一一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中——径流系数汇水面积(公顷)表25径流系数地面种类径流系数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城区)0.60~0.70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0. 45~0. 60城市建筑较稀疏区(公园、绿地等)0.20~0.45表26综合径流系数地区综合径流系数城市中心城区X0.60~0.70一般规划区XT0.45~0.60备注:一般规划区指城市规划区内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地区,3)设计暴雨强度按贺州市暴雨强度总公式计算:1823.540(1+0.6201gP)9=(t + 7.017)0.669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重现期(年)变量历时(分钟)其中:重现期、地面积水时间、综合径流系数视规划区域具体情况取值。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用地性质、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宜按第一百六十七条排水泵站用地面积宜符合表27和表28的规定。表27雨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指标(m²·s/1)建设规模雨水流量(1/s)20000以上10000~200005000~100001000~5000用地指标0. 4~0. 60. 5~0.70.6~0.80. 8~1. 1备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2.雨水泵站规模最大秒流计量3.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4.合流泵站参考雨水泵站指标。44贺州市

表28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指标

备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计量。 3.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第一百六十八条排水泵站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 1)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住宅区、公共设施边缘保持一定 的卫生防护距离; 2)站址应靠近滞洪区,地势低洼,利于排水,减少挖渠土方 3)站址应靠近承泄区,减少管道投资,减少管路损失,节约能量; 4)出水口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地段; 5)泵站站址应选择在岩土坚实抗渗性能良好的天然地基上,应尽量避免不良 地段; 6)尽量减少占地,避免拆迁。 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时,应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有足 够的备用地,并应预留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用地,用地面积宜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注:1.一级、二级处理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 间规模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2.深度处理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 升泵站、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具体用 地指标可根据当地用地条件,处理工艺和回用对象的不同确定,以景观补水为主 的取下限,以城市杂用为主的取上限;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 需其中几个净化单元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降低用地指标。 3.污水处理厂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条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宜集中 布置,建筑面积宜参照表30执行,

表30污水处理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小的假下限,中 2.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管配件堆棚等, 3.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室及传达室等。 4.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锅炉房、自行车棚、值班宿舍等。 5.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厂可根据污水回用规模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附属设施的建 筑面积,一般不应超过相应规模二级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5%~15%。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污水处理广设置应与周围的城市环境协调,并根据环评要求与居住 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一般不小于300m。在建设和运行过程 中应采取控制和削减噪音、臭味等引起环境问题的措施。 三、电力工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城市变电站选址应符合如下原则: 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必须适应电力系统发展规划和布局的要求,尽可能的接 近主要用户,靠近负荷中心,并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2)节约用地,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3)在确定出线走廊时,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按工程近远期出线规模,综合 考虑各级电压出线走廊。 4)站址应尽可能选择在已有或规划的铁路、公路等交通线附近,以减少交通 运输的投资,加快建设和降低运输成本。 5)应避开高填方、大量拆迁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地区。 6)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及地基承载力,并避开地质不良地带及高土壤电阻 率地区。

)应避开有单要地下文物或对变电所有影的地点 同意。 8)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移,如空气污移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9)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 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220kV及以上变 电站站址标高宜在10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 10)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11)应考虑变电站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一百七十三条城市变电站用地面积应按其最终规模一次规划建设。各级变电站用地 面积应以国土部、住建部、国家电监会最新发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 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来执行。同时还应结合贺州市的实 际用地条件选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城市供电线路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规划新建、迁改1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方式,结合综合管 廊铺设。规划新建220kV及以上电力线路采用架空方式,不应穿越市中心地 区或重点风景旅游区。在繁华地段、市区主干道、高层建筑群区、重点风景旅 游区以及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采用地下电缆方式,现有 架空线路宜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电缆方式。 2)架空电力线路应沿市政公用高压走廊多回路共塔架设。规划尚未实施区域 及工业园区内,高压电力线路可以采用架空方式。 3)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可参考表31,

表31城市高压线路走廊宽度

①架空送电线路边导线带电部分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 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 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②当架空线路与高速公路平行架设时,杆塔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距离应 不低于30米;当跨越高速公路时,导线与高速公路路面的最短弧垂距离须符 合相关规范的要求,110kV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跨越高速公路的对地距离要求 不小于 7.5 米。

③当架空线路与铁路线平行架设时,杆塔与铁路线轨道面的距离应不低于杆 塔高度;当跨越铁路线时,导线与铁路轨道面的最短弧垂距离须符合相关规范 的要求且不能小于8米,若跨越电气化铁路轨道,则最短弧垂距离不能低于 11.5米。 5)电缆线路路径选择、电缆管道的埋设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电力电缆通道应与城市其它地下管道统一安排,尽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①未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电缆通道,绿化带上建议采用“排管”或“顶管” 方式敷设,而在不具备开挖条件的重要市政道路上则宜采用顶管方式敷设;当 城市道路无绿化控制带时,电缆管道宜埋设在人行道上,但电缆管道与周边管 线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定: ③城市道路之间的交叉口均应考虑电缆线路的穿越,电缆通道为单侧走向时 还应按道路长度每200米左右设置管道的穿越。 ④电缆路径需跨越河(江)时宜利用跨河(江)桥梁实现。中心城区新建桥梁 宜预留并同步建设电缆管道。在现有桥梁上敷设电缆时必须经市政部门同意 通信工程 七十五条通信机楼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机楼宜按照每座容量80万线(户)~100万线(户)的标准配置。 2)通信机楼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宜控制为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地 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以数据处理业务为主的通信机楼宜综合考虑 多方因素进行选址,用地面积应根据机楼设计容量确定;用地紧张地区应考虑 建设附建式通信机楼,建筑面积宜为6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 七十六条通信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片区汇聚机房设置标准:城市建设密度一区和二区每10公~20公顷建 设用地设置一处、密度三区和四区每30公项~50公项建设用地设置一处、密 度五区和六区每60公~80公顷建设用地设置一处。每处机房面积为200平 方米。 2)多栋建筑组成的小区,应设置小区总机房,机房面积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小区总机房配置标准

当小区总建筑面积超过45方平方米时,可视为特大型小区。特大型小区的小区总机 房配置可结合分期建设计划或城市道路围合将其划分为多个区域,每个区域的小区总 机房可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置。

表33分区站距一览表

表33分区站距一览表

第一百八十五条加强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下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的 新建或改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心城区内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在地下敷设,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提 倡设置综合管沟,并应与道路绿化和地面杆线相互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 面空间资源。特殊情况下需要架空的线路,必须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城市建成区内现状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供电架空线和电信、路灯、 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一百八十七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遵循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 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工程量小的管线避让工程量大的管线、新建管线避让现有 需保留管线、检修次数少的和检修方便的管线避让检修次数多的和检修不方便 的管线非重力流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的原则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在已建道路上新增各类管线配套设施时,宜尽量设置在绿化带内,不得 占用已有道路的人行道,人行道上已有的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逐步规范。 第一百八十九条在城市主、次干路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 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1)电力电缆在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后,根据电力规划预留相应规格和数量的地 下管线。 2)通信和视频电缆不少于6孔。 3)燃气管道直径不小于100毫米。 4)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不小于400毫米 第一百九十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一般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平行于道路中心 线依次设置,其敷设位置应相对固定。 2)一般应埋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有 困难时,可将雨、污水管道等埋设在机动车道下,但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 快车道下不应埋设管线。 3)主干管应布置在分支管多的一侧,且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也 不应从一个管位转到另一个管位;横穿道路的管线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现 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 4)管线埋设顺序按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 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污水排水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雨水 排水管;当各类管线交叉时,其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力管线、通信、燃 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各类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

理敷设。 5)各等级道路管线布置应按规范要求布设,同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单侧布 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一。 ①道路红线宽度30米~40米(含40米)时:给水管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 其它市政工程管线宜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 横断面图示的图二。 ③道路红线宽度40米~50米(含50米):给水管、燃气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三 ④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宜分别布置在城市道路两侧 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四。 6)当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电力管线宜布置在西、北 侧,电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当电力电缆干线与燃气、通讯、给水 管线支管垂直相交时,电力电缆干线可局部下沉。路灯电缆沿路灯走向在每路 灯杆近旁直埋或加套管直埋。 7)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20~150米 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 8)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 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 面设计标高一致× 9)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宜埋设在地下,在用户配线层根据情况也可采用管道 敷设为主,架空为辅的敷设方式。应合理选择管道建设路由及位置,尽量选择 绿化带或人行道,避免在车行道下建设。 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基础与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距离应符 合如下规定: 1)与已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米。 2)与已有的电力电缆管线、通信电缆管线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3)与现状水源输水管和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原则上应大于6米;不具备条件 的,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但其净距不得小于3米。 十二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覆土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表36的规定,并不得小于0.75米。

理敷设。 5)各等级道路管线布置应按规范要求布设,同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单侧布 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一。 ①道路红线宽度30米~40米(含40米)时:给水管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 其它市政工程管线宜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 横断面图示的图二。 ③道路红线宽度40米~50米(含50米):给水管、燃气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三 ④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宜分别布置在城市道路两侧 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四。 6)当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电力管线宜布置在西、北 侧,电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当电力电缆干线与燃气、通讯、给水 管线支管垂直相交时,电力电缆干线可局部下沉。路灯电缆沿路灯走向在每路 灯杆近旁直埋或加套管直埋。 7)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20~150米 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 8)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 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 面设计标高一致 9)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宜埋设在地下,在用户配线层根据情况也可采用管道 敷设为主,架空为辅的敷设方式。应合理选择管道建设路由及位置,尽量选择 绿化带或人行道,避免在车行道下建设。 一百九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基础与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距离应符 合如下规定: 1)与已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米。 2)与已有的电力电缆管线、通信电缆管线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3)与现状水源输水管和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原则上应大于6米;不具备条件 的,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但其净距不得小于3米。 百九十二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覆土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表36的规定,并不得小于0.75米。

表36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2)沿城市道路路缘石理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 不小于0.5米,车行道下的10千伏及以上直埋电力电缆和塑料管道的覆土深 度不宜小于1米。 3)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市政工程管道(线)的覆土厚度应满足 表36的最小规定值,并不得小于0.7米。 第一百九十三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根据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 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 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型式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 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适当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并由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论证后共同确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与铁路的关系应符合如下规定: 1)燃气管道边距铁路边轨不小于5米。 2)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应敷设在套管或涵洞内,套管两端应密封,并在端 部安装检漏管: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距离不小于1米,套管距铁路轨底不小于 1.2米。 3)其余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穿越铁路时,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市政管线架空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 应符合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 2)管道穿越位置应符合线路总走向。 3)可燃和易燃市政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4)市政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5)管道跨越方案应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6)须征得市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九十六条市政管线埋深穿越河流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 2)管道穿越位置应符合线路总走向。 3)埋深穿越位置应选择河床基岩埋深较浅,岩性单一,完整致密,且无大的

TD/T 1059-2020 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核算技术规程第十一章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制要求。 8)核实各市政工程中有绿地率要求的也应予以核实。 第二百O一条经审查,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内容符合规划审批内容、规划控制要求及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十二章城市总体风貌与景观分区 第二百O二条贺州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应进行相关专题研究,专题研究内容应包括但不 限于贺州城市特色研究、全市风貌特色结构、城市风貌分区划分、城市景观分 区及主要控制范围与控制要求等内容。具体控制内容与要求以专题研究成果为 依据。 第二百O三条城市总体风貌由城市组团风貌、城市景观轴线、景观节点组成。应维护城 市轴带组团结构,强化组团分区,保护组团隔离,塑造贺州特色 第二百○四条按照地段在城市景观系统中的特征以及自然条件,可划分为不同的城市 景观分区,用以指导城市的有序建设。 第二百O五条核心景观地区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作为详细规划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的依据;重要景观地区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加强城市设计内容的研究;一般景 观地区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第十三章城市水环境 第二百O六条对贺江、马尾河、中心城区各内河支流、湖泊、水库等城市水系的保护和 利用,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应满足《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要求。 、水体的功能与利用 第二百O七条水体在城市中的主要功能可分为:城市水源、水上航运和生产、排水调蓄、 行洪蓄洪、生态调节和保育、景观廊道与游憩等, 第二百O八条城市水体功能的确定应尊重原有的水体功能,并结合城市发展要求,在综 合评价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后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百O九条加强对城区内水系的走向、格局、水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将城市水系分 支线性保护绿带与城市道路绿廊形成网络,丰富公共绿地类型,增加城市开放 绿地。

第二百一十条岸线按功能可分为生态性岸线和生活性岸线。 第二百一十一条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 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 第二百一十二条生态岸线的划定,应体现“优先保护、能保尽保”的原则,将具有原生 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岸线,其他的水体岸线在 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前提下,应尽可能划定为生态性岸线。 第二百一十三条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安全或取水 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二百一十四条生活性岸线的划定,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要求,充分考虑与 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相结合。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充分体现滨水岸线的 公共性、亲水性、生态性、景观性和可游览性等要求。 1)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与毗邻的其它城市功能区保持整体的空间关系,应确 保与其之间的空间延续性和交通可达性 2)对水位变化较大的生活性岸线,应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 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排涝等工程要求,确定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形 成梯级亲水平台,满足亲水活动的需要; 3)生活性岸线布局应以不同层次的绿化、景观为主,水域两侧宜留出一定纵 深的绿地布置滨水的、连续的步行系统和集中活动场地,在重要地段合理安排 城市节点和营造标志性景观,突出滨水空间特征,塑造具有贺州特色的城市滨 水景观风貌。

(一)街区划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街区应根据所属区位、主导功能和实际情况通过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和 自然山体水体等边界要素进一步划分为街块,不同地区适宜的街块尺度参照表 37执行。

之百一十五条街区应根据所属区位、主导功能和实际情况通过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和 自然山体水体等边界要素进一步划分为街块,不同地区适宜的街块尺度参照表 37执行。

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面积超出上表街块面积上限标准时,宜在用地内增设城市 道路或公共通道。 X

第二百一十六条街道分为主街和辅街,主街是城市生活活动集中的街道,主要为商业、 文化、公共空间、公共服务等功能界面GB/T 22948-2008 蜂王浆中三甲氧苄氨嘧啶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首要考虑对行人的服务功能。辅街主 要为机动车组织、装卸货等辅助功能的街道。主要街道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约 30°夹角,以促进街区内的空气流通。 第二百一十七条街墙是指高度低于40米,能起到限定街道空间的单个或多个建筑物所 形成的相对连续的界面。街墙24米以下的部分鼓励通过建筑拼接等方式形成 连续街墙,当连续街墙宽度超过100米时应断开,或在底层设置净宽不小于6 米、净高不小于6米的通风走廊。 第二百一十八条街道断面设计应为地下市政管线的敷设提供适宜的空间,市政管线宜 安排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 X

五) 自行车空间 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空间尺度许可的条件下宜设置连续的自行车专用道路;其它情况下, 城市的主次干路均应设置自行车道。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快速公交(BRT) 站点、贺江两侧滨河绿地应集中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停放场地配建标准应符 合本标准与准则第九章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自行车道应专门设计,与人行道的路面铺装应有明显的区别,宜采用柔 性材料。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并建时,宜设置物理隔离;当道路两侧有宽度大 于10米的绿化带时,自行车道宜结合绿化带分离设置。人行道宽度不足3.5米 的城市支路和小区道路,可在车行道空间内设置自行车道,在车行道空间内设 置自行车道的路段,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城市的立体过街设施应考 虑设置自行车专用坡道,或结合无障碍设计满足自行车过街要求。 Y 六 公共空间 第二百二十六条除规划确定的独立地块的公共空间外,建筑退线部分及室内型公共空 间计入面积均不宜超过公共空间总面积的30%。公共空间面积小于1000平方 米时,宜与相邻地块的公共空间整合设置。 第二百二十七条广场型公共空间宜利用建筑进行围合,围合率宜控制在公共空间周长 的50%以上,最大开口不宜超过周长的25%。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底层宜作为 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以增加其活力和场所感。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共空间应考虑应急避难的需求。 二、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第二百二十九条各级城市规划均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景观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 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 要体现时代的特征。 第二百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区的建筑风貌应着重体现贺州地方特色,并 鼓励在延续的基础上对贺州地方特色进行创新与探索。 第二百三十一条位于城市规划区中的景区、景观山体、水体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 建筑高度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屋顶形式必须采用具有贺州地方特色的屋顶。 第二百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外墙、檐口等部分 的色彩,应采用与贺州山水环境相协调的成调色彩,具体由贺州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居住、公共建筑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调及其他建筑设备与遮阳棚等设 施,必须统一协调设计、统一施工。建筑屋顶需要设置水箱、冷却塔、电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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