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202-2013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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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 202-2013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构的止常使用切能、承载能力、耐久性和其他特殊切能。 3.1.2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控制保护区,设置范围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 3出人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 外侧10m内; 4过江隧道结构外边线100m内。 3.1.3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特殊的工程地质或特殊的 外部作业时,应适当扩大控制保护区范围。 3.1.4当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相交、平行、邻近的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不同期建设时,先期建设工程应充分考虑后建工程的影响 后建工程对既有结构的安全保护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1.5外部作业实施前,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 要求,确定外部作业影响等级。 3.1.6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应结合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 的主要响应特征及其安全保护要求合理选用。

3.2.1安全控制应包括: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外部作业净距控 制管理指标、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按表3.2.2进行划分,其中接近程

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按表 3.2.2 进行划分WS/T 500.26-2016 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 第26部分: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

度和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宜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表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的划分

注:1本表适用于围岩级别为IV~的情况;围岩级别为1~Ⅲ的情况,表中的 影响等级可降低一级;围岩级别为V的软土地区,表中的影响等级应提高 一级,特级时不再提高。 2围岩级别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中的有关规定 确定。

3.2.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处于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或有

地质灾害的情况,其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结合当地具体的工程经 验综合确定,不宜低于一级。

表3.2. +外部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m)

注:1*指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水平投影净距; 2当围岩级别为I~Ⅲ时,表中的净距控制管理值宜结合当地的 行适当调整。

3.2.5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的净距控制管理值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要求 确定。

3.2.6穿越江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净距控制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且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2.4中相凡 的3倍。

3.2.7当外部作业为基坑工程、矿山法工程、顶管工程和盾构

3.2.7当外部作业为基坑工程、矿山法工程、顶管工程和盾构 工程时,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和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确定城市 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控制标准

3.2.8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应包括:位移、变形、差异沉降、结

构裂缝、相对收敛、变形曲率半径、管片接缝张开量、渗漏、附 加荷载、振动速度、轨道横向高差、轨向高差、轨间距、道床脱 空量等。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3.1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时,应对城市轨道交

3.3.1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时,应对城市轨道交 通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二级时,宜进行安 全评估。

3.3.2安全评估应包括城市轨

业影响预评估、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和外部作业影响后讠

过现状调查、检测、测量和计算分析等手段,评估当前城市轨道 交通结构的安全状态及持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并应确定相 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3.3.4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采用理论分

析、模型试验、数值模拟等方法,预测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 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评估确定的结 构安全控制指标值,评估外部作业方案的可行性。

范》GB50010进行验算。

3.3.6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过程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数据和施工前评估的预测值,

3.3.7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完成后,根

轨道交通结构造成的影响程度,再次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的结 全控制指标,

4.1.1外部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产生影响时, 其作业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控制标准 4.1.2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时,应根据城市轨道 交通结构的安全评估成果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 4.1.3地下水作业、爆破作业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 全和正常使用,爆破作业不得危及人员安全。 4.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应能准确及时反映结构的实际 状态及外部作业对结构安全的动态影响。 4.1.5外部作业应保障作业安全,避免发生险情。当出现险情 时,应优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 4.1.6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控制保护区内的结构拆除应采用冲击 振动较小的作业方案。

4.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控制保护区内时空相近的多项外部作

4.2.1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加载或卸载 作业时,应验算对结构的安全影响,并应满足相应的结构安全控 制指标值。

应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土体塌事故,并应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地下 结构周边地层的水位变化幅度。

载不应大于20kPa

道,应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判定。当判定为非常接近或接近时, 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隧道施工方案,细化施工控制参数,制定安全 保护控制措施。

猎施降低地层冻胀、融沉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措施降低地层冻胀、融沉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4.2.8船只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1

道的清淤疏浚作业应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上方覆土不小于设计 厚度。

4.3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

应评估其对高架结构基础的安全影响。

4.3.5当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邻近高边坡、高挡墙时,外部作业 应保证高边坡、高挡墙及其基础的安全。 4.3.6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上方进行跨线架空作业应满足本规范 第3.2.4条和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 范》GB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的有关规定。

4.3.7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交叉的市政道路应设置限高标志和 防护、防撞设施。

4.3.7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交义的市政道路应设置限高标

下水控制技术。 5.1.4地下水作业过程应控制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地层 立变化幅度。

间宜形成封闭的截水系统。

5.1.7强透水地层的地下水作业,当不能形成封闭截水系统时。

.1.下强透水地层的地下水作业,当不能形成封闭截水系级 应按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评估地下水作业对城市轨道交 沟的安全影响。

5.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部的地下水作业,应监测地下水位 变化诱发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发生过大的沉降量、差异沉降、水平 位移。

5.2.2当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位于欠固结地层时,地下水作业不 应大面积降水。

载水雌幕难以形成有效的封闭截水系统时,可采用悬挂式竖

水惟幕与水平封底隔渗相结合的地下水控制播施

算外部作业基坑开崧十方过程中基坑突涌稳定性和地下结构的抗 浮安全系数,必要时可采用钻孔降水减压措施或水平封底隔渗 措施。

时,应验算作用于地下结构上的水土压力,并应验算地下结构的 安全。

6.1.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应采取控制爆破作业,不得 进行碱室爆破、深孔爆破等药量较大的爆破作业。 6.1.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应进行爆破安全 评估和爆破设计审查。 6.1.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应满足本规范第 3.2.4条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

6.2.1应对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安全 评估。 6.2.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前,应制定技术 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和爆破安全监控方案。 6.2.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爆破安全监控应包括局部监测和宏 观调香。 6.2.4局部监测应包括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爆破震动监测和 结构*弱部位的应变监测。 6.2.5宏观调查应包括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摄像、摄影和对 既有裂缝、新生裂缝的观测记录。 6.2.6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允许振速应为2.5cm/s,对安 装有精密设备的结构应满足精密设备的安全充许振速。 6.2.7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应做好包括爆破 作业点、爆破规模、爆破参数、爆破效果及爆破有害效应等的作 业记录。

6.2.1应对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安全 评估。 6.2.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前,应制定技术 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和爆破安全监控方案。 6.2.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爆破安全监控应包括局部监测和宏 观调查。 6.2.4局部监测应包括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爆破震动监测和 纯**信的应恋临洲

6.2.4局部监测应包括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爆破震动监测和 结构*弱部位的应变监测。

6.2.8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前,应选

作业和爆破震动监测,并应根据试爆效果及监测信息优化 作业。

6.2.6条规定的安全充许振速时,应优化爆破技术措施,陷

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允许振速时,应采用静态破碎法或其 方法。

6.2.1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前,应采取 防护措施,设立安全区,并应进行安全警戒工作。 6.2.1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水下爆破作业方案,

6.2.1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不应在城市轨 道交通的运营高峰期进行。

7.1.1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时,应

7.1.1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时,应对受其影 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结合结构安全 控制指标值,应对外部作业实行过程监控, 7.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工作,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 的正常运营。

.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方法,应采用仪器监测与 验香相结合的方法。

7.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方案,应依据结构受

勺影响特征、结构安全保护要求及外部作业实施前所开展的 平估成果编制。

7.1.5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布点和频率,应根据外部作

.1.5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布点和频率,应根据外部作业影 级确定

7.1.6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测量应

合现行国家一级、二级变形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其他监测项目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 关规定。

7.2.1监测项目应能及时反映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 全影响的重要变化,并应根据表7.2.1进行选择。

7.2.1监测项目应能及时反映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 全影响的重要变化,并应根据表7.2.1进行选择。 7.2.2当外部作业需进行爆破时,应监测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 振动速度。

表7.2.1监测项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序号监测项目监测对象特级一级二级三级1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2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3相对收敛应测宜测宜测可测内部4变形缝张开量、裂缝应测应测宜测可测5隧道断面尺寸应测宜测可测可测6道床与轨道变位应测宜测可测可测地下水水位应测应测应测宜测8围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外部9围护结构顶部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10岩、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注:“内部”指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对象,“外部”指外部作业影响区域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的监测对象。7.2.3监测点布置位置应在监测对象变形和内力的关键特征点上,监测点的布置要求及监测仪器的要求应符合表7.2.3的规定。地下结构曲线段监测断面的间距应加密布置。表7.2.3监测点布置和监测仪器要求序号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位置监测点布置间距监测仪器仪器精度地下结构底板、水准水准仪:拱顶、侧墙;地面按3m~20m仪、静力0.3mm/km;全竖向位移及高架结构底层一个断面水准仪、站仪:1",1mm柱、桥面、桥墩全站仪+2ppm地下结构底板、拱顶、侧墙;地面按3m~20m1",1mm2水平位移全站仪及高架结构桥面、个断面+2ppm结构顶部、桥墩全站仪:1",地下结构每监测全站按3m~20m仪、收敛1mm+2ppm;3相对收敛断面布置不少于两个断面收敛计:条测线计0.1mm16

续表 7. 2. 3

续表 7. 2. 3

7.2.4蓝测的技术标准、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 测量规范》GB50026中变形监测的规定。 7.2.5变形监测网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相应规定。

.Z.5变形蓝测两基准点、 正塞点的设,应付日现国家 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的相应规定。

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相应规定

7.3.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频率,应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

7.3.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频率,应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 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及其变化时刻。当监测数据接近城市轨 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预警值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当发 现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有异常情况或外部作业有危险事故征兆时, 应采用不间断实时监测。 7.3.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周期,应从测定监测项目初始 值开始,至外部作业完成且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结束。 7.3.3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测定,应取至少 连续测量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数作为初始值

7.4.1 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应符合表7.4. 视定。

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

7.4.2监测预警等级的划分,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数

7.4.2监测预警等级的划分,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数

2监测预警等级的划分,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数 变化速率值,当每天的变化速率值连续3天超过2mm时, 预警等级应评定为C级。

7.4.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信息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录 A接近程度和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

A.0.1接近程度应根据城币轨道交通结构的施工方法及其与外 部作业的空间位置关系确定,接近程度的判定标准宜按表A.0.1 确定。

表A.0.1接近程度的判定标准

注:1H为明挖、盖挖法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基坑开挖深度;W为矿山法城市轨 道交通结构的隧道**跨度;D为盾构法或顶管法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隧 道外径,圆形顶管结构的外径或矩形顶管结构的长边宽度; 2 相对净距指外部作业的结构外边线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的最小净 距离; 3外部作业采用爆破法实施时,应根据相关工程经验和爆破专项安全评估成 果进行适当调整。

注:1H为明挖、盖挖法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基坑开挖深度;W为矿山法城市轨 道交通结构的隧道**跨度;D为盾构法或顶管法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隧 道外径,圆形顶管结构的外径或矩形顶管结构的长边宽度; 2相对净距指外部作业的结构外边线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的最小净 距离; 3外部作业采用爆破法实施时,应根据相关工程经验和爆破专项安全评估成 果进行适当调整,

附录B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

B.0.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 的结构安全保护技术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确定。 t D西

B. 0. 2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符合表B.0.2的要 求。

注:指标值不包括测量、施工等的误差。

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3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4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5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 7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 8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9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10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

目 次1 总则.303基本规定·323.1一般规定323.2安全控制343.3安全评估36控制保护要求404. 1一般规定404.2地下结构414.3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435地下水作业445. 1一般规定445.2控制保护要求··456爆破作业·466. 1一般规定466.2控制保护要求467监测487. 1一般规定487. 2监测项目497.3监测频率507. 4监测预警5029

道交通沿线的高强度物业开发,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 工作已日益突出。城市轨道交通是保证城市正常活动秩序的重 要交通系统,因此,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外部作业不得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为此,需规范城市轨道 交通沿线的外部作业,以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和正常 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包括车站、区间、车辆段、附属建(构) 筑物等地下结构、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此外,根据《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833的规定,保护对象尚应涉 及轨道以及机电系统如排水系统、屏蔽门、通信信号系统等可能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内部设备设施。 对应于外部作业,内部作业一般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内部进 行,在运营间隙对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等。内部作业 应按《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GB/T50438地铁运营相关部门 的规定执行。

1.0.2由于城市轨道交通为大型建设工程,其建设周期较七

外部作业的实施尚应考虑为后续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施作提供保 障和方便,因此,结构包括已投入运营、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营和 正在修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对于已规划修建的城市轨道交通,也 要提前考虑对其建设过程中的影响,对外部作业进行必要控制, 以保障其顺利修建和安全运营。 其他类型的结构,如城际轨道交通等,因其保护与本规范的 规定相近或相同,故相应部分也可参照执行。

1.0.3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本规

他有关标准的关系是:凡本规范有规定的,外部作业应按本规范 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 参照其他的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3.1.1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的生命线工程,其安全关系国计 民生,且由于其设计使用年限长,结构的维修和加固极为困难 故应严格控制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的外部作业GB/T 13017-2018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严禁外 部作业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功能、承载能力和耐久性,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 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 要。因此,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尚可兼有的其他特殊功能 本条还规定外部作业不得降低结构作为人防、防淹等工程使用时 立具备的防护能力及防护标准。 3.1.2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控制城市 轨道交通沿线一定范围内的外部作业是较有效的措施。参考建设 部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一州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 条例》和《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沪交法 2002]第555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修正)等,制 定本条文。 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一些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要求: “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m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 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m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 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内。”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要求: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地面和高架车站 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出人口、通风亭、车辆

3.1.4当城市轨道交通不同期建设时,后期城市轨道交通的修 建对先期既有结构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换乘站施工、后期上 跨或下穿、近距离平行施工等影响。先期修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应针对后期城市轨道交通的修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前 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后期修建对先期结构的不利影响。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应优先考虑同步设计和同步施工,以 节省工程投资,降低先、后期车站的相互影响;若同步施工难以 实施,也应优先考虑同步设计,以预留必要的接口,并提前做好 必要的应对措施,以尽可能降低后期修建对先期既有结构的影 响;若后期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尚未规划设计,则后期城市轨道交 通的修建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证先期城市轨道交通 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1.5应针对外部作业的影响特点,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 安全保护要求,根据本规范3.2安全控制的有关规定,对外部作 业进行影响等级分级。

3.1.5应针对外部作业的影响特点,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

3.2.1安全控制标准是判定外部作业是否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结 构安全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外部作业净 距控制管理指标、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对结构影响较大的基坑工 程、矿山法工程、顶管法工程和盾构法工程,应结合外部作业影 响等级和结构安全控制指标联合进行控制监管:除上述作业外的 其他外部作业,应结合外部作业净距控制管理指标和结构安全控 制指标进行联合控制监管。

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主要与外部作业特点、城市轨道交通

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主要与外部作业特点、城市轨道交通 结构类型、外部作业与结构的空间关系、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 件等因素相关。

安全控制标准指标的选用,主要依据外部作业对结构影响的 显著性差异,如外荷载变化LY/T 2816-2017 山茱萸育苗技术规程,原设计边界条件差异等。针对显著 性较大的采用外部作业影响等级,针对不显著的则采用外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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